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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知识产权保护讲解,印度专利法修改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6:3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南非知识产权保护讲解,印度专利法修改讲解 。
南非知识产权保护讲解
南非知识产权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南非作为金砖五国的成员之一,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越来越成为中国企业的目标市场。
南非作为英殖民地,其最早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案可以追溯至1860的开普专利法(The Cape Patents Act of 1860),其采用英国的专利概念,“专利”是指“新的制造方法”。
1910年南非独立之后,其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案可以追溯至1916年制定的《专利、设计、商标和版权法》(Patents, Designs, Trade Marks and Copyright Act, 1916) 。
1947年12月1日,南非加入巴黎公约。
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历经多次修改,目前南非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日渐完善,现行的主要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包括:(1)1978年第57号《专利法》(Patents Act, No。 57 of 1978)(下载请点击链接);(2)1993年第195号《工业品外观设计法》(Designs Act, 1993 (Act 195 of 1993))(下载请点击链接);(3)1993年第194号《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3 (Act 194 of 1993))(下载请点击链接);(4)1978年第98号《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78 (Act 98 of 1978))(下载请点击链接);(5)1997年第37号《反假冒商品法》(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下载请点击链接)。
2013年12月10日,由总统雅各布·祖马(Jacob Zuma)签署后,最新颁布了《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13》(2013年第28号法)(该法案应于总统指定日期生效)(下载请点击链接;详情参见链接),该法案在南非确立了土著知识保护机制,以专门的知识产权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
该法分别对表演者保护法1967(1967年第11号);版权法1978(1978年第98号);商标法1993(1993年第194号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1993年第195号法)进行了修改。
南非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发展如下: 专利制度 专利法的建立及发展南非政府于1978年颁布了《专利法》(Patents Act, No。 57 of 1978)。
自1979年1月1日生效之后,该法案已经历多达十几次的修改,以下列出几次重要修改:1988年,修改的专利法(Patents Amendment Act No。 76 of 1988)包括以下内容:(1)删除专利续展费的不确定性;(2)明确优先权的相关事项;(3)在专利代理人和客户之间的权责;(4)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评估;(5)纳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条款,对专利法进行适应性修改。
(详情参见链接)1997年,南非对现行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进行了重大修改,颁布《知识产权法修正案》(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mendment Act, No。 38 of 1997),在《专利法》中增加一章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专门规定;2008年,根据第71号《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8 (Act No。 71 of 2008))对于专利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详情参见链接),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
为与新《公司法》相适应,同时也修改了《版权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和《电影作品版权注册法》。
外观设计法制度 外观设计的建立及发展现行的外观设计法的规范性文件是1993年第195号《工业品外观设计法》(Designs Act, 1993 (Act 195 of 1993) )(下载请点击链接),于1993年12月22日制定,1995年5月1日生效,其规定,具有美感或功能性的外观设计可被授予外观设计的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经历的几次主要修改如下:1997年,根据第38号《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改;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知识产权监管机构,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相关内容。
(详情参见链接)2008年,根据第71号《公司法》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进行了适应性修改;2013年,根据《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13》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对传统外观设计进行认定和保护的条件。
版权制度 版权的建立及发展现行的版权法的规范性文件是1978年第98号《版权法》(Copyright Act, 1978 (Act 98 of 1978) )(下载请点击链接),于1978年6月20日制定,1979年1月1日生效,其规定了版权保护的范围和措施,受保护的作品包括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电影、音像、广播、节目、出版版本和计算机程序。
