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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讲解,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撰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3: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讲解,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的撰写及保护。



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讲解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越来越多的从传统的机械化学领域向计算机程序相关领域开始转变。

同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也已经突破传统的计算机领域,开始拓展到机械、生物化学等领域。

例如,在机械系统控制、计算机软件实现、互联网以及传统领域的计算机技术应用等均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专利申请。

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的特殊性也涉及到专利法及细则规定的方方面面。

鉴于《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已经对专利法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作出了规定。

因而,笔者仅结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的审查特殊性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站在权利要求清楚及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角度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撰写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

1。专利法中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如下: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通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可以看出,该款实际包含了以下内容:1.1。 该款规定的对象是权利要求;在具体地阐述权利要求的规定之前,首先应该明了权利要求的作用:为了确保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方面需要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众享有使用已知技术的自由。

为此,需要有一种法律文件来界定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权利要求书就是为上述目的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它对专利权的授予和专利权的保护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

权利要求书最主要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包括:在授予专利权之前,表明申请人想要获得何种范围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表明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何种范围的保护。

因此,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无论对申请获得专利权来说,还是对行使专利权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

所谓“限定作用”是指在权利要求中写入一个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应当包括该技术特征。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的技术方案包括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与这些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就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由此可见,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表达每一个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措词越上位,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这是权利要求的基本属性,当然,首要的前提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该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文件的价值,权利要求的审查和撰写对于专利申请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

1.2。 该款对权利要求的规定之一在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以下将该规定涉及的问题统称为支持问题)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详细介绍,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说明书的内容不能相互脱节,两者之间应当有一种密切的关联。

专利法将这种关系表述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所谓“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

要满足这一要求,就应当保证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有记载或者反映。

当然,这是对说明书最起码的要求,除此之外,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

应当注意的是,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附图中可以明确辩认的技术特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支持权利要求的依据。

还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中表述某一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措词不一定需要与说明书中采用的措词完全相同。

有人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这种关系形象地比喻成“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辞典”,其含义是指不能允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仔细查阅说明书的内容之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理解权利要求中某一表述的含义。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第二,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

这样的概括是允许的,但是应当适当。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应当过宽,以至于与发明人所作技术贡献不相称。

1.3。 该款对权利要求的规定之一在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以下将该规定涉及的问题统称为清楚问题)权利要求应当清楚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义:第一、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应当明确,其类型必须清楚。

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

第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以及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应当清楚,不能采用含糊不清或者会产生歧义的措词。

第三、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第四、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正确。

在权利要求的撰写中,从属权利要求的写法是普遍采用的。

一连串的引用关系,尤其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采用,有时会导致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在逻辑关系上出现错误,这也不符合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要求。

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义:第一,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限定其保护范围。

除技术特征之外,不应包括其他内容。

第二,从权利要求书的整体撰写要求来看,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适当,且各项权利要求之间应当不重复。

以上为现有的审查标准中对于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审查的一般性规定。

2。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的规定2.1。计算机程序的定义在《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给出了定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2.2。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在《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审查基准给出了以下规定:(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除了上述(1) 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审查基准的规定仅仅限于判断专利申请的方案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简要了限定了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以及是否能够以说明书为依据(以下简称清楚和支持问题)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因而,下文将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创造的清楚及支持问题进行探讨。

3。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创造的清楚及支持问题3.1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首先,根据本文第2部分第1.2节的规定可以看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包括: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

其次,在《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对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还做出了如下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

笔者认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其审查基准和总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文件而言,常常会出现以下情况:申请人考虑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主要在于计算机流程方法的改进,因而,权利要求书部分设置了比较多的方法权利要求,同时,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设置了与部分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相应地,申请人对方法权利要求涉及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也进行了详尽的描述以支持各个方法权利要求,同时,也对装置权利要求涉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描述以支持所撰写的装置权利要求。

但是,在该专利申请文件(原权利要求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往往由于为了克服创造性等问题而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最为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将某个从属权利要求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方式二:将之前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而在说明书中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对于方式一,存在两种情形:情形1)如果申请人将某个方法从属权利要求加入到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而该方法从属权利要求恰好又存在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时,则申请人则仅需将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加入到独立装置权利要求中即可。

在该种情况下,只要修改前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即而,该修改不会影响到的权利要求的支持性问题。

