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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知识产权保护讲解,原告未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6: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印度知识产权保护讲解,原告未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吗?



印度知识产权保护讲解


从印度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至今,经历了殖民化时期、本土化时期和国际化时期三个发展阶段。

具体来说,1957年前属于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殖民化时期;1958年到 1990年为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时期,1991年后至今则为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时期。

知识产权制度殖民化时期的专利法印度最早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由英国统治者完成的。

印度于1858年沦为英国的殖民地,这个时期的印度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搭建起了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雏形,产生印度专利法和印度版权法。

专利法印度沦为殖民地的第二年,即1859年,印度最早的专利法出现。

当时,英国统治者制定专利法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英国专利持有者的利益在印度区域内不受侵犯,从而控制整个印度市场。

随后,英国殖民者又相继颁布了《1882年专利及设计法》、《1888年发明及设计法》以及《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

其中,《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是印度第一部关于专利保护的综合性立法,该法一直实施至1970年才被《1970年专利法》取代。

版权法1847年印度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

并于1911年和1914年先后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

1947年印度独立后,按照《印度宪法》第372条第1款的规定,印度仍沿用《1914年版权法》。

该《版权法》明确规定:第一、版权自作品创作之时即拥有;第二、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内容。

第三、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25 年。

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时期的专利法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时期自1958年至1990年。

印度于1947年独立,因历届政府对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比较重视,建立了与科技政策相配合的知识产权制度。

期间,由于印度实行自力更生为目标的经济政策,限制和排斥注入型外资,严格限定外资的流向,印度形成一种高度封闭的内向型经济。

这一时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58至1982年(1)专利法1947 年印度独立后,印度开始着手制定自己的专利法。

印度议会在1970年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

该《专利法》明确规定:第一、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促进发明的商业化利用,授予专利不是为了垄断专利产品的进口;第二、认可专利的两种形式:产品专利以及过程专利;第三、印度承认为期14年的产品专利的保护,然而在食品、化学、药物领域不能授予产品专利,只承认为期7年的过程专利。

(2)版权法1957年,印度颁布了新的《1957年版权法》。

同时,为了健全组织机构,印度政府依据该法于1958年1月设立了版权委员会。

(3)商标法1958年,印度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 --《贸易和商品标志法》,首次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进一步完善了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二阶段自1983至1990年印度知识产权制度本土化时期的第二阶段是以公营经济为主、限制私营经济的典型时代,是重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利益而忽视私人权利的时代,也是版权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关键时期。

在此期间印度国内出现大量的版权纠纷问题,为了制止纠纷就需要加强立法,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印度版权制度的发展。

1983年,印度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因教育目的而翻译和复制外国作品必须获得许可;对作者的权利提供充分保护等。

1984年,针对日益增多的盗版现象,印度再次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1987年成立了专门负责向政府提交修订版权法建议报告的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是通过国内外调研、结合现有《版权法》,在立法层面提出合理化修订建议。

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时期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时期从1991年至今。

1991年印度经济进入实质性改革时期,这次工业改革的内容包括:基本取消工业许可证、积极鼓励外国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出口、放宽技术引进限制、扩大公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修改《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等,也宣布将对商标和专利进行改革。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印度国内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超大型计算机、材料的合成与加工、传感器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新技术已赶上世界先进水平。

1993年,印度政府公布了“新技术政策声明”,以立法形式确保科技在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印度在殖民化时期就已经签署了《伯尔尼公约》和《国际版权公约》。

1994年印度签署了TRIPS协定;1998年12月,印度加入巴黎公约,并签署了专利合作条约。

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逐步进入了国际化时期。

专利法 印度在加入WTO之后,于1994年修改了专利法,之后几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其目的是修改1970年的《专利法》与《TRIPS协定》的内容一致。

修改的范围有:(1)药品;(2)专利的期限;(3)强制许可制度;(4)发明的概念;(5)微生物的概念。

经过从1994年至2005年的一系列修改,印度《专利法》在真正意义上完全实现了与《TRIPS协定》的接轨。

外观设计法 2000年,印度颁布了新的《外观设计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了外观设计的定义范围、引入了国际通用的分类体系、规定了失效外观设计的恢复、申诉的受理机关改为高等法院、规定了注册外观设计的两年保密期、规定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5-10年,期满后可再延展5年。

版权法 在印度知识产权国际化时期,印度国内对维护版权方面做出了严格的立法和执法,两次修改版权法,并严厉打击盗版;同时,进一步加强了企业与政府的合作,引导印度国内软件市场正常发展。

印度在1994年对《版权法》进行修订并颁布了《版权(修订)法》,包括版权保护期限扩展至作者死后60年等内容。

1999年12月30日,印度进一步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1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修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协定》的完全接轨。

商标法 《商标法》(1999年)加强了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做了详细规定,该法于2003年9月15日开始实施。