《版权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经历的主要修改包括:1997年,根据第38号《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对《版权法》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2002年,根据《版权法修正案》(Copyright Amendment Act No。 9 of 2002)对《版权法》进行了修改,涉及:(1)对计算机程序版权保护范围的扩展;(2)电影作品版权保护术语的调整;(3)调整法律以适应技术进步和以电子和数码方式存储的作品;(4)修改“电影”,“记录”和“录音制品”的定义,以及对作品必须储存于物质载体才能受版权保护的要求;2013年,根据《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13》对《版权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对传统作品进行认定和保护的条件;建立国家传统知识委员会;建立国家传统知识信托基金;建立传统知识和作品国家数据库。
商标 商标的建立及发展现行的商品法的规范性文件是1993年第194号《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3 (Act 194 of 1993)),于1993年12月22日制定,1995年5月1日生效 ,其对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做出了规定。
该法案明确在南非允许地理标志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形式被注册和保护。
本法进一步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商标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经历的主要修改包括:1997年,根据第38号《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以使其符合TRIPS协议以及巴黎公约的规定。
2013年,根据《知识产权法修正案2013》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对传统知识和表达的认定,商标注册和记录等。
南非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有哪些? 南非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利南非《专利法》规定了所保护的专利类型仅为发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法》中规定,对于具有创造性且可用于或适用于贸易、工业或农业的发明可授予专利。
外观设计南非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规定了所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类型,将外观设计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1)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aesthetic design),是指对物品的图案、形状、构造、装饰、或者对于以上两种或者更多种的结合的改进,上述改进具有可通过眼睛进行判断的特征,与该物品的美学品味高低无关;(2)功能性外观设计(functional design),是指对物品的图案、形状、构造、或装饰、或者以上两种或者更多种的结合的改进,并且上述改进对于该物品具有该功能是必需的,集成电路拓扑图和掩膜作品属于功能性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分别为:(1)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为15年,(2)功能性外观设计为10年,自其注册日或发布日期,以在先日期为准。
版权南非的《版权法》规定了版权保护的范围和措施,受保护的作品包括原创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电影、音像、广播、节目、出版版本和计算机程序。
版权的保护期限分别为:(1)对于除照片之外的文学或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作者生前和逝世后五十年;(2)电影、照片、计算机程序、音像、录音制品、广播等作品自制作后公众可获得或首次公开之日起五十年。
商标南非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保护的范围,商标是指用来将某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是任何能够利用图形化表示的符号,包括装置、名称、签名、单词、字母、数字、形状、结构、图案、装饰、颜色或用于货物的容器、或上述的任意组合。
在南非,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可以无限次续展。
南非的主要知识产权法源有哪些? 南非宪法是国家法律的最高准则。
南非的主要法源是罗马-荷兰商业法和个人的法律与英国普通法。
在19世纪,其法律遵循英国法律,既包括普通法,又包括成文法。
自1910年,伴随统一,南非有了自己议会,其通过了针对南非自己国家的法律。
南非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案可以追溯至1916年制定的《专利、设计、商标和版权法》(Patents, Designs, Trade Marks and Copyright Act, 1916) ,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目前南非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日渐完善。
目前,在南非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三类:法律;实施细则或条例;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及协定等。
南非的知识产权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参加的与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条约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南非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怎样的? 行政确权南非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Compan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ssion, CIPC)是南非知识产权注册及管理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负责:·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及相关工作;· 商标申请的受理、注册、核准登记;· 外观设计的受理、登记等工作。
该委员会是由公司和知识产权执行局(Office of Compan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OCIPE)、公司和知识产权注册局(Companie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stration Office, CIPRO)这两个机构于2011 年5月1 日合并而成。
(详情请参见链接)该委员会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管辖权。
