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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提供专利侵权诉讼讲解,从专利布局角度谈绿色智能数据中心发展趋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5 16:18:5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中信重工提供专利侵权诉讼讲解,从专利布局角度谈绿色智能数据中心技术发展趋势 。
中信重工提供专利侵权诉讼讲解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一五”期间兴建的156项重点工程之一。
现为国有大型一类企业,中国最大的重型机械制造企业之一,中国最大的矿山机器制造企业,中国低速重载齿轮加工基地,中国大型铸锻和热处理中心,国家级理化检验认可单位和国家一级计量企业。
公司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认证、军品质量认证和环境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体系四个认证,并成功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被誉为“中国工业的脊梁,重大装备的摇篮”。
该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申请了名称为“大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设备系统及工艺流程”,专利号为ZL200410060547.7的发明专利,并于2007年9月19日获得授权。
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授予第十一届中国专利优秀奖。
该技术还获得了国家、河南省及洛阳市等多个科技进步奖。
该技术在节能减排方面有着突出的进步。
2009年中,该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侵犯上述专利的侵权产品出现,遂委托我公司就上述情况提供全面的专利侵权诉讼方面的法律意见。
我公司高级合伙人黄晖及专利代理人张一军以及中信集团的法务主管多次前往洛阳,与该公司的总经理、总工程师、设计院的多名技术负责人及法务部经理进行了详细的讨论,为了完全搞懂该专利的技术,我们还前往发电厂实地查看了正在运行的与该专利完全相同的余热发电设备,从而准确无误的把握住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
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涉案产品侵权,但由于该专利在撰写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侵权诉讼会有一定的风险。
建议,先通过警告信的方式来迫使其他企业停止侵权行为。
从专利布局角度谈绿色智能数据中心技术发展趋势
一、相关技术概括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数据中心业务呈现爆发式增长,数据中心的规模迅速扩大,随之而来的是高昂的建造和日常维护成本。
不仅建筑需要节能,数据中心也是如此,严重的电力不足,使得机房出现能耗危机。
当管理成本、资源整合、业务响应速度、信息安全以及能源管理各方面都凸显危机时,绿色数据中心便顺势而生。
密集的线路、环境的控制、机柜的保护、良好散热的数据中心,都必须要求其具备高密度、高性能、高可靠、高灵活的功能。
绿色数据中心在此基础上,确保对线路布置进行合理管理以实现有效空气活动最大化,帮助实现更高的冷却与供电效率的解决方案。
经调查,62%的企业认为,他们的数据中心面临着诸如散热、供电、成本等问题;23%的企业认为,其数据中心供电和散热能力不足,限制了IT基础设施扩展,或无法充分利用高密度计算设备;19%的被访企业认为,其数据中心的耗电量太大,费用超高,无法负担;还有17%的企业认为,机房温度过高,影响了计算设备的稳定运行,随之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因此,大多数企业的数据中心设施最严重的问题是:运算密度的提高导致用电密度的迅速加大,数据中心总体拥有成本随服务器的增加而成倍增加。
过去的数据中心运算能力是目标,用电是“一般商品”,现在和未来的数据中心运算能力是“一般商品”,用电是焦点。
因此,努力建设绿色数据中心成了各大公司的重要目标。
建设绿色数据中心的核心不仅是实现数据中心的高能耗效率,还需要引入清洁能源作为电能供给。
绿色和平组织 (Green Peace) 定义了实现绿色IT的方式,那就是“高能耗效率加新能源”。
1。优化管理计算工作负载 服务器集群需要根据当前计算能力和计算工作负载的性质合理安排计算工作负载处理时段,错开负载高峰,并基于虚拟化技术最大化利用现有计算资源,同时保证各类计算工作负载(特别是对响应时间敏感的计算工作负载)的服务质量需求。
2。提升服务器能源利用效率 可以从硬件上实现能效提升,如使用低能耗处理器、高效率服务器电源等节能硬件设备,但对于已建成数据中心来说成本较高。
最重要的是从算法上实现能效提升,如智能分配计算工作负载、优化控制服务器工作状态等。
3。降低数据中心制冷能耗 开展热量管理以优化数据中心热力学特性并减少热点(Hot Spot)的产生,同时将服务器机房工作环境温度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4。集成可再生能源 为数据中心建立基于太阳能或风能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站供电,降低环境影响并节约购电成本。
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对于我国推进可持续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以绿色数据中心为主的需求侧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具备能耗优化管理潜力的绿色数据中心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的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运营商更加关注的电费优化问题也可以通过绿色数据中心参与需求响应来实现。
绿色智能数据中心相关领域专利申请量总体呈现逐渐上升趋势,于2003年左右提出此概念,但在2003至2010年之间申请量增加的并不明显,2010年以后,专利的申请数量以及公开数据呈现一个显著上升的趋势,得互联网、5G、政策支持以及其他技术的发展,于2022以及2022年达到目前阶段的一个峰值(年申请量在2000+以上)。
统计分析,全球绿色智能数据中心领域专利排名前10的申请人。
全球绿色智能数据中心领域专利统计中,国家电网公司由于在相关领域投入研发较多,具有相当多的专利布局,达到439项排名第一;郑州云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排名第二,具有202项申请;排名第三的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此外,浪潮、微软、百度、阿里巴巴等国内企业也拥有相当数量的专利申请。
绿色智能数据中心涉及多个领域的部件以及相关技术,其二级技术分支达到十五个,但就IPC分类而言,其中主要集中在G部、H部、F部和B部,具体情况如图4所示,其中涉及控制、计算的G部分类号的占比量最高达到42.21%,其次是涉及硬件电路及通信技术的H部,第三位是涉及物理设施部署的F部分类号,再次是涉及作业、运输的B部。
其中,智能运维引擎申请量为6203项,占到总申请量30%。
其次是服务器功耗管理技术,其申请量也有2541项,占比12%。
供配电技术的申请量也有2136项,占比达到10%。
机房智能巡检技术的申请量为1981项,占比为10%。
总体来说,绿色智能数据中心各技术分支之间的研发力量差异较小,因此整体占比比较均匀。
