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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NO,是多角色的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成本核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8:1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代理师?NO,是多角色的专利代理师 ,专利代理机构成本核算 。



专利代理师?NO,是多角色的专利代理师


每年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在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中,专利代理师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

校友会上,笔者面对处于各行各业校友抛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定位专利代理师?有人说,专利代理师是律师,有人说,专利代理师是代笔者,还有人说专利代理师就是简单的整理技术人员给的技术交底书……然而,专利代理师真的就是简单的整理技术交底书吗?今天就通过一件专利从产生到应用来说一说专利代理师的多重身份,揭开专利代理师的神秘面纱。

第一重身份——“咨询顾问” 技术人员在研发的过程中,会对产品、技术或者结构等进行创新,进而产生新技术。

这时,就需要专利来保护这些新技术。

那么,创新的技术能不能申请专利、能够申请哪种专利、应该如何布局、技术交底书中应该写些什么?这就需要专利代理师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现。

首先,专利代理师会对创新的技术进行分析,确定该技术是否是专利的保护主题。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简而言之,违法、缺德的不授予专利权。

例如,技术人员发明了一种致人失明的防身器,该防身器以致人伤残为手段,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其次,在该技术满足保护主题的要求的情况下,专利代理师会考虑该技术应用申请哪种类型的专利,例如,适合申请的类型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例如,作出的创新是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对工艺方法进行了改进,则通常建议申请发明专利。

然后,专利代理师会对该技术进行分析,确定布局。

例如,发明了一个行李箱,该行李箱在拉杆、滚轮、密码锁上均进行了改进,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专利代理师会考虑拉杆、滚轮、密码锁均可以用在除行李箱之外的其他产品上,因此,专利代理师通常会建议针对拉杆、滚轮、密码锁分别进行专利申请。

最后,专利代理师会对技术交底书的撰写进行说明。

建议在技术交底书中写明现有技术中拉杆、滚轮以及密码锁是什么样的,这次对拉杆、滚轮以及密码锁的改进分别是什么,这样改进有什么好处。

第二重身份——“检索审核员” 专利代理师在拿到技术交底书后,会判断该方案是否符合专利的保护主题。

在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初步检索,初步判断该方案是否具有实用性、新颖性以及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作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例如,想要申请的方案是一种永动机,该方案违反自然规律,无法在产业上制作,不具备实用性。

若想要申请包括一种拉杆箱,专利代理师在检索后发现该拉杆箱在拉杆结构上相对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存在区别,并能够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则通常会结合技术交底书中的方案和检索到的方案,提炼出上述区别点,并基于上述区别点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三重身份——“技术人员” 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会根据上述提炼出的区别点进行有层次的保护,例如,通常采用的上位、中位和下位的方式对方案进行层层保护,以寻求合理和多样的保护范围。

在写说明书时,针对每一个技术方案,会给出至少两种实施方式,以支持权利要求,这往往需要专利代理师与发明人进行充分沟通,以技术人员的身份对方案进行扩展。

如下图所示,假如技术交底书中记载的是方案1,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权项时,通常会对方案1进行上位,形成方案3。

并在方案3和方案1之间布局一个中间位方案2(方案3、2、1保护范围逐层缩小)。

在撰写说明书时,针对每个方案,需要写出至少两种实施方式,则针对方案3,专利代理师会至少扩展出方案4,形成方案2的并列方案,以支持方案3。

同理,专利代理师还会至少扩展出方案5以支持方案2,扩展出方案6、7以支持方案4。

当然,专利代理师在扩展方案时,通常会与发明人沟通确认扩展的方案是否可行。

第四重身份——“律师” 在专利公告授权后,若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在侵权行为,专利代理师则会化身为“律师”,搜集侵权证据、发起诉讼。

当被诉侵权时,专利代理师会针对被诉的专利进行分析,搜集专利无效证据,并发起无效请求。

通过以上介绍,专利代理师的面纱就被一层一层的揭开了,再加上专利代理师本来的身份,五重身份是不是堪比《伪装者》中的明楼了吧?希望有更多的有志青年加入到我们专利代理师的队伍里,多角色的挑战等你来!