专利局下设于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CIPC),负责注册和管理专利注册文件,且对外公开或发布专利注册情况。
商标局 下设于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 负责商标注册和文件的管理工作、且对外公开或发布商标注册情况。
外观设计局 下设于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 负责外观设计的注册和文件的管理工作、且对外公开或发布外观设计的注册情况。
司法体系 南非法院共分四级:宪法法院、最高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除此体系之外,还有专门审理黑人之间诉讼的黑人司法机关,例如酋长法院。
(详情请点击链接) (1)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是一切宪法问题包括解释、保护和实施宪法的最高和终审法院; (2)最高上诉法院,是除宪法事务普通法院体系内的最高司法机构,管辖除宪法问题外的任何上诉案件,是所有下级法院的上诉法院; (3)高等法院(High Courts) ,主要审判其管辖范围内标的在10万兰特以上的民事案件以及性质严重、下级法院无权管辖的刑事案件。
除法律规定的以外,高等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没有限制。
对基于任何法律所产生的争议具有无限制的初审管辖权,高等法院也是所在地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对地区法院裁决的案件有复审权; (4)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主要审理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外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地方法院分为两种:区域法院(Regional Court)和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 · 区域法院也可以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审理的民事纠纷最主要的是标的在10万~30万兰特的民事案件及离婚案件; · 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
地区法院是南非的基层法院。
所有对地方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案件可都上诉到高等法院。
对高等法院裁判不服的案件,则上诉或申诉到最高上诉法院。
超过地方法院受理标的额的民事案件则由高等法院直接受理。
(5)酋长法院 这是南非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
该法庭实施固有习惯法,一个受到委任的黑人酋长或其代理人可以根据固有习惯法在其管辖区域内审理黑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但酋长法庭的审判结果不影响其他适格法院对案件的审判。
行政执法在南非,《反假冒商品法》(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下载请点击链接)中规定了,警察有权对于涉嫌假冒的商品的制造等行为采取合理行动予以终止,可以查封、扣押涉嫌假冒商标等的货物等。
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及程序 (1)专利专利委员会(Commissioner of Patents):由南非德兰士瓦省的高等法院(Transvaal Provincial Division)首席法官委派该院的一个或多个法官或代理法官形成专利委员会。
根据《专利法》的明确规定,只有专利委员会法院(Court of the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是专利诉讼的一审法院,其地位相当于高级法院分院。
专利委员会负责审理专利侵权及专利无效案件,对专利委员会的裁决可以上诉至德兰士瓦省的高等法院或者直接上诉至最高上诉法院。
(2)版权委派至专利委员会的法官或代理法官也会组成版权法庭 (copyright tribunal)来行使审判权。
根据《版权法》,版权法庭法官的审判权相当于高等法院法官的审判权,对于版权法庭的裁决,可直接上诉到最高上诉法院。
版权法庭主要审理的是许可双方之间的案件,包括:许可机构之间的纠纷、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纠纷以及代理机构之间的纠纷、或者是有关许可方案的法庭指导等。
(3)商标· 根据南非《商标法》,商标局可以管辖的案件包括:注册商标异议、修改注册簿、在特定条件下移除或改变商标注册以及商标的不使用撤销。
商标局长享有的审判权同德兰士瓦省高等法院法官的审判权。
对商标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德兰士瓦省高等法院上诉。
·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诉讼案件应递交至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判;商标权利人可通过商标申诉(又称动议程序,motion proceedings)或者商标诉讼(审判程序,trial proceedings)要求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审判。
商标申诉与商标诉讼程序的区别在于:第一,获得的侵权救济不同,在申诉程序中,当事人只能获得禁令救济与上交侵权产品的救济,不能获得损害赔偿的救济;在诉讼程序中,则上述三种救济都可能获得;第二,审判周期不同,申诉程序的结案时间较诉讼程序更快捷。
南非的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专利在南非,专利申请的类型仅限于发明,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
南非对专利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采用实质审查制度,注册人员并不判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也不对范围过于宽泛的专利申请限制其保护范围 。
申请人有责任保证专利的有效性,如果需要,申请人可以请求国际检索。
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 专利申请流程: (1) 提交途径申请人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以及直接向南非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CIPC)递交申请三种途径提交南非专利申请。
(2) 专利申请流程简介· 期限:PCT方式进入期限为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1个月,巴黎公约途径进入的期限为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12个月。
· 提交文件必要的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果有)。
英译文: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南非国家阶段手续当日提交申请文件的英译文文本,或者在进入日起6个月内补交,不可延期,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如有19条修改必须提交相应的英译文。
