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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实操流程讲解,欧洲专利申请官费缴纳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9:3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实操流程讲解, 欧洲专利申请官费缴纳讲解。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实操流程讲解


大部分知识产权人都知道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授权公告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真正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现已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流程中的具体程序。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部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构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无效宣告请求的文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可能的证据费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CNY3000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CNY1500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CNY1500提交方式:如果涉案专利为纸件申请,则无效宣告请求书只能纸件提交;如果涉案专利为电子申请,则无效宣告请求书既可以电子提交也可以纸件提交。

2。形式审查(针对请求人)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之前,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除需审查以上文件、费用和信息之外,同时还会进一步审查以下形式问题: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该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也就是说,未公告的专利申请是不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范围内的。

因此,在办案的过程中需注意确认涉案专利是否已经授权。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不予受理无效宣告请求的四种情形,即:(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即请求人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已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所依据的条款需要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条款,而相应的证据需要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文件形式以纸件形式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

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通常通过CPC客户端提交所有相关文件。

费用缴纳期限请求人应当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委托手续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且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但需指定其 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请求人的委托手续、解除和辞去手续直接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即可。

3。下发形式审查通知书如果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形式缺陷,则会根据具体的形式问题下发以下几类形式审查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例如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会收到《补正通知书》,请求人需要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内补正。

《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例如在一个月期限内未缴或未足额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重新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并在一个月期限内足额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例如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般来说,此时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修改无效宣告请求书,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并重新提交无效宣告请求。

其他通知书:这一类通知书在办案过程中很少遇到。

一般情况下,此类通知书无需答复,但也要看具体的通知书内容,如果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要求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那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就要按要求进行答复。

比如在遇到需要等待在先作出的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生效而暂时无法审查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下发其他通知书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如果没有形式缺陷,则直接进入下一步骤:受理。

4。受理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内答复。

5。形式审查(针对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后,可在一个月(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也可选择不答复,这不会影响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涉案案件的审理。

如果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形式文件审查有问题,会下发《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正,专利权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内补正。

在无效阶段,针对专利权人的形式审查主要涉及委托手续。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委托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机构,也可委托非全程代理机构的其他代理机构。

专利权人的委托手续、解除和辞去手续直接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即可,无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著录项目变更。

且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但需指定其 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6。合议审查合议组的组成在受理无效案件后,可组成一人、三人或五人的合议组。

一般情况下,合议组的成员为三人。

审查范围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如果之前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生效的,则针对涉案专利的维持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进行审查。

举证期限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可以补充证据,并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也需要在此期限内提交其中文译文。

有以下情形的,请求人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不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增加无效宣告理由:(i)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专利权人举证专利权人可以在一个月的指定答复期限内提交/补充证据及其中译文,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通知书的下发如果专利权人答复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下发《转送文件通知书》,并将专利权人的答复文件一起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内答复。

同样,如果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任何答复或文件,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也会通过《转送文件通知书》的形式将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7。口头审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8。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维持专利权有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形。

根据专利法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9。诉讼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于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满的,均可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适用15天的推定收到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后,针对无效阶段的流程操作,提供建议如下:a。 客户来指示后一定要下任务监控;b。 对于涉案专利的文件提交方式要提前确认,以便确定无效宣告请求和/或意见陈述的提交方式;c。 提交当日同时缴纳相关费用(如果可能,通过系统监控是否同时缴费);d。 确认涉案专利的类型,确保无效请求费用足额缴纳,;e。 会导致形式问题的文件要再次核查;f。 针对无效阶段的指定期限和法定绝限要熟记,并在提供建议时告知客户;监控绝限;g。 收到无效阶段的通知书后,要仔细阅读,并确定最终答复期限;及时将期限告知客户并进行内部监控;h。 在收到官方的决定后,要仔细查看决定的结果;如果有问题及时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沟通,并寻求更正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决定未更正成功之前,要以原决定的期限进行相关监控,直至收到更正后的无效审查决定;i。 最后,在无效宣告程序的相关工作完成后,即转达最后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时,要确认费用账单已全部开具。

欧洲专利申请官费缴纳讲解


按照惯例,欧洲专利局(EPO)每偶数年的4月1日会调整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官费。

此前,EPO官网公布消息,2022年对EPO收费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

其中对大部分申请人影响最大的为申请阶段,授权阶段和年费的官费。

在申请费方面:总计上调145EUR。

在2022年3月31日前提交的申请,依然可以按照旧的费用来执行。

年费方面: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缴纳的年费,依然可以依旧的费用来执行。

从第4年期的官费,最多可以提前三个月缴纳,即6月30日之前到期的官费可以在3月31日前缴纳。

第3年的官费,最多可以提前六个月缴纳,即9月30日之前到期的官费可以3月31日前缴纳。

如有申请人需缴纳官费,请及时规划申请时间,以便合理节省费用。

目前,截止5月31日到期的官费,已向客户发出了年费提醒,如果申请人计划3月31日前缴纳,请及时与代理人沟通。

2022年3月31日前指示给提交的申请及年费都会依旧的费用执行。

铺个床单也侵权?


