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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CIPO)专利申请加快审查,专利创造性审查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2 15:24:2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专利申请加快审查政策汇总,专利创造性审查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讲解 。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专利申请加快审查政策汇总


为了及时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有些情况下申请主体希望专利申请能够尽快获得授权。

针对申请主体尽快获得授权的诉求,加拿大出台了各种加快审查政策。

目前,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的专利申请加快审查政策主要包括普通加快审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绿色技术加快审查。

此外,2022年加拿大启动了“新冠肺炎”医疗技术加快审查的试点计划。

1、普通加快审查 普通加快审查也叫特殊命令下的加快审查(Advanced examination under a special order)。

1.1适用条件 如果申请人有合理理由说明,常规的专利审查程序时间可能损害申请人或第三方的权利,那么,申请人可以根据特殊命令请求加快审查。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通常会接受关于常规专利审查程序时间对知识产权产生负面影响的合理声明。

1.2提交请求的时机和条件 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开始前或审查开始后,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申请人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必须提交:

a) 官方费用500加元。

b)一封书面信函,其中包括:

加快审查的请求; 提交如果不加快审查进度,将可能损害申请人或第三方的权利的声明(不必提供实际证据证明权利如何受到影响)。

加快审查请求必须在专利申请已经公开并且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提出。

如果在提出加快审查请求时,该申请尚未向公众公开,那么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出提前公开请求。

1.3提交请求后的审查进度 如果加快审查请求被接受,那么申请人一般会在3个月内收到审查意见或授权通知。

1.4注意事项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保持流程的快速性。

如果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要求延长答复时间或放弃加快程序,那么,该申请将从加快审查程序中删除,并返回到常规审查程序。

1.5优势和劣势 优势:普通加快审查程序可以广泛使用,其适用于发明和工业设计,适用于小型实体和标准实体,并且比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和绿色技术加快审查更加灵活,因为它没有专利主题或在先申请的限制。

劣势:加快审查请求必须在专利申请已经公开并且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提出,否则不予考虑。

假如加拿大申请顺利授权,而外国同族申请的审查员引用了更多的对比文件(加拿大审查员未引用)驳回外国同族申请,则这些对比文件可能会被第三方用来无效加拿大的专利。

2、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是全球多个知识产权局为加快专利申请审查进程,解决申请案件积压而采取的一项举措。

如果向一个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的至少一个权利要求通过了该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那么可以借助该审查结果,通过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向另一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加快该国对应专利申请的审查要求。

加拿大政府启动PPH项目的初衷是,在不让申请人承担额外费用的情况下,进一步简化整个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并加快审查速度。

2.1适用对象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适用于与加拿大签署了PPH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局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加速审查通道。

目前,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与许多国家的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局签署了PPH协议,这些国家包括:中国、美国、日本、英国、西班牙、芬兰、丹麦、德国和韩国。

中国专利局于2013年9月1日与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签署了高速审查协议,因此,我国申请人可以利用中国专利局的检索或审查结果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提出PPH审查请求。

2.2启动条件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已经得到签署了协议的某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局的认可,则申请人可以据此要求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加快对相应的在后申请的审查。

2.3提交PPH请求应当满足的其他要求 (1)加拿大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与已获得认可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完全对应。

在提交PPH请求时,可以对加拿大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主动修改,以满足该要求。

(2)请求PPH加快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必须已经公开。

如果该申请还没有公开,那么,申请人可以同时提出提前公开请求,以满足该要求。

(3)专利申请必须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实质审查请求可以与加快审查请求一起提出。

(4)在PPH的请求中必须提交对应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权利要求复印件和译本、当前权利要求与已获得认可的权利要求相对应的一份权利要求对照表,相关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局审查通知书的复印件和译本、引用的专利参考资料和非专利参考资料复印件等。

2.4提交PPH请求后的审查进度 如果PPH请求被接受,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会根据本国专利法审查加拿大专利申请,申请人一般会在3个月内收到审查意见或授权通知。

2.5优势和劣势 优势:通过PPH途径请求加快审查的申请人所要交纳的官方费用更低(提出PPH请求没有官方费用)。

一旦进入PPH审查通道,申请人从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就会大大缩短,甚至有可能在未收到任何审查意见的情况下就能获得专利权。

一些统计数据显示,通过PPH途径请求加快审查的申请相对于那些未进入PPH审查程序的申请,未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就获得专利权的比例更高。

