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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件副本(纸件)申请必知事项,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修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9: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文件副本(纸件)申请必知事项 ,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修改 。



专利文件副本(纸件)申请必知事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244号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新增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专利每份30元。

收据示例 办理各类副本的请求人在缴纳副本证明费用的同时,需提交纸件副本请求书或者也可以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文件。

日常办理较多的是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文副本)和专利文档查询复制副本。

本文主要以这三类经常办理的文件为例,详细说明提交纸件副本请求书的相关事宜。

一、专利登记簿副本1、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时会一同建立专利登记簿。

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因此可能导致专利登记簿和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当有记载内容不一致时,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由此可见,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表明专利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

专利登记簿副本示例请求办理的条件和手续:(1)任何人均可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必要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说明情况)如果是以纸件请求形式提出,可以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方专利代办处窗口。

(2)需提交由请求人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示例(3)实际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申请人指示加急办理的情况,此时还需要另外提供申请人的加急情况说明和相关加急证明附件,如:法院传票(复印件),已经权威公布的国家级、省级评奖评优时间期限内的候选评选申请表等。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窗口人员审核,附件材料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加急业务,不收取加急费用。

(4)收费标准——请求办理多件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一件专利办理多份专利登记簿副本,按照实际办理文件数量每份30元收取费用。

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服务部门根据申请人请求,按照规定制作。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证明页和专利申请文件组成。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用于向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时证明中国优先权的有效性,要求国内优先权时无需请求办理。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示例请求办理的条件和手续:(1)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只向专利申请人出具。

(2)需提交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示例(3) 实际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申请人指示加急办理情况,此时需要另提供申请人的加急情况说明原件(和翻译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窗口服务人员根据本案的实际绝限日酌情处理出具文本的时间。

(4) 收费标准——请求办理多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一件专利办理多份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按照实际办理文件数量每份30元收取费用。

三、专利文档查阅复制副本1、专利申请文档是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以及专利权有效期内逐步形成,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各种文件的集合。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提供专利申请文档中按照规定允许复制的内容,如审查程序中专利局发出的各类通知书和决定书等文件的查阅和复制。

请求人通过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文档,可以了解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相关信息。

专利文档查阅复制副本示例请求办理的手续:(1)专利申请人复制文档,需提交申请人签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让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示例(2)社会公众复制文档,需要提交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果有必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性文件。

(4)以证明方式出具的复制文档,应在《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中说明证明文件的用途。

(5)收费标准——以纸件证明方式出具专利复制文档,按照实际办理文件数量每份30元收取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非证明文件方式出具的复制文档不收取费用。

专利文件副本(纸件)申领成功,是确定专利权利范围的正式文件,可以即时的掌握专利的最新状态,也便于了解到专利的真实有效信息,为更好地利用专利技术提供方便。


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修改


背景介绍 纵观世界各国的专利法,有很多国家的专利法体系中存在专门的授权后修改程序,使得在授予专利权之后专利权人还有机会对其专利文件进行适当修改,比如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等。

但是,在中国的专利法体系下,没有设置专门的授权后修改程序,唯一涉及到这一内容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 相应的《审查指南(2010)》在其第四部分第4.6。1节对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进行了细化,其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 新版指南的修订 《审查指南 》在其第四部分第4.6。2节对具体的修改方式进行了限定,其规定: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并对这三种方式进行了定义。

新版《审查指南》将其修订为: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 《审查指南 》在其第四部分第4.6。3节对具体的修改时机进行了限定,其规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 新版《审查指南》取消了合并修改方式,代之以“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以及明显错误的修正”。

相应的,在修改时机上仅对答复期限内的修改方式进行了修订,将“合并”的修改方式改为“删除以外”的修改方式。

法理上的探讨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文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会同时提供专利文件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

公众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了解他人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从而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以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可见,专利权利要求书不仅仅记载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同时具有权利公示作用。

首先,授权后的修改之所以规定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基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为合理保护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如果允许专利权人在授权之后还可以通过修改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有可能导致公众原本不侵犯专利权的生产经营行为变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会使公众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丧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信赖,有碍于安定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建设。

其次,授权后的修改之所以规定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是基于专利权的授权程序,为了避免使无效审理实质上沦为再次进行授权实质审查。

一般而言,申请人为了获得尽可能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撰写时,会倾向于写入数量尽可能少,含义尽可能上位的技术特征。

如果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将原先仅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补充加入到权利要求中,这无异于进行实质审查或者重新实质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因此耗费很多时间。

尤其是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说,这一后果更为突出。

这不仅严重的降低了专利无效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会降低专利制度的信誉。

然而,在这两个原则限制下的修改方式也是有幅度的。

《审查指南 》中规定的合并修改方式对修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第一,要求被合并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均为从属权利要求,且从属于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第二,该被合并的两项权利要求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相互独立;第三,需要同时对被合并的两个从属权利要求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这两个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合并后的新的权利要求包含被合并权利要求全部的技术特征。

实践中,如此严格的限制严重的束缚了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使得其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与此同时,也导致确权程序与之后的侵权程序无法有效衔接,造成程序的冗长。

因此,随着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完善,社会公众的专利意识逐步增强,创新能力蒸蒸日上,公众对于放宽修改限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为了回应这种呼声,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此次指南修改对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取消了合并方式,代之以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与明显错误的修正。

