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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方法,泰国专利制度,如何申请泰国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2 15:25:1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方法讲解,泰国专利制度介绍,如何申请泰国专利 。
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方法讲解
发明的显而易见性的判断,通常采用“三步法”,包括: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三步法”中,第二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尤其是所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构成后续判断显而易见性的基础。
发明创造起始于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冲动,而完成于技术问题的成功解决。
如果没有认定技术问题或者认定的技术问题不准确,对于创造性评判的影响则可想而知。
针对“三步法”中的第二步,指南给出的方法是,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然而,这毕竟是抽象的规定,根据哪些区别特征的技术效果、谁声称的技术效果、什么程度的技术效果、如何根据技术效果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具体问题。
首先需要理清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以及技术问题之间的关系。
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节写道,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按照上述规定,可以认为对于权利要求来说存在技术方案、技术手段和技术特征三个层次的概念。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仅是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外在的表现形式,而发明构思与技术手段所表达的是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技术特征给出如下定义: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似乎可以据此基于单个技术特征来确定其技术效果。
然而,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指出,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相比于技术特征,将相互作用的技术特征集合所构成的“技术手段”作为确定技术效果的最小单元,或许更加合适。
这也符合指南中技术方案“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表述。
其次,关于如何将技术特征划分为技术手段,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欧洲的专利实践。
如EPO审查指南规定,如果某区别特征离开其它的一个或者几个区别特征就不能实现其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则可认为该区别特征与其他区别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
因此,如果一组技术特征之间相互依存、不可或缺,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协同技术效果,则属于一个技术手段,不能将构成一个技术手段的技术特征割裂后进行比对;反之,如果它们之间互不依存、彼此独立,功能不同,分别解决不同的问题,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则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应当划分为不同的技术手段后分别进行比对。
再次,需要考虑如何确定技术手段的技术效果。
现实中,一个技术手段可能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效果;技术手段本身可能是现有的,但是其可能被开发出新的用处;技术手段的效果可能一直没有被注意到,等等。
这里的技术效果存在一个限定,即“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
最后,根据技术效果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确定技术问题不应止步于技术手段本身,在所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不应带有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手段或对找到该技术手段的某种指引,否则将使得后续的对显而易见性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对于多个区别特征,如果属于一个技术手段、共同产生技术效果,则根据它们协同作用产生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分属不同的技术手段、彼此独立地产生多个技术效果,则根据不同的技术效果分别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笔者认为,技术手段的应用、技术问题的解决和技术效果的实现之间应存在因果性,这种因果关系的明显程度决定了技术手段的应用是否容易想到。
泰国专利制度介绍,如何申请泰国专利?
1。泰国的专利制度概况 泰国知识产权厅(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DIP)成立于1992年,隶属于泰国商务部,是全面主管泰国知识产权事务的核心机构。
泰国是《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成员之一。
泰国专利法于1979年9月12日生效,并于1992年进行首次修改、于1999年进行第二次修改。
近年来,泰国针对RCEP协议等制定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包括18个月的公布(反映RCEP第11.44条)、局部外观设计(反映RCEP第11.49 条)、不符合专利条件的主题,即排除发明的可专利性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以及排除手术方法的可专利性(反映 RCEP第11.36条)。
泰国知识产权厅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专利电子文档系统,用于提交专利和小专利申请,旨在促进专利申请或修改的提交。
泰国知识产权厅实施了一个新的电子归档系统,自2022年6月1日起生效。
2。泰国专利的类型以及保护期限 泰国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又称小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泰国的发明专利和小专利在被登记和授权之前,或者在发明专利和小专利公开之前,可以相互转换类型。
泰国发明专利采用延迟审查制和异议审查制,泰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泰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形式审查制和异议审查制,泰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10年,泰国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算10年。
3。泰国发明专利申请的途径以及审查程序 在泰国,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发明专利。
泰国发明专利申请的途径包括:直接申请、巴黎公约途径以及PCT途径(发明专利、小专利)。
泰国发明专利申请的递交资料包括: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申请信息(包括申请人及发明人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优先权文件(如果有优先权)、委托书(需公证)等。
泰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如下图所示,审查流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初审 缴纳公开费 公开 请求实质审查 专利检索 实质审查 授权 缴纳授权费 发证。
