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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申请中关于“提前公开”的问题,国外进入国内专利申请定稿的重要性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6: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在发明申请中关于“提前公开”的问题 ,国外进入国内专利申请定稿的重要性讲解 。



在发明申请中关于“提前公开”的问题


对于客户来说,有为什么要提出提前公开,提前公开的优缺点,以及针对客户的发明申请是否需要提前公开的疑问,那么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客户提出的疑问其实就是专利代理人提供专业建议的地方,这考验了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能力,也考验了专业知识水平。

关于发明申请为什么要提前公开:

在解释为什么有些发明申请需要提出提前公开之前,需要提到,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知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知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知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由上述可知,国知局,即,我们常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进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申请人(这里为客户指示确认的)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启动实质审查环节。

也就是说一件发明专利从提交申请到授权,中间需要经历初步审查、公开和实质审查3个阶段。

所谓提前公开,是指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并应提交提前公开声明。

对于要求提前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即可进入公开程序,一般自申请日起6~10个月即可公布①。

若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且要求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则申请人将在自申请日起6到10个月的时候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的通知书,在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书后随之而来的将会收到来自审查员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因此该发明申请的审核流程将会比未提出提前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前至少10个月进入实质审查,也就是说提出提前公开的发明申请将会更早的获得授权,即,从另一角度上延长了行使一件专利权利的时间。

也就是说,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将会在整个专利申请审查流程中缩短一件专利的审查周期,同时延长行使专利权利的时间。

同样,发明专利的授权,对于客户来说,除了保障了客户生产、销售的产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外,客户将在质押,融资,资产评估等领域获得利益或收益。

是不是所有发明申请都适合提出提前公开呢?也不尽然,这与提前公开的优缺点有关。

关于提前公开的优缺点:

在分析提前公开的优缺点之前,需要分析下为什么客户有时会指示不提前公开,有的却提出提前公开。

发明申请提出提前公开之后,授权之前,客户的同行将可以看到该发明申请是要解决什么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什么,又能达到什么样的技术效果,那么如何跳出该发明申请的保护范围,又或者在该发明申请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或如何获取该发明申请的核心技术,这些都是提前公开可能带来的风险,那么是否对一件发明申请提出提前公开,这需要企业基于各方面考虑该发明申请是否需要提前公开。

但是,专利本身是通过公开获取法律保护。

那么是不是不要提前公开呢?也不是,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临时保护”。

临时保护只适用于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的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规定临时保护。

这是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三人无法获悉专利申请的内容而予以实施。

在此期间,如果有第三人获知并实施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则该发明创造的来源虽然可能是所述第三人独立研究开发的,但更大的可能是申请人自己公布的。

所以有时候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即将投放市场的成型产品,在申请了相应的发明专利后,企业即可放心地将该产品投放市场;或者,企业在申请发明专利后,就可以通过广告或展览会对该发明专利进行广泛地宣传,进行详细地介绍。

当第三人通过购买的产品或宣传资料获知所述发明专利后,将有可能实施该发明专利。

那么,申请人如果要求了提前公开,则可以尽早获得临时保护。

关于发明申请是否需要提前公开 这里对于一件发明申请是否提出提前公开大致可分为两类:

其一,对于成熟的技术产品,好处在于,第一,可以尽早获得临时保护,尽早地保护企业的利益;第二,可以尽早获得授权,使企业尽早地利用专利抢占市场;第三,可以延长行使专利权利的时间。

其二,对于尚处在开发阶段的技术产品,好处在于,第一,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内容公开前可以随时撤回其申请,该申请仍然可以作为一项技术秘密由申请人拥有;第二,可以避免过早地暴露企业的技术动态①。

如果一个发明申请在第一次提交的时候,由于时间关系或者是技术还没有完全定型,那这个发明申请是不建议提前公开的;如果该发明申请提前公开以后,那么该案就成了现有技术,那日后所有的改进点就必须相对于这个案子都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才行; 如果该发明申请没有被公开,那么该案只是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在后申请的发明申请仅需要相对于该发明申请具有新颖性就行。

因此如果一个发明申请后续会有基于该发明申请的延续的专利申请的话,那么这个案件是不应该提前公开的;此外,如果提出PCT申请,也是不建议发明申请提出提前公开,因为PCT申请的时候会有一个修改的机会,如果PCT申请修改的范围比较大,而导致要求不到优先权的话,那么这个发明申请就成为了现有技术,会影响PCT申请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此外关于是否提前公开还可以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技术方案本身是否为易于实施的,是否需要借助一些本领域公知常识/技术know-how才能实施;二是有些专利申请可能是防御性的,本身就是为了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权。


国外进入国内专利申请定稿的重要性讲解


如果将申请专利的过程看做盖楼的话,则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就好比大楼的地基。

接触过专利文献的人都知道,其是一种具有特定格式和要求的科技文献,因此审查员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读懂这种“科技八股文”,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根据其中公开的内容来实现该技术方案直接决定了该专利申请授权的可能性和后期维权效果。

外国专利申请进入中国的过程中可能影响专利文献质量的一些方面以及如何应对。

由于中外语言的差异,如何将外文的专利文献“信、达、雅”地转变为成中文版本,对于理工背景的代理人来说何尝不是一种挑战和磨练? 一方面,这种挑战可能来源于外文原文的撰写问题。