2000年,印度通过了《商品的地理标识法》和《外观设计法》。

在知识产权方面,印度全面引进、完善专利制度,拟在所有技术领域引入产品专利保护制度,履行TRIPS要求的调整国内立法的义务,印度政府承诺于2005年1月1日前在食品、药品等领域与TRIPS接轨。

总的来说,随着印度经济的不断发展,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及时地做出了适应性的修订,逐渐更新、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印度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保障,而司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间团体的积极互动、密切配合为印度有效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手段。

专利 印度专利法保护对象只有发明。

根据2005 年修正案,所谓发明(《专利(修订)法(2005)》,第2条(J)款)是指含有创造性步骤、并且能够工业应用的新产品或者新工艺方法。

商标商标(《商标法(1999)》,第2条(1)款(zb))指能够表明该商品标识或服务标识与其他标识的区别,现行法律除文字、图形等,还规定商品的形状、包装材料和颜色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印度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等。

版权版权是指按照印度版权法享有的独占性的权利。

印度版权法规定,版权人享有使用、再版、传播上述作品的专有权,同时享有复制、改编、翻译,允许他人使用、再版、传播上述版权人的专有权。

任何人在未得到版权人的授权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实施上述作品的版权盈利,构成版权侵权。

印度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印度国内产生和存在的文学、戏剧、音乐、计算机程序、艺术、电影、录音等作品。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2000)》,第2条(d)款)是指形状、结构、图案、装饰、或者线条或颜色的组合作用于任何二维产品、三维产品或两种形式结合的产品;该产品可以是通过单独或合并使用手工、机械或化学的工业过程或手段而制造,其产品的设计引人注意;但不包括任何模式或构造原理或在本质上仅是机械装置的任何事物,不包括任何印度相关法律定义的商标。

植物新品种 1993年印度农业部起草了《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and Farmers Rights Act,简称PPV&FR),并于2003 年9 月予以公布。

PPV&FR规定可以注册为植物品种的条件:凡是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品种,皆可注册为新品种;如果现存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也可以注册。

法案中涉及到的受保护植物品种,除UPOV公约规定的新品种之外,还有实质性衍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现存品种(Extent Variety)和农民品种(Farmers’ Variety)。

根据PPV&FR 法案的规定,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专有权。

其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林木和藤本植物为18 年,其他植物为15 年。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记,反映了商品与地理来源之间的密切关联性。

只有在各个成员国本国注册为地理标志的产品才能在WTO成员国中获得合法保护,因此,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只提出了一般性原则,并要求其成员国在此基础制定更为详细的国内法律保护制度。

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印度在《1999 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中规定(《1999 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法》第11条第2款),地理标志是与商品有关的标志,该标志标示的商品是来源于或制造于一国境内某地区或某地点的农产品、天然产品或工业制成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就工业制成品而言,是指生产、加工或制备等活动之一发生在该国的某地区或某地点的产品。

地理标志由表达商品地理来源的名称、地理或图形表示,或者它们的组合等因素构成。

名称也可以是任何缩写形式。

信息技术印度对信息技术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专利法》、《版权法》和《信息技术法》。

《信息技术法》的正式实施使印度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有信息技术法的国家之一。

印度《信息技术法》,对非法进入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篡改源文件、传播计算机病毒、复制软件和伪造电子签名等违法行为等都做了明确界定,并制定了具体的罚则。

同时,还提出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使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有法可依。

印度对信息技术的保护非常全面,除对计算机软件做了保护之外,还对涉及电子签名、电子记录等的数据、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数据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计算机源代码、敏感的个人数据或信息、通信数据、受保护系统、网络安全等做了详细的保护规定。

印度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哪些? 印度是一个文明古国,拥有悠久而灿烂的法律文化。

这种法律文化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和鲜明的民族特征,在古代东方曾大放异彩。

它曾经伴随着宗教传播到东南亚、东亚一带,因此形成了东方三大法律文化圈之一的“印度法系”。

经过两千多年相对稳定而缓慢的发展,至近代沦为英国殖民地以后,印度传统法律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印度社会接受了现代西方法制文明,加入了普通法系的行列。

独立以后,为配合“民主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迅速改变经济落后局面,有效地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印度加强了经济立法,包括一系列知识产权立法。

印度现识产权法律印度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主要由《专利法》、《生物多样性法》、《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保护法》、《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地理标志产品法》和《信息技术法》构成(详见下表)。

原告未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可以驳回起诉吗?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一种官方报告,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是否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会影响到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程序进展,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提供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法院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案的结果吗?答案是肯定的。

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B公司被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中,法院因原告方A公司未能提交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后二审法院亦维持了一审的驳回裁定。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知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本案中,原告方A公司用于起诉B公司专利侵权的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故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受理该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方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际上在A公司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立案时,法院即向其进行了释明,A公司遂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其决定不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并知悉案件相关诉讼风险。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知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可见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需要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的。

被告方B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进行了检索与分析,在诉讼案件答辩期间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公开日早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的现有设计专利文献,用于证明涉案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不稳定。