在DIP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时,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要求、修改是否合法等,并审查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单一性原则,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等。
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在90天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补交材料,如果申请人不能在此期间内完成修正,除了有正当理由而被DIP决定给予延期外,此发明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
在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初审后,申请人需在60日之内支付公开官费,此发明专利申请在缴费后2-4个月被公开。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如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则DIP将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以及实质审查。
泰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为自公开日起5年内,申请人应在公开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只有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才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如果超过期限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此发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DIP针对泰国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并发出审查意见。
泰国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且任何属于第9条主题的权利要求都将被驳回,其中,属于第9条的主题包括:自然产生的微生物及其组分、动物、植物或动物、植物提取物;科学的或数学的规则或理论;计算机程序;人类和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或治愈方法;违反公共秩序、道德、健康或福利的发明。
泰国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DIP发出授权通知,在缴费后颁发授权证书。
泰国发明专利在被授权后,任何与专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检察官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专利权。
4。泰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方式 泰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方式有五种,下面将对此五种方式进行说明:
4.1 修改式审查方式(Modified Examination) 修改式审查方式是指基于其他同族授权专利的预授权审查方式,根据专利族中的其他授权申请对泰国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可以根据泰国同族授权专利的授权权利要求修改泰国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果DIP审查员认为外国审查员的审查结果符合泰国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则很可能会做出授权决定。
4.2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检索方式(Search by IP Australia)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检索方式是指以澳大利亚知识专利局作为检索官方机构,所有检索内容将会成为泰国实审的基础。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检索方式的实审请求,DIP将指定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
澳大利亚知识专利局完成检索之后,将检索结果提供给DIP,DIP审查员基于检索结果进行实质审查。
4.3 泰国机构检索方式(Search by Thai Organization) 泰国机构检索方式是指由DIP授权的泰国机构(如泰国大学)作为检索权威机构,泰国检索机构的检索结果将会成为泰国专利申请实审的基础。
如果申请人提交了泰国机构检索方式的实审请求,DIP将指定泰国机构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
该泰国机构完成检索之后,将检索结果提供给DIP,DIP审查员基于检索结果进行实质审查。
4.4东盟专利审查合作方式(The 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简称ASPEC)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项目是一个加速审查项目,主要基于在其他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局(例如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越南等)递交的相关同族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实质审查。
4.5 DIP和日本专利局合作进行的PPH加速审查试点项目方式(PPH Pilot Program between TH DIP and JPO) DIP和日本专利局合作进行的PPH加速审查试点项目方式,是基于同族日本申请进行加速审查的一种方式,递交的申请需要符合日本专利局-DIP专利PPH加速审查试点项目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收到同族的日本申请的任何一份官方通知,比如授权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驳回通知书、上诉通知书等,并且通知书包含相应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即可提交该实审方式。
5、泰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方式 泰国发明专利申请一般需要至少3-5年授权,如果需要加快审查,在泰国申请公开后,申请人可以采用三种加快审查方式,用以加快泰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速度。
5.1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 如在4.5节中的介绍,泰国目前与日本有PPH合作项目,DIP将接受日本专利局进行的检索和审查结果,因此,如果有同族专利在日本有审查结果,可考虑利用PPH来加速审查。
通过PPH加速审查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PPH加速请求申请表;由日本专利局下发的最新的审查意见或授权缴费通知书的副本及其英文翻译文本;由日本专利局授权的权利要求副本及其英文翻译文本;日本专利局审查员引用的参考文献副本;权利要求对照表;与对应的同族专利内容一致的泰语说明书等。
5.2 专利审查合作项目ASPEC 如在4.4节中的介绍,ASPEC是在东盟成员国之间实施的工作分享项目,可以利用其他国家的检索和审查结果,更快地获得专利授权。
如果通过ASPEC途径,泰国发明专利申请必须有对应的在ASPEC成员国之一的国家授予的相应专利。
通过ASPEC加速审查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已获得授权的对应专利副本及其英文翻译文本;对应申请专利局发布的检索或审查报告副本及其英文翻译文本,其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对应申请中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副本及其泰语翻译;权利要求对应照表等。
5.3目标专利快速通道计划 目标专利快速通道计划(“快速通道计划”)于2022年6月1日启动,以庆祝泰国知识产权部成立30周年。
快速通道计划的目的是缩短医学领域的专利申请(12个月以内)等的审查周期。
进入快速通道计划的申请者必须具备详细的资格才能入围,入选快速通道计划的申请将被DIP公布,并且必须在公布之日起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
除了上面提到的加快审查方式外,如果接收到专利族中的其他国家专利的审查意见、资料或授权证书等,可以将有利于授权的审查意见、资料或授权证书等提供给DIP审查员,对于提高授权的可能性和减少审查时间有积极的作用。
发明专利申请外国优先权讲解
一、对于无效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优先权不能成立问题的应对。