签署文件:需要原件,无需公正认证,可在进入日起6个月内补交(无官费),超出6个月可提延期,有延期官费。
备注:南非的专利申请提交后不会立即给予申请号,一般会在1-2周左右给予申请号。
· 形式审查及接受(Acceptance)南非官方要求申请人在进入日起的12个月内提交所有必要文件,以满足形式上的要求。
因南非官方对于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文件满足官方形式要求后即可授权。
如果所需文件全部提交并满足形式要求,则官方可能在申请提交后的几个月内下发接受通知。
· 主动修改及延迟接受(Delay Acceptance)申请人可在专利申请授权前或授权后修改申请文件。
因授权后修改文件有诸多限制和弊端,一般南非律师都建议申请人在授权前进行主动修改。
为了使申请人在授权前有更充足的时间准备主动修改,南非律师在申请提交同时可以提出延迟接受的请求。
延迟请求提出后,接受日可延迟到申请进入日后的1年内。
因此,申请人可在延迟接受日前,根据在先技术和检索报告中的意见对权利要求提出主动修改请求(可在说明书记载范围内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同时,因官方不进行实质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交主动修改时,必须提供修改的原因和依据(包括任何在先技术的参考文献资料)。
· 授权公布一旦专利申请被接受,需要在接受日起三个月内在专利期刊上安排公布。
期刊上公布的日期被认为是专利的授权日。
· 年费按照相关规定,自提交完整的专利申请后第三年起必须每年缴纳续展费,否则专利权将会失效。
· 关于主动修改南非法律对于授权前的专利申请,授权后的专利,以及专利后续法律诉讼程序的主动修改都有明确的规定。
不同阶段的修改程序各不相同。
1。是否有义务修改专利申请或专利?南非专利申请在授权前不对其专利性进行审查,但第三方可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专利提出撤销(revocation)请求,因此,虽然主动修改不是必须的,但申请人可利用修改程序使得专利的稳定性得以提升。
2。何时请求修改?专利申请授权前修改说明书(包括权利要求书)要比授权后享有更大的自由。
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授权前仔细审核申请文件以决定是否有必要提出修改,申请人需要考虑由于在先技术的存在而导致说明书中任何权利要求被撤销的可能性。
然而,在专利实践中发现,经常是专利权所有人一旦意识到有人成为侵权者时才考虑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因为授权后的专利修改需要在期刊上进行两个月的异议公布,所以专利权所有人需要一段时间后才能获得专利的有效状态,这样会延迟对侵权者采取行动。
一般来讲,如果存在任何无效的权利要求,南非律师建议尽早而非尽晚地修改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以预先阻止上述不利情况的发生。
总之,授权前主动修改只要官方审查即可;授权后主动修改需要一段时间的异议期,而且可能会被第三方攻击。
专利需要满足的实质性条款虽然南非对于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对专利申请的实质性授权条款仍然具有相应的法律要求,如果专利申请无法满足实质性授权条款的相关规定,则这些实质性授权条款将成为日后撤销专利的理由:(1) 违反社会道德根据南非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鼓励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2) 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但不限于:科学发现、科学原理、数学方法、文学作品、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游戏、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信息展示方法、植物及动物新品种以及制备植物或动物新品种的生物学方法等都不属于可被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 不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根据南非《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人之前以书面、口头、使用或者其他可被公众获知的途径而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
当然,与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相同,抵触申请同样可用于评判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4) 不满足创造性的相关要求一项发明,不但要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同时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该发明创造不能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同样不能授予专利权。
(5) 如出现以下情况,则该专利申请将直接被驳回:明显违反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将不被授予专利权;违反社会道德的发明创造,将不被授予专利权;如果该发明创造涉及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不被授予专利权,除非该发明创造的说明书或其他证据可证明该发明创造的合法性。
例如,对于涉及核能源、核材料以及其他《核能源法》禁止的其他材料不被授予专利权。
商标在南非,申请注册商标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由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下设的商标注册机构进行审查。
注册机构考虑申请的可注册性及与在先申请或注册的近似性。
注册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接受、驳回或者设定限制条件。
一旦接受,商标注册进入第二个阶段。
第二阶段,是公告注册申请并接受异议阶段。
相关方可自公告日起3个月内提起异议。
如果没有异议,则申请即可注册。
目前,从申请到注册的整个过程大约需要3年。
自申请之日起,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10年,没有次数限制。
另外,南非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因此,可以先在南非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后在第一次提交申请后六个月内可以要求在其他公约成员国享有优先权,反之亦然。