专利代理机构成本核算


作者:梁丽超、韩建伟 摘要:专利代理机构(下文中简称代理机构)与传统的制造业不同,其主要的成本是人力成本。

对于代理机构而言,其不仅仅是需要通过成本核算来了解代理机构成本的构成,还应该能够通过该成本核算方案得出如何节约成本。

而在代理机构中,代理人的成本在代理机构的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制定一个合理的提成方案对于成本的控制至关重要。

由此可见,成本核算方案还应该为代理人提成制度的制定提供依据。

基于成本核算方案制定的代理人提成方案应该可以实现代理机构与代理人的双赢。

关键词:成本核算、提成、估时、盈利能力 一、总论我国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部分,写入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的指标,这是首次对专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标志着发明专利拥有量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对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深远。

专利数据量的增长以及企业对于专利策略运用的逐渐成熟,均要求代理机构能够跟上发展的脚步,这不仅仅要求代理机构在业务能力上能够进一步提高,更加要求代理机构的管理要更加科学。

并且,代理机构作为企业,盈利是其最主要的目的之一,盈利的提高一方面需要尽量的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需要提高服务水平以获得更多的收入。

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是要使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够满足企业的需要,兼顾撰写质量和效率。

这绝不是仅仅依靠几个水平稍高的代理人就可以解决的,需要有一个科学的管理使整个代理机构的运营能够适应我国目前专利的发展,而成本核算是科学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目前国外的代理机构一般是按小时来进行收费的,在这种收费方式下,专利代理人每工作一小时均会给代理机构带来利润,这种收费方式的成本核算相对比较容易。

而我国代理机构目前还无法做到按照小时向客户收费,因此,暂时无法参照国外代理机构对于成本的管理方式,即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能够适应国内代理机构的方法来进行成本核算。

在下文中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成本核算进行分析。

二、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在本节中采用了传统的估时作业法来进行成本的核算,即对一个案件中的每个环节均进行估时,然后根据每单位时间所消耗的成本就可以计算出该案件的成本。

采用这种成本核算方案可以精确地为每一件案件进行成本核算,但是,这种方案是无法为代理人提成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的。

下面对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进行说明。

以国内新申请的递交为例,每一件案子从接收到客户的委托到最终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均需要经历如下流程:流程人员在接收到客户的来案指示之后,进行立案、回函的工作。

在案件分配给具体的代理人之后,代理人开始撰写直到案件的定稿,随后,流程人员进行案件的递交以及后续流程监控。

对于流程人员,其可能涉及到收发文人员、立卷人员、递交人员等等。

在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方法中,将新申请的递交流程分解成不同的动作,然后,对于每一个动作均进行估时,按照其估时进行成本核算,这样就可以得到一件新申请所需要的成本。

例如,上述新申请的流程可以进行如下分解:收信函、立卷(流程人员)->数据录入(流程人员)->分配办案人并回函(流程人员)->撰写直至定稿(代理人)->新申请提交(流程人员)。

对于上述的每一个动作可以统计其所需要平均的时间:收信函立卷(10分钟)、数据录入(5分钟)、分配办案人并回函(5分钟)、撰写直至定稿(800分钟)、新申请提交(60分钟)。

流程人员所消耗的时间为10+5+5+60=80分钟,代理人所消耗的时间是800分钟。

假定过去的三个月(假定每个月的工作天数为21,每天有效工作时间为7小时)内流程人员的平均数量是10人,那么流程人员总的工作分钟数是3*10*21*7*60=264’600分钟。

假定过去三个月内流程人员所消耗的总成本是300’000元,那么流程人员的成本是1.13元/分钟。

需要说明的是,流程人员的总成本以及下一段中的代理人的总成本是指代理机构为这些人员所支出的钱的总数,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提成、保险、公积金、工位费、房屋、水电、行政管理、税收及其它费用。

假定过去的三个月内代理人的平均数量是20人,那么代理人总的工作分钟数是3*20*21*7*60=529’200分钟,假定过去三个月内代理人所消耗的总的成本是1000’000元,那么代理人的成本是1.88元/分钟。

对于一件新申请而言,流程人员所消耗的成本是80*1.13=90.4元,代理人所消耗的成本是800*1.88=1504元,该新申请成本总计为:90.4+1504=1594.4元。

