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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零售店专利技术介绍,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1:5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无人零售店专利技术介绍,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讲解。
无人零售店专利技术介绍
阿里的无人零售店--淘咖啡(TAOCAFE), 吸睛无数。
其实,亚马逊早 就提出了amazon go无人便利店的概念。
国内的缤果盒子、Take Go、便利蜂等也开了无人超市。
要实现零售店无人值守的目标,想必各家一定采用了有别于传统方式的黑科技。
剁手于无形的零售店--淘咖啡 在“淘咖啡”中,你可以使用手机扫码通过闸机,然后即可随意挑选商品,离店前只需经过一道“结算门”,手机淘宝就会自动完成扣款,没人收钱,没人扫码,真正做到了“剁手”于无形! 吃瓜群众不禁疑惑,“淘咖啡”如何实现无须扫码即可确定顾客的个人信息呢?阿里巴巴给出的答案是--智能人脸识别系统。
与二维码支付和指纹支付相比,人脸识别技术安全系数更高,不易复制和攻击,更适合应用到消费金融场景中。
阿里巴巴的人脸识别技术采用旷视科技研发的Face++人工智能开放平台。
旷视科技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名副其实靠“刷脸”起家的公司,其核心技术包括人脸比对、活体检测和证件识别等。
“动态人脸识别”技术可实现视频流中人脸检测、关键点定位及人脸识别功能的毫秒级响应,这项技术已经开始应用于地产、安防、交通等领域。
“活体检测”技术可实现对关键点实时标注和变化的检测,完成在线上及线下场景进行实名验证过程中,对照片攻击、切换攻击、面具攻击、遮挡攻击的防御。
“证件识别”技术可识别身份证、行驶本、驾驶本等各类证件上文字,并返回结构化的结果。
在识别过程中,可区分复印件、屏幕翻拍件或是后期合成等。
为了将高大上的人脸识别技术保护好,旷视科技在专利储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自从2012年开始,旷视科技已经围绕人脸识别在国内申请了289件专利(含24件PCT专利申请),内容涉及基于大数据的人脸特征提取方法、活体检测系统、视频监控方法、用于监控的摄像机、移动终端图形界面等。
有了雄厚专利技术做基础,旷视科技CEO能够登上福布斯排行榜也就不足为奇了。
全球首个无人商超--amazon go 去年年底,亚马逊推出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线下零售商店amazon go,消费者可以直接走进商店,手机软件以感应的方式在闸门处自动登录,拿下货架上的货物后软件也会自动将商品加入手机的“购物车”中,接着只要直接走出商店便会通知你已经从手机支付了这次实体消费,整个过程不需要排队结账。
上述过程实现的难点在于,如何准确记录顾客与待选商品之间的交互行为。
翻阅亚马逊之前申请的专利,发现其早在几年前就对该难题进行了研发,并将实现方式记录在专利WO2014209724A1(检测物品交互和移动)和US20220012396A1(物品从置物设备上的转移)中。
这两份专利显示,装载货物的货架在多个不同位置均设置了摄像头。
其中,货架顶部和货架周边的摄像头负责记录用户的具体位置,而货架前方的摄像头会采集用户手在进入货架前的图像,当用户手在货架上拿上商品离开时,此时的图像亦会被采集,将两次采集的图像进行对比,判断出用户是拿出货物还是放入货物。
此外,检测物品是否被移除的压力传感器、用于辨别用户手与库存商品的红外线传感器、收集周围环境声音的麦克风等设备也会配合上述摄像头实现对用户购物行为的记录。
考虑上述专利是几年前申请的,amazon go在推向市场后可能在技术方面会做诸多的调整和优化,但从目前亚马逊公开的视频可以看出,其基本的解决思路还是沿用了上述专利的技术方案。
神奇的无人值守便利店--宾果盒子 缤果盒子是一款可规模化复制的24小时无人值守便利店。
它的购物流程仅需3步--用户首先用手机扫描二维码进入商店,选好商品后将商品放置于收银台检测区,检测台边上的显示屏会实时显示商品的价格并自动生成一个付费二维码,用户扫描二维码即可完成付账,取走付款商品后系统自动开门,用户即可离店。
官网显示,研发团队将缤果盒子的核心技术申请了16项专利,目前以“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可以检索到14篇,其中发明1篇,实用新型12篇,外观设计1篇。
通过分析缤果盒子去年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CN106447945A),可以确定其核心解决方案基于 RFID 技术(一种无线射频识别技术,俗称“电子标签”)。
零售店内的每件商品上面均贴有 RFID 标签,用于结账收款。
如果用户携带未结账商品离开,在电控门附近的RFID屏障区域会监测到未付款商品并发出警报,提示用户自行回到结账区域,再次进行商品标签扫描结账后,电控门才会自动开启。
此外,用户还可以通过音视频交互装置实现与远程服务器值班人员的交互,处理现场存在的疑问和难题。
去年底,缤果盒子又围绕上述核心专利申请了多项实用新型专利,对无人零售店的硬件进行全面的专利布局。
扫手入店的智能自贩店--Take Go Take Go的购物流程基本与Amazon Go相似,可以说是Amazon Go的中国版,但Take Go并不用手机作为媒介,而是通过刷取掌纹实现商场进出和自动结账功能。
顾客第一次进店,需要将整个手掌放在店门口的显示屏上,进行注册并与支付宝等支付方式绑定。
完成注册后,以后每次只要刷一下手,店门就会自动打开。
一次注册后可以在所有带有Take Go标志的各个品牌店里自助购物。
上述过程的核心技术在于安全的利用手掌静脉数据实现电子支付。
其实Take go创始人陈海波从2014年开始就围绕手掌静脉支付技术进行了专利布局,并以“葩鲜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了5件国内专利(1件发明专利申请,2件实用新型和2件外观设计),并以其中3件发明和实用新型为优先权申请了PCT专利。
其核心专利CN104361493A详细介绍了会员注册过程和支付过程。
为完成注册,用户需提供名称和手机号,注册成会员后,终端会进一步采集用户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以及脸部图像数据和手脉数据。
在支付环节,只有脸部图像数据和手脉数据均与注册信息吻合才会支付成功。
由于手脉数据是根据每位顾客手掌毛细血管的结构生成的一串加密字符,这种“终生ID”具有终身不变性,无法复制,因此安全性高,不易被盗刷。
零售似乎走进了一个视角更新锐,范围更广,边界更模糊的全新时代,然而智能零售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远超乎想象,这也是亚马逊暂时未大量推广amazon go的原因,因此无人零售店可能短期内难以像共享单车一样扑面而来。
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讲解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专利作为市场竞争的手段,希望通过专利诉讼巩固市场地位。