《商标法》中还规定了不可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的构成要素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显著性,即完全是通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或者是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用途等产生虚假印象的标记;与一个依据国际条约已经驰名的外国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包括南非国旗和徽记;南非法律禁止使用的其他标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与一个已经先在南非境内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与一个在南非已享有声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等等。
版权除电影胶片的版权外,没有正式的版权登记程序。
作品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才能享有版权保护:必须是原创,浓缩为某种物质形式,创作该作品的人或单位必须为南非的居民、公民或在南非或《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内有住所。
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取决于作品的类型。
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作品作者生前及逝世后50年。
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期为该程序首次向公众公布后50年。
已发行的胶片电影、录音、广播和电视节目和其他节目信号的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行或播放后 50 年。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官方费用外观设计申请官方费用 外观设计的申请流程外观设计的登记分为两种:(1)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2)功能性外观设计。
就同一个外观设计而言,可同时申请美学设计及功能性设计。
此外,外观设计可同时针对一类以上的商品登记,所提供的保护也仅限于所选择的商品。
· 登记机构: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CIPC)的外观专利局。
· 所需文件:登记时需要提交附带有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 保护期限:(1)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 15 年,(2)功能性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 10 年,自登记之日或公布日期(如果公布日期早于登记之日)起算。
续展费用:自适用的公布日期或者登记日期后起第三年开始,必须每年支付续展费用。
南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和依据南非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途径来进行。
刑事诉讼通常体现版权法(Copyright Act),更多刑事诉讼基于反假冒法律而引发。
南非的知识产权体系深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兼具有上述两个法系的特点。
例如,南非的法院案件审判结果受到其他国内同等级或者高等级法院在先案例的约束。
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南非法院包括:1)宪法法院;2)最高上诉法院 (the Supreme Court of Appeal);3) 高等法院 (the High Courts);4)the Magistrates 法院;5)其他法院(包括专属管辖法院)针对普通民事案件,通常the Magistrates 法院为初审法院,高等法院等为二审法院,而最高上诉法院和宪法法院则为终审法院。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通常仅仅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起诉会发生the Magistrates 法院。
一般仅仅有与宪法相关的案件会最终由宪法法院审理。
但目前为止,专利案件中没有相关案件由宪法法院审理。
Court of the Commissioner of Patents针对专利案件,设置有专门的专利法院Court of the Commissioner of Patents进行审判。
该法院不仅仅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还审理专利无效案件。
专利法院Court of the Commissioner of Patents的官员是高等法院的法官。
该法院作为一个专门法院与高等法院的独任审判法庭的地位非常类似。
通常,高等法院指定法官作为专利案件的派遣法官。
针对专利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并由2-3人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判。
高等法院知识产权的专利以外的案件由高等法院进行审判。
高等法院既属于一审法院,但是其通常也作为其所辖区域内的the Magistrates 法院的上诉法院。
高等法院同时也是高等法院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上诉法院,当事人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的合议审判庭(Full Bench)。
专利案件的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的合议审判庭(Full Bench)或者是最高上诉法院。
最高上诉法院 (the Supreme Court of Appeal)最高上诉法院 (the Supreme Court of Appeal)是除有关宪法以外的其他案件的终审法院。
最高上诉法院为一个上诉法院,其并不审理第一审案件,其所审理的案件的前一个审级都必须是高等法院。
该法院位于布隆方丹(Bloemfontein)。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的开始: (1)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根据南非法律规定通常是权利人,在有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没有起诉,则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
通常,原告也应将诉状转给共有专利权人以及被许可人等利益相关方,确保共有专利权人的应享有的权利。
(2)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如果认为可以答辩,提交答辩书(answering affidavit)。
(3)律师、专利代理人等允许在高等法院代理案件的人员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4)任何南非官方语言都可以,通常为英语。
审理阶段原被告提交证据,进行口头审理阶段。
专家证人:如果希望专家证人参加口头审理,则需要在开庭之前提交专家证人的请求,其中需要指出专家证人的观点和理由。
如果缺少这样的请求,则法官(Commissioner)在开庭过程中会拒绝任何这样的专家证人相关的证据。
Discovery 程序:南非同样存在discovery 程序。
