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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ITC裁定华为中兴未侵犯手机摄像头专利,美判定日企两项稀土专利无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5: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美ITC裁定HTC华为中兴未侵犯手机摄像头专利,美初步判定日企两项稀土专利无效。



商标侵权网络投诉需慎用


在江门市A公司、沂南县B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 ,“加收米”商标由C株式会社所有。

A公司是加收米产品的中国总经销商,获C株式会社授权可以在中国进行维权,其农药销售体系中各级经销商均无网络销售。

A公司发现B公司在淘宝店铺中展示的产品销售图片上没有溯源二维码并遮盖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无法确定产品的真伪。

因此,于2022年1月29日对B公司进行投诉。

侵权理由为“商标权-假货-未生产”,即不存在被投诉产品的样式或型号。

B公司进行申诉,指出投诉人官网产品图片与被投诉产品样式和型号完全一致,申诉成功。

2022年2月12日,A公司将第一次投诉涉及的三款商品链接中的两款分二次发起投诉,侵权理由是“商标权-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其他商标侵权”,具体理由是“出售的是我司‘加收米’产品,却在标题中使用其他商标名称‘春雷霉素’,滥用商标关键字,侵犯我司商标权”。

B公司进行申诉,指出此种使用方式是该款产品的使用方式,其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最后申诉成功。

针对A公司投诉行为,B公司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

案件审理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不正当竞争成立,指出恶意通知是指通知人明知或应知无权投诉或投诉依据不充分,仍然发起投诉,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作为涉案农药产品的国内总经销,对于涉案农药产品的生产情况,正品销售的描述情况是明知的,但是仍然发起投诉,足以证明其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虑了本案侵权人的侵权恶意程度、涉案三次投诉-申诉所持续的期间、B公司涉案店铺的经营规模以及其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人民币60000元。

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属于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和反复提交错误通知。

该判决对目前销售二手商品、平行进口商品等的销售者会形成一定的保护。

该案 警示权利人不能仅仅因为他人是竞争者,或者货物渠道非来自经销商体系就擅自投诉,投诉必须有充足的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否则会使自身陷于不正当竞争的风险中。


美ITC裁定HTC华为中兴未侵犯手机摄像头专利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上周五裁定,HTC等在生产智能手机的过程中并未侵犯FlashPoint科技公司的数码摄像头相关专利。

FlashPoint是一家从苹果分拆出去的公司,该公司在2012年提起诉讼,指控HTC、华为和中兴的智能手机摄像头侵犯了该公司拥有的四项专利。

其 项专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放弃。

2013年9月30日,一位行政法规律师发现,HTC的两款智能手机,即HTC Vivid和4G LTE版HTC Droid Incredible,侵犯了FlashPoint的一项专利,而华为和中兴则免于侵权。

不过ITC在对这位律师的观点进行审查后,于上周五做出了最终裁定,认为没有任何一家被告公司侵犯了原告专利,因此决定停止调查。

假如这家公司被认定侵权,涉及的智能手机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市场销售。

ITC经常审理专利案件,因为该委员会比地区法院更容易禁止侵权产品在美国销售。

只有当被告公司确实侵权,而且专利持有者在美国使用了相关专利,ITC才会做出侵权裁定。


美初步判定日企两项稀土专利无效,中国企业能否突围?


钕铁硼是稀土中的钕、氧化铁与硼的合金,也是当今世界上磁性最强的永磁材料。

广泛应于电动机、风电、磁悬浮、磁共振等。

目前,我国的钕铁硼产量每年约十余万吨,而获得专利许可的钕铁硼产量大概在两万吨左右,仅仅占我国钕铁硼产量的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

专利的问题不解决,企业的扬帆出海就无从谈起。

基本专利,是麦格昆磁公司和日立金属公司整套专利战略的重头戏,它也是其他专利的基础。

在钕铁硼行业,所谓的基本专利就是成分专利。

在20年的保护期中,麦格昆磁和日立金属凭借这一专利,长时间垄断粘结钕铁硼磁体和烧结钕铁硼磁体在美、欧和日本的销售权。

有媒体曾将这场诉讼形容为“为了争取生存权和市场份额的绝地反击”。

中国七家钕铁硼生产企业联合起来,以强硬姿态回应日立金属的专利主张,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日立金属的工艺专利中两个核心专利无效。

其中四家位于宁波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发起对日立金属的反垄断诉讼。

当时,中国大陆只有8家企业获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

其他众多厂家,被隔绝在海外市场的门外。

钕铁硼专利的前世今生 日立金属是世界钕铁硼生产技术的主要持有者。

其在全球保有600多项专利。

巨头一出手,稀土永磁行业就要“抖一抖”。

2012年,它再次发起“专利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针对中国3家钕铁硼生产企业及26家世界各地的钕铁硼销售及应用企业发起“337”调查。

在当时发布的公告中,日立金属列出了四项他们认为最核心的美国专利,其专利号分别为6461565,6491765,6521874和6537385。

这四项专利于2001年3月到2002年7月提出,专利保护期为20年。

其中三项,属于工艺专利,阐述了制造烧结钕铁硼磁体的工艺方法。

实际上,钕铁硼最为核心的专利--成分专利,已经在21世纪初失效。

钕铁硼的专利问题,伴随着钕铁硼的出现而产生。

1982年,住友特殊金属公司(后成为日立金属的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发现钕磁铁,1983年,住友金属公司宣布申请了第一个钕铁硼成分专利。

