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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关键词提高专利标引效率,已上市产品被诉侵权该怎么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0:0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巧用关键词提高专利标引效率 ,已上市产品被诉侵权该怎么办 。
巧用关键词提高专利标引效率
专利标引,是将专利文献按照技术领域、技术分支、技术效果或创新发明点等进行分类整理,可用于科学信息库等数据库的构建,在企业的专利管理、专利分析、专利布局和专利预警项目中也有非常广泛的应用。
自动标引为根据标题、摘要中的关键词或者分类号等信息批量标引,速度快但准确率低,特别是当技术特征具有较多表达方式时,自动标引会产生较大的噪音。
人工标引,则是标引人员通过需要阅读专利名称、摘要或权利要求书来理解专利技术内容并进行人工分类,对于部分技术方案复杂、表达方式晦涩的专利,往往还需要借助专利说明书进行理解,过程繁琐且耗时较长。
在日常工作中,企业IPR和知识产权服务人员常常需要对某个领域和范围的专利进行标引。
由于近年来专利申请量激增,专利标引的工作量也显著提高,如何在保证准确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标引效率,成为了专利工作中的“痛点”。
那么有没有方法将自动标引与人工标引有效的结合,取长补短,实现准确而高效的专利标引呢?答案是肯定的。
利用关键词扩展提高专利标引效率的“小妙招”。
举例来说,检索得到一批专利,需挑选其中与“远程控制”相关的专利并将其标引至“远程控制”技术分支下。
通常情况,应先从相关度较高的专利入手,如名称提及“远程控制”的专利,对此部分专利可经过快速筛选后标入相应的技术分支。
此后,根据相同的思路,我们可以从摘要、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查找包含“远程控制”词组的专利,但是,与专利名称不同,专利的摘要、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可能包括更多与发明主题关系不十分紧密的信息,这样挑选出的专利只能算作“高度疑似”专利,需进行重点的阅读和标引。
比如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提到“远程控制”,但专利具体内容并不涉及远程控制技术,那么这些专利则为不相关的专利文献。
但是,将上述高度疑似专利一并处理,由于其具有更强的相关性,提高了阅读和标引效率,也减少了漏标的可能。
在上述两步结束之后,我们需考虑到关键词表达方式的多样性,如全文提到“远程遥控”而非“远程控制”字样的专利,同样需要进行重点阅读和标引。
所以我们需要尽可能地扩展与“远程控制”相似的词组,尽量全面地找到所有“高度疑似”专利。
这一步可使用分词工具和EXCEL,大大提高关键词扩展效率和质量,以下是示例性的扩展流程。
通过关键词统计,我们发现采用“远程”+“控/操”的组合方式,可筛选得到更多与“远程控制”相关的专利,均为“高度疑似”专利。
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小技巧是,EXCEL的每一列中限定只能同时筛选两个词,所以不能直接在名称中筛选“远程”+“控/操”的专利,可以复制一列名称作为辅助列,这样可对于两个词进行同时筛选。
对于名称中含有“远程”+“控/操”的专利我们可以在快速筛选后直接标引,但是这些关键词出现在摘要、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的专利,还是需要重点阅读专利,以免出现错标。
可使用不同的关键词多次重复上述流程,若每次都可以获得更多的相关专利,则继续此过程;若经过多轮关键词扩展均发现无法获得更多相关专利,则可停止关键词扩展过程,遗漏“远程控制”相关专利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
在对所有技术分支均采用了上述流程进行标引之后,会遗留少部分专利文献,对此部分文献可进行最终的阅读和标引。
已上市产品被诉侵权该怎么办
企业在产品上市之前就应该将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方案转化为专利申请文件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但是,往往一件产品涉及多项技术,每一项技术又涉及多个技术要点,即使在前期做了充足的专利检索,且在专利检索的基础上进行了合理的专利布局,也难免与其他公司已经授权的专利产生冲突,导致本公司产品在上市的时候存在被诉侵权的风险。
那么,如果本公司产品在上市后被诉侵权该怎么办呢? 一般地,被诉侵权包括以下几种抗辩的方式:
方式一:未落入保护范围 适用于专利法第5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未落入保护范围抗辩,即为不侵权抗辩,也就是说如果待判定的对象(产品或产品中涉及的方法)不落入授权文本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为不侵权。
涉及到对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和确定,利用全面覆盖原则比较分析,还包括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的是否适用等等。
未落入保护范围可以适用于任何领域里的侵权之诉的抗辩。
法院的审查标准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例如下:
案号:(2022)沪73民初278号 原告胡涛诉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评析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要点一:被告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与涉案专利保护的电动车属于不同技术领域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的观点是:摩拜单车为自行车,与电动车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
双方的争议点在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中记载的“电动车”对于涉案专利权的实际限定作用,涉案专利可否在自行车技术领域受我国专利法保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对象产生了何种影响。