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可以计算出不同的客户(甚至不同案件)对应的成本,例如:对于A客户,平均每件案子流程人员所消耗的时间是160分钟,代理人所消耗的时间是900分钟,那么A客户每件案子的成本是160*1.13+1200*1.88=180.8+2256=2’436.8元;对于B客户,平均每件案件流程人员所消耗的时间是100分钟,代理人所消耗的时间是700分钟,那么B客户的每件案子的成本是100*1.13+700*1.88=1’429元。

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的优势在于可以精确的计算出每个客户的成本,这样就可以计算出每个客户的盈利能力。

如果A客户的代理费用是3500元,而B客户的代理费用是3000元,A客户每件案子的盈利能力是3500-2436.8=1063.2元,B客户每件案子的盈利能力是3000-1429=1571元。

然后再分别乘以A客户和B客户的案件量就可以得出A客户和B客户为代理机构所带来的利润。

由此可见,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可以为市场人员的报价以及代理机构选择客户提供参考。

在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方案中,如果需要控制成本,那么无论是对于流程人员还是对于代理人可以采用的最直接的方法是减少在每件案子上所消耗的时间。

例如,通过流程的优化或者IT的投入使流程人员在每件新申请上的耗时降低20分钟,通过培训等手段代理人在每件新申请的耗时可以降低50分钟,那么就可以降低相应的成本。

因此,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可以精确的知道每一件案子的成本,但是,该核算方案仅仅是一种成本核算方案而已,其仅仅能够体现出成本的概念,并不能为代理人的提成方案提供参考。

三、基于盈利能力的成本核算通过上节的分析可以看出,一件新申请的成本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代理人的成本和流程人员的成本。

在本节中假定流程人员不会给代理机构带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流程人员仅仅是成本中心。

与流程人员不同的是,代理人能够为代理机构带来收入,因此,代理人既是成本中心也是利润中心。

很显然,对于代理人而言,不应该仅仅关注其成本,还应该关注其所能够带来的利润。

而每个代理人的成本以及能够为代理机构带来的利润均是不相同的,因此,对于代理机构的成本核算而言,更应该关注每个代理人能够给代理机构带来利润的多少。

在代理机构中,成本中心有两个:代理人成本中心+流程人员成本中心。

对于流程人员成本中心而言,虽然不同的客户对于流程可能有着不同的要求,但是,借助于IT技术可以使每个客户在流程人员方面的成本达到平均,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每件案子所消耗的流程人员的成本基本相同,那么,也可以认为每个代理人所消耗的流程人员成本是基本上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流程人员的成本均摊到代理人的身上,则可以将成本中心简化为一个:代理人成本中心(包括每个代理人的实际成本和均摊的流程人员成本)。

仍然以上节的例子进行说明,三个月流程人员的总成本是300’000元,平均每个月的流程人员的总成本是100’000元,代理人有20人,平均每个代理人均摊的流程人员的成本是5’000元(为了描述方便,在下文中将此部分成本称为均摊流程费),这部分成本作为代理人的固定成本。

在一个代理机构中,对于其他部门(例如,IT部门)也可以参照上述流程人员那样将成本核算成代理人的固定成本。

除此之外,代理人的固定成本还包括:代理人的固定工资、为代理人缴纳的保险公积金等(为了描述方便简称为保险金,需要说明的是,保险金是与代理人的基本工资和提成挂钩的。

为了使计算简便,在下文中使用固定值来作为保险金)、代理人的工位费(将工位的租金、水电、行政管理等消耗均算作是工位费)。

在目前的代理机构中,为了能够体现对代理人的能力,一般采用代理人的分级制度,不同级别的代理人一般有不同的固定工资以及提成比例,为了计算方便,在本文中假定代理人的级别分为两级:一级代理人和二级代理人,一级代理人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其对应的保险金为2’000元;二级代理人的基本工资是3’500元,其对应的保险为2’500元。

一级代理人和二级代理人对应的工位费均是2’000元、对应的均摊流程费均为5’000元。

下面分别对一级代理人和二级代理人进行计算:一级代理人的固定成本为:基本工资(3’000元)+保险金(2’000元)+工位费(2’000元)+均摊流程费(5’000元)=12’000元,其中均摊流程费的计算在上文中已经进行了说明。