根据法院的统一规则的35条(rule 35 of the Uniform Rules of Court)进行discovery 程序。
知识产权诉讼的救济途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包括:1)禁令 ,2)损害赔偿, 3)交出侵权设备或者产品进行销毁,4) 维权成本。
禁令禁令包括永久禁令和临时禁令。
永久禁令主要是针对诉讼当事人,该禁令不能自动延及到第三方。
临时禁令非常少且在最近几年开始有临时禁令的颁发,同时针对临时禁令无法提起上诉。
通常考虑是否签发临时禁止令考虑以下因素:(i)诉讼成功的前景; (ii)是否申请方可以由损害赔偿充分地补偿等;(iii)申请方没有其他满意的救济等因素。
损害赔偿南非在赔偿方面的救济主要是损害赔偿。
南非法律中对此的解释是‘Since the wrong is a species of delict, the measure will be delictual; it will be aimed at compensating the proprietor for his patrimonial loss, actual or prospective, sustained through the infringement。’南非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提到惩罚性赔偿这样的规定。
交出侵权设备或者产品进行销毁交出侵权设备或者产品进行销毁也是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之一。
维权成本根据南非的‘party-and-party costs’原则,败诉方通常承担的成本大约为实际成本的40%,律师费用方面的成本大约为65%。
南非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根据反假冒品法案Counterfeit Goods Act ,执行人员(Commissioner for Customs and Excise)可以根据IP权利的所有者的申请,扣押假冒品或者涉嫌假冒品进口到南非。
通常反假冒品法案涉及到的更多的案件是关于商标、版权等案件。
同时,海关可以查扣法院认定的专利侵权产品。
海关扣押的执行过程中,海关需要证据来证明该产品侵犯了有效的专利权。
该证据通常是法院的指令。
南非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了解关于南非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例如与南非知识产权有关的基础法律法规、司法组织、禁令程序、海关保护、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等。
由于南非具有混合司法体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特点,因此追踪以往案例也是非常必须的。
掌握南非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以及服务机构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首先要多了解和掌握与南非知识产权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服务机构,。
事先掌握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等信息,以避免当发生纠纷诉讼时,乱了方寸,无法得到好的专业服务。
确定应讼的态度如果企业在全面衡量胜诉概率、市场前景、诉讼成本、时问成本等诸多因素后,认为坚持应诉弊大于利,则应该放弃市场。
例如,当涉嫌侵权的产品一定落入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或者所涉产品市场前景不值得继续投资时,可尽快停止侵权产品的制造、进口和销售,从而减少损失扩大。
选择当地诉讼代理人中国企业应该选当地诉讼代理人 -- 专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等等。
事务所的总体实力,律师的知识背景、办案履历、感悟能力、语言交流能力等等非常重要。
对专利诉讼等对技术背景有较高要求的,要求具有相应技术背景、诉讼经验的律师或者律师团队。
不侵权抗辩对于认为不侵权的专利,需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分析被诉产品等不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该种应对方案为在南非的最为常见的应对方式之一。
根据南非专利法案的69条,任何人均可以提出不侵权的声明。
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书面与权利人申请并确认了承担这种声明的后果,并且向权利人提供了工艺或产品的充分的细节,并且权利人没有承认该不侵权声明。
专利无效作为南非法律规定(Section 65(4) of the Patents Act 57 of 1978),针对权利要求,至少是被诉侵权的权利要求提起权利有效性质疑是合法的对抗方式之一。
其他应对理由其他的应对方案中,根据南非实践,可以使用但是成功几率不是很高的包括:禁止反悔原则、侵权豁免(waiver)、 默许(acquiescence)等。
权利用尽在一定的案件可以被提作为抗辩理由。
在诉讼前和诉讼中积极采用和解同样,在诉讼过程中,中方企业也要注意,只要时机适当,和解是可以随时进行。
由于南非的律师费用高昂,因此,采用合解的策略在一定情况下也是恰当的。
如何在南非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组建应诉团队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
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南非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临时禁止令(Interim interdicts)中国企业在南非维权时可以考虑临时禁止令。
证据保全企业可同时收集对方涉嫌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证据。
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涉及容易删除、修改、销毁的证据材料的,可对前述证据进行保全。
同样,在南非,可以考虑申请“Anton Pillar order”, 一旦申请到这样的order, 则可以对于被告进行搜查获得相关的侵权证据。
开展诉讼侵权诉讼在南非也是一种常规手段。
在专利诉讼过程中,如果也可以以其他理由同时提起诉讼,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由于专利的法官(Commissioner) 同时也是高等法院的法官,因此,也可以同时将两种诉讼案件合并。
在中国起诉若对方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代理商、分销商或其他诉讼连接点,且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等,企业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和解谈判诉讼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及和解谈判策略等。
南非诉讼费用非常庞大,中国企业应听取案件审理国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加大和解谈判力度,尽量减少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
卫星遥感进军金融圈?