外文的专利文献相当一部分是由发明人直接撰写,即使发明人的发明构思新颖独特,但是也很难保证他能用简单明了的语句将自己的发明重现在二维空间中。

遇到那种将定语从句如同俄罗斯套娃一样使用的发明人,代理人只能一边自己抓狂、一边以树形结构图来理解发明人的最终意图。

除此之外,外文原文中还会出现遗漏主语、动词、术语前后不一致、说明书中的附图标号与附图不对应、甚至前后矛盾等千奇百怪的情况,对此,代理人常常怀疑自己的外语语法是不是体育老师教的? 另一方面,即使有幸遇到文笔不错的发明人写的外文文献,也需要小心遭遇猪一样的队友---外行的翻译人。

如果遇到新涉足专利领域的翻译人,专利文献的各种“八股格式”可能都会被盖头换面;如果遇到纯文科背景的翻译人,他根本分不清同一技术用语在机械领域和通讯领域的不同用法。

更有甚者,对于冗长的外文表述,有的翻译人会过分意译或直接跳过不理解的词句并不对其进行翻译。

除了使中文表述通顺以外,是否能正确理解技术方案也是对于代理人的一项考验。

代理人虽然可以将自己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上下文以及附图来把握一个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但是难以避免地还会遇到各种冷门的技术用语或算法概念等。

对此,查字典、搜谷歌、看维基、问度娘,都是可以合理选择的解决途径。

虽然中国的专利法是基于欧洲的大陆法系建立的,但是对于专利申请的撰写格式方面,中国和欧美的专利申请文件仍存在诸多显著的区别。

举例而言,权利要求的多项引用在欧洲是被允许的,但是在进入中国时必然会被审查员指出需要进行修改。

诸如此类的形式问题虽然不会对申请的保护范围产生严重的影响,但是一旦专利局就此下方官文或补正,必然会在客户方面产生费用支出,同时也需要代理人耗时地进行转达和/或答复。

传统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部分问题,很多代理机构在处理外内专利申请时采用的步骤是:翻译、校对、定稿。

这种常规处理步骤通常只能基本保证从外文原文近似直译地得出中文翻译,然而随着机器翻译和客户个性化要求的不断提高,这种传统的处理步骤已经很难满足新时代专利代理的高端要求。

优化质量控制措施 对于申请文件质量的要求,不仅要倾听客户反馈,还要符合官方的要求。


如何基于数值范围评判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如下两处规定涉及数值范围。

1)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4节:新颖性判断中,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落在本权利要求限定的数值范围内、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本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2)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规定了针对数值范围进行修改的规则。

但是,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数值范围影响创造性方面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举例。

涉及数值范围的创造性评判,原则上需要遵循创造性审查的三步法。

【实例】 本申请权利要求 本申请涉及一种合金组合物,权利要求1记载了“一种析出硬化型合金,其特征在于,Ag为17at%~23.6at%,B为0.5at%~1.1at%,Pd和Cu合计量为74.9at%~81.5at%,所述Pd与Cu的at%比为1:1~1:1.2,剩余部分由In和不可避免的杂质构成”。

审查过程 n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地,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采用原子百分比限定了合金的组成,而对比文件1为质量百分比;2)权利要求1限定了Pd与Cu的原子比值。

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性能需要通过常规试验可以确定的。

n 我方分析 1)要想将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必须统一单位。

首先,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中的各成分的含量范围从质量百分比换算成摩尔数。

结果如下:“Ag0.2317~0.4634 mol、Pd0.2345~0.4690 mol、Cu0.2362~0.6299 mol、In0.000871?0.04355 mol、B0.00093?0.278 mol”。

但是,根据上述数值范围计算各成分的摩尔百分比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例。

将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的全部24个实施例从质量百分比换算成摩尔数,并进一步从上述摩尔数计算摩尔百分比。

结果发现所有实施例均未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与权利要求1较接近的实施例是实施例1、6、9、12、14、16、18、21-22,它们的Ag的含量及Pd+Cu的含量均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但是这些实施例中Cu相对于Pd的比均为1.25以上,未落入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Pd/Cu的范围“1:1~1:1.2”。

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1、6、9、12、14、16、18、21-22(换算成摩尔百分比后) 实施例 组成(at%) 合计 Ag 107.9 Pd 106.4 Cu 63.5 Pd+Cu Pd/Cu In 114.8 Au 197.0 Pt 195.1 Re 186.2 Rh 102.9 Co 58.9 Ni 58.7 Si 28.1 Sn 118.7 Zn 65.4 B 10.8 1 22.25 33.43 42.01 75.44 1:1.2567 2.32 100 6 20.77 33.28 42.35 75.63 1:1.2725 1.56 1.36 0.68 100 9 20.82 33.78 42.45 76.23 1:1.2567 1.56 1.38 100 12 23.45 33.38 41.95 75.33 1:1.2567 0.77 0.44 100 14 22.08 33.18 41.70 74.88 1:1.2568 1.54 1.50 100 16 21.86 33.33 41.89 75.22 1:1.2568 2.31 0.60 100 18 22.60 23.31 52.97 76.28 1:2.2724 0.73 0.03 0.35 100 21 23.07 33.41 41.99 75.4 1:1.2568 0.77 0.75 100 22 22.59 33.32 41.87 75.19 1:1.2566 1.54 0.67 100 为了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还需要验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这种数值差异是否能够给权利要求1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比较例中,Ag的含量为23.90at%, Pd与Cu的at%比为“1:1.25”,均在权利要求1记载的范围外。

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的实施例1、6、9、12、14、16、18、21-22与该比较例相当。

n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主要争辩: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实施例部分均未公开或暗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的组合;2)上述特征的组合能够获得维氏硬度高、电阻率低、塑性加工性优异、综合评价好的技术效果。

之后,该案的创造性得到了审查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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