上述计算中并没有计算代理人的提成。

代理人的提成只有在处理案件时才能发生,不处理案件是不会发生提成的。

正是考虑到提成的性质,在基于盈利能力的成本核算中将代理人的提成作为浮动成本,而上述计算的固定成本无论代理人是否进行案件的处理均会发生。

接下来将计算一个代理人一个月撰写多少案子才能为代理机构带来利润:假定代理机构的对于新申请案件最低收费是每件3’000元,如果一级代理人的提成是500元每件,那么每件案件在扣除代理人的提成后为代理机构带来的实际收入(在下文中暂且称该实际收入为利润,这里所称的利润并不是代理机构的最终的利润,可以看成是扣除代理人提成之后的相对利润)是3’000-500=2’500元,那么,如果代理机构在一个一级代理人上不亏损,那么该一级代理人最少应该做的新申请的案件数是12’000/2’500=4.8件,即一级代理人做的案件大于4.8件才能为代理机构盈利。

基于同样的算法可以得到二级代理人(假定二级代理人的提成是600元每件)做的案件大于等于5.41件才能为代理机构盈利(在下文中,为了描述方便,以一级代理人为例进行说明)。

代理机构中的案件类型有很多种,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也可以按照其能够带来的利润来进行折算。

例如,2500元是一件新申请所能带来的利润(称2500元为一件利润件数),如果答复一件审查意见带来的利润是500元,那么,答复审查意见所对应的利润件数应该是0.2件。

如果一个代理人所做的案件类型有多种,则可以将这些案件类型均计算为利润件数。

假定一个代理人本月所做的案件为:2件新申请+1件无效(假定带来的利润是10000元)+5件OA=2’500*2/2’500+10’000/2’500+5*500/2’500=2+4+1=7件,那么该代理人为代理机构带来的利润为7-4.8=2.2*2500=5500元。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基于盈利能力的成本核算不仅仅能够得到每一个代理人的成本,而且还能够清楚的知道每个代理人能够为代理机构带来多少利润,这样的成本核算方案可以很容易得到每个代理人为代理机构所做的贡献,可以为人员的提升等提供参考。

那么,如何基于上述的成本核算方案制定提成制度?在本节中以两个例子进行说明:例一,规定代理人的基本件数,只有超过这个件数的案件量才能拿到提成(例如,假定一个代理人本月完成的件数是5.8件,那么能拿到的提成的件数是5.8-4.8=1件,1件的利润是2500元,可以按照利润数给予相应的提成比例)。

目前有一些代理机构是按照自然件数来进行操作的,但是本例中的件数不应该是案件的自然件数,而是上述计算的利润件数。

对于超过利润件数的案量可以给予较高的提成,例如由原来计算所使用的500元每件(500元是用来计算利润件数的)提高到800元每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给予代理人的提成不超过2500元,则该代理机构也是盈利的)。

在这种制度下,代理人为了收入提高必然会努力超过所规定的基本件数,对于代理机构而言,不可能存在亏损,而对于代理人而言,超过所规定的基本件数的提成又高(基本利润件数应该不是很难做到的件数),因此对于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而言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需要指出的是,在例一中,4.8件是在每件为代理人提成500元的基础上计算得到的,即该4.8件应该付给代理人的提成是4.8*500=2’400元。

但是,在例一中这2400元并没有付给代理人而是作为了代理机构的利润。

这么做可以冲抵没有达到4.8件的代理人的成本。

例如,如果一个代理所有10名代理人,其中,如果8人达到了4.8件,那么这8个人给代理机构带来的利润是2’400元*8=19’200元,即使另外两个代理人仍然在培训期没有办案,那么代理的亏损额仅仅是24’000元-19’200元=4800元。