卫星遥感技术是指利用卫星信号进行感测图像等的技术。
遥感卫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覆盖整个地球或者指定的任何区域,当沿地球同步轨道运行时,它能连续地对地球表面指定地域进行遥感。
卫星遥感技术可以应用于气象观测、国土测绘、海洋观测、灾害监测、环境监测等领域。
在卫星遥感技术发展初期,我国主要由政府主导发射遥感卫星,实现国土资源普查、科学实验等。
而近些年,我国通过推行《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鼓励推动发展商业化的卫星遥感技术,于是,越来越多的遥感卫星企业开启了商业化进程。
时间来到2022年,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已扩展到金融圈,卫星遥感技术在金融行业不断得到应用。
通过对农业、林业、工业等的相关图像进行感测,金融企业实现对金融信贷业务的预测和风险防范。
其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如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平安银行等,依靠自身企业特性率先对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进行专利布局,抢占先机优势。
“揽月”平台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AI团队于2022年10月推出的“揽月”平台,在“2022年新增长大会”上入选《哈佛商业评论》新增长创新实践榜单,这是该榜单首次颁给资管领域科技平台[1]。
“揽月”平台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应用:基于遥感影像的投资研究和基于AI与另类数据的ESG(环境、社会与治理)风险分析。
其中,投资研究可以通过遥感影像分析等手段洞察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结合遥感影像分析行业或企业运行状况,生成投资信号。
风险分析可以使用遥感影像等进行农业气象灾害或病虫害定损,检测区域内光伏电站,并对面积和密度进行评估,生成风险指数等。
关于“揽月”平台,还可以通过微众银行申请的专利得到印证。
微众银行在2022年3月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可以对待评定土地图像进行分类,获得图像分类结果,然后基于图像分类结果确定待评定土地对应的土地评估价值。
之后,将定期采集的各时间点图像输入预设图像识别模型,获得土地变化状况,从而调整土地评估价值。
该专利的申请时间与“揽月”平台的推出时间基本一致,实现的方案和效果基本相同,可见,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在遥感技术方面的研究已经初见成效。
“星云物联计划” 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在软件平台方向上深入研发不同,平安银行则已经开始向卫星遥感产业链的上游发展,提出了“星云物联计划”,并在2022年发射了首颗金融界物联网卫星“平安1号”,以及在2022年又发射了“平安2号”和“平安3号”[2]。
这三颗遥感卫星的发射,意味着平安银行已在产业链上游进行了相关布局,最终形成全产业链的覆盖。
利用自身的卫星遥感技术,实现物联网与金融业务的深度结合,如利用遥感数据进行查勘定损和理赔,特别是农业方面的保险理赔,实现了科学性和效率提升,在具体技术中,往往还结合了无人机、气象数据等其他数据源与遥感数据配合使用。
通过平安银行申请过的专利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平安银行在星云物联计划的研发情况。
例如2022年7月,其申请的一种农业保险理赔方法中,利用保单编号、受灾地区的地理位置信息和受灾农作物等信息,获取对应的参照遥感影像和历史遥感影像,通过分析确定受灾前遥感影像和受灾后遥感影像反映出的受灾农作物的过水持续时间、过水面积和过水深浅等情况,进而确定理赔方案。
当然,除了上述两家起步较早银行之外,其他银行也积极开展了卫星遥感相关的工作。
例如,网商银行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研发出“大山雀”金融风控系统,应用于农业信贷领域;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户信贷领域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当前四川、安徽、云南等地区部分支行已经展开试点,覆盖农田进行授信工作等等。
可见,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参与到卫星遥感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研发中。
随着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卫星遥感技术在金融领域逐渐向为用户提供数据、信息、软件及计算服务等一体化服务的智能化方向发展。
并且,随着用户对高分辨率遥感数据的质量及数量需求日益提升,并且在中国鼓励政策的支持下,各个银行纷纷推出自身的卫星遥感服务解决方案,应用越来越广泛,卫星遥感在金融领域的未来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印度专利法修改讲解
印度于2022年9月17日发布公告,以正式制定和引入2022年《专利(修订)细则》。
新的修订细则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生效。
该修改主要涉及了以下几个方面:
保留和送达文件:
这些细则对文件在印度专利局的保留或送达方式进行了重大更改。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6(1A),所有早先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 ,后续需要再将纸件原件提交印度专利局的文件(例如委托书,权利证明文件(form1表格,转让等))现在仅需要在各自的时间表内以电子版本提交即可。
而此类文件的物理形式或纸质副本仅在专利局要求时才提交,但提交电子文件的时间仍为自专利局下发要求提供该文件的通知之日起15天,否则将视为未提交电子文档。
