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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是否构成技术方案?专利申请案件状态查询方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0:4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是否构成技术方案?从复审决定看评判标准 ,专利申请案件状态查询方法及注意事项 。



专利申请是否构成技术方案?从复审决定看评判标准


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是在判断专利授权前景时需考虑的最基础问题。

本文从典型的复审决定出发,以探究在判断专利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时的评价标准。

一、 技术方案的法律溯源及说明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其中“技术方案”是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最低要求: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然而《专利法》或《实施细则》均未对“技术方案”进行明确定义,对“技术方案”的定义出现在《专利审查指南》中: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客体。

由以上可知,如果一件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方案采用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了技术效果,那么这项权利要求就构成了技术方案。

因此,判断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应判断其是否同时具备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

二、 复审决定中关于技术方案的判定 01 未利用自然规律 在申请号200510072481.8的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复审决定号为39198)中,专利复审无效审理部认为该专利申请并未利用自然规律,不构成技术方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石墨铅笔分类(按硬度HK分)的色彩图案标识法,包括图案、图案色彩、图案数量、图案标志区和图案的标注方法五要素,其特征在于采用自然法则中冷暖不同属性的色彩,以图案为载体和不等的图案数量为技术手段对石墨铅笔的软硬类别和硬度级别进行标注和识别。

由该专利申请的具体内容可知:该专利申请想要保护一种能对石墨铅笔的硬度进行快速识别的色彩图案标识法,利用该专利申请对石墨铅笔进行识别的过程实质上分三个步骤进行:

步骤一:根据硬度不同对铅笔进行色彩和图案的定义; 步骤二:将和石墨铅笔硬度对应的色彩及图案数量标注在石墨铅笔上; 步骤三:人们根据已经掌握的色彩、图案数量和硬度的对应关系,依据石墨铅笔上标注的色彩和图案数量迅速识别出铅笔的硬度。

其中步骤二、三的实现依赖于步骤一的定义。

复审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申请采用了“自然法则中冷暖不同属性的色彩图案和不等的图案数量”对石墨铅笔硬度的类别和级别进行标注,具有提高铅笔识别便利程度技术效果,同时给铅笔的流通和管理带来了方便,且使得铅笔更加美观;该专利申请将色彩和铅笔相结合,解决了技术问题,具有技术效果,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而复审无效审理部则认为,该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关键在于对步骤一中的根据硬度不同对铅笔进行色彩和图案的“定义”步骤遵循的是自然规律还是人为设定的规则,其具体意见如下:

所谓自然规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能被人改变、创造或消灭。

对于色彩和软硬度的对应关系来说,只有客观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应关系才属于自然规律的范畴。

如钢铁在加热过程中,随温度的逐渐升高,其颜色由青黑→暗红→深红→大红,相应的,其物理性质由硬→微软→更软→可流动的液体,在钢铁融化过程中,体现了“冷硬”与“暖软”对应关系这一自然规律。

而这并不能任意推广到整个客观世界,并非所有物质的色彩与硬度之间都具有“冷硬暖软”这一对应关系,本申请的石墨铅笔的硬度和在其上标注的颜色、图案之间便不存在上述对应关系,根据铅笔硬度来定义色彩和图案属于人为设定的规则,这种设定的“创意”和“灵感”仅仅源于某个人对个别自然现象的感官经验,而非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客观规律。

由此,复审委认定本申请并未利用自然规律,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

02 从整体判断方案是否为技术方案 在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49846.0的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决定号为29176)中,复审无效审理部认为应从专利申请的整体判断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如下:

提供直通式银行金融服务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系统包括:

远程终端,该远程终端与密押设备连接,所述远程终端发送和接收银行的个人用户的身份识别符和交易信息; 密押设备,该密押设备通过有线传输网络与金融应用服务器连接,用于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 有线传输网络,该有线传输网络与所述密押设备和金融应用服务器连接,用于所述密押设备和金融用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传输; 金融用服务器,该金融用服务器通过所述有线传输网络与所述密押设备连接,用于控制和处理来自所述密押设备的信息。

权利要求8同时要求保护相应的方法:

提供直通式银行金融服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赋予银行的个人用户或者集团用户一个身份识别符; 金融应用服务器接收所述个人用户或者集团用户发送的交易请求信息;识别并确认所述个人用户或者集团用户的身份和密码信息; 客户服务器将交易信息传送至密押设备进行加押处理; 控制和处理来自所述密押设备的交易信息。