在这8个代理人总共多做2件案子就能够使代理机构盈利。

例二,如果考虑规定代理人的基本工作件数可能会给代理人的心理带来不好的影响,那么,例二相比于例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在本例中,仍然是规定代理人的基本件数(利润件数),但是,超过基本的案件数可以拿到所有的提成(如果本月完成的件数是5.8件,那么拿到的提成是5.8,需要说明的是,对于4.8的提成每件是500元,这是因为4.8是根据500元的提成计算而来的,按照这个提成数代理机构是不会亏损的,对于高出4.8件的案件数可以给予较高的提成),如果达不到该基本件数,则该代理人只有基本工资(比较极端的是可以对该基本工资进行折扣)。

该例子中的处理方式对于代理机构而言虽然有一定的亏损的风险,但是由于基本件数对于代理人而是一个很容易达到的件数,因此该风险尚在可控的范围内。

正如在例一中所分析的那样,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代理人而言,会更加体现代理机构对代理人的关爱。

提成方案并不限于上述的两个例子,这两个例子仅仅在于说明通过上述的成本核算可以制定一个利润件数,通过该利润件数结合各自的代理机构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出合理的提成方案,该提成方案可以使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双赢。

同时,由上述例子也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代理机构能够将所有的成本转化为浮动成本(例如,兼职的代理人,其没有固定工资,收入仅仅是每件案子的提成。

但是,对于兼职代理人而言,其并没有最基本的保障),那么,对于代理机构而言,其成本将大大下降。

如果一个代理机构付给代理人的基本工资较高,那么意味着代理机构承担成本较大,与提供较低基本工资的代理机构相比,其实是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这其实是以人为本的做法,因为在承担更大风险的同时给代理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四、基于盈利能力的成本核算对于流程人员有何益处?代理机构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流程人员的待遇较低,待遇低导致了流程人员的流动率较大。

虽然流程人员的培养期短于代理人,但是,流程人员的离职同样会对代理机构的整体运作带来影响。

在基于盈利能力的成本核算中,流程人员的成本是一个固定数(每个月10万元,一年是120万元),这部分钱对于代理人而言是固定成本,但是对于流程组(所有的流程人员可以看作是一个组)而言是收入。

因此,可以将流程组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进行考核,在年终结算时,计算该流程组的成本是多少,利润是多少。

例如,流程组的一年的成本是100万元,那么该流程组的利润就是20万元。

这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以作为年终的红利分配给流程人员。

这样对于每个流程人员而言,其承担的工作越多,整个流程组的人员就越少,从而就可以拿到更高的收入(每个流程人员均不希望流程组的人员更多)。

对于流程组的管理人员而言,利益驱使会使其尽最大努力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当然,为了更加公平,需要对流程组下一年的工作量进行合理的预估。

五、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和基于盈利能力的成本核算的综合使用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和基于盈利能力的成本核算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进行应用。

对于提成制度的制定可以使用基于盈利能力的成本核算;对于流程人员的成本的降低可以使用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来指导流程的优化;对于向客户报价以及年终的结算而言,可以使用基于估时的成本核算等等。

六、结束语代理机构与其他的行业的成本核算可以相互借鉴,但是,对于代理机构其不能仅仅考虑成本的核算,还需要考虑如何留下能够给代理机构带来利润的代理人,毕竟,人才是代理机构生存的重要要素。

上文中的基于盈利能力的成本核算方法是一种企业赢利、员工经济收入以及员工福利相结合的一种方法,不仅仅能够实现代理机构利润的较大化,也能够为代理人提供相对较优的收入。

从而淡化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使代理机构与代理人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使其之间的关系能够更加和谐。

这与和谐社会的整体目标相一致,整体上应该符合我国目前代理机构的发展要求。

(本文获得2012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三届知识产权论坛“优秀论文奖”)