劣势: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即,仅适用于同族申请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得到相关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申请。

提交PPH请求时,需要提交大量证明文件,而且所使用的权利要求必须与获得认可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完全对应,这可能会导致缩小保护范围。

另外,PPH并非是各国在实体问题上相互承认审查结果。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仍然会根据本国专利法进行审查,最终的审查结果可能与同族申请的审查结果不同,甚至可能是不利的审查结果。

2.6申请策略 加拿大提实审的期限是申请日起5年,该期限比其他国家(例如中国、美国等)要长。

因此,申请人在加拿大提交申请后,可以等待该申请的同族申请在其他国家(例如中国、美国等)的审查结果,再决定是否通过PPH程序请求加速审查该申请。

如果其他国家的审查结果比较有利,则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请求通过PPH程序加速审查。

反之,如果其他国家的申请最终被驳回,那么,申请人可以考虑直接放弃申请,节省一笔审查费用,或者如果申请人不愿放弃,可以届时再向加拿大局提交实审请求。

3、绿色技术加快审查 2011年3月3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实施新机制,对所谓的“绿色技术”专利申请设置了额外的加快审查程序。

在这项新的规则下,申请人可以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请求,声明自己专利申请的技术有助于解决或减轻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或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并据此请求加快审查。

目前,该请求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的官方费用。

3.1适用对象 如果专利申请涉及有助于解决或减轻环境影响或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绿色技术,那么申请人可以提交该请求。

3.2提交请求的要求 申请人需要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快速审查的请求; 表明该申请涉及绿色技术的声明,如果实施它将有助于解决或减轻环境影响或保护自然环境或资源。

另外,如果在提出加快审查请求时,该申请尚未向公众公开,那么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出提前公开请求。

3.3提交请求后的审查进度 一旦加快审查请求获得批准,预计申请人会在3个月内收到官方的通知书(审查意见或授权通知)。

而常规情况下,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为约13个月。

3.4 注意事项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保持流程的快速性。

如果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要求延长答复时间或放弃加快程序,那么,该申请将从加快审查程序中删除,并返回到常规审查程序。

3.5优势和劣势 优势:“绿色技术”专利申请只需要涉及到环保技术,就具有加快审查的资格,而不限于特定的技术类别。

此外,在程序方面,没有任何繁重的检索或提交文件上的要求。

同时,对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数量和保护范围,也没有任何限制(也即,申请人不必重新起草或者主动修改权利要求)。

最后,该加速审查程序不需要申请人支付任何额外的官方费用。

劣势: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仅适用于涉及“绿色技术”的专利申请。

4、“新冠肺炎”医疗技术加快审查 2022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一项试点计划,对某些涉及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有关的已经获得或正在等待加拿大卫生部批准的医疗技术的加拿大专利申请开展加快审查。

4.1适用对象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以下专利申请人:

已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发明提出了专利申请; 属于小型实体。

一般而言,小型实体包括个人、大学或雇佣员工人数不超过50名的企业。

4.2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 CIPO将会加快涉及新冠肺炎的产品的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所述专利申请中要求获得保护的发明正在等待或者已经通过了加拿大卫生部的如下批准:

医疗器械许可证; 医疗器械营业许可证; 根据涉及新冠肺炎相关医疗器械的进口和销售的暂行法令而获得的授权; 研究性测试授权; 根据涉及新冠肺炎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临床试验的暂行法令而获得的授权; 涉及临床试验的不反对通知书(No Object Letter); 批准通知;以及 根据涉及新冠肺炎相关药物的进口、销售和营销的暂行法令而获得的授权。

4.3提出加快审查的要求 根据该试点计划提出加快审查请求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向CIPO提交包含下列文件的信函:

一份解释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属于医疗技术且与新冠肺炎有关,而且专利申请人已经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了使用批准请求或者已经从加拿大卫生部获得了使用批准的声明; 一份小型实体声明(如果尚未提交); 一份要求专利申请对外公开的请求(如果该申请尚未对外公开);以及 一份关于专利审查以及支付审查费用的请求(如果尚未完成)。

4.4提交请求后的审查进度 如果加快审查请求被接受,那么,申请人可能会在3个月内收到审查意见或授权通知。

4.5错过加快审查的时限 如果专利申请人提出了延长答复时间期限的请求或者错过了任何截止期限,那么该专利申请将恢复常规的审查程序。

4.6优势和劣势 优势:如果小型实体已经创造出了应对新冠肺炎的发明,而且该发明正在请求或者已经获得了加拿大卫生部的批准,那么此类实体可以提出加快审查相关专利申请的请求,而无需支付额外的官方费用。