情形2)如果申请人将某个方法从属权利要求加入到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而该方法从属权利要求并不存在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时,由于原独立装置权利要求往往存在与原方法权利要求相同的问题,因而,该装置权利要求也要进行修改,又由于原权利要求书中并不存在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说明书在对装置进行描述时,也没有对相关的内容进行描述,所以,对于该种情况下的修改,在目前的审查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一种审查标准是:无论申请人对方法权利要求进行了怎样的修改,都可以针对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对装置权利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

该修改不会视为是超范围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不会被认为会引起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按照该种审查标准,上述情形2)的修改明显是被允许的。

第二种审查标准是: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在原申请文件中存在明确的记载。

按照上述的情况可以看出,由于申请人在原申请文件中仅仅设置了比较少的装置权利要求,考虑到支持的问题,也仅在说明书中对原装置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描述。

按照该种审查标准,上述的情形2)明显是不被允许的。

通过上述的对比可以看出,两种审查标准的操作是截然相反的,而且以笔者的经验来看,上述两种审查标准的使用均是比较常见的,这对于审查员来说,带来了操作上的不便,同时,对于申请人来说也是不够公平的。

对于方式二,同样存在两种情形:情形1)如果申请人将说明书的某个方法技术特征加入到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而由于加入的方法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中存在,该修改不会影响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支持性问题。

情形2)如果申请人将某个方法从属权利要求加入到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而该方法从属权利要求并不存在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时,由于原独立装置权利要求往往存在与原方法权利要求相同的问题,因而,该装置权利要求也要进行修改,又由于原权利要求书中并不存在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说明书在对装置进行描述时,也没有对相关的内容进行描述,所以,对于该种情况下的修改,在目前的审查过程中,同样存在两种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一种审查标准是:无论申请人对方法权利要求进行了怎样的修改,都可以针对修改后的方法权利要求对装置权利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该修改不会视为是超范围的,也不会认为会引起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按照该种审查标准,上述情形2)的修改明显是被允许的。

第二种审查标准是: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在原申请文件中存在明确的记载。

按照上述的情况可以看出,由于申请人在原申请文件中仅仅设置了比较少的装置权利要求,考虑到支持的问题,也仅在说明书中对装置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描述,因而,按照第二种审查标准,上述的情形2)明显是不被允许的。

通过上述的对比可以看出,两种审查标准的操作是截然相反的,而且以笔者的经验来看,上述两种审查标准的使用均是比较常见的,这对于审查员来说,带来了操作上的不便,同时,对于申请人来说也是不够公平的。

《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九章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即,“对于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创造,如果申请人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应该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那么,实际上,《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按照该要求进行撰写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装置权利要求视为是“相同的”,该处的“相同”,应该是技术内容上的视为相同,仅仅是形式上的不同(一个是方法权利要求,一个是装置权利要求),那么,如果是技术内容上视为相同的话,上述第3部分第2)情形的修改应该视为是没有引入任何的技术内容,即不应该视为是超范围的,也不应该视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简而言之,如果方法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那么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2权利要求的清楚问题在该部分,笔者仅以实用新型的涉及的情形予以探讨。

3.2。1实用新型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通过使用新型的定义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3.2。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实用新型的几种情形实际操作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申请人为了尽早获得授权,也常常通过实用新型去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常常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情形1):对于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发明创造,将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的内容写入权利要求中进行申请,即,权利要求中仅存在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的内容。

对于该种情形,由于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的内容并非属于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因而也并非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所以,该种情况下的权利要求本身是不清楚的。

情形2):权利要求中既包含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的内容,又包含产品的形状、构造的内容。

对于该种情形,如上所述,由于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的内容并非属于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因而也并非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所以,该种情况下的权利要求本身也是不清楚的。

但是,该种情况下,通常只要申请人删除相关以计算机程序为基础的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就是清楚的。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的撰写及保护


一。引言 最新版审查指南对第二部分第九章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表达方式、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包括程序、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本文针对实施上述修改后,申请人在撰写及答复审查意见中应如何把握审查指南的规定从而撰写适当的权利要求并尽可能获得有效的保护。

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修改概述[1]:

1。 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表达方式 1)明确仅由计算机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计算机程序产品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其中,计算机程序本身指的是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符号化语句序列。

2) 进一步明确专利法与版权法在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方面的区别。

介质+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 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需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进行判断,属于保护客体时,适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3)允许的撰写方式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

或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x 所述方法的步骤。

2。 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 计算机领域中软件与硬件协同作用,故允许产品权利要求中针对程序流程直接描述,避免将程序流程理解为限定硬件的方法或功能。