从专利侵权诉讼案看专利撰写中的功能性限定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考虑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情况下,一些申请人通常仅以专利授权阶段中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的解释方式来考虑功能性限定的撰写形式。
然而,在我国,目前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在专利申请的授权阶段的审查和专利侵权判定上采用不同的解释方式。
由此,一些被专利权人理解为具有较大保护范围的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专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却被判定为仅具有较小的保护范围或无法确定保护范围,从而让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境地。
因此,在本文中,主要通过一个专利侵权诉讼案例,来探讨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该如何把握功能性限定的撰写形式。
功能性限定是指:不直接以结构特征或方法步骤来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而是通过这个特征所起到的作用,也就是其需要达到的效果或目的来限定权利要求[1]。
在我国,有相当多的专利申请在权利要求中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形式。
而关于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3.2。1节中有如下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
可见,在我国的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将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解释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这种解释方式使得含有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具有较大的保护范围。
因此,一些专利申请人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而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形式。
然而,在我国,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在专利侵权诉讼阶段中则是采用了与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不同的解释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可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解释方式,对于与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方式不构成相同或等同但又包含在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中的实施方式,并不给予司法保护。
通过上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专利审查阶段与后续的侵权诉讼阶段,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不一致。
这两种不一致的解释方式确定出两种完全不同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两种解释结论的不一致将造成不同的部门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不同,从而对专利权人或者公众的利益带来损害[3]。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一个专利侵权诉讼案例来思考专利撰写中的功能性限定。
更具体地说,是探讨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该如何顾及侵权诉讼阶段对功能性限定的解释方式来把握功能性限定的撰写。
文中的个人观点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谅解并欢迎予以指正。
另外,由于本文仅是探讨如何把握功能性限定的撰写形式,因此关于实际案例的信息,仅给出与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相关的判定信息。
对于实际案例的完整的权利要求、技术说明、无效宣告过程、一审过程、二审过程等详细信息,本文不予介绍。
从专利撰写的角度来剖析上述专利侵权诉讼案例,以总结撰写功能性限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涉案专利中,针对气体-液体分离室的功能和效果,仅记载了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即上图的范围A中的结构。
由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将该范围A中的结构判定为气体-液体分离室的结构。
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焦点2)的认定可知,该范围A中的结构基于以下两个原理来实现气体和液体的分离。
当权利要求中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特征时,应当在说明书中记载尽可能多的与该功能性限定特征对应的具体实施方式。
这样的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在专利侵权诉讼时被控产品被认定为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等同的概率就越大。
例如,在上述案例的涉案专利中,若把基于原理2的范围B的结构作为单独的实施例记载于说明书中,则被控产品的聚油槽就与该实施例对应,被认定为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等同的概率就大增。
此外,在涉案专利中,还可以把基于原理1的范围C的结构作为单独的实施例记载于说明书中。
根据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规定,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说明书中的内容,但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
因此,考虑到给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留下余地,笔者建议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也记载实现功能性限定的功能或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不含油滴的油雾”这一表述过于严格地限定了气液分离的效果,从而难以让法院认定被控产品的聚油槽具有相同或等同的效果。
在对功能性限定进行表述时,尽量采用可量化的数据或者是有公知标准的用语来描述所达到的效果,从而使得该效果更加精确,易于法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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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