该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中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现的为同业金融机构、公司等集团用户提供诸如资金汇划等相关金融服务的方法和系统,所不同的是,本专利申请是将此技术应用在人民币异地资金汇划服务上,而这仅仅是金融服务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而已,解决的是提供不同金融服务的非技术问题,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技术方案。

对此,复审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在银行的个人用户或集团用户与银行系统之间安全地传送交易信息”的技术问题;包括远程终端、密押设备、有线传输网络、金融应用服务器的系统可以对金融服务交易信息进行安全的传输处理,采取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在银行个人用户或集团用户与银行之间通过安全网络连接进行直通式的数据信息传递,有效提高了数据传递的效率和安全性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复审无效审理部对此也给予了肯定,其认为该专利申请从整体上看是为了解决网上银行交易时网络实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问题,技术方案中的有线传输网络、密押设备、以及利用密押设备加密、对用户身份的鉴别是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其功能实现与否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这些不能仅通过银行金融服务中的人为交易规则来予以解决,且技术效果也是由技术手段直接获得的,因此构成了技术方案,而不能仅以专利申请主题中的“直通式银行金融服务”来认定。

专利申请案件状态查询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件专利从提交申请到授权要经历很长时间,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正常情况下需要自申请日起3年左右,有时候甚至超过4年也未能授权。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会经常收到申请人的信函询问案件的当前状态,以确认该案是否处于正常的审查过程中。

在中国,专利申请公开(针对发明)或公告(针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后,有关专利/申请的所有信息将会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中进行及时更新。

因此,在日常查询案件状态时,一般均以“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中的信息为准。

本文将为大家简单介绍如何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专利/申请的案件信息和案件状态,以及在查询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以使申请人能够随时查询和了解当前的案件状态。

专利申请信息及案件状态查询方法 1。 输入网址cpquery。cnipa。gov。cn,进入“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点击公众用户注册:

2。在弹出的注册窗口中填写相应信息以完成注册:

3。注册后重新返回到登录界面,输入刚刚注册完成的账号及其密码,并完成文字验证后,点击登录:

4。登录后界面会自动跳转至检索页,只需在申请号框内输入该专利/申请的13位申请号(注意此处无需加第十二位与十三位之间的间隔符(点)),并填写正确的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

5。点击查询后即可检索出该专利/申请案件,之后需要继续点击检索出的案件的申请号,即可进入该案的专利信息页面;或者可以直接点击案件信息下方的各个页签名称,以快速进入想要进入查询的页签(比如审查信息,费用信息,等等)。

6。直接点击申请号/专利号之后,默认直接进入“申请信息”页签。

6.1点击并打开“申请信息”页签,如下图所示:在当前界面,可以查询到此案的著录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代理机构,优先权及申请国际阶段相关信息等),以及当前的案件状态。

6.2点击并打开“审查信息”页签,如下图所示:在此页签下,可预览在审查过程中的官方往来文件,以及可能的在复审/无效程序中的官方往来文件。

注意:

1。 黑色字体的文件可以预览,灰色字体的文件限制预览;2。 申请日在2010年2月10日之前的案件的所有官方往来文件均不可预览;3。 复审/无效阶段的官方往来,在该页签下面具有单独的“复审/无效文件”的模块,复审/无效阶段的官方往来文件在此模块下显示,例如复审/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复审/无效决定书等。

一般而言,在复审程序中,在“复审文件”模块下会显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在复审程序结束后,会显示最终的复审决定书。

对于无效程序,无效阶段的官方往来文件一般在无效程序结束后才有显示。

另外,复审/无效阶段的通知书一般仅会显示受理通知书和最终的复审/无效决定书。

6.3 点击并打开“费用信息”页签,如下图所示:在此页签中,会显示应缴费信息以及已缴费信息。

注意:

1。 缴费截止日为遇节假日顺延后的工作日;2。 如果在缴费截止日前缴纳了费用,那么该笔费用会同时显示在“应缴费信息”和“已缴费信息”中,且“应缴费信息”中的费用状态会显示为“费已足额”;待缴费截止日到期后,该笔费用会从“应缴费信息”中消失。

6.4 点击并打开“发文信息”页签,如下图所示:在此页签下,会显示官方下发的所有通知书,并以发文日按降序排列。

该页签便于查询者掌握本案的流程进展。

注意:

1。 目前专利证书下发和退信不会显示在本页签中,也即“专利证书”模块和“退信”模块查询不到有用信息;2。 复审/无效阶段的官方往来,除非复审/无效程序结束,否则复审/无效阶段的官方往来文件不会在此页签中显示。