劣势:试点计划仅限于50个专利申请,而且CIPO可能随时终止该计划。

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仅适用于小型实体提交的、与新冠肺炎相关的专利申请。


专利创造性审查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讲解


在创造性审查中,最为普遍的审查方法是《审查指南》规定的“三步法”,也即,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实践中,在审查创造性时,几乎全部案件都遵循了这一方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三步法”是创造性审查中运用的最为普遍的方法和标准,然而,其并不是创造性审查中的唯一标准。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节规定了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并明确规定,当申请属于以下情形时,审查员应当予以考虑,不应轻易作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 案情简介 申请号为200680043421.6、题为“优化电场特征以增加电场在增殖细胞上的效果”的发明专利申请针对肿瘤细胞快速分裂增殖的特点,提出了对于肿瘤细胞在不同方向上在特定时间段内轮流施加电场,从而起到杀灭快速增殖的肿瘤细胞的作用。

发明人发现,施加电场的时间不同,杀灭肿瘤细胞的作用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具体来说,在从无限长时间到500毫秒的时间范围内施加电场,对于肿瘤细胞的杀灭效果是基本上不变的。

然而,在从500毫秒到20毫秒的区间内施加电场,肿瘤细胞的增长率被大幅度抑制,降低到施加无限长时间的约60%,最低点在50毫秒处甚至达到无限长时间的约53%。

对比文件1是相同发明人的一份专利申请。

在其中提到了为了避免电极发热,应当轮流在各电极上施加电场,例如每一对电极1秒钟或1小时。

基于上述公开内容,实审审查员和复审委员会均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场施加时间1秒钟或1小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次的试验,容易想到改变在每对电极上施加电场的时间,由此,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 案件事实分析 从上述事实,似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内容。

1) 趋势突变 正如前文介绍的,从无限长施加电场直到1秒钟之前,其趋势都是稳定的,杀灭效果差距仅变化了3%左右。

而这个基本上不变的效果500毫秒到20毫秒处发生了突变,并且在10毫秒之后又变回了与无限长时间类似的效果。

2) 突出的量变 涉案申请发现的500毫秒到50毫秒范围不仅带来了趋势性的变化,还能够带来可观的量变。

完全与前文所述的趋势相互吻合,在从无限长时间到1秒钟的广大区间内,其杀灭效果仅仅相差3个百分点(约4%的变化),也即,效果几乎不变。

而从500毫秒开始,就能够立刻取得至少20%的一次性提升,而在50毫秒时间处,甚至能够取得32%左右的最优效果提升。

3) 无法预见性 实际上,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1秒钟或1小时两个时间段,然而,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减少施加电场所带来的发热,对比文件1并未研究施加电场的时间长度与杀灭效果之间的关联性,也并未就此给出任何教导。

实际上,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1的教导尝试观察1小时和1秒钟两种时间的杀灭效果,只会发现二者效果几乎是相同的,进而,即使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进行有限次实验,也仅能得到施加电场时间与杀灭效果无关的结论。

由此可知,500毫秒到50毫秒这种突变的杀灭效果提升是无法预见的。

3。法律评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节规定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产生“量” 的变化, 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这种“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从上述事实分析可知,在本案中,当选择了特定的施加电场的时间区间时,可以获得超出人们预期的“量”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由此,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上述发明应当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进一步的,本文认为,在《审查指南》第5.3节中,并未明确何种“量”的变化达到了“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的标准,而仅仅笼统地规定了“量”的变化。

对此,本文认为,在《审查指南》中规定的“选择发明”中所给出的例子可以对此处的“量”的变化提供借鉴的作用。

众所周知,选择发明意味着一项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落入了对比文件公开的范围之内,然而,只要上述权利要求选择的数值范围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上述权利要求仍然会被认为具备了创造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3节中,给出了关于选择发明的例子,当采用与通常认知相反的较小催化剂用量比时,反而能够取得约11.6%至约35.7%的产率的提高。

本文认为,上述数值范围的提升可以在判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作为参考。

更进一步的,上述“选择发明”能够具备创造性的规定可以适用法学上“举轻以明其重”的理论——在同样能够带来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如果数值范围落入对比文件范围的 “选择发明”尚可以具备创造性,那么数值范围甚至并未被对比文件公开的发明创造自然也应当具备创造性。

