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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究竟应该考虑什么?海牙体系,这些重点要了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1:2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究竟应该考虑什么? 海牙体系,这些重点要了解。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究竟应该考虑什么?
在国家鼓励发明创造的大政方针指引下,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连年看涨,据统计,2022年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量接近2005年的9倍之多。
在专利数量显著增长的大背景下,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也有了比较明显的区分。
比如说,时常会看到有些专利申请文件独立权利要求长达几千字,在独权的保护范围中囊括了海量的、与发明点无关的非必要技术特征,此种专利申请往往是以获得专利授权为目的。
诚然,专利的数量是保护创新主体权益的重要方面,数量过少的、孤立的专利权有很多缺陷:一是这种依赖于少量专利的保护策略很难覆盖专利产品的生产、应用、改型设计等诸多方面;再者,也容易受到竞争对手的重点攻击,面临更大的无效风险。
但是,上述以堆砌技术特征为特点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极小,很容易被竞争对手绕开,在创新主体的专利布局中能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也无法体现“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本意和政策导向。
那么,究竟有多少专利申请采用了堆砌技术特征、以取得授权为目的的专利申请策略呢? 笔者选取了冰箱领域为代表,分析了近年来的专利申请和撰写情况。
年份冰箱领域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总量冰箱领域发明占比(‰)授权量申请量授权量申请量授权占比申请占比2005173516533051733273.2320103306361351103911772。41.62022862240035931611018642。42.220221243380845280414006612。72.7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冰箱领域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占总体发明授权量的比例稳定在2.4-3.2‰之间,申请量的比例也相对较为稳定,说明了该领域的技术发展和申请趋势的变化均相对平稳,对其专利申请情况进行分析,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整体情况。
本次分析中对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和授权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语义分词,在去重以及剔除“所述”、“在于”等明显不具有限定作用的词语后,统计得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具有一定限定作用的词语数量,在本文中暂且称之为“分词指数”,借此反映权利要求中包含技术特征的多寡和撰写方式的区别。
通过比较上图四个代表年份可以看出,在2005-2022年,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长度”基本没有变化,而在2022年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的分词指数显著上升,上升幅度为22%,可见近几年来,专利申请文件确实“越写越长”了;而专利授权文本分词指数则是持续上升,2005-2022年总上升幅度为26%,这意味着在实审阶段答复审查意见及修改申请文本时,创新主体和专利代理师更倾向于向独立权利要求中补入更多的技术特征,以获得专利授权的目的,因此,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更是“越改越长”了。
虽然权利要求的长短与专利权的保护效果并不能存在完全的对应关系,但是从统计上来讲,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过多,对专利权的保护效果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不能体现专利申请质量和专利权的质量。
近几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等文件,全国各地也在争相开展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加强专利保护力度”也是不断在两会上报告中被提及,可见,提升专利质量、利用高质量的专利权获得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对专利申请过程的方方面面提出的更高要求。
创新主体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专利代理师应主动与创新主体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充分理解技术方案,明确技术创新的发明点; 撰写前应对现有技术进行必要的检索,明确撰写方向、判断未来的授权前景; 撰写时应对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严格筛选,注意撰写的方式和方法,在保护好发明点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应注意构建保护范围的层次,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和/或后续无效程序中,为权利要求提供足够的修改空间; 收到审查意见后首先是考虑进行充分的意见陈述,其次才考虑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修改时尤其是要针对审查员列举的对比文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以获得最为恰当的保护范围。
海牙体系,这些重点要了解
2022年5月5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下称《海牙协定》)正式在中国生效,自此更多国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海牙体系向外国申请外观专利。
《海牙协定》包含海牙文本(1960年)和日内瓦文本(1999年)两个文本,中国加入的是日内瓦文本(1999年),成为海牙体系的第77个成员(包括75个国家和2个政府间组织)。
1。 海牙体系是什么? 根据《海牙协定》,缔约方内的申请人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便可以在指定的多个“缔约方”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获得外观专利保护,由此建立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称为“海牙体系”。
2。 海牙外观申请,申请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提交海牙外观国际申请,申请人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至少一个海牙协定的缔约方有真实和有效工商业营业所; (2)在至少一个海牙协定的缔约方有住所或经常居所; (3)属于任一缔约方或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的某个成员国的国民。
3。 海牙体系涵盖了哪些国家? 海牙文本(1960年)涵盖32个国家,日内瓦文本(1999年)涵盖64个国家和2个政府间组织,日内瓦文本包含了常用国家欧、美、日、韩、加拿大等,由此可见,中国加入日内瓦文本,已基本满足向主要国家申请外观保护的需求。
4。 如何提交海牙外观申请? 两种方式:
(1)申请人可以直接在WIPO网站上通过eHague(www。wipo。int/hague/en/e-filing。html)提交国际外观申请,申请语言可以是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任意一种; (2)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至WIPO,申请语言为英语。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法代收费用,因此还需向国际局WIPO缴纳费用。
5。 海牙外观有哪些期限需要注意呢? 海牙外观需要在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进行提交,在收到国际局下发的不符合形式审查通知的3个月内需要进行修改,符合要求后,除特殊情况(申请人要求立即公布或者延迟公布),国际申请会在国际注册日(一般是申请日)起12个月公布。
6。 海牙外观费用如何计算? 海牙外观申请需使用瑞士法郎向WIPO缴费,费用构成如下:
(1)基本费:397瑞郎(1个设计)+19瑞郎*设计数(从第二个设计起算) (2)公开费:17瑞郎*图片数 (3)指定国费(指定国不同,费用不同) (4)说明书超过100字,超出部分2瑞郎/字 申请人可通过WIPO-Hague网站上的费用计算器(https://www。wipo。int/hague/en/fees/calculator。jsp)预估海牙申请官费。