同时,也有不少企业专利意识逐渐加强,在产品上市之前就进行风险排查工作,为产品上市扫清障碍。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需求,专利无效案件的数量近年来逐年递增,从2022年的3000件左右增长至2022年的5200余件。
2022年4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对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限制进行了适当的放宽。
据统计,自新修订的《指南》实施后,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比例明显上升。
但由于对“进一步限定”修改方式存在理解差异等情况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一些专利权人错过了修改时机,或者其修改最终未得到支持。
本文将对无效程序中修改方式进行梳理,以期为专利权人提供一些帮助。
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指南》在其第四部分第4.6。1节对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进行了细化,其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第4.6。2节对具体的修改方式进行了限定: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第4.6。3节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指南》中给出了修改原则和具体修改方式,对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这两种修改方式,由于修改方式较为明确,且没有修改时机的限制,其实践操作困难不大。
对于“明显错误的修正”的修改方式,则需要注意修改时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具有详细的阐述和解释,给予了专利权人明确的指导。
而“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由于其修改内容的多样性和修改时机限制的存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较多不确定性。
本文将着重介绍关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的理解及其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是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所修订的内容之一。
修订后的“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较修订之前“合并”式修改的尺度更大、更为灵活,从一定程度上允许专利权人更为“精准”地修改其权利要求。
接下来,本文将探讨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什么样的修改方式被允许、什么样的修改方式不被允许以及修改风险。
对“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的理解 《审查指南》在其第四部分第4.6。2节中规定 :
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
由此可知,上述规定应理解为一项权利要求采用进一步限定的方式进行修改之后,应当成为一项技术特征增多、保护范围缩小的新的权利要求。
由于确权程序的修改尺度严于授权程序,因此参照实审程序的情况,“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通常也不能增加权利要求或者重新撰写权利要求来构建新的层次体系。
允许的修改方式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独立要求的修改一般存在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将一项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补入到待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第二,将多个权利要求中的多个技术特征并入到待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中。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在无效程序中,一般重视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而忽略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其需要在对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的基础上再进行修改。
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与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类似,也存在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将一项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补入到待修改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第二,将多个权利要求中的多个技术特征并入到待修改的从属权利要求中。
下面将结合一个案例对上述修改方式进行说明。
申请号为202222171677.5、名称为“显示器挂灯”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无效阶段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式修改。
该无效案件的原权利要求1和2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显示器挂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挂灯用于安装在显示器(100)上,所述显示器挂灯包括:
第一光源(1),所述第一光源(1)具有第一出光口; 第二光源(2),所述第二光源(2)具有第二出光口,所述第二出光口的朝向与所述第一出光口的朝向不同; 当所述显示器挂灯安装在显示器(100)上时,所述第一光源(1)发出的光线通过所述第一出光口照射到所述显示器(100)的前方的区域 ;所述第二光源(2)发出的光线通过所述第二出光口照射到所述显示器(100)的后方的区域;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挂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挂灯包括反光结构(4),所述反光结构(4)对由所述第二出光口射出的光线进行反射。