例如:

一种计算机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并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时实现以下步骤……” 对于软、硬件均有改进的情形,也可将两者撰写在一项权利要求中。

例如:

“一种通信装置,包括:

硬件特征;以及控制器,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其中所述存储器存储有程序,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 。

3。 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程序模块”权利要求是一种装置权利要求,改进主要在于计算机程序,而非硬件实现方式。

该修改能够更好地反映技术本质,并避免与一般的“功能性限定”混淆; 4。 删除第3节的【例9,即:一种以自定义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表明该类案例对现行审查实践已无指导意义,更适于采用创造性的审查方式; 修改后,允许的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程序模块架构权利要求 包括程序组成的装置权利要求 “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权利要求 三。实践中不被接受的介质权利要求或相关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

实践中,会发现有些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不符合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以下举例说明并指出审查员可能会发出何种审查意见:

1。介质权利要求:

1)一种非暂时性存储介质,存储有一种计算机程序。

显然审查员会指出该权利要求实质上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一种非暂时性存储介质,存储有用于实现图像处理功能的计算机程序。

对于该权利要求,审查员会指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存储介质仅由程序本身限定,未包含任何物理实体和技术性特征,因而实质上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通常审查员会建议改写为存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形式。

3)一种数字存储介质,存储有数据流,所述数据流中编码有信息取样数组,…。

与前一个权利要求类似,审查员会指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数字存储介质,然而该存储介质仅由其包括的数据流限定,未包含任何物理实体和技术性特征,因而其内容实质上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 一种存储数据流的数字存储介质,所述数据流包括:指示信号及与所述指示信号关联的数据序列。

对于该权利要求,审查员可能会指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数字存储介质,为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而该权利要求除主题名称之外,均使用方法特征对数据流本身作了限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以数据流本身限定的介质权利要求是不被允许的,也难以通过修改而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不排除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通过修改而被审查员接受。

例如,上述权利要求4),由于该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对数据流中的信息数组进行处理的步骤,所以有可能将权利要求改写为存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形式,即,介质中还存储有计算机程序,该程序运行时执行对数据流处理的步骤。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方法权利要求:

介质权利要求可能存在不属于保护客体的情况,相关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可能存在类似问题,而且二者都可能在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情况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例如:

1)。 一种用于存储数据流的方法,包括:

在数字存储介质上存储代表不同取样信息的数据流,所述数据流包括:

与所述取样信息的块相关的载荷数据; 与所述块相关的编码参数;

审查员可能指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方法,方法权利要求通常使用过程、步骤、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但是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仅记载为:“数据流包括:…”。

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与主题名称不相适应,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于此类权利要求的修改,应考虑用方法步骤特征进行限定,即,具体限定存储方式上的创新之处。

2)。 一种用于传输数据流的方法,包括:在传输介质上存储代表图像信息的数据流;所述数据流包括:

与图像信息相关的载荷数据; 用于所述载荷数据的编码参数…。

与前一个权利要求类似,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传输数据流的方法,在其特征部分仅仅限定了数据流的内容,而未提及任何有关传输的内容,特征部分限定内容与主题名称不相符,因此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于此类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具体限定如何进行数据流传输。

3)。 一种计算机程序,用于在计算机或信号处理器上执行时,实现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

审查员认为,就计算机程序而言,既可能指存储在介质上的程序,也可能指写在纸上的程序或运行在装置上的程序等,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对于此类权利要求,通常可将其主题修改为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该介质上存储计算机程序,即,修改为存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形式,从而明确其保护的是一种产品。

四。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

1。功能模块架构权利要求:

此种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并非实体产品,因此在维权时往往面临取证困难的问题。

因此该类型的权利要求在实践中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有限。

司法实践中罕见通过该类型的权利要求维权成功的案例。

2。介质权利要求:

计算机可读介质在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都可以获得保护。

与功能模块架构权利要求相比,二者的保护范围实质上是一致的。

但是介质权利要求在专利侵权认定方面具有优势。

因为存储介质是实实在在的物理实体,其上存储相应的软件程序并运行,实现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步骤。

所以侵权产品是相对容易认定的。

例如,手机厂商在手机中内置一些常用的APP,手机运行该APP,若实现了该介质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步骤,即有可能直接认定侵犯了该介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或者,对于软件应用商店中的供用户下载的APP,其通常存储在存储介质上,若APP运行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步骤,则APP开发者或供应商(将APP复制到服务器硬盘供用户下载)涉嫌制造或使用该专利产品,从而侵犯专利权。

