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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收购专利意欲何为?“走出去”企业如何避免海外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6:4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谷歌收购专利意欲何为? “走出去”企业如何避免海外专利侵权诉讼?
谷歌收购专利意欲何为?
日前,谷歌公司对外宣布,即将启动一项“专利收购推广计划”,通过向全球征集有价值的专利,并进行专利评估,经过综合评价后抢先收购相关专利。
谷歌公司负责专利事务的律师罗阿伦明确表示,谷歌公司推出这一行动计划旨在对抗“专利流氓”,通过提高自身专利实力,抵御“专利流氓”给其带来的影响。
然而,谷歌公司推出的这一行动计划立即遭到了质疑。
有观点甚至认为,谷歌公司的举动,似乎不是为了打击“专利流氓”,而是要和“专利流氓”竞争,不排除谷歌公司也会向“专利流氓”方向发展。
对此,也有专家表示,谷歌公司目前是科技创新的领军者,它的理念是成为一家“不作恶”的公司,谷歌公司本身成为“专利流氓”的概率不大,但也不排除其成立新的子公司来专门运营专利的可能。
启动专利收购计划 据了解,此次谷歌公司启动的“专利收购推广计划”,拟向全球征集有价值的专利。
谷歌公司将建立一个试验性的网络交易平台,从5月8日到5月22日,专利持有人可以在该平台上推荐和介绍自己的专利,并且报出转让价格。
谷歌公司将会对所有申报的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并且在6月26日之前告知持有人其是否收购。
此次专利收购计划仅对美国国内专利权人开放。
谷歌公司对外宣称,采用惯常的专利购买和销售程序,许多专利往往会落入“专利流氓”手中。
谷歌公司此计划相当于为有意出售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一个在线市场,通过该活动,这些专利持有者可以轻松将专利卖给谷歌公司。
谷歌公司希望先下手为强,抢在“专利流氓”之前网罗一批有价值的专利,扩充其专利储备,以防不时之需。
近年来,谷歌公司为了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专利诉讼,在专利市场上频频出手,通过各种办法不断丰富自身专利库,提高其博弈的筹码。
2012年,谷歌公司就斥资125亿美元收购了手机制造商摩托罗拉公司,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对方的大量专利,从而保护安卓阵营免受诉讼之苦。
事实上,谷歌公司在专利方面的大手笔事出有因,近年来,随着“专利流氓”的渗透,一大批科技公司深受其害。
尽管“专利流氓”的出现提升了企业对于专利价值的重视程度,但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比如,在美国发生的专利诉讼中,由“专利流氓”公司主动发起的占大多数,它们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正常的知识产权环境,更为重要的是,还给很多美国公司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有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在美国发生的所有专利诉讼中,67%的专利诉讼由“专利流氓”公司发起,这一比例比5年前提高了28%,“专利流氓”每年因诉讼案件使美国经济遭受的损失高达290亿美元。
正因为此,谷歌公司才强调,推出“专利收购推广计划”只是为了与“专利流氓”公司相抗衡。
收购目的遭到质疑 尽管谷歌公司已对外澄清了此次行动计划的目的,但还是招来了一片质疑声。
有观点认为,谷歌公司声称此举意在打击“专利流氓”,但实际是与“专利流氓”同台竞争,不排除谷歌公司有意囤积专利,继而向其他竞争对手发起专利诉讼,甚至向“专利流氓”方向发展的可能。
“确实会与现有的‘专利流氓’公司之间产生竞争关系,谷歌公司本身是一个崇尚开放和共享的互联网公司,它希望有更多的技术与其连接,收购专利技术是最快且风险最小的一种策略。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看,‘专利流氓’公司的专利运营经验比谷歌公司更丰富,‘专利流氓’公司并不直接实施专利技术,运营成本也相对较低,如果说谷歌公司的行为会对其产生实质性的冲击,彻底断绝‘专利流氓’的后路,有些太过绝对。
此次谷歌公司推出“专利收购推广计划”可能属于无奈之举。
对于大公司来说,专利诉讼无疑会破坏公司的名誉,在资本市场上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大公司往往希望规避专利诉讼的风险。
谷歌公司的这种做法,从侧面表明了一种不希望卷入专利诉讼的态度,它希望将更多的潜在法律风险化解在专利诉讼之前。
“走出去”企业如何避免海外专利侵权诉讼
【案例概述】 手机制造商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收购了美国音频公司杜比实验室(Dolby)的20余个专利组合,涵盖240多项音频和视频技术,涉及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等多个国家的专利。
这是OPPO迄今为止最大的一笔专利收购。
今年上半年,OPPO以1520件中国发明专利授权位居中国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榜第三名,较去年全年增长50.79%,覆盖VOOC闪充技术、5G通信标准、影像和人工智能等领域,成为上半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最多的手机终端公司。
