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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数据真实性对于专利申请有多重要?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6:3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试验数据真实性对于专利申请有多重要?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讲解。
试验数据真实性对于专利申请有多重要?
在化学、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中,不管是说明书的充分公开问题、还是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创造性问题,均与试验数据密切相关。
试验数据用于证实技术效果,并进而决定专利申请是否可授权。
试验数据包括申请时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试验数据,以及审查阶段在申请日后递交的补充试验数据。
由于化学、生物、医药领域严重依赖试验数据的验证,因此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对于这些领域中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尤为重要。
尽管专利法没有对专利申请中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作出具体规定,但真实性应当是对试验数据本身的最基本要求。
实验数据不真实,和缺乏试验数据一样,都有可能会严重影响到专利的授权。
近年来,专利审查员已经愈发关注专利申请中试验数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并常常会因为试验数据存疑而不接受发明的技术效果,进而得出发明缺乏创造性的结论。
有关试验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意见较为常见的有以下两类情形:1)单个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试验数据本身不符合常理,例如,在涉及医药的专利申请中,试验数据涉及受试小鼠的死亡率,如果该死亡率数据对应的小鼠死亡个数为非整数,则有悖于常理,其真实性值得怀疑;2)同系列的多个申请中所包含的试验数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彼此矛盾的情形,不符合常理,使得审查员怀疑系列申请中的试验数据不真实。
案例1:
申请1和申请2属于相同申请人拥有的同日专利申请。
审查员认为二者的效果数据雷同,不符合常理。
申请1的产品是用于生产申请2的产品的中间产品,然而申请1和申请2的实施例1-5和对比例1-3中对于二者各自产品测试的效果数据雷同。
比如,在实施例1和对比例1中,申请1和申请2的各项测量结果完全相同。
在产品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之间存在结构和组成上的明显差异),测量数据不可能完全相同,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指出,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前提是技术方案及效果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就本案而言,本申请(申请1)与同日申请(申请2)的数据有多处雷同,审查员有理由怀疑专利申请的效果数据不真实,其不能作为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案例2:
申请A和申请B属于相同申请人拥有的同日专利申请。
两申请各自实施例1的反应物料和条件参数完全相同,但得到的组合物中关键成分之间的摩尔比数据结果相差10倍,即,两申请的测定结果明显相互矛盾。
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指出,本申请(申请A)和系列申请(申请B)在原料选择、配比、制备方法上完全相同,但最终产物中关键成分的摩尔比相差10倍,这与本领域普遍认知不相符,因此,本申请的试验结果和技术效果明显存疑,不足以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
只有真实可信的试验数据,才能够作为确认技术效果的基础,而得到确认的技术效果才能够作为发明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在化学、生物、医药领域中,一项发明通常是发明人经过反复试验之后获得的,因而试验记录可能经过了多次修改和调整。
发明人在准备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尤其在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试验数据时,应当仔细核对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如果是涉及同一主题的多项专利申请,更要核实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为在试验记录和数据整理方面上的疏忽影响到专利申请的授权。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讲解
优先权对于专利申请而言是一项重要信息,但实际工作中有些案件会因为各种原因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尤其是在享有优先权数字接入服务(DAS)和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况,笔者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况进行总结,供代理机构中处理优先权事宜的人员参考。
1。因未及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对于巴黎公约案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对于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案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家阶段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优先权将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接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可以自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手续时需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1000元,并补缴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优先权要求费。
2。因未及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主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否则该优先权将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接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可以自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手续时需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1000元,并同时补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但以下情况无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对于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案件,如果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则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不需要再次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案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对于享受优先权数字接入服务(DAS)和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的案件,在提交新申请时提交了DAS请求书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首页译文(适用于享受DAS服务的案件)或者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首页译文的(适用于享受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的案件),视为在新申请提交的同时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因未及时提交优先权转证证明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上述规定及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不包括在后申请人为在先申请人之一的情况),申请人应该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主动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期满未提交的,该优先权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接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可以自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手续时需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1000元,并同时补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4。