专利代理江湖 之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

专利代理江湖中的恩恩怨怨、是是非非都在这四个人物中展开:贾芳、戴莉荏、沈紁媛、秦泉芳。

贾芳和秦泉芳的恩怨情仇源自一本刀谱,该刀谱为贾芳自创。

秦泉芳一直在偷偷练习该刀谱。

但是,偷练别人武功的行为被江湖所不齿,秦泉芳才华凸显,她以剑换刀,这样就看不出她偷练了贾芳的武功。

天下之事,除非莫为,否则迟早暴露在阳光下。

贾芳终于知道了秦泉芳正在耍剑,于是决定走江路途径来灭掉秦泉芳。

江湖规定:首先要找一个人根据该刀谱练习刀法,然后使用该刀法战胜沈紁媛,这样,沈紁媛就会给一个江湖上都认可的证明,证明该刀法为贾芳独创。

然后,就可以使用该刀法跟秦泉芳决战紫禁之巅。

两个选择摆在贾芳面前:一是贾芳自己练刀打败沈紁媛和秦泉芳;二是贾芳雇佣戴莉荏练习刀谱打败沈紁媛和秦泉芳。

贾芳思考再三,感觉自己研发刀谱的能力万里挑一,可无奈身体虚弱以及武功根基太差,练出的刀法无法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于是,贾芳决定雇佣戴莉荏,戴莉荏是一类人的称呼,这一类人拿人钱财与人消灾,为雇主抛头颅洒热血。

贾芳的成败取决于两点:一是刀谱的好坏;二是戴莉荏的能力。

戴莉荏1有很好的武功根基、身体强健、身经百战;戴莉荏2稍差,戴莉荏3最差。

对应于能力的高低,这三位的价格也有差异。

贾芳对自己的刀谱信心爆棚,基于此其挑选了戴莉荏。

最终,戴莉荏在第一战之中凭借刀谱中的复杂刀法成功战胜了沈紁媛,并得到独创刀法的证明,但是在第二战之中,戴莉荏理解错了刀谱上的一招,败下阵了。

贾芳无奈仰天长啸,总结了刀谱和此次比武的过程如下:

刀谱(技术交底书):

第一式 将乙稀-丙稀酸共聚物塑料颗粒,通过挤塑机加温从170到290℃, 挤出塑料溶体,流入温度为80℃,直径为Φ240mm,目数为40目的粗糙 面细目钢辊,与直径为Φ160mm的挤压辊之间,在铝箔带的表面热挤压 上0.04mm厚,且被拉毛的凹凸不平粗糙面塑料薄膜,该薄膜铝箔带在线速度为10M/min导辊传动下,进入烘箱在250℃温度中进行后加热处理后,再冷却收卷。

第二式 制作方法与第一式相同,原料及工艺条件如下:

原料:甲基-丙稀酸共聚物塑料颗粒 挤塑机出膜温度:170-290℃ 细目钢辊温度:60℃ 细目钢辊直径:Φ450mm 目数:60目 挤压辊直径:Φ480mm 钢箔带热挤压塑料薄膜厚:0.09mm 导辊线速度:50M/min 后处理温度:380℃ 第三式 原料:聚乙稀塑料颗粒 挤塑机出膜温度:290-320℃ 细目钢辊温度:35℃ 细目钢辊直径:Φ600mm 目数:85目 挤压辊直径:Φ300mm 钢箔带热挤压塑料薄膜厚:0.07mm 导辊线速度:80M/min 后处理温度:400℃ 第四式 将0.05mm厚的塑料薄膜送入细目钢辊与挤压辊之间,使其在铝材钢材上热挤压出被拉毛的粗糙面塑料薄膜层,再进行后加热处理,其工艺条件可分别与第一式、第二式、第三式相同。

请注意,上述四个实施例中,塑料薄膜的厚度是:0.04mm、0.05mm、0.07mm、0.09mm。

戴莉荏练出的刀法基本与刀谱相同,只有一点戴莉荏理解错了,并且贾芳也没有看出来,这一点如下:

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的粗糙面(该特征为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技术交底书中的内容都记载在了说明书中,而权利要求中的内容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不一致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是塑料膜的表面上是0.04-0.09mm厚的粗糙面,而说明书中记载的是塑料膜加上粗糙面厚度一共是0.04-0.09mm。

秦泉芳使用产品是这样的: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0247mm -0.00353mm,所使用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mm-0.070mm。

大家有没有发现,如果按照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来看,权利要求中的粗糙面的厚度是0.04-0.09mm与秦泉芳是不同的,秦泉芳不侵权。

如果按照说明书的内容来看,塑料膜包括粗糙面厚度一共0.04-0.09mm,这与秦泉芳一样,秦泉芳侵权。

所以,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能不能用说明书来解释至关重要。

专利法中规定了:说明书内容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那么这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究竟是什么呢? 本案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一审和二审都认为应该按照说明书的解释,因此,秦泉芳是侵权的。