其在全球共计拥有5500件授权专利,分布在中国、美国、印度、韩国、日本和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1]。
【案例分析】 OPPO正在实施全球化战略,通过在海外大规模收购专利,扫除了在海外市场的专利壁垒,避免陷入专利侵权诉讼纠纷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这些企业必然面临海外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带来的风险,为应对这些侵权风险,中国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重视侵权分析,提前进行海外专利预警与风险管控。
一、重视知识产权,促进技术进步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记录,OPPO在海外持续进行小规模的专利收购,近年来进行了三次较大规模的专利收购。
2022年11月21日,OPPO通过Golden Valley(金谷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56项美国专利组合,组合中的专利包括新加坡、墨西哥、韩国、日本、印度、香港、加拿大、巴西和澳大利亚等同族。
2022年1月17日,OPPO通过Golden Valley购买了来自英特尔的37项美国专利组合,组合中的专利包括香港、欧洲及欧洲的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同族。
2022年3月29日,OPPO从Dolby购买了55项专利组合,组合中的专利包括香港、欧洲及欧洲的英国、德国、法国、瑞士、爱尔兰等同族。
OPPO通过收购专利加快了在海外的专利布局,专利布局涵盖其在海外的主要市场日美欧韩等国家地区 。
在国内,OPPO一直在积极申请专利。
截至2022年07月30日,OPPO在国内的专利申请公开量共17563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公开量15278件(在审10359件,有效3819件,无效1100件),实用新型授权量2042件(无效20件),外观设计授权量300件(无效41件)。
发明专利在所有专利申请中的占比为86.66%,67.8%的发明专利均处于权利未决的在审状态,可见,OPPO近些年加大了在国内的专利申请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OPPO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中有效专利占比分别为77.6%,99.0%和86.3%,比例均超过了75%,证明OPPO同样注重国内的专利维护。
OPPO通过自主申请专利加快了在国内的专利布局。
在国外大量收购专利,在国内大量申请专利,表达了OPPO构建专利池的强烈愿望,也体现了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之高。
专利受让企业尊重知识产权,愿意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得高价值专利的自由使用权,快捷获取核心技术,累积自身技术实力,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竞争力的新技术并进行专利布局;而专利转让企业不仅通过先进的科技产品获得利润,还通过对应的专利再次获取收益,提高了创新研发以及专利布局的积极性。
专利的运营使企业进入了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新的良性循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二、专利预警分析,实现风险管控 OPPO正在步入全球市场,其大量收购海外专利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避免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后,产生专利纠纷。
随着OPPO的业务在海外的扩张,在国外曾经多次遭遇专利侵权诉讼。
2013年5月,OPPO在美国被Wyncomm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13年10月,在美国被Blue Spike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22年1月,在美国被Motile Optics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22年10月,在印度被Dolby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22年10月和2022年1月,在美国被LG Chem等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频繁陷入专利侵权诉讼不利于树立正面的企业形象,如果判定侵权行为成立,企业会被处以高额赔偿。
因此,企业要尽量避免专利侵权诉讼。
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被诉侵权是产品在海外上市的风险之一,企业要想进入海外市场,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强的国家或地区,必须首先在专利上扫除壁垒。
为避免陷入被诉侵权的处境,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之前确定风险,并制定风险应对方案。
