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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介绍,越南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计算机程序审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2 15:25:3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介绍,越南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计算机程序审查的讲解 。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介绍


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请求人多以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为无效条款,其中又多以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作为无效理由。

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并不是主观上对设计特征的随意拼凑,在判断现有设计特征是否能够组合时,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判断其是否存在组合启示。


越南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计算机程序审查的讲解


一、背景介绍 根据2005年11月25日颁布的越南《知识产权法》 第59.2条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随着软件行业的发展,计算机程序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日益紧密,为此,在越南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3月31日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 中,将计算机实施例的发明或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发明视为可专利保护的主题。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5.8。2.5节规定:

尽管计算机程序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但是如果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具有技术特征,并且实际上是用于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以产生技术效果的技术解决方案,则它可以是可专利保护的。

虽然《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5.8。2.5节规定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可以是可专利保护的,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细节,因此专利从业人员无法确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可专利保护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越南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31日颁布了《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附件:《附件一:关于确定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主题可专利性的指南》[3](以下简称《指南附件》),以作为对《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的补充。

二、《指南附件》的主要内容介绍 在《指南附件》中规定,在形式审查过程和实质审查过程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主题的审查如图1所示。

(一)关于形式审查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需要根据问题1和问题2初步确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是否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问题1:主题是否包括技术特征? 若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包含至少一个技术特征,例如与硬件有关的特征,或代表物理实体的数据处理特征,则该保护主题可以被暂时接受。

否则审查员会根据《知识产权法》第59.2条予以拒绝。

例如,一种由计算机实现的方法,该计算机具有一个数据库,用于存储用户的历史购买数据,以便在用户下次购买时根据历史购买数据给予相应折扣。

在上述该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主题中,“计算机”、“数据库”属于技术特征,因此上述该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主题包括技术特征。

问题2:主题是否以“计算机程序”、“程序产品”、“承载程序的信号”等术语命名? 若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以“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携带程序的信号”等术语命名,则审查员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5.8。2.5节予以拒绝。

否则,审查员认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主题通过形式审查。

(二)关于实质审查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需要考虑下列问题3,以确定要求保护的主题真正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问题3:主题是否包含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 若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不包含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则审查员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5.8。2.5节予以拒绝。

否则,审查员认为该保护主题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

下面是主题包含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的一些示例:

1)如果一个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主题除了具有计算机实现的技术特征外,还具有其他的技术特征,那么实现该主题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将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例如:

一个用于实现控制汽车防抱死制动系统的方法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带来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是汽车防抱死制动。

一个用于实现压缩视频的方法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带来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是视频压缩。

一个用于实现恢复失真数字图像的方法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带来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是失真数字图像恢复。

一个用于实现加密通信的方法的计算机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带来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是通信加密。

2)如果计算机程序是根据运行该计算机程序的内部操作的具体技术考虑而设计的,可将其视为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例如,控制计算机内部功能或操作的计算机程序,如处理器负载平衡或内存分配,由此实现处理器的负载平衡或内存分配,因此可视为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3)用于在底层处理代码的程序,例如构建器(Builder)或编译器(Compiler),可能具有技术特征。

例如,当从开发对象构建运行时(Runtime)对象时,只重新生成那些经修改过的开发对象所产生的运行时对象,从而产生限制具体构建所需资源的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同时,《指南附件》还指出,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主题并不会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1)一个用于非技术目的的计算机程序,比用于类似目的的已知程序需要更少的计算时间,并不会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同样地,将一个计算机程序与人类执行任务的方式相比较,也不会成为判断该程序是否具有技术特征的依据。

2)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主题不能仅仅因为计算机程序被设计成可以由计算机自动执行就被认为具有技术特征。

除了简单地找到一个计算机算法来完成一项任务外,还需要其他技术考虑,这些考虑往往与计算机内部功能的技术考虑有关。

它们必须反映在产生进一步技术效果的所要求保护的特征中。

近年来,越南先后加入CPTT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自2022年1月14日起在越南生效)、EVFTA(《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在越南生效)、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在越南生效)等国际协定,为了遵守相关的国际承诺,越南修订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多项法律法规,上述越南《指南附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颁布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越南《指南附件》与我国目前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针对计算机程序的审查尺度基本上是一致的。

