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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IS域名争议案讲解,欧洲检索报告答复期限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6:3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OTIS域名争议案讲解,欧洲检索报告答复期限讲解。
OTIS域名争议案讲解
奥的斯公司处理域名争议,成功地将他人注册的与“OTIS”商标近似的域名转移至奥的斯公司名下,消除了消费者混淆误认的隐患,也避免他人企图傍名牌而造成的损失。
奥的斯公司于1898年在美国成立,其自成立以来始终保持着电梯界的领先地位,一直致力于研究、开发、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运输系统,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电梯、扶梯及人行走道的供应商和服务商,其产品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7%,其商品遍及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
在世界各国著名地标性建筑中多处使用了 “OTIS”电梯,奥的斯公司的良好声誉享誉全球。
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同时,奥的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于上世纪30年代开始全面进入中国市场,并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OTI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梯,自动电梯”等相关商品。
为了更全面地维护自己精心打造的“OTIS”品牌,奥的斯公司又分别以其他字体或配合其他图形在电梯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的“OTIS”商标。
奥的斯公司通过其在华子公司对涉案商标及其商号的使用提升其商标及其商号的知名度,其中部分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奥的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网址为www。otisrise。com的网站,其经营者通过该网站许诺销售电梯类商品,并在网站中突出使用“OTISRISE”标识。
获取相关侵权信息后,对该网站及其背后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但鉴于网站中的留存的主体信息大都为虚假信息,难以锁定具体的侵权主体,故律师建议奥的斯公司可以通过域名争议的方式解决该事宜,同时也可在域名争议中要求将上述域名转移至奥的斯公司名下。
在域名争议过程中,就商标近似性问题,律师着重阐述了“OTISRISE”完整包含了奥的斯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OTIS”标识,当相关公众看到“otisrise”标识时,会很自然将其分为“otis”和“rise”两个部分,“rise”固定的中文含义为“上升”,故“rise”标识使用在电梯类商品上时并不具有显著性,“otisrise”标识的显著部分应为“otis”,进而,被投诉人使用的域名“otisrise。com”与投诉人的上诉引证商标“OTIS”构成近似。
同时,鉴于该网站许诺销售电梯类商品,故该网站的存在会让消费者误认其与奥的斯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损害奥的斯公司及相关消费者的权益。
为证明前述事实,律师提交了大量相关的侵权证据及知名度证据。
最终,经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定,被投诉的域名与奥的斯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近似、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最终裁定将争议域名“otisrise。com”转移给投诉人奥的斯公司。
横店圆明新园争议声中开门迎客
5月10日,横店圆明新园春苑开门迎客。
因仿建圆明园而备受关注的圆明新园,从2008年提出建造方案到如今一期建成并开放,7年来一直备受争议。
随着新园开园,关于其是否侵权圆明园遗址的争论,又一次引发公众关注。
在圆明新园是否侵犯圆明园著作权的问题上,《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也就是说,建筑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始建于清朝的圆明园,符合了以上关于“建筑作品”的概念特征,其规模宏伟,运用了各种造园技巧,融合了各式园林风格,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人身权的保护不受期限限制,但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自公开发表超过五十年就会丧失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
横店圆明新园是以营利为目的,对圆明园建筑群的复制行为,但由于圆明园建筑群存世已超过百年,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此就复制权而言,圆明新园并不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圆明新园在仿建的过程中随意对建筑原貌进行歪曲和篡改,甚至为博人眼球而进行恶搞,造成游客对建筑原型产生错误印象,则可能侵犯圆明园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欧洲检索报告答复期限讲解
从一份欧洲检索报告说起。
两个案例:
案例一:
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为:2022-9-9 案例二:
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为:2022-2-2(2022-2-12使用10天邮寄期) 问题来了,同样都是欧洲检索报告,为什么答复期限不一样呢?而且为什么案例二中还有一个使用10天邮寄期的答复期限,而案例一却没有呢? 下面,说一说这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
首先,答复期限的算法:
案例一:
通知书中指出,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是从检索报告的公开日起6个月计算的,而公开日,在通知书第一段写的很清楚是2022-3-9,所以案例一中,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算出来就是:2022-9-9 案例二:
通知书中指出,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是从本通知书发文日起6个月计算的,通知书的发文日就是右上角方框中的日期,所以案例二中,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算出来就是:2022-2-2。
另外,和中国专利局发出通知书专利法中规定有一个15天的邮寄期一样,欧洲专利公约中对于欧洲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也有一个法定的10天邮寄期,那么案例二中,如果使用10天邮寄期,计算出来的答复期限就是2022-2-12(发文日+10天+6个月)。
说到这里大家的疑问可能更多了,同样都是欧洲检索报告,虽说都是6个月的答复期限,怎么计算方法又不一样呢?看看为什么计算方法不一样。
案例一中引用的是欧洲专利公约(EPC: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细则70(1)和70a(1),见图中标注:
那这个欧洲专利公约细则70(1)和70a(1)说的是什么呢?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从上述欧洲专利公约细则70(1)我们可以看出:在欧洲专利公告中提到的欧洲检索报告的公开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欧洲专利申请提出审查请求,该请求不能撤回。
此外,根据上述欧洲专利公约细则70a(1)的规定,在欧洲检索报告的审查意见中,欧洲专利局需要给申请人机会对补充的欧洲检索报告中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请申请人对欧洲检索报告的审查意见中提出的缺陷进行修正,以及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上述答复的期限为细则70(1)中规定的期限。
说到这,知道案例一中的答复期限是怎么算出来的了吧。
案例二中引用的是欧洲专利公约细则70(2)和70a(2),见图中标注:
看一下上述欧洲专利公约细则70(2)和70a(2)都规定了哪些内容:
从上述欧洲专利公约细则70(2)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审查请求是在欧洲检索报告发给申请人之前提出的,欧洲专利局需要请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指示是否希望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处理,并给申请人机会对检索报告中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在适当的情况下,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
此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细则70a(2)的规定,针对细则70(2)的情况或者是当补充的欧洲检索报告是针对PCT进入欧洲的专利申请做出的,欧洲专利局需要给申请人机会对补充的欧洲检索报告中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请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欧洲检索报告的审查意见中提出的缺陷进行修正,以及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修改,以便指示是否希望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处理。
上述案例二的审查请求恰好是在检索报告发出前提出的,所以适用于欧洲专利公约细则70(2)和70a(2)规定的情况。
而细则中所说的指定的期限,就是通知书中规定的自本通知书发出日起6个月内,所以案例二的答复期限计算方法大家也明白了吧。
根据情况的不同,欧洲检索报告答复期限的算法也是不同的。
提醒各位申请人,一定要看清楚欧洲检索报告通知书中的内容,确认好答复的期限,及早准备好答复意见,这样才不会因为错过答复期限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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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