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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事项变更手续之《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著录项目变更中的4大“雷区”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6:1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之《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著录项目变更中的4大“雷区”。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之《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导致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常见和特殊情况。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7。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中的规定,审查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应当予以公告的,还应当同时通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
换言之,办案人/请求人收到《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即说明请求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有缺陷。
审查员会在《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正文中详细说明著变手续中存在的缺陷。
办案人/请求人只需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后重新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即可,无需再缴纳官费。
现总结一些常见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以及规避措施,以期协助办案人员/请求人在办案过程中尽量避免收到《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具体如下:
1。由于案件失效而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针对失效案件,国知局不会再审查任何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若因此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无需进行答复,但是著变费用不可退回。
因此,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前,务必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上确认相关申请/专利的最新案件状态 (如下附图为查询结果示例,供参考)。
2。 由于变更前申请人的地址信息与案件中记录的不一致而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一般在转案案件中会出现此类情况,原因在于原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人的地址信息可能与后续提交的著变项目变更申报书中的地址信息不一致,或者原代理机构有多个的,而多个原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人的地址信息不一致。
因此,在办理著变手续前,办案人/请求人应结合《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和《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上的信息来确认申请人的最新地址信息。
此外,针对某些特殊程序(比如,保全程序、质押程序等)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由于这些特殊程序发生的概率极低,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考虑到程序节约的原则,办案人/请求人可能不会每个案件都去核实是否处于该特殊要求程序中,从而导致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现列出两个特殊程序中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以期使各流程人员更了解这些程序,具体如下:
3。 由于案件处于中止程序而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中止程序中,暂停办理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手续。
因此,如果收到此类《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办案人/申请人应定期监控案件状态,待中止程序结束后立即重新办理著变手续。
专利权中止程序会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的“公布公告”界面上的事务公告中公示。
该界面会显示“事务公告类型”(即专利权保全和解除)、“公告卷期号”和“事务公告日”。
a。 办案人/请求人可以结合“发文信息”界面上对应“事务公告日”下发的通知书名称来确认当前案件是处于专利权中止程序还是已解除专利权中止程序。
如果最新的通知书是《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说明当前案件处于中止程序中;如果最新的通知书是《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说明当前案件已解除中止程序。
b。 或者,办案人/请求人可以通过最新的有关保全程序的“公告卷期号”和“事务公告日”在《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上下载对应的公告文件,来确认涉案案件当前是处于专利权保全程序还是已解除专利权保全程序。
4。 由于案件处于质押期间而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的专利权转移,除应当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因此,在收到此类《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后,可以联系质押双方当事人,使其双方签署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或者,如果质押双方当事人无法签署该同意声明的,办案人/请求人可以定期监控案件状态,待质押解除后再重新办理著变手续。
专利权质押程序会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的“公布公告”界面上的事务公告中公示,与中止程序类似。
该界面会显示“事务公告类型”(即专利权质押和解除)、“公告卷期号”和“事务公告日”。
由于有关专利权质押程序和解除专利权质押程序的通知书均无法在“发文信息”中查看,因此,办案人/请求人仅可通过最新的有关质押的“公告卷期号”和“事务公告日”在《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上下载对应的公告文件,来确认涉案案件当前是处于专利权质押程序还是已解除专利权质押程序。
著录项目变更中的4大“雷区”
专利在申请过程中或是授权之后往往有变更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机构的情况,这时就需要通过著录项目变更(以下简称著变)来实现。
著变可变更的内容包含三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代理机构及代理人。
变更各项内容所需文件以及操作流程,此前刘斐然老师已发表过相关文章(点击查看),描述的很详尽,就不再赘述。
一、当案件处于受理阶段,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下简称实审阶段)前变更申请人 案件A,新申请同时提交了提前公开及实质审查请求,但案件目前尚未进入实审阶段。
申请人具备费减资格,按照85%享受减免,申请人已经按照费减的官费金额缴纳了新申请申请费及实质审查费。
现申请人办理著变手续增加一个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也具备费减资格,这时注意需要重新提交费减请求,费减请求审批合格后费减比例由85%变成70%。
下发的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上,注意可享受费减的费用种类中是否包含实审费!如不包含,则需要按照70%的费减比例,补足实审官费。