最后,本文希望提出的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3节已经规定,如果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直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

换言之,可以认为,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的充分条件,只要具有预料不到的效果,则创造性直接成立。

4。 法院判决 就上述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2京知行初字第3980号判决,确认了本文中的上述观点,认为上述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量的变化,超出了人们预期的想象,事先无法预测或推理出来。

由此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


搜狗因专利被无效,不得不撤回对百度的诉讼案


2022年, 搜狗指控百度侵权17件专利并索赔2.6亿元 ,搜狗百度之间这起“中国互联网专利第一案” 。

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2014年,整个事件起因于百度称搜狗输入法的“搜索候选服务”自动跳过百度搜索直接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022年10月,北京海淀法院一纸判决,要求搜狗立即停止该项行为,并赔偿50万元。

收到上述判决不久,搜狗即在其最为擅长的输入法领域发动了全面的反击,一时之间,“17项专利”、“2.6亿元天价索赔”占据了各大媒体的版面,由此就有了业内公认的“中国互联网专利第一案”。

百度在经过了一年多的准备之后发动了强硬的反击,在2022年10月,同样在输入法领域起诉搜狗侵犯百度输入法多达十项技术专利,并要求赔偿1亿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输入法早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录入工具,而成为了一种控制着信息来去的入口。

因此,对于寄望于大力发展搜索业务的搜狗和依靠搜索起家的百度来说,这一技术领域的战略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两年多过去了,中国互联网第一案已经基本上走完了专利诉讼的必经途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搜狗的17件专利中有11件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

搜狗已经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另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也已经就剩余有效的其 件搜狗专利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并未侵权。

可以预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之内,人民法院将会就搜狗剩余有效的专利陆续做出一审判决,而获得不利判决的一方几乎必然会随后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

至此,业内瞩目的“中国互联网专利第一案”已经正式进入关键的中盘搏杀。

在惨烈的搜狗百度中盘搏杀之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专商所”)负责代理百度公司的团队却赫然发现自己处于难得有些清闲的状态——这是因为早在之前的无效程序之中,专商所团队已经代表百度取得了全面的胜利——其所代理的案件均已经在无效程序中获得全面胜利,相关搜狗专利均被宣告全部无效。

因此,整个团队只需要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确保复审委的无效决定被法院认可,就可以顺利完成客户的委托,将搜狗的指控连同天价的索赔化于无形。

不得不说,“全面的胜利”这沉甸甸的五个字背后,有着专商所百度团队艰苦卓绝的努力。

早在最初百度广发英雄帖,遴选专业法律机构之时,百度团队在吴丽丽所长助理的领导下,以精湛的法律功底、纵览全局的诉讼策略和全面细致的准备工作从数家顶级事务所中脱颖而出,获得了百度方面的认可。

随之而来的,就是数十次专业的检索、数百次团队讨论、数千小时的工作投入、数万字的各类法律文书。

换来的,是百度委托的全部案件取得全部无效的结果,这对于百度来说是最有利的结局——在专利被全部无效之后,搜狗将会因为专利被无效而不得不撤回相关的诉讼请求,相关侵权诉讼根本不会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百度也因为这样的最佳结果而占据了舆论优势。

在百度所使用的几家顶级事务所中,专商所百度团队所取得的战绩是最好的,100%获胜。

值得一提的是,其 件案件在第一次无效时取得了部分无效的结果。

尽管这一结果已经是基于当时的证据所能够获得的最佳的结果,然而,专商所团队并未就此满足。

在整个团队近乎疯狂的工作节奏下,经过数十次检索,终于找到了更加强有力的证据——那是隐藏在搜狗自己另一件专利中的一小段内容。

然而,就是这隐藏至深的一小段内容,就已经确实公开了搜狗随后专利中的核心技术。

凭借着艰苦卓绝的努力得到的宝贵证据,在随后的第二次无效程序中,全部无效请求均得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同,搜狗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被宣告无效。

至此,专商所百度团队代表百度在对搜狗的全部诉讼案件均获得了全部无效的完美胜利。

凭借着这一胜利,百度对于搜狗17项专利的无效宣告攻势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的优势——绝大部分搜狗专利被无效或部分无效,使得搜狗不得不选择撤回相当一部分侵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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