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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仿制药的发展现状分析,中国原研药的发展现状分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5 16:19:0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中国仿制药的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原研药的发展现状分析 。
中国仿制药的发展现状分析
仿制药是指与原研药在剂量、安全性、效力、质量、药效以及适应症上均相同的一种仿制药品。
现代仿制药起源于1984 年9月美国国会签署通过的《Hatch-Waxman法案》(《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保护法》,自1984年11月起正式实施),该法案创造了仿制药的现代审批体系。
对于仿制药而言,该法案采用了简化新药申请(ANDA),以生物等效性试验代替此前的临床试验。
根据该法案规定,只要新药厂能够证明自己的产品与原研药的生物活性相当便允许其仿制该原研药,并允许仿制药在原研药专利到期前开始研发,从而大幅降低了仿制药研发上市所需的时间与费用。
中国是化学仿制药大国,自建国以来,中国上市的新药绝大多数为仿制产品。
近17万个药品批号中,95%以上都是仿制药。
预计到2022年,中国仿制药市场规模将达到14116亿元。
长期以来,中国的仿制药生产一直处在低水平仿制和低利润混战当中,仿制药药效与原研药差距较大,导致中国患者倾向于使用原研药而不是仿制药。
一、中国仿制药的发展历史 考虑到中国的药品中95%以上为仿制药,中国仿制药的发展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中国制药行业的发展历史,按时间顺序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1。 1949-1978年,中国的现代制药工业从零起步,尽管建立了一些小型药厂,但是中国总体上处于缺医少药的处境,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土霉素、红药水和紫药水这三种有毒的药物被广泛使用,合称“三大神药”(参见,参考文献1)。
2。 1978年-2000年,合资企业的大量建立促进了中国制药行业的发展,也使大量的中国药企在竞争下转向研发仿制药,截至2000年,中国通过仿制基本完成了对常见进口药的覆盖。
但是在此期间促进仿制药行业发展的宽松导向的审批制度,也同时导致了国产仿制药良莠不齐。
3。 2000年-2007年,中国仿制药快速发展,中国药品审批进入了一个新的“膨胀期”,大量仿制药获批,其中掺杂了许多低劣的仿制药。
国产仿制药“疗效差”和“低仿”的名声也主要是在此期间形成的。
4。 2007年-2022年,中国药品审批开始放缓,2022年审评积压高达18500件。
中国仿制药的发展开始进入停滞期。
有报道称,当时一个仿制药从递交临床申请到拿到上市批件,要用6-7年甚至8-9年。
5。 2022年-至今,为了提高中国仿制药的质量,自2022年开始政府出台促进创新药研发和仿制药质量提升的政策。
二、中国仿制药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1。 中国药企制剂工艺的落后 仿制药技术难度尽管没有原研药那么高,但做成疗效相当的仿制药品,其制药技术也是相当重要的。
如果说原研药的难点在于各种新药的开发和筛选,那么仿制药技术的重点则更多的在于生产技术以及生产工艺。
换句话说,对于仿制药生产来说,“原料药不是药,会制剂才是王道”。
从药品的生产流程来说,首先需要通过化工原料的化学反应,制备出“医药中间体”,并从中得到有效成分,称为“原料药”,然后要加入“药品辅料”做成适宜的剂型。
药品辅料通常包括诸如淀粉、崩解剂、黏合剂等物质,而药物剂型就是药物的最终使用形式,诸如片剂、胶囊剂、粉剂、缓释剂、控释剂等。
一般情况下,只要知道了有效成分的分子式,就可以通过常规的化学合成方法来合成原料药。
仿制药生产的真正难点在于选择“药品辅料”和制备药物剂型的制剂工艺,制剂工艺对药物的最终效果影响很大,同样的原料药,不一样的辅料和剂型往往会产生明显不同效果,甚至会没有效果或者产生有害效果。
原研药的药企一般会将这方面的资料视为技术秘密而仅在药品审批和专利申请时公开有限内容。
剂型对疗效的发挥也起着重要作用。
药用辅料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药物制剂的质量。
制剂工艺的提高是一个需要长期积累的过程,称其为工业底蕴也不为过。
落后的制剂工艺不仅直接影响了中国仿制药生产,而且也制约了中国原研药的开发。
此外,每家药企拥有的生产设备存在差异,有时候一个小的因素就会影响整个药品的质量。
2。 中国药企整体发展滞后,上下游配套较差 目前4000多家中国制药企业中,90%以上都是仿制药企业。
全国17万药品批文中,95%以上都是仿制药,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只有30种左右。
中国生产的药品主要在国内销售,在WHO药品预认证项目通过的品种不足印度1/10。
2022年中国药品销售总金额为1.22万亿元,其中仿制药为8436亿元。
中国医药的上下游情况如下。
在上游环节中,中国药企生产的原料药为1500余种,而可生产的辅料仅为500种,相比之下,美国可生产的辅料为1500种,欧洲为3000种。
而在下游环节中,中国药企的制药设备大量依靠进口,生产工艺老化,且质控体系不健全。
3。 既往审批标准宽松,已有批文质量不高 美国FDA的标准是统一以原研药为基准。
而在中国,此前实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
这也就意味着,仿制药的比照研究对象不是必须以原研药为参照。
因此,按照中国的相关规定,除了首仿药要求按照创新药进行比照的标准外,通常仿制药的比照研究对象不是必须以原研药为参照,换句话说,可以市面上任一种合格的药为基准。
一般而言,首仿只能做到原研药的80%,二仿只能做到首仿的80%… 如此一来,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就会一代不如一代。
这也是中国仿制药为什么效果不好的原因之一。
此外,相比于美国 FDA 要求仿制药的辅料达到和药品相同的标准,中国的药品辅料生产和使用基本上没有规范。
2006年出台的《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辅 GMP 标准)中虽有规定,但是没有实行强制认证仿制药的辅料必须与原研药一致。
