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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案案件之著录项目变更,专利还是技术秘密保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1:3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转案案件之著录项目变更 ,专利还是技术秘密保护?
专利转案案件之著录项目变更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6.7著录项目变更”中规定“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著录项目变更(以下简称”著变“)工作在专利申请流程中属于较为复杂的工作,其中,转案案件的著变工作尤为繁琐。
因此,笔者将转案案件的著变工作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对处理相关著变工作的流程人员有所帮助。
转案案件,是指涉及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案件。
转案案件可能仅涉及代理机构的变更,但在很多情况下,代理机构变更的同时还会伴随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人姓名等著录事项的变更。
在办理转案案件的著变前,应首先核实需变更案件是否为电子申请;若案件非电子申请,而是纸件申请,可以请求现代理机构将相关案件的申请方式变更为电子申请,如现代理机构不能配合将纸件申请变更为电子申请,则以下所述文件均需客户提供原件,著变项目变更的一切手续按照纸件标准进行提交。
如果案件为电子申请或者在现代理机构的协助下变更为电子申请,则可以请求客户按照下述的标准提供相关文件。
其中,下述需签署或盖章的文件的签署或盖章标准为: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即可; 中国内地的单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加盖公司的公章,同时可以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中国内地的个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即可,但需签署其中文汉字的姓名。
接下来,笔者将对转案案件的著变类型以及与其相关的官费和文件要求进行分类阐述。
一。仅变更代理机构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针对相关案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官费:CNY50 文件及标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针对相关案件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 官费:CNY50 文件其标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除委托声明电子件和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转让方A,受让方B)+代理机构变更 1。A转让给B 官费:CNY250 文件及标准:A和B共同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电子件;B签字或盖章的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2。A转让给A和B(A针对相关案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官费:CNY250 文件及标准:A和B共同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电子件;A和B分别签字或盖章的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3。A转让给A和B(A针对相关案件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 官费:CNY250 文件及标准:A和B共同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电子件;A签字或盖章的解除委托声明电子件;A和B分别签字或盖章的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其中,上述3种情况中,如果案件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且转让方A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B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上述规定处理。
三。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合并(A合并至B)+代理机构变更 官费:CNY250 文件及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合并的证明文件(如果涉及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外国、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公司,则此文件需要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B签字或盖章的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四。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名(A变名为A’)+代理机构变更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针对相关案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官费:CNY250 文件及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更名的证明文件(如果涉及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外国、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公司,则此文件需要在其注册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A’签字或盖章的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针对相关案件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 官费:CNY250 文件及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更名的证明文件(如果涉及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外国、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公司,则此文件需要在其注册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A’签字或盖章的解除委托声明电子件和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五。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址+代理机构变更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针对相关案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官费:CNY50 文件及标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针对相关案件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 官费:CNY50 文件及标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除委托声明电子件和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六。增加或减少发明人+代理机构变更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针对相关案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官费:CNY250 文件及标准:由增加或减少前所有发明人和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宣誓书扫描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针对相关案件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 官费:CNY250 文件及标准:由增加或减少前所有发明人和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宣誓书扫描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除委托声明电子件和总委托书原件或单独委托书电子件 以上为专利转案案件在转案过程中的一些常见的著变类型以及与其相关的官费和文件要求,著变流程人员在转案著变的实际工作中除上述情况外,可能还会遇到各种不同情况,著变流程人员应当在清楚上述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遇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处理转案案件的著录项目变更。
专利还是技术秘密保护?