就本案而言,“电动车”为涉案专利主题名称的组成部分,描述了涉案专利的使用方式,对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但实际的限定作用应结合“电动车”对于涉案专利产生的影响进行判断。
首先,涉案“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是一种锁装置的产品专利,“电动车”并非该锁装置的组成部分。
其次,“电动车”不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前提和基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可以完全脱离电动车实施。
再次,涉案专利在申请时并未将限定在电动车技术领域作为获得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理由。
最后,涉案专利文本将一项自行车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列为对比文件。
因此,就涉案专利应用方式而言,将涉案专利应用于自行车技术领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
给我们的启示为:对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要进行过多的限定,如果涉案专利将主题名称限定为“一种车辆的开锁方法”,就涵盖了“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被告自然就不能以“自行车和电动车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进行抗辩”。
即在进行专利申请前,我们应当尽可能地想到控制方法、使用方法等可以应用于的多个技术领域。
不要让主题名称成为技术领域的限定。
除非是方案的发明点在于方法应用在特定的技术领域,应用在特定的技术领域时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可以在主题名称部分进行限定。
同时得出,以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进行抗辩的成功的几率是比较小的。
要点二:“电连接”可以包括“无线信号连接”吗?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微型摄像头与图形解码器电连接,图形解码器和存储器同时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二维码比对器对存储器储存的二维码数据与图形解码器解码的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比对并发给控制器,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的启动或/和多媒体播放,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
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在摩拜单车上安装锁具,通过云端服务器进行开锁和报警控制,与安装有摩拜单车应用程序、带摄像头的手机形成锁控制系统。
判决如下: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组成部分“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需集成在一起,且“微型摄像头与图形解码器电连接,图形解码器和存储器同时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中的电连接为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
原告关于“电连接可以为无线连接”以及“二维码识别器无须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集成在一起”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给我们的启示为:如果我司产品被诉侵权,即使涉案专利与我司产品实现的效果是一致的,原理有相似之处,也应该从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仔细比对,只要不是全部的技术特征相同不侵权的可能性就是很大的。
同时给我们如下启示:如果我司的方案是在竞争对手原有的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应该从减少技术特征、新增技术特征以及替换技术特征三个角度进行考虑,并且替换的技术特征不能与原有的特征等同。
例如,原有的特征是“CPU用于…”我们替换为“处理器用于…”,此处的“CPU”和“处理器”是实质相同的,无法进行规避。
方式二:现有技术抗辩 适用于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PS: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的理由)。
可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3185号、(2022)最高法知民申1号、(2022)最高法民申604号、(2014)民提字第87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另外,同现有技术的抗辩时机,通常认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应该在一审中提出,二审中作为一审被告可以“积极争取”再次提交新的现有技术证据,在再审中不得再次提交新的现有技术证据(为保证公平)。
所以,如果想采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方式,提出的抗辩的时机尤其需要注意,这要求被诉侵权人在一审前准备充分的证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用第三人的专利做现有技术抗辩,一定要仔细斟酌第三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因为,如果用第三人的专利做现有技术抗辩成功,意味被控产品很可能有侵犯第三人专利权的风险,此时可以考虑放弃现有技术抗辩,而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无效专利权人的专利。
已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必然能够带来启示?