加快审查 专利修订细则第24 C条包含了加快审查的规定,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仅适用于以下条件:
1。在相应的国际申请中,印度被指定为主管国际检索局ISA或当选为初步审查单位IPEA;或 2。申请人是初创企业(无论是印度或非印度企业)。
3。新修订的细则将上述规定扩展到满足以下类别的申请人(印度和非印度申请人)也可进行加快审查:
1)申请人是小实体;或 2)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或者在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且该申请人或至少一名申请人是女性;或 3)申请人是政府部门;或 4)申请人是根据中央、省或州法建立的机构,由政府拥有或控制;或 5)如果申请人是《2013年公司法》(2013年第18号)第2条第(45)款所定义的政府公司(其中规定“政府公司”是指其中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缴足股本的一部分由中央政府或任何一个或多个州政府持有,或部分由中央政府以及部分由一个或多个州政府持有,并且包括作为该政府的子公司的公司公司];或 6)申请人是政府全额或实质性资助的机构; 7)印度专利局与外国专利局之间的相关协议,申请人满足此协议。
请注意,目前尚无符合本条款的加快审查协议,我们正在等待印度专利局在这方面的进一步通知。
如果有任何更新,我们将立即分享此信息。
费用 1。《新细则》现在要求,如果申请人为“初创企业”状态,则每份指定费用的文件都应附有表格28,该表格是声明小企业或初创企业的表格。
仅适用于小型实体。
2。e-pct申请无传送费 优先权英译文事宜 印度工业产权局纵观印度专利法案的修改草案,建议优先权的英译文仅需在PCT行政规程细则51条1(e)的要求下进行提交。
现在优先权文件若为非英语文件,则需要在新申请提交同时进行提供。
该细则建议,仅需在下列情况下,专利局需要要求进行提供:
优先权的权利要求和印度专利的可专利性有决定性的作用; 已经修改的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仍有误的情况下; 如果审查员要求,则该优先权的英译文需要在官方要求的三个月内进行递交。
对于大多数不涉及到上述1,2条的国家阶段申请来说,此修改是受欢迎的。
专利实施报告(FORM27) 根据印度专利法的要求,授权专利需要在授权当年及后续每年的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的专利实施情况。
目前的针对专利实施报告的修改建议如下:
1。 专利实施报告自专利被授权后的第2年开始每年提交(即授权当年无需提交专利实施报告); 2。目前,如果专利没有实施,则(i)未实施的原因需要进行说明,同时(ii)需要说明正在准备实施。
建议修改为:专利未实施的理由提交时最多可为500个字; 3。原来要求专利权人/许可人必须在规定的年限提交许可/二级许可的明细的规定被建议取消; 4。另外,原来在专利实施报告中要求专利权人/许可人声明“此发明是否能够以合理的价格(部分/充分/最大范围)满足公众的需要”的项目也被建议取消; 5。根据目前的规定,实施声明中需提供被授权的产品/方法产生的数量和价值。
-该要求建议修改为,不需要提供数量,仅要求提供通过制造/进口该专利产品/方法产生的价值。
6。目前的法律规定每一个单独发明均需要在专利实施报告中说明该产品产生的价值-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如果从一个单独的发明产生的价值不能个别的确定,那么可以提交在一个产品涉及使用的多个发明的明细以及提供这些发明产生的价值。
7。目前的法律规定, FORM27专利实施报告可以为专利权人/许可人的代表人提交- 建议修改为,专利权人/许可人需要签署FORM27。
1。
在相应的国际申请中,印度已被指定为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印度ISA发行的相关ISA编号。
在相应的国际申请中,印度已当选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印度IPEA发行的相关IPEA编号。
2。申请人是初创企业证明文件:
对于印度申请人: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部认可的创业证书。
如果是外国实体: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3。申请人是小实体的证明文件:
对于印度申请人:根据《 2006年小型,中小型企业法》(2006年第27号)的注册证明。
如果是外国实体: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4。申请人是自然人,或者在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则该申请人或其中至少一名是女性:
A。对于印度申请人:由主管当局签发的女性申请人的照片身份证,作为资格证明。
B。如果是外国申请人:由主管当局签发的女性申请人的照片身份证,作为有资格的证明。
5。申请人是政府部门的情况:
A。如果是印度申请人:任何证明资格的文件。
B。如果是外国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6。申请人是根据中央,省或州法建立的机构,由政府拥有或控制:
A。如果是印度申请人:任何证明资格的文件。
B。如果是外国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7。申请人是《 2013年公司法》(2013年第18号)第2条第(45)款所定义的政府公司:
A。如果是印度申请人:任何证明资格的文件。
B。如果是外国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8。申请人是政府全部或实质资助的机构:
A。如果是印度申请人:任何证明资格的文件。
B。如果是外国申请人:任何有资格证明的文件。
9。根据印度专利局与外国专利局之间的协议,申请人符合协议处理专利申请的资格:
审查员可能要求的声明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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