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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作为发明人专利被驳回理由,香港专利申请提交指南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6:0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AI作为发明人专利被驳回理由,香港专利申请提交指南讲解。
飞利浦状告超人剃须刀专利侵权案讲解
因认为超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人公司)生产的剃须刀侵犯了自己的发明专利,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与其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湘江烟具批发商行。
飞利浦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他们的发明专利,停止制造、销售(包括出口)、许诺销售侵犯他们的专利的剃须刀产品,并赔偿人民币200万元。
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飞利浦发明改进剃须舒适度 飞利浦公司诉称, 1995年7月12日,该公司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为“剃须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5190642.9,并于1996年9月11日公开。
该申请经法定程序公告审查后,于1999年12月22日获得正式授权,保护期至2022年7月12日,目前处于受法律保护的有效状态。
本案涉及的发明专利保护的剃须器,改进了剃须舒适度,具有巨大商业价值。
向超人公司索赔200万元 飞利浦公司起诉称,近几年来,其在深圳及全国其他地区的市场上发现,超人公司生产的剃须刀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的95190642.9号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涉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受原告委托,原告代理人前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创新路义乌商贸城2楼C181号铺位,也就是第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湘江烟具批发商行处营业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营业处购买了多款“超人”牌的剃须刀产品。
此外,原告代理人还在北京等地的其他经销商处对不同时期生产的多款“超人”牌的剃须刀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
经分析比对后,原告称上述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95190642.9号专利的技术方案一一对应,已经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飞利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超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95190642.9号发明专利,停止制造、销售(包括出口)、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剃须刀产品;判令超人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判令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湘江烟具批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95190642.9号发明专利的剃须刀产品;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侵犯专利设计双方展开辩论 本月24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并就超人SA128、2629型号的产品进行了比对,双方代理律师就超人公司产品设计是否侵犯飞利浦公司的专利展开辩论。
后经法官询问,双方同意在庭下进行调解。
AI作为发明人专利被驳回理由
一。 引言 近日,一则消息引发业界相关人员的关注。
该消息称:欧洲专利局(EPO)拒绝了两项欧洲专利申请(EP 18 275 163号和EP 18 275 174),其中,一台机器“DABUS”被指定为该两项申请的发明人。
二。案情简介 申请人Stephen Thaler于2022年8月向EPO提交了上述两件专利申请,EPO发出通知指出申请人未正确指明发明人。
申请人答辩称,其通过作为发明人的所有权继承人而从发明人那里获得了欧洲专利申请权,发明人为机器“DABUS”。
申请人认为,将AI指定为发明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发明人不应当仅限于自然人。
EPO并未明确禁止针对自主机器发明的保护。
在EPO实践中,将发明人限制于自然人仅旨在防止将公司作为发明人。
因此,不应该禁止没有自然人有资格作为发明人的情况下的知识产权的存在。
2。专利法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鼓励公开以及发明的商业化。
对机器的产出授予专利权将有助于刺激创造性的机器的开发,最终提升创新。
3。 目前,一些并无资格作为发明人的人却声称享有发明人的权利,这是完全错误的,通过允许个人将应归属于机器的发明归属于个人,将会削弱道义上的正当性。
这对于无所谓被认可的机器来说并不存在不公平,但是这对于其他人类发明者是不公平的,因为通过更改和降低发明人的含义,而贬低了他们的成就。
这会将创造性天才的努力工作与仅简单地要求机器解决一个问题或提交机器的输出的那些人相等同。
相反,承认机器作为发明人也将会承认机器的创造者的工作。
EPO在11月25日的非公开口头听证中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之后驳回了上述申请,理由是它们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EPC)的要求,即申请中指明的发明人必须是人,而不是机器。
EPO认为,机器没有法律人格,不能拥有一项发明的权利,也不能在雇佣关系中通过继承来转让它们。
因此机器不具有EPC实施细则19(1)规定的指定发明人所要求的姓氏和名字。
预期会有一个详细的决定将在近期做出。
三。各国家/地区的官方及公众立场 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吗? 1。官方立场 据报道,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均不允许将AI系统列为发明人或者专利所有权人。
IP 5大局中,中、日、韩、美四局均将发明人定义为自然人,仅EPO未明确定义。
但是实践中,EPO与其他主要专利局采用同一立场。
对于各国及各地区专利局,一来认为允许AI作为发明人意义不大;二来认为传统的所有权概念无法套用,即,将AI系统列为发明人或者专利所有权人与现有的专利制度不相容。
具体地,对于EPO来说,虽然EPC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解释,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EPC第60条(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第62条(发明人的记载权)和81条(发明人的写明)) 下面看一下中国专利法中关于发明人的相关规定: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1]。