二、当案件处于实审阶段,变更代理机构 发明案件B,已下发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尚未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将案件转至新代理机构代理。
这时需要先进行代理机构变更再进行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否则新代理机构没有权限提交审查意见答复文件。
需注意的是,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在代理机构变更合格前的这段时间下发,那该通知书会下发至原代理机构(因代理机构尚未变更合格,不会下发至新代理机构)。
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需要及时转达给新代理机构,避免因新代理机构收不到文件而错过答复期限。
当然代理机构变更合格后,可以通过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询变更期间有无审查意见通知书下发,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三、当案件处于授予专利权办理登记手续阶段(以下简称授权办登阶段)时做著变 案件C,处于授权办登阶段,即已经下发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还没有缴纳办理登记手续的费用。
此时如需变更申请人或发明人,则要注意缴纳办理登记手续费用与提交著变的时机。
通常此时提交著变是因为申请人想在专利证书上体现变更后的申请人或发明人信息,这时就需要在下发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后及时提交著变请求,待著变手续合格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后,再缴纳办理登记手续的费用(即在缴纳办理登记手续费用的绝限前完成著变手续)。
此操作同样适用于授权办登阶段变更代理机构的情况。
如案件处于授权办登阶段,申请人欲将案件由原代理机构转出至新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则需要先进行代理机构的变更,变更合格后再缴纳办理登记手续的费用,这样专利证书才会下发至新代理机构。
如果申请人对证书上的显示信息没有要求,则不用关注办理著变的时机。
四、当案件处于授权后(已经收到专利证书)阶段变更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的变更分为两类:转让和更名。
转让即为由A到B,A到A+B,A+B到A等,这些都属于转让类,是专利权人主体发生变更。
更名就是指专利权人名称的变更,专利权人主体不变。
缴纳年费前尤其需要注意转让类著变,因为会涉及变更后的专利权人是否能享受费用减缴的问题。
下面针对不同情况举例说明:1、案件D,已下发专利证书,处于当年年费期限前。
此时如需进行专利权转让,变更前的专利权人享受费用减缓,变更后的专利权人不享受费用减缓,专利权人变更后,后续年费不能再继续按照之前的专利权人享受费用减缓的金额缴纳年费。
因此如不着急变更,可以等年费期限过后,确认此案当年年费已经按照费减的金额扣款后,再进行变更,这样可以节省部分费用。
如专利权人变更的需求比较着急,来不及等年费绝限后,则缴纳年费时需注意全额缴纳年费,以免产生额外滞纳金。
Tips:a。 官方扣除年费的时间在年费绝限当天,即使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提前缴纳年费,官方也不会实时扣除当年的年费,所以需要等年费绝限过后再做变更,方可确保当年年费按照费减的金额扣除。
b。 如果当年年费已经按照费减的金额缴纳,此时做变更,变更后不能再继续享受费减,则需在年费绝限后一个月的免滞纳金期限内,将年费按照全额补足,否则官方会下发缴费通知书。
缴费通知书下发意味着已经产生滞纳金,除需补足年费外,还需缴纳额外滞纳金。
2、案件E,处于当年年费期限前,需要做专利权人转让,并且变更前后的专利权人都享受费减。
可能专利权人会觉得既然变更前后都有费减资格,那么著变合格后重新针对该案件提交费减请求就可以了,审批合格后,年费还是可以享受费减。
但是需要注意提交著变的时间与当年年费绝限的时间差,一般以三个半月为分界线。
如提交著变的时间与年费的绝限时间差小于三个半月,此案存在当年年费不能享受费减的风险,如大于三个半月,著变合格后及时提交费减请求时间差越大,享受费减的可能性越大。
Tips:a。 此处解释一下三个半月的时间差的由来。
著变提交后审批合格的时间为两周左右,著变合格后及时提交费减请求,下发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的时间大概为一到两周,而年费享受费减的规则是期限届满前至少2.5个月下发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当年的年费方可继续享受费减,所以这样算起来大概是三个月半月的时间。
b。 另外,不建议提交著变请求的同时,以变更后的新申请人提交费减请求,因为审理著变的审查员与审理费减请求的审查员并不是同一个,不能保证审查进度同步,有可能导致费减请求不通过,所以不建议这样操作。
补充实验数据在创造性争辩中可以被接受吗?
一、背景 化学医药领域的发明创造往往实验性很强,可预见性较低,技术效果通常强烈地依赖于实验结果进行证实。
对于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尽管申请人通常会在撰写之前进行检索以在撰写过程中体现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但是申请人一般很难检索到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也无法预期到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所引用的现有技术。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为了更好地争辩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申请人经常会考虑提供补充实验数据来证明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然而,这些补充实验数据在创造性争辩中可以被接受吗? 二、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分析 在2022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在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并且在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纳入两个典型案例,通过这两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药品专利申请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从而使得人们对补充实验数据的执行标准有清楚的认识。
笔者认为:从《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修改可以看出,在我国专利实践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采信标准似乎趋于适当放宽,这有利于激励公众的创新积极性。
提交补充实验数据有助于证明申请文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进步并且有利于弥补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仍然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在原始专利申请文件中完全没有记载补充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则这样的补充实验数据几乎不太可能被审查员接受。
我国一直对补充实验数据采用相对严格的执行标准,从历次对审查指南的修改不难看出,目前对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正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放宽,这有利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针对审查员检索的对比文件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从而有助于证明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技术进步。
但是,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前提条件是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为了使补充实验数据易于被接受,申请人需要根据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仔细分析,抽丝剥茧,找出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与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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