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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什么是专利导航?有哪些作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2:4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互联网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 ,什么是专利导航?有哪些作用? 。
互联网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商品,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服务,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的服务。
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是判断商标侵权与否的要件之一。
在实际案件中,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首先坚持 “避免混淆“的基本原则;其次,应当坚持主客观综合判断标准;最后,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但是在互联网创新的背景下,传统服务业与新兴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交叉日趋明显,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医疗”等。
在互联网助以实现产业跨界融合的同时,计算机相关产品或服务与传统产业发生关联的情况随之增多,使得部分商品或服务界定产生了不确定性。
在这种背景下,确定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的标准,成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结合“互联网+”新业态,以“滴滴打车”商标侵权案为例,分析讨论互联网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
案件背景 2022年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驰公司”)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商标侵权。
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申请注册第11122098号和第11122065号“嘀嘀”文字商标,均与2013年11月14日批准注册。
前者核定服务项目为38类,包括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电信信息;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
后者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
2012年7月31日,该公司申请注册第11282313号“滴滴”文字商标,于2014年2月28日批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内容基本同上。
争议焦点 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在其“滴滴打车”软件上标注“滴滴”字样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经营的“滴滴打车”软件的软件界面现在标注“滴滴”字样,与自身已核准注册的文字商标一致;其次,小桔公司的服务内容为整合司机和乘客的供需商务信息,通过软件管理,利用互联网图像传送和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信息的传递和发布,并通过支付平台完成交易,属于第35类商标中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以及第38类商标中的信息传递、计算机辅助信息、图像传送、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提供网络的电讯服务、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性质的内容。
因此,小桔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被告认为其服务性质不属于上述两类服务类别,应属于第39类运输类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运输信息和运输经纪服务。
“滴滴打车”确实利用了电信和移动互联网等通讯方式的便利,但是其只是物联网和电信服务的使用者而非提供者。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滴滴打车”的服务对象是乘客和司机,服务内容为借助移动互联网及软件客户端,采集乘客的乘车需求和司机可以就近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通过后台进行处理、选择、调度和对接,使司乘双方可以通过收集中的网络地图确认对方位置,通过收集电话联络及时完成服务。
起到方便乘客和司机,降低空驶率,提高出租车运营效率的作用。
第35类商标分类为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服务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提供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提供帮助,服务对象通常为商业企业,服务内容通常包括商业管理、营销方面的咨询、信息提供等。
睿驰公司列举“滴滴打车”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商业行为,或为小桔公司针对行业特点采用的经营手段,或为该公司对自身经营采取的正常管理方式,与该类商标针对的由服务企业对商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的帮助等内容并非同类。
第38类服务类别为电信,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设定范围和内容主要为直接向用户提供与电信相关的技术支持类服务。
该类别中所称提供电信服务需要建立大量基础设施,并取得行业许可证。
“滴滴打车”平台需要对信息进行处理后发送给目标人群,并为对接双方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便于相互联络。
上述行为与该商标类别中所称“电信服务”明显不同,并不直接提供源于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均与睿驰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睿驰公司称其商标涵盖的电信和商务两类商标特点,均非小桔公司服务的主要特征,而是运行方式以及商业性质的共性。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互联网+”背景下,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此类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不能将网络和通信服务的使用者与提供者混为一谈。
如仅因为产品或服务方式利用了计算机软件就据此认定两者存在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特定联系”,或因为产品或服务具有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属性就认定计算机软件与其类似,将导致通过计算机软件实现的所有服务全部纳入注册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商标权的权利边界被无限放大,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在北京市高院出台的《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第二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认定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应用软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应结合应用软件具体提供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进行确定,不应当然认定其与计算机软件商品或者互联网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也再一次肯定了在认定互联网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时,应考虑网络经济依托多项技术服务才能实现其商业正常运营的特性,明确区分了核心服务内容与外围或附加技术服务的差异,从产品或服务的核心内容入手,确定其所属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什么是专利导航?有哪些作用?
开展专利导航,可以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对产业运行决策及企业经营决策的引导作用,发挥专利制度对产业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提高产业创新效率和水平,防范和规避产业知识产权风险,强化产业/企业竞争力的专利支撑,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近年来,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指导并推广专利导航工作开展。
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手册》并牵头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在全国全面推广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印发,将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作为重要改革举措。
2022年6月,《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2)系列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那么,什么是专利导航,专利导航有哪几类呢? 国家标准《专利导航指南》中指出,专利导航是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
具体来说,专利导航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以及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等。
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根据不同需求对专利导航进一步细化。
以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为例,可划分为以区域布局为目标的专利导航和以区域创新质量评价为目标的专利导航。
以区域布局为目标的专利导航的分析方法主要源自于产业经济学,通过对区域科教资源、区域产业资源、区域专利资源进行静态和动态匹配分析,提供指导资源配置的建议。
以区域创新质量评价为目标的专利导航则采用创新投入和输出指标分析来评价区域创新质量,从而提出区域创新发展的建议。
而专利导航又有哪些作用呢? 以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为例,专利导航能够有力支撑区域产业创新发展决策,提高产业运行决策的科学化程度。
其主要表现在:(1)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布局更加科学、产业结构更加合理;(2)提高区域产业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人才、资本、创新主体等创新资源向适合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聚集;(3)增强区域产业竞争优势,形成创新与知识产权深度融合的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产业价值链的不断攀升。
深入分析专利信息,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可以在产业运行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引导作用。
通过专利制度对产业创新资源的配置,提高产业创新效率和水平,并能够防范和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此外,强化产业/企业竞争力的专利支撑,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由此可见,在实际应用中,一份完整的某领域专利导航报告,能够有力支撑管理机构对该行业进行精准决策,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推动行业的整体优化进程。
通过多角度信息深度融合,为区域、产业及企业提供科学化、精准性的支持。
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推动创新主体在人才、资本等方面向关键技术领域集聚,并形成知识产权深度融合的产业发展模式。
这样不仅有助于实现经济增长,而且还能使得创新与竞争力的相辅相成关系进一步加强,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什么是先用权抗辩?
发明专利名称:一种具有降压、降脂、定眩、定风作用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其用途。
申请日:2005年9月27日,授权日:2007年3月14日,专利权人:A公司。
A公司告B公司侵权其专利权。
B公司使用了先用权抗辩。
最高法院认为:B公司主张先用权抗辩的证据之一是2005年6月16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其出具的“强力定眩胶囊”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B公司申请药品注册时所报送的《“强力定眩胶囊”申报资料项目》资料,该资料的药学研究资料部分记载了“强力定眩胶囊”的处方、制备方法、用途。
B公司主张先用权抗辩的证据之二是江西省药检所《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及附件,该报告表及附件显示B公司于2005年3月13日、15日、17日分别生产了三批“强力定眩胶囊”样品供申请注册检验使用。
B公司主张先用权抗辩的证据之三是《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表明其在申请注册“强力定眩胶囊”时即具有“胶囊剂”生产线。
由此可见,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06年9月27日前,B公司已经完成了生产“强力定眩胶囊”的工艺文件和设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条件,应当认定B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为实施涉案专利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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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