所以介质权利要求保护效力相比功能模块架构的权利要求保护力度更强。

因此,在撰写时权利要求数量受限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撰写介质权利要求而不是功能模块架构权利要求。

当然,若不考虑数量因素,可同时撰写两种类型的权利要求。

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无论写成何种形式,其本质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

如上所述,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允许了满足预定形式的介质权利要求,为涉及计算机的发明提供了进一步的保护方式。

但是在目前,对于介质权利要求的保护,仍然面临新的问题,尤其是在云环境下,存在多主体、跨境等问题,例如,云平台提供商与软件提供商可能是物理上分开的,甚至跨域不同国家,软件提供商仅仅提供软件下载,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侵犯了介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侵权主体?根据目前允许的介质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可能难以解决上述问题。


涉外新申请补正讲解


新申请分为PCT申请和巴黎公约申请,而PCT申请和巴黎公约申请又都包含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

对于PCT的发明申请,只要使定稿文件和原始PCT公开文件保持完全一致,就不会收到任何的补正。

然而,对于PCT的实用新型申请、巴黎公约的实用新型申请以及巴黎公约的发明申请,定稿文件和外文原文保持一致却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收到补正。

下面针对巴黎公约的发明申请以及PCT和巴黎公约的实用新型申请这两种类型的申请(下面分别直接简称“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分别说明在申请的各个部分中如何避免补正。

1。摘要部分 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在摘要部分中都需要包含该申请的发明名称,且摘要部分的字数不能超过300字。

对于实用新型申请(不包括通过PCT途径进入的实用新型申请),在摘要部分除了必须包含该实用新型的发明名称之外,通常还需要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相应的技术效果。

对于通过PCT途径进入的实用新型申请,对于原始PCT申请的译文,摘要部分也应与原始PCT申请完全对应,如果该部分不符合以上要求,建议提交时提交28/41条修改,将摘要部分修改为符合上述要求。

2。 权利要求书部分 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权利要求书一定要顺序编号,并且每个权利要求中只能有一个句号。

对于发明申请来说,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和外文原文的权利要求书保持一致通常就不会收到补正。

而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 在各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之间需要存在“其特征在于”的字样; ② 不能存在多项引用的问题; ③ 不能存在不清楚、不简要的问题; ④ 对于包含材料特征的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材料需要是明确已知的材料。

3。 说明书部分 (1)发明名称 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发明名称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对于发明申请来说,发明名称未全面体现独立权利要求所涉及的主题并不会导致初审中的补正。

但对于实用新型,发明名称必须要全面体现独立权利要求所涉及的主题。

(2)正文部分 说明书的正文部分通常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以及“具体实施方式”这五部分。

对于发明申请来说,上述五部分中的“附图说明”部分并不是必须的,如果发明申请没有附图,则“附图说明”部分可以省略。

对于实用新型申请来说,上述五个部分是必不可少的。

在“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这两部分中,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通常不会出现补正的情况。

在“发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中,发明申请通常不会出现补正的情况,但对于实用新型申请来说,这部分的形式要求却比较严格。

在“实用新型内容”中,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权利要求形式上完全一致的内容;以及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

在“附图说明”部分,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附图说明中对于附图的描述需要与附图相一致,不得出现附图中出现的图面在附图说明部分中未描述或在附图说明部分中描述的图面在附图中不存在的情况。

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最容易出现补正的是在这部分中对于附图的描述与附图本身不一致。

特别是母案申请是PCT发明申请的分案申请,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都要求在“具体实施方式”这一部分中对于附图的描述与附图本身一致,不得出现附图中出现的图面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未描述,或者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描述的图面在附图中不存在的情况。

在整个说明书中,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申请来说,不允许出现“根据权利要求X所述”等类似字样。

在发明申请中,说明书部分不允许出现“本实用新型”等类似字样,在实用新型中,说明书部分不允许出现“本发明”等类似字样。

另外,无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出现在附图中,在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提及,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在说明书中需要保持一致,而在附图中的同一附图标记在说明书中需要对应于相同的部件/要素。

这一点对于实用新型来说要求会更严格一些。

4。 附图部分 对于发明申请来说,如果没有附图,则附图部分可以省略。

对于实用新型申请来说,附图是必须要有的。

不论是发明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附图都必须清晰、都必须连续顺序编号,附图中不可出现“现有技术”等类似的多余的解释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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