这里“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此种修订将权利要求修改的粒度从技术方案降低到技术特征,大大提高了权利要求修改的灵活度,很大程度上放宽了授权后修改的限制。

实践中的影响 首先,从定义出发理解修改方式,“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第一,就文义上看,该定义包含两个要件:1。对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是补入了其他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2。该种补入的结果是缩小了被修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两者缺一不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修改规则。

第二,从整个专利制度体系上看,在实审程序中,申请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幅度远大于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幅度。

然而,在实审程序中的修改,申请人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通常不能主动增加权利要求或者重新撰写权利要求来构建新的权利要求层次体系。

“举轻以明重”,这里,实审程序中对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的限制较少,为之“轻”,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限制较多,为之“重”。

当“轻”的情况下,即在限制较少的实审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都不能够主动增加权利要求或者对其进行重新撰写以改变权利要求的层次体系,那么,在“重”的情况下,即在限制较多的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当然不能够主动增加权利要求或者重新撰写以改变其层次体系。

第三,就此次指南修订的目的而言,希望在保证权利要求公示作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权利要求授权后修改的限制,以响应广大公众日益高涨的呼声。

此时,增加权利要求,尤其是增加独立权利要求,无疑会改变原来权利要求的层次体系;重新撰写出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将不仅超出请求人及公众的预期,而且增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负担,拖长整个程序;因此,该两种修改方式不仅不能促使专利权人有效利用这唯一的授权后修改时机对其权利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而且会严重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降低专利制度的信誉。

那么,在实践当中,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通过对被修改的权利要求中加入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形成一个保护范围更小的新权利要求,以替代原来的权利要求,并且原来的权利要求不再保留。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数量与原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的数量相同或者减少。

3。一般情况下,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重新撰写权利要求构建新的权利要求层次体系。

专利权人名称变化多?一招来搞定


在进行专利监控和对竞争对手进行专利分析时,一般会选择以特定专利权人的名称作为入口进行检索。

而当专利权人是法人公司,由于专利权人名称在不同阶段会发生更名或对其名称翻译的不确定性,如果考虑不够周全将会导致检索产生遗漏、分析发生偏差,使得分析结果不能客观再现其原有状态,这是分析人员和客户均不希望看到的。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这需要采取一些手段来覆盖专利权人的所有名称,通常可以按照逆向思维的方式来确定。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其采用的名称不一定相同:可能采用的是集团公司的名称,也可能采用的是子公司的名称,国外公司的名称可能采用的是译音方式,也可能采用的是译意方式,更有可能采用的是简称方式。

因此,检索时对这些不确定性要通盘考虑,制定比较完备的检索式,涵盖专利权人既往的全部名称就非常重要。

1、在中文专利数据库检索国内公司的专利对于这种情况,检索起来考虑的因素相对少一些,实施起来也相对简单。

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国内公司的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三方查询平台 等,查询其中收录的工商信息。

从而获取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既往的所有名称,并关注其下属的子公司和其所属的集团公司,有破产重组情况的,还要关注其破产重组前后的公司。

然后使用所有涉及到的公司名称进行检索,在中文专利数据库中查询相关专利。

2、在中文专利数据库检索国外公司的专利对于这种情况,考虑的因素就要多一些。

除了要考虑上述企业更名、集团公司子公司、以及破产重组情况之外,对于一个已经确定的公司名称还要考虑其中文译文的情况。

此时,为了获得完整的名称集合,通常会将国内数据资源和国外数据资源结合起来,综合确定其公司名称。

以下通过示例来简要说明:目标是查询国外S公司在中国申请的所有专利。

首先,查询S公司官网,查看其中是否有中文页面或中文公司名称,但查询结果为无。

其次,在搜索引擎中搜索S公司,查看其中是否有中文介绍,结果发现了中文关键字“速*”,将其记录在案,以备后续使用。

图1 搜索引擎中出现的中文关键字再次,使用国外数据资源(如德温特全球专利数据库),在“申请人/专利权人”字段及“申请人/专利权人标准化”字段中检索S,并对检索出的专利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相关的专利,然后对其中的中国同族专利著录项目进行统计,获得S可能对应的中文名称译文。

图2 德温特全球专利数据库中的字段检索最后,考虑到中文翻译时选字的差异及使用错别字的可能性,最终确定的目标公司S的名称检索关键词为:“S”、“速*”、“什*”、“斯*”、“施*”等。

3、在外文专利数据库检索国外公司的专利对于这种情况,与上面提到的第一种情况有些类似,仅仅是将国内公司的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三方查询平台等调整为相应的国外公司的官方网站、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工商查询官网(如英国工商局、德国商业登记簿)、以及第三方查询平台(如OpenCorporates[1])等,从中查询收录的工商信息。

从而获取目标公司的既往名称,关注集团公司/子公司和破产重组情况,在外文专利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查询相关专利状况。

4、在外文专利数据库检索国内公司的专利对于这种情况,与上面提到的第二种情况有些类似,仅仅是将国内数据资源和国外数据资源进行互换。

通过中国公司官网或搜索引擎查询其英文名称译文;通过检索该公司的相关中国专利,对其中的外国同族专利进行统计,获得可能对应的英文名称译文;通过全面考虑翻译时的选词,最终确定检索目标公司专利的英文名称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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