就在同年,美国麦格昆磁公司也宣布发明了钕铁硼磁体。

经协商,日本住友公司取得了在欧洲和日本的专利权,麦格昆磁公司取得了在美国专利授权。

两家公司还达成相互授权协议,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在对方的专利权领域生产和销售钕铁硼磁体,而不必缴纳专利费用。

这样一来,任何没有经过两公司授权的企业,均无法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和销售钕铁硼。

但中国的钕铁硼企业依然获得了发展的机会。

因为,钕铁硼成分的专利申请并未在中国通过。

1985年,我国专利局成立。

在其开始受理业务的当天,两家钕铁硼巨头就递交了专利申请。

不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专利“新颖性”只有一年优先权,但1983年此专利已经进行过申请,因而被国家专利局驳回。

尽管大多数企业无法正大光明地进入欧美市场,但中国市场的存在,使得中国钕铁硼产业依然能够快速发展。

我国钕铁硼产量占全球80%,但高端产品产量只占10%,出口低于20%。

“2014年钕铁硼毛坯产量14.5万吨。

未来随着新能源车、风电等领域的发展,稀土永磁材料发展前景广阔。

” 稀土分析师高玉欣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我国虽然是稀土储量、分离和销售大国,但在知识产权方面显得不足,因而中国虽有丰富的资源储备,却不能拥有定价权。

而麦格昆磁公司和日立金属公司拥有一整套完整的企业专利战略,筑起了行业专利护城河。

基本专利,是麦格昆磁公司和日立金属公司整套专利战略的重头戏,它也是其他专利的基础。

在钕铁硼行业,所谓的基本专利就是成分专利。

在20年的保护期中,麦格昆磁和日立金属凭借这一专利,长时间垄断粘结钕铁硼磁体和烧结钕铁硼磁体在美、欧和日本的销售权。

为长期占据垄断优势,企业会对基本专利的技术做一定技术储备,待到时机成熟,就新申请专利,延长专利保护期。

比如,专利掌握者通过在钕铁硼基本成分里添加各种新的元素、钕铁硼化合物、钕铁硼含钴化合物等手段,将含钴专利有效期在日本延伸到2008年;之后,他们又在钕铁硼的工艺专利上下工夫,把工艺专利的有效期在美国延伸到2022年以后。

遭到中国企业诟病、认为其无效的工艺专利,是专利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玉欣指出:“日立金属成分专利已于2003年到期,申请工艺专利就是为了构建贸易壁垒。

” 为了巩固“江湖地位”,企业也会运用专利诉讼战略,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确保自己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

在赵红良看来,日立金属发起专利诉讼,目的也不在于打赢对手,“更多是一种对钕铁硼应用企业的震慑,让应用企业的法务部门害怕因涉嫌专利诉讼而带来麻烦,进而拒绝采购中国企业的产品,这样中国的企业就被‘掐’住了。

其实真的去和他打官司,也未必会输。

结盟起诉,初战告捷 2012年日立金属发起的专利诉讼,最终以和解告终。

就在开庭日前的几个星期,日立金属突然宣布,几乎所有29家公司都与其签署和解协议,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请撤诉。

而且,中国新增了三家获得专利许可的公司。

至此,中国拿到日立金属专利的公司数量达到八家。

对没有获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的企业来说,其外贸之路遭到堵截。

目前,我国获得专利许可的钕铁硼产量大概在两万吨左右,仅仅占我国钕铁硼产量的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

2013年7月,多家磁材厂在沈阳成立了“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经过联盟对日立金属在美国的100多项专利一年多的分析梳理,他们发现“这些专利并不能全部站住脚”。

核心专利早就已经过期。

日立金属申请了许多没有什么说服力的专利,看起来专利数量多,但其实很多都有重复。

赵红良说。

专利的问题不解决,企业的扬帆出海就无从谈起。

虽然一些专家对日立金属的部分专利合理性也有质疑,但没有人明确指出,这些专利其实是“无效”的。

“我们的产品想要出口,就会遇到极大阻碍。

合作厂商因为担心专利问题产生纠纷,选择我们的产品总是有重重顾虑。

赵红良认为,日立金属用发起诉讼又快速和解的方式,造成专利仍然有效的假象,镇住了国内外的相关企业。

为了破除假象,中国的企业们干脆将官司打到了美国去。

日立金属的绝大部分专利保护,涉及生产流程或者产品的机加工、电镀等,而中国企业所普遍采用的生产方式无需使用;这些工艺很大部分涉及自动化生产,中国企业目前大多为人工生产,和日立金属专利所涉及工艺根本不一样。

赵红良表示,还有一些专利涉及的技术,我国企业早在日立金属申请前就已经使用,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高玉欣认为,这对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有积极意义。

目前中国的钕铁硼产能大概达到每年30余万吨,产量十余万吨,处在产能过剩的状态。

由于受到专利限制,国内生产出的大量钕铁硼难以走出国门;而如果这两项核心专利能被判定无效,没有获得专利授权的中国企业,同样能有机会在海外市场一展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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