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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撰写角度谈权利要求书的“清楚” ,商业方法类发明的创造性评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3:1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从专利撰写角度谈权利要求书的“清楚” ,商业方法类发明的创造性评价。
从专利撰写角度谈权利要求书的“清楚”
专利权人要想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需要通过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来确定。
基于权利要求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地位,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便成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而要完成一份完美的权利要求书是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的。
例如,可以从权利要求的侵权可视度、所涉及产品的市场信息以及所涉及技术的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但笔者在本文中并不对上述内容进行讨论,而是从权利要求的“清楚”这个角度作一些探讨。
因为,笔者认为,无论从哪种角度来撰写权利要求书,“清楚”是最根本的要求,只有保证“清楚”,权利要求才能准确地限定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样可以使得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合理主张,也能避免专利权人对权利的过度解释,获得与自己的方案不相对称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使得公众精确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或生产行为。
什么样的权利要求才算是清楚呢? 只要权利要求书中的逻辑是清楚的,则可以认定权利要求书是清楚的。
简单来说,逻辑是指思维的规律或规则,一份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过程体现了撰写人的思维规律。
一、法律层面规定的逻辑 该层面主要表现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例如: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地限定,而不能对其未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这样便牵扯到权利要求间的引用关系问题:例如出现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由于法律规定的逻辑比较明确,只要按照法律的相应规定执行即可,本文不作具体阐述,以下针对技术层面的逻辑进行详细阐述。
二、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表述要符合逻辑 权利要求是基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组合,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这些技术特征是否清楚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是否清楚,直接决定了该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虽然,我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用的是“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之间的折中原则,即法院在具体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
但是,由于一些国家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仍然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决定,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忠实、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是确定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
因此,企业考虑到后续海外专利布局的需要,应当尽量不要过度依赖于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尽量保证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
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1。文字表述要清楚、准确 文字表述要符合汉语语法意义上的清楚、准确:
(1)没有逻辑或语法上的毛病。
举个极端例子,例如大家一般都说“吃饭、喝水”,一般不说“喝饭、吃水”。
如果在法律文件中出现类似的词语,你就需要澄清一下,因为一般饭都是吃的,你突然说“喝饭”,那就需要解释一下如何“喝饭”、“喝饭”与“吃饭”的动作有什么区别。
因此,权利要求书中的语法是要准确的,避免给专利后续可能出现的审查、无效或侵权过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文字所表述的含义是唯一的,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或语义多重的词语。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例如“薄”“厚”“强”“弱”等含义不确定的词语,除非在该词语在特定技术领域有公认的确切含义。
(3)权利要求书中的词语符合本领域的自然规律,属于技术术语。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尤其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并不是文字游戏,还需要了解本领域的一些基本常识。
否则在后续审查过程或无效等过程中会存在漏洞。
专利代理人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分清技术术语和一般词语,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实际撰写当中,撰写人可能局限于交底书给定的环境,认为词语是清楚的,但是,交底书的撰写者往往仅是站在其所处的角度去撰写,并未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考虑,这时就需要和发明人进行充分沟通。
例如:专利号为01259123.8,发明名称为《泡轻瓷填料》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以下技术特征:
一种泡轻瓷填料,其特征在于:是采用特殊的葵花形、周圆六边带有多径的几何形状,每个填料孔沿半圆弧横亘一根加强径;六边的外缘均有30mm的外缘凸体,底部有六个隔离15mm的底凸体,泡轻瓷填料的块与块之间有60mm的定位距离。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周圆六边” 和“底凸体”,不是本领域的技术术语,例如对于“底凸体”,按照一般理解,该词语的含义是底部设置的凸体,但是,结合本申请的图1和图2可知,该结构是设置在填料的侧面,因此,合议组认为,上述技术特征不清楚,支持了无效请求人对该案的无效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并不是要求权利要求中的所有词语必须是技术术语,因为法院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采用了两种规则“一般含义”规则和“特殊含义优先”规则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其中,一般含义规则是指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并未发现对该词语的特别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其知识从一般含义上对该词语进行解释。
事实上,上面所举的例子是适用于一般含义规则的。