而在具体执行中,仿制药在制成甚至上市前后,通常不会被要求再次检验。
这就导致一些药企在药品审批环节,向监管部门申报时用质量较高的辅料,但在生产时就更换为廉价、质量次等的辅料。
4。 同质化竞争严重且产能分配不均衡 尽管中国是仿制药大国,但是在中国药品市场上,仍然经常出现药品短缺的情况。
许多仿制门槛低而患者群体较大的药物,存在严重的同质化和极高的申报重复率。
一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统计数据显示,每年新申报的仿制药及改剂型药申请中存在大量已有批准文号的仿制及改剂型药申请。
另一方面,重复性的仿制药申请量高居不下,也导致CDE对仿制药及改剂型药申请的审评等待时间不断的延长,严重影响了中国临床亟需仿制药的审评进度。
三、中国仿制药的出路 1。 药企本身的研发投入需要不断增加 长期以来,中国的制药企业多数也并不重视研发投入或者不想增加研发投入,2022年中国药企研发投入排名前列的企业中,其研发投入也仅在10亿人民币左右(这些投入还包括了在原研药上的投入),超过10亿的仅有两家。
仿制药生产的重要方面是制剂工艺,而制剂工艺的提高需要长期的研发和积累,又涉及诸多方面,如生产设备等,难以一蹴而就。
这就要求中国药企不断增加研发投入,升级生产设备,淘汰落后生产设备,早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工艺体系。
同时,还要大力发展仿制药的反向工程,试想如果原研药的一些关键辅料如缓释材料、崩解剂、表面活性剂、润滑剂等的种类和用量能通过反向工程被确定,无疑对后期制剂的开发与研究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会节省资金。
此外,仿制药往往是一个国家走向药物自主研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阶段,在仿制药研发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以及配套的生产制剂工艺和设备等,同样有助于以后原研药的开发。
中国原研药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中国进行原研药研发的必要性 原研药的研发往往涉及多个学科,包括化学、生物化学、晶体学、药理学、药代动力学、药物设计等,其特点是研发风险高、耗时长及投资巨大。
但是,基于原研药的创新性特点以及相对于仿制药具有更好和更安全的药效,有实力的大型药企一直致力于原研药的持续研发,为有效治疗人类的各类疾病作出了重大贡献。
1。 原研药通过专利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力 专利保护是指专利药品的专利权人在专利保护期限内有权禁止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药品。
专利保护保障了专利药品在一定时间内的市场垄断权,从而保障了原研药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专利保护策略是美国新药开发市场独占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策略,其包括专利丛林策略,专利常青策略,专利延长策略等。
专利丛林是指: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知识产权组成密集的网络,一个公司需要艰难穿过这个网络才能把新技术商业化。
制药行业的专利一般分为基本专利和外围专利。
制药公司可以通过专利丛林战略,围绕该专利药从多个角度着手,申请一系列的专利,编织一个多角度、多层次、宽范围的专利网,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药物权利,以期获取更多的利润。
原研药公司通过专利丛林策略,提高专利壁垒,延长新药的市场独占期。
专利常青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在已有专利基础上策略性地提交专利申请,利用专利法及相关法规延长专利垄断权的行为。
专利常青中“常青”二字体现了原研药企的市场竞争策略,其并非指某个专利申请行为,而是指基于同一药品的一系列组合专利申请。
原研药企针对已知药物开发新用途、新剂型等,来延长新药的市场独占期。
专利延长是指:对原研药因临床试验、FDA审评或由于PTO审查延误等所损耗的专利期予以一定补偿的制度。
该制度通过适度延长原研药的专利独占期,让原研药公司能够在新药上市后获得丰厚的收益,进而充分调动制药公司开发新药的动力。
专利诉讼策略是指:若仿制药侵犯了原研药在橙皮书中登记的专利,原研药公司可对仿制药公司提起侵权诉讼,FDA对该仿制药的批准自动推迟30个月(除非在批准前已结案并仿制药胜诉)。
对于原研药来说,通过这项策略,变相的为原研药公司额外提供了至少18个月的市场独占。
如果30个月遏制期结束后,专利诉讼仍未最终判决,虽然此时FDA会正式批准首仿药上市;但出于对最终专利诉讼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出于对败诉后可能面临的巨大赔偿,部分首仿药公司仍然会采用保守策略,暂不上市销售,直至最终判决;这样,即使原研药最终败诉,通过专利诉讼策略,仍能延长原研药的市场独占。
通过多方位的专利保护策略,新药可以在上市后采取多种手段来获得最充分的保护,延长独占期,占据市场份额。
这也极大激发了大型药企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新药开发的热情。
2。 原研药的不可替代性 原研药都是基于大量试验室研究、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做出的,并经过审查部门严格审核后才能上市推出的,并且在上市后仍然要长期关注不良事件,且不允许随意改变经审核后的制剂工艺和剂型。
因此,原研药都有明确记载的不良反应、特定剂型及剂量方案。
而仿制药基本上是基于原研药的资料,保证活性成分和生物等效性即可。
在这种情况下,仿制药不可避免的会与原研药存在各种差异,从配方、制剂到最终疗效,更有甚者可能会导致新的不良事件出现。
而要求仿制药全部按照原研药重新进行一遍临床研究显然也是不现实的,也违背了鼓励仿制药的初衷。
因此,实际上很多国家的医疗机构会在遇到疑难病症和危险病症时,优先推荐使用原研药以确保用药安全,而在非紧急情况下才会推荐使用仿制药以节约成本(参见文献2)。
因此,尽管市场上可能存在针对同一种原研药的多种仿制药,原研药的存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
3。 中国医药市场大,但是原研药太少 据悉,中国医药市场规模排在全世界第二位,但是创新药的数目只占全球6%。
