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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锐半导体诉国知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案讲解,尤尼林专利无效宣告案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4:3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科锐半导体诉国知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案讲解,尤尼林集团专利无效宣告案讲解。



科锐半导体诉国知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案讲解


科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案,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胜诉。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科锐公司针对中科院半导体所所有的名称为“一种氮化镓外延中的相变成核的生长方法”发明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维持了专利权全部有效。

科锐公司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22年5月29日作出的第361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隧委托我司代理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由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1、 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61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尤尼林集团赢得专利无效宣告案讲解


Unilin, 尤尼林集团,成立于1960年,它是欧洲强化复合地板协会的创始成员。

尤尼林集团以其先进的技术已发展成为全球地板行业的领军企业,并以其Quick-Step(快步)地板而闻名。

尤尼林集团的专利产品遍布全球,除了Quick-Step(快步)地板,还制造和销售很多其他产品,例如屋顶面板,隔热面板和家具面板等。

此次 无效案例涉及尤尼林集团的CN 101023230专利,其为尤尼林集团针对锁扣技术专利保护在中国获得授权的专利,本专利保护“斜插式安装”锁扣技术。

该技术对尤尼林集团至关重要,并且已经在全球范围进行专利许可,在行业内得到广泛使用。

针对本专利,第三方于2022年7月8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份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理由是认定本专利中的所有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创性。

该无效宣告请求书长达1150页,其中引用了八篇国内外专利文献甚至还包括两本教科书作为证据,并以多种证据组合方式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创性。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团队迅速响应,对本专利以及无效请求人引用的大量证据中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全面、透彻的分析,明确了本专利区别于这些证据的关键创新技术特征。

在书面答复以及后续的口头审理过程中,团队对本专利的关键创新技术特征进行了专业的解释和分析,并坚决主张所引用的这些证据完全没有对这些特征进行任何技术教导。

2022年3月24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维持了尤尼林集团的CN 101023230专利的有效性。

尤尼林集团相关专利无效宣告案的成功有效地保护了尤尼林集团的商业利益,并加强了尤尼林集团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权益。

尤尼林集团领导层认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一决定将鼓励其继续致力于在地板行业的持续技术创新,并将通过专利权许可传播其技术创新。


佐敦公司诉国知局一审胜诉案讲解


佐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佐敦胜诉。

目前,本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佐敦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1575号关于第15751891号‘佑敦ROUT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委托我所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21575号关于第15751891号‘佑敦ROUT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被诉裁定中,裁定广东劳斯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751891号“佑敦ROUTUN”商标在“防锈制剂(储藏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着色剂、雕刻油墨”商品上予以维持有效。

首先,为阐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 律师专程赴中国国家图书馆对引证商标进名度查阅,从新闻报道、杂志文章、获奖经历等各个方面收集到了大量有力证据,从所有检索文献中选取了252篇主要的文章数据,发表年份跨越近5年。

其次,为证明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我方律师通过互联网搜索、查阅裁判文书网等多方渠道,向法院提供了3份在先司法案例,证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较大的关联关系,二者构成类似商品。

第三,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佐敦各类油漆类商品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网络平台的销售截图,及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及实际使用中的不规范使用,具有明显恶意的大量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佐敦”核定使用的“油漆、涂料”等商品与诉争商标“佑敦ROUTUN”核定使用的“着色剂、雕刻油墨”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一审法院撤销了被诉裁定并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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