特殊含义优先规则是指,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了词语具有特殊含义,或者从专利申请文件中能够得出该词语具有特殊含义,则认为该词语的含义为特殊含义。
例如, 在撰写过程中遇到“代码中的方法”这样一个例子;对于“方法”,一般性定义为为获得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或行为方式,但很明显上述“方法” 并不适用于一般含义规则,实际上,其含义可以解释为一种子程序,即需要采用特殊含义优先原则对上述词语进行解释限定。
2。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之间要符合逻辑 权利要求中除了技术特征本身要清楚之外,还要求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是清楚的,有逻辑的,这样才能保证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
例如:一种媒体协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终端向第二终端发送请求消息; 所述第一终端接收第二终端生成的媒体能力信息。
不难看出,这个权利要求中两个步骤之间是没有联系的,不知道发送请求消息和接收媒体能力信息之间是什么关系,实际上,这两个步骤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第二终端在接收到请求消息后,响应于该请求消息发送媒体能力信息。
如果将第二步修改为:所述第一终端接收第二终端根据所述请求消息反馈的媒体能力信息。
这样,第一步和第二步之间的逻辑关系就很明确了。
3。位于不同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要符合逻辑 从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3款可以看出,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是对其引用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此处的“进一步限定”包括但不限于:对所引用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限定(例如对所引用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进行下位限定,组件是金属制成的,金属是铁)、补充扩展(所引用权利要求中除了包括A之外,还包括B,并且A和B是可以共存的)。
关于这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是“进一步限定”,而非替代方案(即进一步限定的方案和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方案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举个例子:
例1:
(1)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通过A手段实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通过B手段实现。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方案,这样势必会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采用权利要求1中的手段还是采用权利要求2中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2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例2:
(1)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允许执行A手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禁止执行A手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之间是两个矛盾的方案,这样势必会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本专利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例2的权利要求1和2之间同样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4。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所体现的技术手段符合自然规律有时发明人在撰写交底书时会出现一些影响对方案理解的笔误,这时,便要求撰写人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予以判断,不能局限于交底书中的描述。
曾经在一篇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中见到过以下的描述:在关机后,终端加载更新数据。
很明显,这句话是不合常理的,众所周知,关机的一般定义是,系统关闭所有运行的成型,以及关闭电源;关机后,终端是不能进行任何动作的。
而事实上,上述“在关机后”的含义应当是在关机过程中(至少并未断电)进行更新。
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站在一个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去撰写和检查,这样才能避免上述问题,撰写出清楚的权利要求。
以上仅是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过程中的“清楚”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由上面分析可知,要撰写一份清楚的权利要求书需要从多个角度去考虑,包括语言学表述上的逻辑,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问题等。
撰写人在撰写过程中要反复推敲每个词语或每条语句的,才可能撰写出一份清楚的权利要求书。
商业方法类发明的创造性评价
基本概念 (一)商业方法类发明 商业方法是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
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案件简介 专利号:ZL202280000024。X发明名称: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专利权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无效请求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审查结论:维持有效案件意义:本案是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的典型案例,决定强调,在评价商业方法类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需考虑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的相互作用。
案件解读(一)无效理由(仅以关于权利要求1的一个主要无效理由举例说明)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相对于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2542499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特征对比 权利要求1(红色加粗部分被证据1公开)证据1 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 一种租还公共自行车控制方法 移动终端接收第一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移动终端接收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 步骤101:租赁人到服务点开通此项业务,登记的必要信息和辅助信息自动上传到公共自行车控制中心(相当于云端服务器) 步骤102:租赁人到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查看到有可以用手机(相当于移动终端)租用的公共自行车,公共自行车的架上有该自行车的ID,租赁人用手机发一条申请信息到公共自行车控制中心,申请信息的内容为:站点ID(相当于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自行车ID(相当于可供租借的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 步骤103:自行车控制中心的服务器收到申请信息,控制中心核对该信息的合法性,包括发信息手机的合法性、站点ID及自行车ID的合法性; 移动终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云端服务器判断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的用户是否有租借移动电源的权限;如果有权限,则云端服务器对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移动电源的数量进行核对,如果移动电源租借终端有库存,则由云端服务器向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传出移动电源,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携带了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 移动终端接收云端服务器发送的处理结果; 移动终端提示处理结果; 云端服务器向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具体包括:
云端服务器根据预先存储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的所有移动电源的状态信息生成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携带可供租借的移动电源的身份识别号码; 云端服务器向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
步骤104:自行车控制中心的中央控制器根据站点ID号,给该站点的站点控制器(相当于租借终端)发送自行车租用命令,该租用命令包含租用自行车的ID号 (三)合议组决定 合议组认为,权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本专利中,租借的物品是移动电源,而在证据1中为公共自行车;(2)权1中的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根据预先存储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的所有移动电源的状态信息生成,并且云端服务器会对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移动电源的数量进行核对,如果移动电源租借终端有库存,则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传出移动电源;(3)移动终端接收云端服务器发送的处理结果,移动终端提示处理结果。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移动电源的租借。
在证据1公开的自行车租还方法中,通过发送含有“站点ID+自行车ID”的指令,在手机、自行车租赁站点、自行车控制中心的服务器之间完成自行车的租用,尽管证据1的技术架构与权1中的移动终端、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云端服务器组成的技术架构类似,但二者的应用场景差异较大。
证据1中的自行车租借过程是在租赁人能够观察到被租物品的情况下完成的。
这不同于权1中的移动电源租借。
在权1中,用户租用的移动电源是在云端服务器的控制(包括云端服务器核对移动电源的相应状态信息)下得到的。
也就是说用户租借移动电源时并不知晓被租电源的情况,要被租借的移动电源完全由权1中的移动终端、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云端服务器组成的技术架构进行判断、选择和提供。
即,权1和证据1二者中的处理过程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在证据1公开的自行车租还方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无法实现适当的移动电源的租借。
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从专利视角看中科院如何为冬奥冰雪助力
作为冬奥会比赛场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冰雪质量对于赛道舒适度的影响至关重要。
尽管国际上人造雪技术已经成熟,但对于冰雪科研起步较晚的我国来说,面临的困难较大。
一、人工造雪形成机理 人工造雪是指在一定气象条件下,将微细的水滴喷射到冷空气中,实现由水滴到雪花的转变。
通常情况下,理想的液滴大小介于200~700μm,这样的液滴在15s之内即可凝结。
“雪炮”式造雪机是目前常用的造雪设备,它利用高压空气将水流打碎成细密的雾状。
二、中科院造雪团队 中科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中科院南京光学技术研究所是中科院造雪团队的代表力量。
其中,中科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从2022年起组建了技术攻关团队,在秦大河院士和王飞腾研究员的带领下,承担了“科技冬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赛事用雪保障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项目,并且相关成果入选中科院2022年度科技创新亮点成果。
三、西北研究院技术研究覆盖全面 西北研究院所涉及的研究覆盖全面,在造雪、储雪、赛道保障以及雪质检测等诸多方面开展研究。
尤其是,在雪质检测方面,对雪密度仪、雪粒径仪以及雪特性分析仪的研发实现了技术上的突破。
而在储雪方面,通过技术开发实现了雪资源的高效利用;此外在赛道方面,对其制造、监测和评估等也开展了深入的研究。
四、雪质检测 在雪质检测方面,西北研究院提出了一种雪层温度和冰雪密度的测量方法和装置(CN111965069A),该装置可以有效地避免雪冰在提取过程中由于受力不均匀而产生的形变或者是内部结构的损坏。
雪冰密度检测装置包括硬质雪冰采集组件钻身1和钻刀3,称重组件为类似计量称的组件2,钻刀3在钻身1的旋转运动带动下,带有若干刀齿32且开口朝外的桶状结构钻刀3,可以方便地切割进入需要检测的雪层,而不会使得雪层变形或损坏。
之后,称重组件2通过挂钩21勾住钻刀3,也不会对钻刀3中的冰雪产生影响,进而实现准确测量雪质的目的。
另外,西北研究院提出了一种雪层温度测量辅助器具,通过辅助尺本体3和刻度线6配合设置,方便对不同深度的雪层进行温度测量(CN212082633U)。
辅助尺本体3利用金属棒穿过固定孔7来固定在雪层中,温度探头放置在用防滑夹4固定在尺本体3的探头稳固套1中,防滑夹4在尺本体3上的位置与刻度线6相对应,这样方便读取不同探头对应的不同深度的温度。
五、赛道保障 在赛道建设方面,西北研究院提出了造雪模块系统,通过各自模块化的设置,改善建立于不同项目地的造雪模块系统的适应性,提高了建模效率(CN113280546A)。
造雪模块系统分为水处理模块、输送模块、造雪模块和控制模块,各个模块可根据建造场地的海拔、水质等因素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的场地要求,这其中的控制模块是关键。
针对在未进行造雪工作时造雪系统地表铺设管线的出水口易被冻坏的问题,西北研究院提出了一种出水口回流结构(CN214701367U)。
该出水口增设了分流管130,其一端与出水管120连通,另一端与主水管110连通。
当不需要出水管120出水时,关闭阀门121,水流入出水管120后进入分流管130流回主水管110,这使得出水管120内的水保持不断流动的状态,进而改善了出水管内的水流状态,避免了由于停止流动而产生的出水管冻结,小改进解决了大问题。
六、储雪 在储雪方面,西北研究院针对储雪方法和设备开展研究,2022年王飞腾团队对储雪效果进行验证,60%以上的雪被储存下来。
为降低雪堆的温度波动,西北研究院提出了一种由真空隔热板建造的储雪仓(CN111188521A)。
真空隔热板包括低导热保温板、包裹在低导热保温板外的硅酸铝纤维毡以及套设在低导热保温板与硅酸铝纤维毡构成的板体外的高阻隔真空袋,并在储雪仓的开口通过防水隔热布拉链件进行连接,实现了与外界环境的隔离。
考虑到储雪大小和形状对储雪效果的影响,西北研究院开发了便于堆雪、易调控的实验装置(CN111229334A)。
通过PLC控制器启动滑块,推动底板12带动堆雪容器19移动,完成实验室外装雪;并通过PLC控制器启动真空泵,启动智能温湿度调控系统,减小温湿度变化对储雪的影响;最后,通过电动伸缩杆17使得支撑板14下降,与称重装置完全接触后进行称重,保障了称重的准确性。
此外,西北研究院还针对储雪运输装置、滑雪场雪堆太阳辐射获取等提出了多项改进方案,其研究范围较广,可以说是覆盖了储雪、雪质检测的各个方面,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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