众所周知,专利制度的核心是“公开换保护”,在法律层面要求专利权人通过对技术信息的公开,来换取回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应技术的专有使用权。
如果权利人不想付出对技术信息公开的代价,则不能获得专利权,但可以选择技术秘密的形式来保护。
同时,在专利文档公开之前,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信息也属于技术秘密的一部分,也可以用技术秘密来保护。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技术秘密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保护形式,下面就简单介绍下专利和技术秘密在保护技术上的优劣势及保护策略。
一、关于技术秘密 我国《民法典》第123条中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而在执行层面,行政法规中具体指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也就是本文中讨论的技术秘密,通常是指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
例如某种市售的中成药,仅注明主要成分,其具体配方及其制作过程未在药品上写明;某特种钢材虽然已经售卖给汽车制造厂商,但其组分和冶炼过程未公开,也无法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另外最广为人知的例子是可口可乐的配方,也是无法获得的。
以上这些都未公开且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都属于技术秘密。
二、技术秘密的特征 从技术秘密的概念可以确定,技术秘密具有四个特性,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首先,秘密性是指,技术秘密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也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其次,价值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效益或者竞争优势。
再次,实用性含义是指,技术秘密直接产生于工业实体或研究单位的生产、研发活动中。
最后,保密性是指,技术秘密所有人为防止信息泄露而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的保护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保密性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点之一,法院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认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体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记录载体加密、在载体上标有保密标识、签订保密协议等。
三、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异同 技术秘密与专利相比存在众多差异,有具有优势的特性,也有具有劣势的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秘密和专利最大的不同点是秘密性。
技术秘密的重点是“秘密”,即公众并不知悉具体的内容;而专利的主要特征是“公开换保护”,公开意味着公众能够获得其具体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式。
2。 另一个主要不同点是没有期限。
技术秘密没有特定的期限,只要不为公众所知,就可以一直获得保护;而专利的保护期限是法定的确定期限,例如多数国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都是二十年。
3。 在成本费用方面更为便宜。
一般而言,技术秘密保护的成本比较低,只要商业主体自行保密即可;专利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这些花费通常要大于技术秘密的保密花费。
4。 在保护上没有地域性。
技术秘密没有地域性,只要满足技术秘密的基本要求,在各国都可以主张权利;而专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相对独立,在某一国家获得专利权,并不能到其他国家主张权利。
5。 在保护力度方面有些不足。
技术秘密为权利人自行保密的信息,并未对公众开放,同时也缺少官方的审查和认证,所有权属及保护范围比较模糊,维权时会出现较多的争议点;而专利的保护力度要强于技术秘密的保护,特别是发明专利,在流程中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会出具官方的授权文书及公告文本,所有权属及保护范围比较清晰,维权过程中争议相对较少。
6。 不具有排他性。
技术秘密不是垄断权,没有排他性,不能对抗他人自行研发成果;而专利具有排他性,在一定期限内国家行政机构赋予专利权人垄断权,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允许,不得生产、销售及允诺销售相关产品。
四、专利保护还是技术秘密保护? 专利和技术秘密作为两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各有各的保护侧重点,权利人可以充分考虑自身的需求和目的,结合两者之间的特征和效力来制定保护策略。
在制定策略时,待保护的技术种类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假如技术的内容不容易被逆向工程且比较容易保密,则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无疑可以获得更长的保护期限和更大的收益。
但当前技术发展迅速,竞争对手逆向能力不断增强,保密的难度逐渐增加,被逆向的可能性不断提升,则选择专利保护的可靠性要高一些。
在法律层面,假如采取技术秘密保护技术,当技术泄露或者被竞争对手突破技术后,而且竞争对手还申请了专利,原有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反而可能成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被告,这种情况明显就得不偿失了。
东芝控告四台湾公司专利侵权
日本东芝公司3日宣布,已在台湾法院控告力晶科技、智旺科技、力积电子与瑄誉科技(C。T。C),指控四家台湾公司侵害东芝NAND快闪存储器专利。
力晶表示,目前已收到相关文件,快闪存储器相关业务占力晶业务比重低,对公司营运影响不大。
东芝目前要求新台币1亿元赔偿金,计划日后提高求偿金额。
东芝也寻求被告停止销售和制造被控侵权的产品。
东芝在1987年发明NAND快闪存储器,是目前全球主要制造商之一。
NAND快闪记忆芯片广泛用于智能机。
东芝3日发布新闻稿指出,已在台湾的智能财产法院提出告诉,控告力晶等四家公司侵害东芝台湾编号154717和I238412的NAND快闪存储器专利。
东芝也向法院声请禁止制造涉及侵权的NAND快闪记忆产品,包括料号A5U2GA31BTS-BC等,并且寻求赔偿金。
东芝指称,力晶和其它三家公司未取得授权,就使用东芝专利所涵盖的技术来供应NAND快闪记忆芯片。
东芝还说,先前已通知力晶,但都遭到置之不理,因此”除了诉诸法律行动别无他途"。
今年3月,东芝也对韩国的SK海力士公司提出告诉,指控这家韩国存储器芯片大厂疑似非法取得东芝的NAND快闪存储器技术,并寻求损害赔偿。
日本与韩国公司互控侵权的例子屡见不鲜,但东芝对力晶提起专利告诉倒是头一遭。
力晶指出,该公司于2006年向瑞萨买断AG-AND相关快闪存储器技术授权,并依此进一步自行开发技术,所以技术来源有所本,对自家的技术也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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