随后不久,即出现了本文开头提及的一幕,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A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原告方A公司经释明和催促,在合理期间内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本院有理由认为涉案专利权存在效力不稳定的情形,依法应驳回起诉。

若A公司能证明其专利权效力稳定,可另行起诉。

该案原告方A公司不服法院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称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行政决定,仅为专利权是否稳定的初步参考依据;一审法院不应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是应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其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并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最高法民再383号案件裁定书,请求法院“同案同判”,也即“原告未能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但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权仍然合法有效的,不应以原告拒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B公司一审提交了案外人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存疑,故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审理需要,A公司有必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其他证明其专利权合法稳定的证据。

但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A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至于(2022)最高法民再383号案,所涉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决定维持有效,故该案的基本事实与本案不同。

综上,A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但可以影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例如是否有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影响法院是否中止审理侵权诉讼案件。

也可能像本文提供的案例那样,直接影响到该侵权诉讼案件的结果,即法院直接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法院如此裁定,可以体现《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证据的作用。

否则《专利法》中关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机制的设立或将形同虚设。

非洲国家专利可以这样检索


近些年来,非洲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较快,越来越多的海外国家在非洲进行商业活动,为了保护商业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非洲国家的专利保护也得到了重视。

如何检索非洲国家的专利呢? 在非洲,有两大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法语国家)知识产权组织(OAPI),ARIPO和OAPI这两大组织所覆盖的成员国共计36个。

图1[1]中黑色区域代表ARIPO专利体系所覆盖的国家,红色区域代表OAPI专利体系所覆盖的国家,能够看出并不是所有的非洲国家都参加了这两大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如南非和埃及这两个非洲国家就并未参加这两大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

非洲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覆盖国家如果非洲的某个国家加入了其 个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那么就可以在该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中检索到该国的专利;但若该国没有加入任何一个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那就需要在这个国家的官网上进行专利检索。

下面以加入ARIPO的加纳和未加入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的南非这两个国家为例介绍相应的专利检索。

加纳是ARIPO成员国,可以在ARIPO上进行加纳的专利检索。

进入ARIPO的专利检索网站[2],可以看到ARIPO的专利检索具有基本检索功能和高级检索功能。

其中,高级检索界面的检索入口不但包括题目、注册号、申请号、注册日期、申请日期等适合检索单个专利的入口,还包括IPC分类号、申请人、摘要、权利要求等适合检索某类专利的入口。

由于ARIPO包括18个成员国,如果我们只检索加纳的专利的话,那么就需要在ARIPO的专利检索界面选择加纳为指定国(如图2所示)。

例如要检索加纳本国继电器类的技术专利,我们可以在专利类型处勾选发明和实用新型,在IPC分类号处输入小类分类号H01H(电开关、继电器、选择器、紧急保护装置),然后进行检索。

如图3所示,ARIPO的专利检索结果浏览界面比较友好,能够较为方便地查看继电器类技术专利的相关摘要和附图信息。

ARIPO专利检索指定国选择 ARIPO高级检索界面和结果浏览界面由于南非没有加入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所以就不能在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上进行其国家的专利检索,而需要在南非专利局官网上进行检索。

在检索南非本国专利时,可以从南非专利局官网上获得比较权威的信息,例如可以获得某类技术的整体申请量信息,也可以获取比较准确的南非专利法律状态信息等。

然而,南非专利局官网能够查到的专利信息较为有限,有时连摘要这样的基本信息都无法获得。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委托南非代理机构来提供相应专利的权利要求和/或摘要及附图等信息,所需付出的费用令人咂舌,而且在获取专利信息前我们尚不知道该专利信息是否有用。

此时,我们可以借助欧洲专利局网站来获取,欧洲专利局收录了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专利,这其中包含南非的专利信息。

例如,我们要检索申请日从2008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4日、IPC分类号为H03G(放大的控制:阻抗网络)的专利,首先进入南非官方专利检索网站[3],输入账户名、密码之后进入检索界面,南非官网的专利检索也包括基本检索功能和高级检索功能,其中高级检索界面中有包括申请号、题目、申请日期、专利状态、IPC分类号及申请人等13个检索入口。

接下来,在申请日一栏输入相应日期,在IPC分类号一栏输入H03G,然后进行检索。

检索结果以列表的形式展现出来,网站还提供以excel表格的形式进行下载输出,在点击某个具体的申请号如ZA2009/08350时,可以查看这个专利的著录项目等信息,但其中不包括权利要求信息。

南非官网专利检索界面之后,我们尝试在欧洲专利局网站找到南非专利ZA2009/08350的权利要求信息。

进入检索网站 ,输入专利号ZA2009/08350,检索结果显示如下,点击可以获取权利要求、摘要、附图及说明书等信息。

欧专局检索结果也就是说,在检索南非专利时,一方面可以通过南非专利局官网获取某类专利的整体情况和法律状态,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欧洲专利局官网获取某个专利的具体详细信息。

欧专局专利检索详细信息以上是非洲比较典型的加入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和未加入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国家的专利检索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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