全球生物制药公司总数已达4362家,其中76%集中在欧美,欧美公司的销售额占全球生物制药公司销售额的93%,而亚太地区的销售额仅占全球3%左右。
另一方面,国内制药公司基本上是以仿制药为主,其上市药物中的原研药占比非常低。
为了实现“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的目标,国内制药公司需要付出长期艰辛的努力,这其 条重要的途径是自主研发创新型药物,增加原研药的品种和占比,并将原研药在海外获得专利保护。
二、原研药研发流程和药企研发投入 新药开发流程 当前,国际上药物研究的竞争,主要集中体现在药物靶点的研究上。
一般而言,药物作用的新靶点一旦被发现,往往会成为一系列新药发现的突破口。
因此,下文以靶向药物为例对新药开发流程和成本进行说明。
新药开发成本分析估算(美元) 1。 靶点确认(0.3亿) 2。 筛选化合物(0.2亿) 3。 化合物筛选到候选药物(0.3亿) 4。 临床前期,活性确认,毒理研究(0.1亿) 5。 临床Ⅰ期(0.05亿) 6。 临床Ⅱ期(0.5亿) 7。 临床Ⅲ期(3亿) 8。 注册与上市(0.1亿) 9。 上市后监测,临床Ⅳ期。
尽管新药研发成本极为昂贵,但全球知名药企仍然孜孜不倦地投入巨资进行研发,为的是一种成功的新药会带来巨大的收益。
根据专利保护原则,从申请专利保护开始到专利到期,一共20年的时间不批准其他企业仿制,假设一个药的研发周期约10年,那么这个药可以独家销售10年,如果每年平均卖到50亿美元,专利到期以前就可以卖到500亿,是研发投入的50倍。
三、原研药数量及热门领域分布 根据我国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Ⅰ类新药分为化学药品(以下简称化药)、中药及天然药物(简称中药)、生物制品3个类别。
化学药品Ⅰ类新药指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其中化药1.1类为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化药1.2类为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Ⅰ类新药为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生物制品Ⅰ类新药为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在2022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调整,但从内容上看,调整后的Ⅰ类新药指的就是2007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1.1类和1.2类化药。
鉴于Ⅰ类新药是衡量制药企业创新能力方面比较直观的指标,下文将根据Ⅰ类新药的数量及其治疗领域对我国新药研发的现状进行分析(本文中的Ⅰ类新药涵盖了化学药品Ⅰ类、中药Ⅰ类和生物制品Ⅰ类)。
据统计,2005-2022年我国Ⅰ类新药申报数量为855个,批准上市32个(化药21个,生物制品11个),上市批准率为3.7%。
批准产品主要涉及抗肿瘤和抗感染领域。
从各年度Ⅰ类新药申报品种数量情况来看,自2009年低谷以来化药和生物制品申报品种数量呈上升趋势。
西方发达国家新药创新的主体之一为大学和非盈利科研机构:从事(致)疾病机理的研究----发现新的药物靶点和创造新的临床治疗手段;新型药物分子(平台技术)的建立(比如人源化和全人源化治疗性抗体)。
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国家和专业基金机构的科研资助。
研究成果的成功出路是技术授权或转让给大医药公司;或研究人员得到风险投资或政府资助,到大学科技园成立公司自主创业。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药物研发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校,譬如北大药学院、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等。
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国内科研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加强科研单位与大型药企之间的合作。
计算机辅助药物设计助力药物研发 计算机辅助药物设计(computer aided drug design,CADD)是以计算机化学为基础,通过计算机的模拟、计算和预测药物与受体生物大分子之间的关系,设计和优化先导化合物的方法。
计算机辅助药物设计在药物靶点的发现与确证、先导化合物的发现与优化、药物的药动学行为及毒理学性质预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可以提高药物研发的成功率、缩短研发周期,从而降低新药研发成本。
计算机辅助药物设计的方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早期。
当今,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蛋白质组学的迅猛发展,以及大量与人类疾病相关基因的发现,药物作用的靶标分子急剧增加;同时,在计算机技术推动下,计算机药物辅助设计在近几年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目前,CADD技术已经是国外各类制药公司进行新药研发的核心技术之一。
中日商标制度比较
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简言之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并为人们内心确信的一种普遍性的道德标准。
法律总是滞后的,因而辅之以公序良俗,以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与《民法典》规定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内涵是一致的。
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