因电子交换服务失败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1对于享受优先权数字接入服务(DAS)的案件,如DAS交换失败,专利局会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DAS请求人,申请人接到该通知后仍应当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期满未提交的,将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接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可以自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办理恢复手续,办理恢复手续时需同时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1000元,并同时补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2对于享有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的案件,如电子交换失败,审查员会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后,可以自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补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办理恢复手续,但办理恢复手续时,仅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写明请求恢复的理由,无需缴纳恢复费。
作为参考,恢复权利请求书可以按照下述方式填写:
5。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因优先权日和国际申请日是同一天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此类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况较少,在2022年10月之前,专利局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规定,审查员之间也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的审查员会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书,而有的审查员则不会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书。
但是在2022年10月之后,专利局与条法司进行了确认,条法司给出的答复是应该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所以自2022年10月以后,审查员就该问题都会下发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且该优先权不能被恢复。
优先权信息对于申请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专利代理机构流程人员应当熟知各种被视为优先权的情况,并在实际工作中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因一时疏忽造成了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也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给申请人的权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生物领域的专利申请中,生物保藏注意事项
作为生物领域的专利申请,在一些申请中可能会涉及到例如微生物等生物材料的保藏事项。
为了方便寄存人/申请人进行生物材料保藏的操作,本文就说说生物保藏那些事。
(一)什么样的生物材料需要进行生物保藏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保藏是为了专利申请文件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而专门设立的,而“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就是专门设立用于规范专利程序的生物保藏事项的,其规定为专利程序的目的允许或要求微生物寄存的缔约国必须承认向任何“国际保存单位” 提交的微生物寄存。
那么,什么样的生物材料需要进行生物保藏呢? 例如,某申请人首次发现了一种杂交瘤,并发现与这种杂交瘤的特定结合域可以进行竞争性结合的化合物可以作为人体治疗或预防某种疾病的抗体,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重复获得这种杂交瘤,且专利申请保护这种杂交瘤和/或其特异性抗体,那么这种杂交瘤就需要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或者当天提交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保藏,并且验证该杂交瘤存活。
某技术人员对于某种商购根霉进行辐照诱发的基因突变改造后,从中筛选出一个突变株对于某种甾体化合物的11-α位的酮基氢化为羟基具有特异性和高效性,专利申请保护这样的突变株以及利用这种突变株制备11-α位羟基化合物的方法,那么这种筛选出的突变株也需要进行生物保藏,并且验证该突变株存活。
(二)哪里可以进行生物保藏 只要是布达佩斯条约下国际保藏单位,就可以进行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生物保藏。
我国目前有两个布达佩斯条约下的国际保藏单位: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hina General Microbiological Culture Collection Center,CGMCC)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China Center for Type Culture Collection,简称CCTCC)。
CCTCC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武汉大学校内,武汉大学保藏中心。
专利申请人(主要针对国内申请人)可以根据拟进行生物材料保藏的类型、保藏的具体要求和居住地选择合适的保藏单位。
(三)什么样的生物材料可以进行保藏 1、CGMCC受理的微生物培养物的种类 CGMCC受理以下各类微生物培养物的保藏:除中国政府规定的人和动物的一类危险病原菌以外的古菌、细菌(包括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厌氧微生物、单细胞藻类、动物细胞系、植物细胞系、植物种子、支原体、病毒、噬菌体和质粒。
保藏中心可以接受包含重组DNA分子的生物材料或由重组DNA分子组成的生物材料的保藏申请,接受的最高物理防范水平为P2级。
CGMCC目前不受理以下生物材料的保藏:原生动物;中国法律禁止入境的生物材料;潜在危险性太大的生物材料。
2、CCTCC受理的微生物培养物的种类 CCTCC保藏的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高等真菌、单细胞藻类、地衣、人和动物细胞系、转基因细胞、杂交瘤、原生动物,地衣,植物组织培养、植物种子、动植物病毒、噬菌体、质粒、基因片段和基因文库等各类微生物(其他生物材料以及混合微生物)。
除人和动物的一、二类病源以外的微生物(生物材料),CCTCC一般仅受理现行的技术条件下长期保存时,其性状不发生明显变异的培养物;对一些较为特殊的生物材料,如必须保持其生命活动状态,可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受理,但应事先协商。
(四)如何进行生物保藏及相关费用 1、在CGMCC进行生物保藏 寄存人/申请人在布达佩斯条约下保存培养物,须填写保藏中心CGMCC使用的用于专利程序的申请保藏登记表格BP/1。
寄存物收据和存活性报告,CGMCC分别按规定的“国际性表格”BP/4和BP/9发出。
CGMCC接受任何状态的培养物,寄存人对每份寄存物应向保藏中心提供的最小数量为:
(i) 古菌、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支原体、单细胞藻类:5份;(ii) 病毒、噬菌体、质粒(未转进宿主)、动物细胞系、植物细胞系:15份;(iii) 植物种子:2000粒。
寄存人对于每项保藏需要缴纳3000元的保藏费;对于古菌、无质粒细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厌氧微生物、支原体、单细胞藻类、细胞株、植物种子等,寄存者还需要缴纳500元的发布存活性检测报告的费用(对于动物和植物病毒,质粒的发布存活性检测报告的费用需具体沟通)。
2、在CCTCC进行生物保藏 寄存人/申请人需从CCTCC网站下载“用于专利程序的培养物保藏登记表”并逐栏填写、签名或加盖公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将要保藏的培养物按规定的数量与保藏登记表直接送交或寄至CCTCC;微生物菌株、质粒、噬菌体等样品可通过特快专递(EMS)寄送,细胞系和动植物病毒等样品需在冷冻条件下寄送,在寄送包装箱内放入适量干冰,以保证CCTCC收到样品时仍保持冷冻态。
对于寄存人提交每种寄存样品的最小数量要求:
(i)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 高等真菌、单细胞藻类:4-6支斜面/株或5支安瓿管/株;(ii)动物细胞系、植物组织培养、原生动物、地衣病毒(包括动植物病毒、噬菌体) 、质粒、基因片段、基因文库:10安瓿管/株;(iii)植物种子 2,000粒/份; (iv)其它生物材料的寄存数量需协商确定。
寄存人对于每项保藏需要缴纳3000元的保藏费;对于无质粒细菌,丝状真菌,酵母菌,单细胞藻类,支原体寄存人还需要缴纳500元的发布存活性检测报告的费用(动物和植物病毒,含有质粒的细菌的发布存活性检测报告的费用需要个别确定)。
寄存人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帮助完成以上的生物保藏。
在完成生物保藏的基础上,寄存人/申请人还需要自行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关的技术撰写申请文件,并进行专利申请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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