但是,最高院不是这么认为的,下面把最高院的意见摘抄如下,供大家参考:

首先,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含义。

该技术特征含义的解释,涉及其用语与本领域通常用语的关系、其与本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提及的塑料膜的厚度的关系、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过程中的陈述、权利要求解释的界限等问题。

第一,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用语与本领域通常用语的关系。

专利撰写人是专利申请文件用语的创作者,其可以选择本领域的通常用语,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创造自己认为合适的用语。

确定专利撰写人创造的用语的含义,应该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所理解的特殊含义进行,而不能简单地以该术语不属于本领域的通常用语为由,以本领域的通常用语取代专利撰写人的特殊用语。

就“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这一用语而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其含义是指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4-0.09mm,即塑料膜表面形成0.04-0.09mm(40μm-90μm)的凹凸落差表面结构,这一含义是清楚、确定的。

被申请人西安秦邦公司以本领域不存在“塑料薄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厚度”的说法为由,否定其在权利要求中所撰写的特殊用语,依据不足。

第二,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与本案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提及的塑料膜的厚度的关系。

解释权利要求的术语的含义时,根据文本解释的一般原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同一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不同术语具有不同含义;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术语均有其独立意义,不得解释为多余。

其理由在于,专利申请的撰写者既然有意选择不同术语或者有意使用该术语,则表示该术语应有其不同含义或者独立含义,除非说明书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相反的指示。

当然,上述原则只是一种指引而非一成不变的规则。

在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需要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的通常理解进行。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使用了“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表述,这一表述强调了塑料膜表面凹凸落差的表面结构及其数值,与实施例中所使用的塑料薄膜厚度的说法存在区别,在说明书未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应该认为两者具有不同含义。

此外,如果把“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表述解释为塑料膜的厚度为0.04-0.09mm,则该表述中的“表面”以及“粗糙面”等用语实际上成为多余。

第三,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宣告过程中的陈述。

在本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无锡隆盛厂主张,根据本案专利所记载的工艺流程,即以40目-85目的粗糙面细目钢辊与挤压辊相互转动,在满足把塑料膜或塑料熔体粘压在一起,且使塑料膜保持在0.04mm-0.09mm厚度情况下,无法实现金属箔带与塑料薄膜表面凹凸不平的非纯平面粘合的技术目的,并以此主张本案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对此,西安秦邦公司在陈述意见时明确否定本案专利说明书中有“塑料膜保持在0.04-0.09mm的厚度”的记载,表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其自身也不认为“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是指“塑料膜厚度为0.04-0.09mm”。

第四,权利要求解释的界限。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因此,权利要求内容的确定,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进行。

但是,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从而达到实质修改权利要求的结果,并使得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成为专利权人额外获得的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

否则,权利要求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就会受到损害,专利权人因此不当获得了权利要求本不应该涵盖的保护范围。

当然,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可以立即获知,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并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可以根据说明书或附图修正权利要求用语的明显错误。

但是,本案中的权利要求用语并不属于明显错误的情形。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含义是清楚、完整的,是指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4-0.09mm。

本案专利说明书对于技术方案的描述过于简单,既未对“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进行详细说明,又未对塑料薄膜的厚度进行限定和解释,而仅仅在实施例中提及了塑料薄膜的厚度分别为0.04mm、0.09mm和0.07mm。

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后,难以形成权利要求1中“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这一表述实际上应为“塑料膜厚度为0.04-0.09mm”的认识。

虽然“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这一表述中“0.04-0.09mm”的数值范围与实施例中塑料膜厚度数值之间较为接近并存在重叠,但是简单地以此为由认为该表述存在明显错误,并进而将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修正为塑料膜的厚度,依据不足。

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其含义是指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4-0.09mm,即塑料膜表面形成0.04-0.09mm(40μm-90μm)的凹凸落差表面结构,而非塑料膜的厚度为0.04-0.09mm。

简单总结一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如果是清楚的,则不能使用说明书或者附图来进行进一步解释。

所以秦泉芳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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