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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实现专利技术转移交易,专利侵权要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6 15:39:5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实现专利技术转移交易 ,专利侵权要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实现专利技术转移交易


在专利侵权纠纷或许专利侵权诉讼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两边签定宽和协议而处理纠纷或中止诉讼。

这种宽和协议主要触及两种专利技术转移交易: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交叉许可。

1。 专利侵权纠纷中达到的专利实施许可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被指控侵权方发现自个的确存在侵权行为,而又需要持续运用该专利技术,为防止侵权诉讼败诉的也许,能够与专利权人洽谈来补签实施许可协议而达到宽和。

对于这种景象下签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被许可方应及时按约好向专利权人付出之前未经许可而运用其专利技术的运用费,不然,非但起不到宽和的效用,还有也许导致专利权人再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许违约之诉。

2 专利侵权纠纷中达到的专利交叉许可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指控侵权方未必构成专利侵权,但由于专利侵权诉讼耗时耗力,为赶快定纷止争,被指控侵权方从自个储备的专利中选择专利或许有直接向第三方采购专利,该专利刚好覆盖原告的出产或出售的商品,以此为筹码,与原告诉称的侵权专利达到交叉许可来处理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疑问一种直接的方法,往往能够促进专利技术转移交易的完成,但咱们有必要认识到的能够促进,但未必必定。

从理论的视点来讲,经过诉讼给侵权人施压,以更直接的方法完成专利技术转移交易是完全能够完成的,但实际中的数据并不是太充沛,许多的专利诉讼事例,亦能够看出其间端倪,在此也提示权力人:不要只是为了诉讼而打,许多工作是能够完成的。


专利侵权要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专利侵权要件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2、有违法行为存在;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4、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 二、专利侵权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就随便使用别人的专利产品,基本上都构成专利侵权,因专利侵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可以先由双方协商,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专利侵权赔偿额要如何计算?


要科学地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首要的前提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即侵权者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进行赔偿。

一、专利侵权赔偿额确定的基本原则 1、不能让侵权人受益原则 不能让侵权人受益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时,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不能让侵权人通过擅自实施他人专利而获取非法利益。

该原则是确定专利侵权赔偿额时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2、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全面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财产的实际损失和精神利益的实际损害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全部赔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致害方应当给予相当于损害价值的赔偿使之恢复到未受损益的情况下所应具有的状况。

应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区分全部赔偿和全额赔偿的不同点。

前者包含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及数额,后者则只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 偿数额。

也就是说全额赔偿包含于全部赔偿之中。

对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时,一般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而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时,则需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即加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其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

不论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应给予赔偿。

在专利纠纷审判实践中,那种只强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中的“利润”这一有形损失,不主张赔偿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无形损失,不赞成赔偿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及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是不妥当的,也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悖。

3、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专利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专利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盈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 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 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法官依法裁量赔 偿原则法官依法裁量赔偿原则,是指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计算方法及赔偿数额幅度内,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裁量的赔偿原则。

法官在确定损失赔偿额时,应考虑损害程度(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社会影响、主观过错、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侵权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侵权人获利的情况等,将这些因素予以综合取舍,使最终的判决更合理、更人性化。

5、惩罚性原则 惩罚性原则主张在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 权并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

TRIPS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缔约方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 并处。

”二者并处“即是一种惩罚性赔偿措施。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已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通说认为,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国民事损害赔偿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先河。

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当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起诉的预期成本往往比较大,容易放弃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专利的无形性使得对侵权行为的认定、调查取证很难;专利很强的专业技术性使得在诉讼中除像普通侵权那样要支付律师费外,往往还要寻求专业技术部门鉴定从而多支付鉴定费;专利权人即使起诉,由于上述原因也很难胜诉,使侵权人逃脱责任;而且,即使胜诉,也会由于对无形资产估价的偏差,再加上我国当前以补偿性为主的赔偿制度而使侵权人逃脱部分责任。

所以,实践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在专利侵权中比比皆是。

所以,根据经济学原理确定适当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必要的。

6、协议解决原则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周期长,诉讼中的各种费用巨大。

认定侵权责任后关于损害赔偿额的问题由于证据很难确定常常造成扯皮,从一审打N-审,使案件久拖不决,对诉讼双方都是很头痛的事,尤其使被侵权人损失更加严重。

因此,双方通过协议和解是个不错的选择。

和解不但是许多专利诉讼的最终结果,在很多案例中,还是最重要的解决手段之一。

二、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额的算法 1、所失利润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 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公式一:权利人的损失=专利劝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量减少的总数*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公式二: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2、侵权获利 高院规定第20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 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公式:侵权人的获利=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数量*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一般以营业利润计算,特殊情况以销售利润计算) 3、侵害专利权的许可费赔偿数额 高院规定第21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 参照许可费,专利和商标最大的不同是商标只按许可费来直接计算,而专利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可以按照三倍以下进行赔偿。

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般采取补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惩罚性的赔偿,只有在著作权侵权赔偿中可以按照稿费的2-5倍来计算赔偿额,另外就专利侵权赔偿在适用许可费来计算侵权 赔偿时可以带有一些惩罚性。

4、法定赔偿 高院规定第21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 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5、诉讼合理支出 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关于何种情况下才支持,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并且提交相应的票据,在查明确实的情况下,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票据,则不予支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告进行了调查、制止侵权行为,则相应费用就必然发生,被告就应当赔偿合理的费用,不以原告提交合法有效票据为要件,法院可以依据通常标准确定合理费用的数量。

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如果没有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就不会发生。

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因被告侵权造成的市场上的损失,还应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费用,因为该部分费用是由于被告侵权所花费的。

根据常理,原告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取证、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等行为,必然发生相应的费用,即使原告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但支出是肯定发生的,从全面赔偿原则出发,法院应当根据通常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不能因为原告提不出相关证据而不予支持。

三、各国专利侵权赔偿额的算法 1、美国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美国《专利法》20规定了所失利润和合理许可费两种计算方法。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不得少于侵权人实施发明所需的合理的专利权使用费,以及法院所定的利息及诉讼费用之总和。

对于损害赔偿金这一事实问题是由陪审人员决定,但是陪审员没有决定时则由法院估定。

对于估定的赔偿数额,法院都可以将损害赔偿金额增加到原决定或估定的数额的三倍。

对这个三倍赔偿条款是补偿性的还是惩罚性的,最高法院在不同判例中有不同的表述。

2、英国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英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其权利侵害时可以提出的诉求,其中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侵权人交出他从侵害中获得的利益的帐目,于所失利润和非法获利这两种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具有选择权。

但是对同一侵害案,法院不应对专利权人既准予赔偿损失,又命令侵权者给他提供获利的帐目。

3、德国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德国《专利法》规定“对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做为发明实施许可人时应支付的合理补偿费用确定。

” 4、日本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日本专利法》第102条确立了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和许可费三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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