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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臻科技申诉拯救“小i机器人”,关于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2: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智臻科技将通过申诉拯救“小i机器人”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智臻科技将通过申诉拯救“小i机器人”


5月6日下午,“小i机器人”专利权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媒体沟通会,就“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终审结果进行了公开表态。

该公司表示,针对这一或将导致其专利无效的判决结果,已经着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智臻科技在发布会现场向媒体表示,该方面认为二审判决对于发明专利公开的要求超出了专利法相关规定,且对拟人化标准以及游戏服务器的理解存在错误;同时,该公司还称,二审法官并未站在专利法规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看待问题,所以得出了专利公开不充分的判断。

就上述将用以进行申诉的理由,上海智臻进一步引申阐释表示:计算机软件领域的发明创造与其它领域不同,它的创造性劳动经常体现于顶层设计中,大多数的软件专利创新点不在于具体的程序编码、电路连接、或者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机理。

而且,对于一项发明而言,常常存在一个悖论:即创新性越高,越是难以准确描述。

就该案来讲如果按照二审判决确立的观点来衡量,中国绝大多数的软件专利都只是公开了技术方案,而没有给出更多的说明解释。

法院以“描述不充分”来撤销涉案专利,对其来说并不公平。

智臻科技的这件专利于2009年7月获得确权。

该专利系提供一个具有人工智能的对话系统,让用户可以向机器人下达“命令”来查询信息、做游戏。

在专利中,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实现技术效果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然而,说明书仅仅简单记载“聊天机器人一端连接用户,另一端连接游戏服务器”,从而“可以实现以下互动游戏(智力闯关、智力问答、24点、猜数字等)”,此外并没有给出任何实施方案的描述。

换句话说,涉诉专利并没有指导普通技术人员如何去实现其技术方案,而是仅仅列出了想要实现的功能、然后对技术人员说“你知道怎么做的”。

基于这些缺陷,苹果公司认为专利公开不充分,应该被判为无效。

该案后历经两审,终于今年4月终审有果,苹果公司在二审之中依靠上述诉由成功逆转原一审判决,原专利无效宣告裁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要求专利复审委就这一无效宣告案重新作出裁定。

而这几乎意味着“小i机器人”专利权的无效。

作为当前移动互联网领域备受瞩目的一起焦点知识产权纠纷,“小i机器人”专利权之争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截至目前,业界较为主流的一种声音认为:涉案专利撰写水平存在较为有限,以至于使一件颇有分量的专利陷入了绝望困境。

针对这一纠纷, 首席专利工程师贾郡便解读认为:对于苹果公司的主张,专利复审委方面并未深入探究,而是采取了较为宽容性的解读。

在2013年9月3日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书》中,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聊天机器人识别的对话内容,用户就可以利用游戏服务器实现以文字互动为基础的游戏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实现本发明利用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游戏服务器互动游戏的功能”。

一审法院基于同样的理由维持了这项决定。

北京高院则作出了相对严格的判决,认定专利中既然没有对如何实现游戏功能、利用什么类型的语句与游戏服务器交互、游戏服务器的组成和工作机理,就“应当被宣告无效”,因此支持了苹果公司的诉求。

针对智臻科技方面的再审申请诉求,贾郡则认为:毫无疑问,这场(可能作出的)诉讼(申诉)对智臻公司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技术功能看,涉诉专利与苹果公司开发的siri语音助手完全吻合。

如果赢得对苹果公司的诉讼,这件专利的效力就可以得到法律和市场的承认;以此为基础,智臻公司就有信心挑战带有语音互动功能的所有产品,包括智能移动终端、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甚至还包括自动驾驶汽车,进而向谷歌、微软、百度等具有类似功能产品的公司发起新一轮诉讼。

但同时,贾郡亦表示,根据当前已经披露的案情来看,其对智臻公司的后续申诉等相关救济行为并不乐观,虽然“2006年,在与iPod的市场竞争中陷入困境的新加坡创新技术公司(Creative Technology Ltd。)通过对苹果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不但赢得了1亿美元的专利赔偿金,而且成功加入了苹果公司的供应商团队,为iPod提供耳机、扬声器等零件。

现在看来,这样的好运气不会落在智臻公司的头上了。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12号。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种子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

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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