7。 海牙申请有哪些优势呢? (1)只需要用一种语言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外观专利保护,大大简化了申请流程,节省了提交成本; (2)提交、注册、续展和变更都由WIPO统一管理,轻松管理多个国家的外观申请; (3)申请人可根据自身规划自行选择国际申请公布时间(立即公布或延迟到何时公布); 8。 海牙外观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1)一件国际申请中最多可包含100项设计,但这些设计必须属于洛迦诺分类的同一大类,且指定国相同; (2)某些缔约方有各自的特殊规定,需提前了解(海牙体系成员概况链接:https://www。wipo。int/hague/memberprofiles); (3)部分国家有单一性要求,如果指定该国的海牙申请含多项设计,需考虑后续提分案事宜,例如美国; (4)海牙申请提交后,如果申请人希望再补充指定国,只要未超过优先权日起6个月,可以再次提交海牙申请。
根据WIPO中国办事处提供的信息,仅5月5日生效日当天就有34家中国企业通过海牙体系提交了95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中国企业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国际外观申请,寻求国际外观专利保护。
新《证据规定》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5日公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2022年5月1日将开始施行。
新《证据规定》改动幅度较大,对原《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仅11条,修改的41条,新增条文47条。
本文选取部分对知识产权诉讼有影响的修改和新增的亮点内容予以介绍,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紧跟科技发展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的案例体现或践行新增条文的内容。
一关于自认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自认一般体现在公司公开的宣传或案件审理的庭审中。
特别是作为被告对公司官网或宣传手册等对销售数据、营业状况的展示,一旦确认侵权能否视为自认而作为侵权获利的依据,存在较大的争议。
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从尽可能地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等角度出发,部分司法机关采取了相应的司法措施,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针对“能否以侵权人在报刊杂志等媒介上关于其侵权商品销售数量的宣传作为确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做了明确解答:“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人在有关媒体上宣传的销售数量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
”这在一定程度是对当事人自认的确认。
这方面的案例也有一些。
如在爱奇艺公司诉极科极客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官方网站介绍了其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虽然当庭予以否认。
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了被告网站、官方微博宣称的内容有较高证明力,予以采信。
即使二审中,极科极客公司提交财务证据,用以证明一审判赔数额过高,但二审法院认为极科极客公司的财务证据与其广告宣传证据严重不符,未采信其提交的财务证据。
可见,当事人对其宣称的获利情况视为自认,并在无确切证据情况下不能轻易反悔。
新《证据规定》关于自认的规定是对上述知识产权诉讼关于自认规则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确认和完善。
新《证据规定》明确适用范围。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是自认,将免除对方的举证义务。
新《证据规定》第三条列举了自认的适用范围,即“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适用自认规定。
新《证据规定》修改了关于委托代理人自认的规定。
原《证据规定》规定,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人自认。
新《证据规定》删除了这个规定,修改为“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也即,只要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排除,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即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应更为审慎,避免随意承认导致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新《证据规定》增加了关于共同诉讼中自认,关于限制、限条件自认的规定,修改了关于撤销自认的条件。
二关于电子数据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不管是权利人权属证据中的知名度证据,还是侵权证据,电子数据的证据比例越来越多。
新《证据规定》新增了电子数据的范围,并明确了审查规则,这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证据规定》不完全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第十四条规定:“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新《证据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
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因素,包括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等七大类因素。
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院可确认真实性的五大类电子数据(除非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交或保管的对己不利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按照双方约定方式保存传输和提取的五种情形。
三关于“书证提出命令”“书证提出命令”是指《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对“书证提出命令”的细化是新《证据规定》的亮点之一,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对“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范围和不按要求提供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1)申请提出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2)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3)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4)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法院对书证的审查。
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列举了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提交书证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提交的书证包括:(1)在诉讼中曾引用;(2)为对方利益所制作;(3)对方依法有权查阅、获取;(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5)其他。
不按要求提交书证的法律后果。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四关于“证据突袭”的处罚新《证据规定》新增了对“证据突袭”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五关于“虚假陈述”为落实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新《证据规定》规定了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签署和宣读保证书。
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除了上述介绍的内容外,新《证据规定》对鉴定制度的完善、新证据的规定等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有重要的指引和规制,因篇幅限制不作过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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