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在其民法第90条中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其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7项规定了“有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中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中,从第10条至第14条是对该条款的规定。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第11条明确指出,商标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本身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色虽无贬损含义但是作为商标使用,易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第12条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细化了其他不良影响的八种情形:①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有危害的,②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的,③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④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⑤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⑥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⑦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⑧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第13条规定了判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不良影响应当考虑的因素:①该商标使用时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②该商标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③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以及使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同时也明确了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记载,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可以作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依据。
2 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7项 在日本《商标审查基准(改订第15版)》的第3.6中对属于“有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商标”做了列举:①商标本身是非道德的、猥琐的、歧视性的、过激的或者令人不快的,并指出是否属于以上情形要结合历史背景、社会影响等全面判断,②商标本身不具有①的性质,但是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有悖一般社会道德观念,③其他法律规定禁止使用,④侮辱特定的国家或者其国民,有违一般国际信义,⑤商标申请欠缺社会对等性,如果允许其注册将违背商标法预定的秩序。
审查基准中也同时列举了属于该条款的实例:①根据学校教育法,包含“大学”等文字的商标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大学的名字,②包含“某某士”等文字的商标可能会被误认为象征国家资格,③包含著名历史人物姓名的商标,可能损害公众利益,④有损国旗(包括外国国旗)尊严的图形,⑤被误认为是救护车声音的声音商标⑥让人联想到国歌(包括外国国歌)的声音商标,⑦与品种登记申请中的品种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商标申请的目的是阻碍该品种名称获得品种登记。
3 中日之比较 通过中日商标法中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条款的解读,不难看出最大的差异在于,中国商标法的第10条第1款第8项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7项除了社会公共利益之外,还有对私权益的保护。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判例进一步说明。
在第6020575号“QIAODAN”商标撤销一案中,(2022)最高法行再31号判决中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在第5335630号“链家地产HOMELINKREALESTAT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中,(2022)最高法行申5111号判决中阐述到,如果商标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如果商标权利人在对商标进行商业使用时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不宜认定其商标标志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中国商标法的第10条第1款第8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禁止规定,是防止商标侵犯“公权”,但如“恶意注册申请”等侵犯特定品牌所有人“私权”的,应由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制。
日本《商标审查基准(改订第15版)》第3.6列举的属于“有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商标”的情形⑤:“商标申请欠缺社会对等性,如果允许其注册将违背商标法预定的秩序”,这其实涵盖了对私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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