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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审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介绍,传统行业的新玩法:烟草产品电子化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4:4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优先审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介绍,传统行业的新玩法:烟草产品电子化介绍。
优先审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介绍
一直以来,能够快速获得专利权并行使专利权是所有申请人以及发明人所期望的。
在日常操作中,申请人会通过提前公开专利申请或提出PPH申请等方式加快案件的审查进程。
自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76号局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来,申请人便多了一种能够使专利申请快速地进行审查的方式。
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可以看出,对于实审阶段的发明案件,该办法更是将通常需要在2-3年才能结束的审查周期缩短到了1年的时间。
然而,在享受优先审查带给申请人的利好的同时,申请人也应该考虑到优先审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1、可能丧失主动修改的机会 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发明申请需要在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案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以及“实审缴费收据”。
因此,发明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只能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后提出。
众所周知,在进入实质审查之后的三个月内,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进行主动修改。
然而,由于在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后,2-4周内就可能得到案件予以进行优先审查的通知书,并且进入优先审查程序后,申请将在45天内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因此,如果申请人在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后希望进行主动修改,则可能会因违反《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丧失已经获得的优先审查的资格。
而当申请人想保留优先审查的资格的情况下,则会完全丧失进实审主动修改的机会。
因此,在申请人希望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同时又希望对案件进行主动修改的情况下,建议申请人可先提出主动修改,然后再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2、OA的答复准备时间缩短 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
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对于申请人而言,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专利申请文件做出适当修改或者做出充分且适当的争辩,对于专利授权而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在进行优先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被大大缩短。
针对发明类案件,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下发之后必须在发文日起2个月内进行答复,这与普通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15天加4个月的答复时间相比,申请人少了一半的时间进行准备。
因此,建议申请人针对优先审查案件,合理安排时间,在答复期限内做出最佳的策略选择以及准备出最充分的答复意见。
针对一些化学类案件,2022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新增第3.5节关于补交实验数据的规定,其中规定了:
“对于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化学类案件的申请人希望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针对审查员检索出的对比文件补充比较性实验数据,那么对于复杂的实验而言,两个月的答复时间显然不足以完成实验。
因此,在提出优先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该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例如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等),以做出合理的规划。
比如,对于化学、生物领域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基于自身条件,提前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基于检索结果提前准备比较性实验数据,以备答复审查意见时使用。
3、可能加速案件的驳回 由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了发明案件需要在一年内结案,因此如果审查员在发出多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仍认为该申请不具备授权条件,通常会直接驳回案件以保证在一年的时间内结案。
而对于非优先审查的普通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结案时间限制,审查员会有更充裕的时间通过多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电话沟通的形式与申请人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给申请人更长的时间予以考虑和修改。
因此,相比于一般申请,对于优先审查案件而言,申请人对于答复策略的选择尤应谨慎。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做出充分的论述或恰当的修改使得申请文件可授权,则审查员很可能会限于结案时长而驳回申请。
对于一些申请人希望长时间保持案件存活,并在一个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提出分案的形式以保护最合适的权利范围或最大化权利范围的情况,采用优先审查的方式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传统行业的新玩法:烟草产品电子化
仅仅在近几年,众多司空见惯的生活用品开始急剧变化——变得越来越像电子产品。
比如说手机,突然变得“只剩下一块屏幕”了;还有汽车,众多电动汽车纷纷出现暂且不表,新出厂的燃油车型号,也恨不得中控全都变成屏幕。
当然,这些行业都不够“传统”。
从法国人制造世界上第一辆蒸汽驱动三轮车起算,汽车行业也才“短短”252年的历史,与人类的吸烟史相比,那可真是襁褓中的婴儿。
埃及考古学家认为,埃及人民在4000年前就开始使用烟斗吸烟了;现在全球烟民普遍使用的卷烟产品,也早早的诞生于16世纪初的美洲。
可就在最近几年,卷烟产品也开始变得有“电子味儿“了。
加热不燃烧产品是近几年受到广泛关注的一种新型烟草产品,在吸烟过程中不需要打火机点火,而是使用加热器“烘烤”烟支,就好像把一半卷烟放到了烤箱里。
但实际上没有这么简单,加热不燃烧产品使用的烟支里面的烟草材料、结构设计都要与加热器相配合,都需要重新研发,如果把传统的香烟放到这个加热器里,出来的味道就不怎么好。
研究显示,这种加热不燃烧烟草产品所产生的有害物质更少、散发的异味更少,而且没有明火、没有烟灰,不仅对用户有吸引力,对用户身边的朋友也十分友好。
那么这种新型烟草产品可以替代传统卷烟了吗? 肯定还不能,现在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传统卷烟还是市场上的巨无霸,牢牢把持着绝大多数市场份额。
但最近几年,各大烟草公司开始着力推广新型烟草产品,投入的资源也日益增多。
我们选取了菲莫国际、日本烟草和英美烟草三个国际烟草企业作为代表,初步统计了其在加热不燃烧领域的专利公开量变化趋势,可以看出,加热不燃烧技术相关专利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烟草产品的电子化趋势已经比较明显。
但是,只是多了这个加热器的话,感觉还没有那么“电子”,与手机、电脑什么的相比,在“电子味儿”上还有一定距离。
不要着急,我们看一下近期推出的加热不燃烧新产品的主要特点。
代表产品的最新型号相较于前代产品的提升 菲莫国际的IQOS 3 duo 快充+续航提升 日本烟草的Ploom S 2.0 快充+续航提升+峰值性能增强 英美烟草的Glo pro 增加“性能模式”,预热时间缩短 怎么样,是不是有手机新品发布会的感觉? 加热不燃烧产品已经开始利用消费电子市场的技术红利,从控制技术、电源技术等方面进行改进,提升消费者的使用体验。
从我们对于烟企的专利技术分析中也可以窥得这种趋势。
我们检索了上述三家代表烟企的加热不燃烧技术相关专利,并且筛选出与控制技术、电源技术等“电子化”领域密切相关的专利,这部分专利在近期的增长幅度更加巨大,在整个加热不燃烧技术中的占比稳定提高。
被告如何巧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化解专利诉讼风险?
2022年新修改的《专利法》在第六十六条作出如下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知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此次修法将之前的只有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增加至被控侵权人也可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可见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地位在提升,同时也赋予被控侵权人一把可以化解专利侵权诉讼的钥匙。
专利权评价报告从专利审查原理上讲,其目的是弥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经过形式审查未经过实质审查就授权,导致的专利权可能不稳定的缺陷。
这样的制度设计在总体上可以平衡前期授权时缩减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与后期实现专利权价值时确保权利基础稳定之间的关系。
所以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对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再回头实质审查一次。
而且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评价的内容几乎涵盖了所有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条款,是名副其实的实质审查。
根据上述专利法的最新规定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制度原理,如果在一起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幸作为了被告,也切莫惊慌。
要第一时间冷静分析案情。
其中有两个重要分析点,一个是看原告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定,另一个看自己的产品是否真的侵权。
那么,如何审查原告的权利基础是否稳定? 首先就是审查原告是否向法院提交了专利权评价报告。
如果未提交,要第一时间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平台查看原告是否已经申请出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可能原告已经申请出具了只是由于结果是负面的,其未向法院提交。
此时,作为被告可以向法院请求责令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以证明原告的权利基础不稳定从而为后续的胜诉奠定重要基础。
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请求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便是“案件审理需要”的一种情况。
如果经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平台查看,原告确未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被告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在得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是负面结果之后,被告应当尽快将其提交法院,同样可以为后续的胜诉奠定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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