由此可以看出,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发明者必须为自然人。
此外,关于发明人的规定,重点在于“实质性特点”和“创造性”贡献,但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并未说明两词的实质含义。
实质性特点应当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中的实质性特点具有同样的含义。
相应地,对于外观设计应当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中提到的“实质性区别”具有同样含义。
[2] “创造性贡献”中的“创造性”与专利法第22条的创造性则不尽相同,后者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大小,而前者是判断哪些人对形成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贡献。
也就是说,“发明人”除了满足自然人这一条件之外,还需要符合实质性特点和创造性贡献的条件。
目前,AI虽然性能很强大,但是仅仅是人的工具,主流观点认为其并不具备创造性。
2。公众立场 目前公众对于AI是否有资格作为发明人存在较大争议。
AI作为发明人或者专利所有权人的支持者(如上述两件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的观点主要是:
1)AI应该可以作为发明人,机器的主人应该是专利权的所有者。
2)专利只属于人类的规则已经过时了。
反对者则认为:
1)发明人是形成该项发明的创意、并以创造性活动将其开发出来的人。
从此意义上讲,只有人类才有能力进行创造性活动。
2)在机器发明领域,尽管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机器来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但是目前该工作的实现尚不能完全脱离人类。
3)AI虽然很强大,但是仅仅是人的工具,不是具备创造性的独立个体。
通过创造性思维和/或结合机器所提供的结果来触发发明过程的人仍然是发明人。
4)机器不应该拥有专利,因为它们不具有法律人格或者独立的权利,不能拥有财产。
机器的主人应该成为该机器产生的知识产权的默认拥有者。
5)如果机器不能作为发明人,那么第一个意识到AI输出的发明本质的人可有资格作为发明人。
四。AI作为发明人的意义 如前面申请人Stephen Thaler所指出的,AI自身对于是否被指定为发明人显然是无所谓的。
那么将AI指定为发明人的意义何在呢?首先需要从发明人与申请人、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来考虑。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发明创造从权利归属的角度看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均属于单位;对于非职务发明,上述权利属于做出该发明创造的人。
对于由雇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主体,国外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主张发明创造享有权利的主体是做出发明创造的个人。
二是以英、法等国为代表的,主张发明创造享有权利的主体是雇主,因为其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且支付了劳动报酬;但是雇主在获得专利权后应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三是以德国等北欧国家为代表的,除了在专利法中对专利权的归属做出原则性规定外,还在专门的雇员发明法中对发明创造享有权利的主体做出更灵活的规定。
可见,对于是否应当允许AI作为发明人的争议本质上涉及利益分配的问题。
如果允许AI作为发明人,则根据物权法(另有约定除外),AI的所有权人将自然成为申请人/专利权人,无论该所有权人是否对该发明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如果不允许AI作为发明人,则AI仅仅为发明创造过程中的一个工具,直接利用该工具(或者为该AI提供输入)作出发明创造的自然人理应作为发明人。
若该自然人是该AI的所有权人,则与前一种情况相同,该自然人也为申请人/专利权人;若其不是AI的所有权人,则需要考虑该发明是否是属于职务发明,若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则所属单位为申请人/专利权人,若该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则需要考虑其与AI的物权占有关系或者其他合同约定。
可见,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区别在于对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权利的归属会产生影响。
此外,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促进科技及经济进步。
允许AI为发明人,承认AI的创造性劳动,将有助于激发具备创造性的AI的开发,并最终推动创新。
香港专利申请提交指南讲解
很多申请人在遇到“是否需要在中国香港寻求专利保护”这一问题时,会有些困惑。
而针对这一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由于专利保护的性质属于“地域性”保护,因此,专利即使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但不会自动在香港地区受到保护。
换句话说,香港虽然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但不会对已授权的中国专利自动提供保护。
因此,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如果中国专利想要在香港也享有保护,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在中国香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此专利产品或由该专利方法制备的产品,就需要另外在香港申请注册。
一、香港专利分为几种? 香港专利类型分为以下四种,即原授标准专利、转录标准专利、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香港原授标准专利申请(original grant patent,OGP):
香港致力于改革本地专利制度,全面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创科发展。
于2022年,香港开始推行原授专利(original grant patent,OGP)制度,使得申请人可于香港直接提交专利申请,无须于香港以外的指定专利当局(即中国、英国和欧洲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再回港注册,为知识产权创新者的申请者提供便利和更充分的保护。
新修改的香港专利制度主要引入了原授专利制度,为专利申请人开放了直接提交申请的途径,在香港寻求最长为期二十年的标准专利保护,这是现行“再注册”途径以外的另一选择。
原授专利申请必须经香港“专利注册处(Patent Registry)”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有关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而被注册为专利。
知识产权署署长表示,实施原授专利制度显示香港政府有决心提升香港专利制度,使之与国际社会主流专利制度的做法看齐,提升香港作为区域知识产权交易和创科发展中心的地位。
转录标准专利(Re-registration Standard Patents):
指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专利局(即中国、英国和欧洲专利局/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HKIPD)获得注册的发明专利,有效期可长达20年。