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根据越南《指南附件》的上述规定,若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为“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携带程序的信号”等术语命名,则审查员会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5.8。2.5节予以拒绝。

相应地,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25.1(2)条的规定。

2)对权利要求进行整体性审查 通过上述第三节的介绍可知,在对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进行实质审查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关的技术特征,还要考虑非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之间是否通过技术交互以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相应地,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对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进行审查时,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即如果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保护主题符合《专利法》第2条的相关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越南目前针对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保护主题的审查与我国较为相似。


专利申请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讲解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时,除了需要准备相关技术文件,还应该明确该申请的著录项目信息,包括发明人、申请人和优先权的信息等,必要时还需要递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申请权 作为行使权利的公民或者法人,申请人的信息必须明确。

一般情况下,专利局并不审核申请人的资格,但是申请人的确定应该尊重事实,以免在今后产生权属纠纷。

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企业。

申请人为个人的,审查员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申请人为单位或企业的,审查员可以推定该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或企业所有。

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时,应明确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如果申请人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或中国企业,还应写明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人应当与国际局记录的申请人一致。

对于不一致的,应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递交证明文件,例如双方签署的申请权转让证明(Assignment of Patent Application)。

如果因为企业的合并、吸收或破产等情况而发生了权利的转移,需要递交申请人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例如企业更名证明(Articles of Amendment),合并证明(Merger Contract),或者其它准确有效的证明文件(如Bill of Sale and Assignment and Assumption of Liabilities Agreement)。

如果期间发生了多次的权利转移,需要递交逻辑链条清晰完整的证明文件。

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通过权利转移进行了变更并由国际局传送过“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那么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仅需要递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如申请权转让证明及更名证明)予以证明。

二、发明人的署名权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但不享有专利推广应用取得的经济效益。

这主要是由于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是在用人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或者在先技术的帮助下完成的。

从尊重事实的出发点考虑,即使发明人已从用人单位离职,仍应将其列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发明人是谁不影响申请人递交申请和行使权利,并且每位发明人都可以选择不公布其姓名,但是提出不公布姓名的请求后,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如果第一发明人为中国国籍,需要同时递交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证号。

新申请递交后,如果发现错填、漏填了发明人的信息,或者列错了发明人的顺序,可以以著录项目变更的方式向专利局提交更正请求。

但是进行发明人的变更需要同时递交相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应由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全体发明人以及申请人共同签署,声明某发明人确实或并未对本发明创造作出贡献。

填写发明人或者进行发明人变更时,应注意尊重事实。

主张的发明人应确实对本申请的关键技术特征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还应避免连续变更的不合理性。

三、申请享有的优先权 优先权信息包括优先权日、优先权号、原受理机构以及优先权记录的申请人。

申请人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并要求本国或外国在先申请作为优先权的,需要核实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是否与在中国递交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

如果请求专利局通过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获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则需提前确认在先申请人与在后申请人的一致性,该信息可以通过在先申请的请求书或者受理通知书获得。

对于不一致的,需要递交证明文件,例如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签署的优先权转让证明(Assignment of Priority Right)。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后申请人为在先申请人中的一位或者部分成员,则不必签署优先权转让证明。

如果因为企业的合并、吸收或破产等情况而发生了权利的转移或多次转移,需参照上文中提到的同样情况递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实践中,在先申请人为个人时,因离职(个人),失联(个人)或者疫情的影响,获取签名并非易事。

这时,可以考虑使用其它证明文件,例如使用劳动雇佣合同或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等,用以证明在先申请是职务发明,在后申请人作为提供资源的单位或企业,享有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证明文件中应明确写明在后申请人享有在先申请的权利, “员工在本雇佣合同期间内所取得的任何工作成果,如通过知识产权或其它方式得到保护,则该工作成果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权利应完全归属于公司。

特别是,公司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保护,并且,如有必要且依法可行,有权将知识产权登记在案。

如果在先申请人是中国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后申请人为其它国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除了需要提供优先权转让证明外,还应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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