1。关于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 在无效程序中才发现涉案专利的优先权不能成立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因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检索得到的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是不必核实优先权的(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1节的规定)。
无效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挑战涉案专利的优先权,认为优先权不成立,其原因很可能是无效请求人所使用的某份证据的公开日在优先权日之后,只有涉案专利的优先权不成立,该证据才能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遇到这种情况,作为专利权人,当然不能随意放弃抵抗,而是应该积极争辩优先权能够成立。
如果争辩成功,往往可以起到立刻“废除”对方某份证据的“现有技术”资格的效果,不必陷于后续的专利与证据的比对,可以说是兵不血刃了。
那么优先权是否成立,该怎样判断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2节其实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节指出,核实内容有三项:“(1)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2)该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3)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这里指发明和实用新型)。
” 其中,对于第(1)项,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6。2节的规定,“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
……所谓清楚地记载,并不要求在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只要阐明了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即可。
但是,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作了笼统或者含糊的阐述,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 第(2)项可以通过检索相同申请人是否有比优先权日更早的相同主题申请来核实。
第(3)项大多数时候是一目了然的。
2。答复策略 如果无效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的某个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享受优先权,实践中较多的情况是,其主张该技术方案没有清楚地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即第(1)项。
也有的时候,无效请求人会主张在先申请不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即第(2)项。
以下分别结合案例来说明两种情况。
(1)核实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主题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该判断标准。
(I)一方面,如果优先权文件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描述是笼统或含糊的,在后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技术特征的具体限定,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却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这一技术特征,则在后申请不能享有该优先权。
下面两个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II)另一方面,如果优先权文件中仅记载了个别特例,在后申请却将其扩展、概括为更加上位的范围,由于在后申请增加了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得到的新的范围,也是不能享受优先权的。
下面的两个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直接、毫无疑义”这六个字,同样是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判断标准。
在本系列第七篇《形式问题的答复(二)》中,曾经介绍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时,对“直接、毫无疑义”的理解是比较灵活的,时常可以见到在修改时,允许加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联想到的内容的案例。
(III)不过,在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也不用走另一个极端而拘泥于文字上的一致性表述,只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即可。
(IV)有时候,涉案专利还有可能要求多项优先权,双方可能对其中的某几项优先权有争议,这个时候要逐一判断每一项优先权是否成立。
(V)此外,对于在后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判断时是在其逐个权利要求的基础上来判断的,有时候会出现一件专利中有些权利要求能享有优先权,有些权利要求却不能享有优先权的情况。
(2)核实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无效请求人首先负有举证义务,因此往往其会提交一些专利权人自己的其他专利申请文件,并主张这些专利申请文件早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文件,它们才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涉案专利不应享有所声称的优先权。
对于这种情况,作为专利权人,核实的关键其实仍旧在于,无效请求人提交的那些更早专利申请是否记载了涉案专利的“同一主题”,也即如何理解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中的“相同主题”。
在核实这一项内容时,仍是与之前同样地秉持“直接、毫无疑义”的准则,只是对比的双方变成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无效请求人提交的早于优先权日的申请文件。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指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专利申请应是“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
如何理解“在中国第一次提出”,是指“世界范围内第一次提出,同时该提出是在中国”,还是“不管世界范围内提出了几次,只要在中国提出是第一次”?下面这个案例给出了答案。
二、专利权人检查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是否成立的情况 在第一节中,详细讨论了涉案专利能否享有优先权的条件,并结合案例阐述了专利权人作为防守一方,在无效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不能享有优先权时能采用的抗辩策略和要注意的问题。
当无效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一篇公开在后的抵触申请,并且其在中国申请的日期甚至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仅依靠优先权日确立抵触申请地位时,专利权人一定要注意核实该对比文件相关部分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具体来说,与上一节中核实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是否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不同,本节的情况下,要核实的事项不再针对权利要求,而是针对该对比文件中被无效请求人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的那部分技术方案(很可能是说明书的一些段落),来判断是否能享受优先权,即该部分技术方案是否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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