短期专利(Short-term Patents):
申请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HKIPD)提交,经形式审查后获得注册的发明专利,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4年后续期,有效期可长达8年。
外观设计专利(Designs):
各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注册,保护产品的外观,可在申请的提交日期起5年后续期,可以续期4次,有效期可长达25年。
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香港专利申请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有何程序? 申请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的具体流程:
在中国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的批予,是由以下三个专利局/知识产权局(称为「指定专利当局」)所授权注册的发明专利为基础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2。 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的专利申请)(EPO) 3。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 在中国香港申请转录标准专利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申请人须提交下述两项请求∶ 第一阶段RECORD(指定专利申请的备案请求,也称为第一阶段登记):
在指定专利申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EPO)或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 第二阶段REGISTRATION(香港提交注册与授权请求,也称为第二阶段登记):
在指定专利当局对该申请授权公告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可采用中文或英文提交申请。
专利申请表格兼备中、英文版本,可任择其一。
如果以中文填写申请表,就该专利申请或其后批予的专利所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也会采用中文进行。
如果以英文填写申请表,就该专利申请或其后批予的专利所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也会采用英文进行。
三、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所需要的信息和文件有哪些?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所需要的信息包括:
(以专利表格第P4号提交记录请求) 1。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和详细地址; 2。 发明人姓名; 3。 发明名称(中英文); 4。 指定专利的具体信息:
指定专利当局、申请号、申请日、公开号、公开日; 5。 PCT申请的具体信息(如指定专利的案件类型为PCT申请):
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国际公开号、国际公开日; 6。 优先权信息(如要求优先权)。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第一阶段所需要的文件包括:
1、基于中国(CN)专利申请提交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
1.1。 以国际申请(PCT申请)为基础:
PCT公开文本(A1/A2、A3) 306表(如申请人有变更、变址或发明人变名) CN基础申请的公开文本 1.2。 以巴黎公约申请为基础:
英文的发明名称和摘要 (需要与公开文本上的中文发明名称、摘要完全对应) CN基础申请的公开文本 2、基于欧洲(EP)申请(指定英国)提交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
2.1。 以国际申请(PCT申请)为基础:
PCT公开文本(A1/A2、A3) 306表(如申请人有变更、变址或发明人变名) 中文摘要 (需要与公开文本上的英文发明名称、摘要完全对应) EP申请公报(即European Patent Bulletin)中的相应公开信息 2.2。 以巴黎公约申请为基础:
EP基础申请的公开文本 中文摘要(找同族/翻译) EP申请公报(即European Patent Bulletin)中的相应公开信息 3、基于英国(GB)申请提交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 3.1。 以国际申请(PCT申请)为基础:
PCT公开文本(A1/A2、A3) 306表(如申请人有变更、变址或发明人变名) 中文摘要 (需要与公开文本上的英文发明名称、摘要完全对应) 3.2。 以巴黎公约申请为基础:
GB基础申请的公开文本 中文摘要(需要与公开文本上的英文发明名称、摘要完全对应)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所需要的信息包括:
(以专利表格第P5号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 1。 香港申请号、公开号、公开日期; 2。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名称和详细地址; 3。 发明名称(中英文); 4。 指定专利的具体信息:
指定专利当局、申请号、公告号、授权日等。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第二阶段所需要的文件包括:
指定专利当局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副本; 如申请人与已提交备案不同,还需提供表明申请人请求注册权利转移的声明及支撑声明的文件。
备注:
1。 香港申请一般不核验委托书,当知识产权署认为有必要时,会要求代理机构提供表明代理资格的委托书; 2。 对于转录标准专利,香港知识产权署不进行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实质审查; 3。 由于香港不属于PCT条约的成员组织,所以PCT申请不能直接进入香港。
四、香港转录标准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予是怎样的形式? 香港知识产权署辖下的专利注册处会在申请提交后进行形式审查,如果该项申请有任何不足之处且为可更正的,则专利注册处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作出更正。
只要申请符合规定的格式,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即可批准为相应的专利。
五、在香港申请专利有何好处? 香港是重要的自由贸易港口城市,任何经过香港海关进出口的产品都将受到注册的香港专利的保护,申请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进行专利海关备案寻求专利保护; 香港是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之一,有许多重量级大公司在香港上市,他们很有可能成为专利产品的潜在购买方/被许可方亦或是专利的侵权方; 获得香港专利注册,可以使得申请人/专利权人在消费者、客户、合作伙伴心中建立起很好的信赖感,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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