该无效案件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如下:权利要求1:一种显示器挂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挂灯用于安装在显示器(100)上,所述显示器挂灯包括:第一光源(1),所述第一光源(1)具有第一出光口;第二光源(2),所述第二光源(2)具有第二出光口,所述第二出光口的朝向与所述第一出光口的朝向不同;当所述显示器挂灯安装在显示器(100)上时,所述第一光源(1)发出的光线通过所述第一出光口照射到所述显示器(100)的前方的区域 ;所述第二光源(2)发出的光线通过所述第二出光口照射到所述显示器(100)的后方的区域;所述显示器挂灯包括外壳(3),所述第一光源(1)和所述第二光源(2)均安装在所述外壳(3)内;所述外壳(3)为条形结构。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挂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出光口为设置在所述外壳(3)上的条形口,所述显示器挂灯包括反光结构(4),所述反光结构(4)对由所述第二出光口射出的光线进行反射。
上述划线部分为修改之后增加的技术特征。
该案件的修改原因是基于无效请求人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为了与该对比文件形成差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和2均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式修改。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来自原权利要求6的部分技术特征以及原权利要求8的部分技术特征(对应于上述提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二)。
从属权利要求2增加的技术特征来自原权利要求8的部分技术特征(对应于上述提及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一)。
基于这个案例可知,在无效程序中,可以通过进一步限定的方式对独立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同时进行修改。
不允许的修改方式 其一,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仅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采用上述方式修改时,独立权利要求在修改之后未“缩小保护范围”,因此不符合要求。
其二,同一独立权利要求中分别加入不同的技术特征,形成多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采用上述方式修改时,实质上是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重新撰写,构建了新的权利要求保护体系,因此不符合要求。
“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的风险 通过“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时,如果全部不符合相关要求,申请人一般会在口审时或者口审前得到通知,此时大概率已经错过修改时机,因此其将没有机会再进行一次“进一步限定”式修改。
在一些复杂情况中,如果涉及多处修改(其中部分修改符合要求,部分修改不符合要求),由于审查修改文件时会将修改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因此,一旦有一项修改不符合要求,就意味着全部修改可能都不被接受。
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审查员也可能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选择保留符合要求的修改、放弃不符合要求的修改。
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对被诉侵权行为有何影响?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的调整,权利要求的修改要求有所放宽,即从“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调整为 “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其中,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这样一来,就会出现经过无效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原始的专利授权文本之中并不存在的情形。
那么,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如果在一审判决已根据专利权人请求的授权公告文本的某些权利要求判决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而在后续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修改了上述权利要求,通过补入未包含在一审中专利权人所请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而维持有效,针对修改后在原始专利授权文本中不存在的权利要求,可否用其继续主张权利要求修改前的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仍成立,权利要求的修改对侵权赔偿责任有何影响? 以下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件专利侵权二审案例来讨论上述问题的答案。
针对在无效程序中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虽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原始授权公开文本中不存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仍然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针对赔偿责任的承担,由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所得到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原始授权公告文本中不存在,对专利信息公开的既往公信力有一定程度的减损,因此针对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被无效决定确认之前的侵权行为应予以弥补,即相应降低该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最高院二审将判决赔偿金额由之前宁波中院的28万调整为5万,调整后的赔偿金额与一审支持的实际支出费用相当。
针对进一步限定修改后在原始专利授权文本中不存在的权利要求,虽然在二审中判定侵权成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专利权人所获得的赔偿额的影响还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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