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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它和专利转让的区别是什么?专利挖掘的作用有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6 15:40: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它和专利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专利挖掘的作用有什么 。



专利变更需要哪些材料?它和专利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我们常说商标变更,今日了解一下同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变更。

什么是专利变更? 专利变更一般叫做著录项目变更,其中包括:

①申请号 ②申请日 ③发明创造的名称 ④分类号 ⑤优先权事项(在先申请的专利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名称、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⑦发明人姓名 ⑧专利代理事项(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方式)⑨联系人事项(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及代表人等。

如果这些信息需要变更的话,就得做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专利变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我国个人或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向他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批准; 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人要与受让人共同签署一份书面的、符合专利法及有关法律的“转让合同”和“著录项目变更书”,同时缴纳费用。

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后,此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才正式生效。

什么是专利转让? 专利转让是指拥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人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人(或单位)向国外转让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专利转让包括出售、折股投资等多种形式。

我国专利转让通常以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整体的专利转让,实施独占许可,所谓的转让专利的所有权,10年的自主产权。

如专利权人(发明人)将整体专利转让给一个企业,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发明人(专利权人)仅剩发明权。

2。专利实施排他许可,是一家企业买断该专利,仅专利权人与这个家企可以使用该项技术,不可以将该专利再次转方给第三方。

3。专利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权人授权于某个企业或个人生产该专利,亦可授权多家企业或个人。

专利变更和专利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专利变更可以是专利人本身的一些信息变更,但是我们在进行专利变更程序时经常叫变更专利人。

其二者的侧重点不一样。

一般而言,专利转让是是进行专利交易买卖的方式,或者说直接将专利技术给别人。

但是专利变更就不一样了,它可能只是变更专利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当然也有可能是转让交易,一般来说,专利转让可以等同于专利变更,但是专利变更并不等同于专利转让。


专利挖掘的作用有什么


专利挖掘的有四大作用 1)通过专利挖掘,更加准确地抓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主要发明点,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及其组合进行精巧设计,既确保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尽可能大,又确保权利要求的法律稳定性,提升了专利申请的综合质量。

2)通过专利挖掘,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全面梳理并掌握可能具有专利申请价值的名主要技术点及其外围的关联技术,避免出现专利保护的漏洞。

3)通过专利挖掘,站在专利整体布局的高度利用核心专利和外围专利相互结合进行组合卡位,形成严密的专利网,一方面培育巩固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与竞争对手形成有效对抗甚至在相关技术要点上构成反制。

4)通过专利挖掘,尽早发现竞争对手有威胁的重要专利,便于企业进行规避设计以规避专利风险。

对企业而言,做好专利挖掘,有利于实现法律权利和商业收益最大化、专利侵权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您都知道吗?


专利因为缺乏实质性有效条件,可以被行政确权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后取消专利权。

实践中,专利无效的宣告申请往往跟专利侵权纠纷关联在一起。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被告便以原告专利无效为由抗辩,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

1、专利的主题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知局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实践中,以此理由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比例也是最高的,而其中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又是最高。

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涉及了专利新颖性的规定,提高了专利新颖性的要求。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8、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技术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9、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的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以上两条是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进行的要求。

因为授权专利的前提是公开专利内容,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技术进步。

所以,法律只对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保护,对于没有公开的技术不予以保护。

同时,法律规定了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专利文件的时候不能超出原来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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