另外,复审/无效阶段的通知书一般仅会显示受理通知书和最终的复审/无效决定书。

6.5 点击并打开“公布公告”页签,如下图所示:在本页签中,可查询到此案的公布/公告号及公布/公告日,以及事务公告(比如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

6.6 点击并打开“同族案件信息”,在其中基本查询不到有用信息。

专利申请查询案件状态注意事项 ① 答复官方/缴纳费用后,“审查信息”页签中的“案件状态”会延迟更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审查信息”页签中已显示有答复文件,“费用信息”页签已显示有缴纳的费用,只需静待状态更新即可。

② “审查信息”页签中的“案件状态”显示有待答复官文,但“审查信息”页签和“发文信息”页签中均未显示有新的官文。

在这种情况下,最多只需等待3个工作日,新的官文就会显示在这两个页签中,这与官方的系统更新频率有关。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申请人还是不放心专利/申请的相关状态,可拨打国家知识产权局咨询电话进行确认。

③ 对于复审/无效案件,在复审/无效程序结束前,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一般仅可以查看到“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状态,比如“等待合议组成立”、“合议组审查”,并不能看出是否有新的官文(例如复审通知书)下发。

因此,对于复审/无效案件,还需要拨打国家知识产权局咨询电话确定具体的案件进展。

④ 对于案件状态处于“等待实审提案”,且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文日起,超过18个月仍未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案件,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案件的代理机构提交意见陈述书,进行催审。

通常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下发“审查业务专用函”,告知案件正在排队等待审查中,但应该也是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醒审查员及时审查的作用。

⑤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中仅可查询已公布的发明以及已公告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案件状态。

对于未公布/未公告的案件,其处于保密状态,因此,申请人仍需咨询负责的代理机构查询案件状态。

以上简单介绍了中国专利申请案件状态查询办法和注意事项,希望以上所描述的内容能够对申请人,以及刚进入知识产权行业的流程人员在查询案件状态时有所帮助。

专利申请的主题名称,您写对了吗?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那么,主题名称作为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应当起到限定作用?对此,一般持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对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属于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之一,是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并具有限定作用。

第二:由于权利要求要求的主题名称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前序部分,是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虽为必要技术特征,但为现有技术,即权利人已认同其属于现有技术,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不应当予以考虑,不具有限定作用。

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考虑主题名称的实际限定作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是否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才被确定为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并具有限定作用。

如何判断是否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呢? 较为简单的判断方式:若主题名称中包含了发明点,可以直接认为主题名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虽然主题名称没有包含发明点,但需要该主题名称的内容与权利要求中其他技术特征组合之后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则可以认为主题名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若主题名称中仅仅描述了一种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则认为主题名称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案情介绍】 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于2005年7月7日申请、并于2007年4月4日获得“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的授权,专利号为ZL200510082911.4。

星河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6为其权利基础主张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生产的排水管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侵犯其专利权。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包括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其特征在于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管体的端部具有一个连接用的承插接头,承插接头的连接部具有密封胶或橡胶圈。

独立权利要求2为: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将挤出机与复合机头成直角布置,钢带从机头一端引入复合机头,并在机头内与塑料复合,经冷却、定型、牵引后成型为钢带增强塑料复合异型带材钢带;B、将异型带材运送到安装现场;C、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D、在排水管的端口设置塑料承插接头并将其熔焊连接形成连续的排水管道。

独立权利要求6为: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A、将钢带与塑料复合形成具有钢带加强肋的异型带材的复合装置;B、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缠绕装置;C、在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端口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

经比对,润德公司制造的涉案排水管具有如下技术特征: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

钢带上没有矩形或圆形的通孔,钢带两侧未见有明显纹路,有两组加强肋之间具有中间凸起,其他加强肋之间没有中间凸起,该截管材的端部没有承插接头,也没有密封胶或橡胶圈。

润德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方法及装置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润德公司制造的涉案排水管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和“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故润德公司制造的涉案排水管未落入星河公司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一审同时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将主题名称用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发明的主题或者发明创造的名称,对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

故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受权利要求1的限定,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同样不受权利要求1和2的限定。

经比对,润德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方法及装置分别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据此,判决:润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星河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宣判后,润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星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的理由为:润德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方法及装置未落入星河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二审认为,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要考虑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的限定作用,而主题名称作为前序部分的重要内容,是权利要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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