创造性的“三步法”判断中,关键是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技术启示会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有: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那么,是否现有技术中只要记录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能够起到与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类似的作用,就能够认为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呢? 以下笔者通过处理过的一个发明专利申请为例来对此进行说明。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争论的焦点落于一处,即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特征能否给对比文件1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带来技术启示。
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权利要求1为(其中……处省去了部分特征):
1。 一种用于在衬底(ST)的衬底表面(ST1)上沉积物质(SB)的沉积装置(1),该沉积装置包括沉积源(20)和布置在所述沉积源(20)与沉积表面之间的沉积掩模(30),该沉积掩模(30)具有面向所述沉积源的第一掩模表面(38)和面向所述衬底表面(ST1)的第二掩模表面(39),其中,所述沉积掩模(30)具有由至少一个封闭区域(34)和至少一个穿孔区域(36)限定的空间图案,该至少一个穿孔区域由多个通孔(37)限定,并且其中,提供了衬底载体(10、70、72),以使所述衬底的所述衬底表面(ST1)与所述第二掩模表面(39)相距一距离(D)的方式承载所述衬底,其中,所述沉积装置包括用于沿着所述衬底载体(10、70、72)传送所述衬底(ST)的衬底传送设施(42、48、52、54),……其特征在于,所述沉积掩模(30)设置为圆柱体,并且其中,所述沉积源(20)设置在所述圆柱体的内部,其中,所述沉积装置包括用于以一角速度旋转所述圆柱体的致动器(56),并且其中,所述传送设施(42、48、52、54)布置成以所述衬底的衬底表面(ST1)相对于所述第二掩模表面(39)至少基本同轴的方式沿着圆柱形轨迹传送所述衬底(ST),其中,当沿着所述圆柱形轨迹传送所述衬底时,所述衬底沿着所述沉积表面以相同的角速度移动。
要求保护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图1对比文件1的图3对比文件2的图1简而言之,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掩膜与衬底之间具有距离D,上述划线部分为区别技术特征。
审查员认定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对比文件1的掩模板应用于制备柔性基材。
审查员认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柔性基材沉积装置,包括圆柱形掩模20,沉积源54设置在圆柱体内部,沉积装置沿着方向72移动。
并且从图1中可以看出,衬底的圆弧移动的轴与掩模的轴相同(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33行至第5栏第25行,附图1-4)。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沉积柔性沉积时,将沉积掩模设置为圆柱体,沉积源设置在圆柱体的内部,沉积装置包括用于以一角速度旋转所述圆柱体的致动器,传送设施布置成以所述衬底的衬底表面相对于第二掩模表面至少基本同轴的方式沿着圆柱形轨迹传送所述衬底的技术启示。
并且,为了使得衬底蒸镀均匀而沿着以相同的角速度移动也是常用技术手段。
如果不仔细研读对比文件2是如何实现该特征的原理,就会认为上述评述逻辑严谨,结论认定准确。
但是,笔者经研读后发现,在对比文件2中记载有:“耦接至解绕站62和重绕站68的驱动装置(未示出)在卷材涂覆过程期间驱动装置在方向70上移动幅材60和旋转掩模20,并且在围绕旋转轴34的方向72上旋转掩模20与卷材60直接物理接触。
当卷材60移动到与掩模20接触以与掩模20一起移动时,从坩埚54蒸发的涂层材料通过掩模20中的图案形成开口沉积在幅材60的掩模接触表面的具有所述开口的形状的一部分上,因此沉积材料的形状是一系列间隔开的平行条纹组,用于后续使用,例如,液晶显示器”。
从对比文件2该部分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
1)只存在有在解绕站62和重绕站68上的驱动装置,并没有用于旋转掩模20的驱动装置; 2)旋转掩膜20是通过旋转掩膜20与幅材60的直接接触而实现的; 3)对比文件2的卷材60与掩模20就是以相同角速度移动的(审查员认为该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但是该相同角速度也是通过旋转掩膜20与幅材60之间的直接接触而实现的。
基于对比文件2的上述公开内容,对比文件2中旋转掩膜20与幅材60之间的接触是必需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会在旋转掩膜20与幅材60之间制造一定距离然后再与对比文件1结合。
如果这样,对比文件2的该技术方案将会失效,因为当幅材60移动时,掩模20则不能移动。
因此,对比文件2并不能给对比文件1带来获得要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具体而言,虽然现有技术记录了该特征,但是如果在将该特征具体结合到如最接近现有技术时会失效或者使得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失效,则其不能够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带来结合的启示。
从这个案例出发,提示申请人,其他的现有技术是否能够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带来结合的技术启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被貌似合理的说理所说服,尽力从中找出不能带来结合启示的原因所在,并进行充分说理,以期为申请人谋求合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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