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事。

有一位大哥每天早上起床的时候都很是烦恼,因为床单都是皱皱的,这是作为一个强迫症所不能忍受的事情。

大哥每天为了铺平床单都需要花好长的时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哥突发奇想研究出了如下技术方案:在床单的两个对边分别缝上一个长条的袋子,然后,把家庭装修剩下的塑料水管塞到这两个长条袋子中。

这样,每天起床的时候,大哥和大嫂一起抻一下这两个装了塑料管子的袋子,瞬间床单就铺平了,省时省力。

大哥对自己的这个发明创造很是得意,于是申请了如下专利:

一种铺平床单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床单的矩形对边分别安装两条条状物; 对铺在床上的所述床单上的所述两条条状物同时相向施力。

显然,大哥希望所有使用这种方法铺床单的人都向他支付专利许可费,那么,大哥的这个目的能达到吗?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大哥申请的是一种方法,那么,如果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专利方法则侵犯了专利权。

这其中有一个关键词汇“生产经营目的”,我们在家使用这个方法铺平床单是为了生产经营吗?显示不是,因此,在家使用该方法是没问题的。

大哥告不了我们。

大哥的这个方法是彻底没用了吗?可能也不是,例如,一个大型酒店推广了该方法,在该酒店每天都是这么铺床,节约了大量的时间,节约了大量的成本,为酒店的生产经营做出的贡献,这个酒店就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方法了。

大哥或许可以去向酒店要求支付专利许可费。

其实,大哥是更希望床单厂商来支付专利许可费的,但是,目前的铺床方法床单厂商是不可能使用的。

如果希望床单厂商侵权,那么,需要写一个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了该产品就侵犯了专利权。

大哥写的产品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床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床单的矩形对边条状袋子; 与所述条状袋子数量对应的条状物,其中,所述条状物用于设置在所述条状袋子中。

如果使用这个权利要求去告床单厂商侵权,则需要床单厂商生产的床单包括这个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缺一不可。

如果床单厂商没有在床单矩形对边设置袋子,则不侵权;如果床单产生卖床单的时候,没有附送条状物则不侵权;如果床单厂商生产的是被罩则不侵权。

总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内容均需要出现在被诉侵权产品中。

从这个角度看,权利要求中的字数确实是越少越好,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越上位越好。

现在我们来仔细审核一下大哥的这个专利:仔细考虑一下,似乎没有一个床单厂商在卖床单的时候还搭配两根金箍棒的吧,这样的床单包装、销售起来太麻烦了。

一个正常床单厂商的做法应该是就在床单的矩形对边设置条状袋子,告诉消费者自己去买了两个条状物装在条状袋子里就好了。

因此,床单厂商仅仅制作了有条状袋子的床单,没有生产条状物,床单厂商是不侵权的。

基于上述分析,大哥修改了一下权利要求:

一种床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床单的矩形对边条状袋子,其中,所述条状袋子用于安装条状物。

作为床单厂商,生产了带条状袋子的床单,但是又不想侵权那么应该怎么办呢?床单厂商可以这么处理:不在床单的说明书中说这两个条状袋子做什么用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哥告床单厂商,厂商可以说着两个袋子其实是布料的封边,只不过封边封的大了一点而已,因此,我们没有生产带安装条状物的条状袋子的床单。

当然,除非厂商傻到在说明书中写了这两个条状袋子是用来安装条状物的,否则想告床单厂商还真是有点小困难。

大哥想了想,干脆我去掉条状袋子的功能性描述好了,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床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床单的矩形对边条状袋子。

这总能告床单厂商了吧。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一个专利是需要与现有技术有区别才能拿到授权的。

这个权利要求涵盖了正常封边的床单,正常床带的封边即使不是用来安装条状物的,也是一种条状袋子。

因此,这个权利要求拿到授权的概率很小。

如果一个专利不能拿到授权,也就没有办法告别人侵权了。

大哥需要写一个能够区分出现有技术,又能够告床单厂商侵权的权利要求。

大哥迷茫了,该怎么办? 迷茫之中找,就好比是大海航行中的收费灯塔。

经过努力,建议将权利要求改成如下:

一种床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床单的矩形对边条状袋子,其中,所述条状袋子的宽度大于1cm。

一般情况下封边都是小于1cm的,大于1cm的封边都是袋子。

使用这个权利要求在告床单厂商侵权的时候,只要测量下这个袋子的宽度就可以了,无论袋子是做什么用的。

上边的这些权利要求其实是可以放在一个专利申请当中的:

1。 一种铺平床单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床单的矩形对边分别安装两条条状物; 对铺在床上的所述床单上的所述两条条状物同时相向施力。

2。 一种床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床单的矩形对边条状袋子; 与所述条状袋子数量对应的条状物,其中,所述条状物用于设置在所述条状袋子中。

3。 一种床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床单的矩形对边条状袋子,其中,所述条状袋子用于安装条状物。

4。 一种床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床单的矩形对边条状袋子,其中,所述条状袋子的宽度大于1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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