通过检索明确专利壁垒,通过规避设计、无效专利或收购专利等方式扫除壁垒。
1。利用FTO检索,明确障碍 FTO是“Freedom To Operate”的英文缩写,通过检索现有技术查找可能遇到的专利壁垒,并识别侵权风险,保障技术能够自由地运作。
通过FTO检索,可以明确企业的产品在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是否会面临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同时可以根据检索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专利具有地域性,每个国家根据各自的专利法审查专利,在一个国家获得授权的专利,只在该国家或地区有效,因此各专利通常在重点市场国家地区均有布局。
产品在海外上市涉及多个国家,在任何一个国家均应排除专利侵权的可能,需要在每一个目标市场国家和地区进行专利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可能侵犯的专利权。
为了保证不侵犯任何一个现有专利权,需要检索到所有可能侵犯其权利的专利。
FTO检索分析通过全面而精确的检索获得所有相关专利,在检索到的相关专利中筛选出高相关专利,根据目标市场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判断产品的侵权风险。
在检索阶段,通过商业数据库进行检索,针对产品进行检索要素的提取,并对检索要素进行关键词和分类号的全面扩展,构建检索式。
在筛选阶段,根据技术相关性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筛选出高相关专利。
在侵权判定过程中,将产品特征与高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一一对比,确定相同和不同之处,根据侵权判定原则判断侵权风险的高低。
专利语言对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较为晦涩;各个国家的法律不尽相同,侵权判定原则存在差异,判定主体需要熟知各个国家法律规定的侵权判定原则。
FTO检索分析涉及技术分析和法律判定,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通常在代理机构的协助下进行。
代理机构提供检索报告,在检索报告中标定出高相关专利,以及产品相对于专利的侵权风险高低。
企业根据检索报告获得可能侵犯其专利权的专利信息,制定应对策略以避免陷入专利侵权诉讼,应对策略包括以下几种:
规避设计:通过改进产品的设计方案,避开侵权专利的保护范围。
规避设计的方法包括:省略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选择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过程中明确放弃的技术方案或仅记载在说明书中未在权利要求中保护的技术方案。
无效侵权专利:分析目标专利的稳定性,如果稳定性不高,对该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在产品上市前发起,也可以在收到专利权人的专利侵权警告函后发起。
许可或收购:与专利权人进行许可或收购谈判,以保证自由实施专利方案。
主动进行许可或收购谈判与被诉后进行被动谈判相比,企业能够占据主动地位。
2。收购专利,扫除障碍 在以上应对策略中,规避设计是首选,其本质是一种研发活动,通过借鉴现有专利,形成自己的专利技术。
如果无法进行规避设计或规避设计成本较高,则考虑进行专利无效。
如果目标专利稳定性较高或对目标专利技术需求迫切,则考虑进行专利的许可或收购。
对于普通企业来说,海外收购专利可以减小研发成本,弥补技术短板。
想拓展海外市场,购买专利甚至是一条捷径。
但是专利收购费用数额较大,而专利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权属、有效性和价值等情况均需要深入调查才能确定,因此,在专利收购中存在技术和法律等领域特定的风险。
企业在海外收购专利之前,至少需要在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进行风险排查。
技术方面:
专利匹配度:核实专利技术是否与需求的技术相匹配。
对于防御性收购,技术匹配度一般较高。
但对于主动性收购,应当根据企业需求来选择目标专利,企业需求是填补技术空白,则选择与自身技术和知识产权互补性较强的专利;企业需求是增强技术优势,则选择与自身技术和知识产权重合度高且有技术优势的专利。
专利稳定性:核实专利是否正在或曾经处于侵权诉讼纠纷、涉及无效宣告程序或者是否有很大可能性被无效。
虽然专利是经过审查后获得授权,但是专利审查结果受审查员工作时间、专业水平和检索水平影响较大。
无效合议审查的结果可能与实质审查的结果不同,如果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不匹配或者专利的撰写存在错误,专利则可能被无效。
侵权风险:核实专利是否具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
拥有专利权并不代表不会侵犯他人专利权,实施在他人基础专利上进行改进的包括基础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的从属专利,具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
可实施性:核实专利技术是否能够独立进行商业化生产,是否依赖于其他技术。
在专利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转让方的技术指导及服务,对于此种技术需求,应当约定在转让合同中。
专利价值评估:核实专利的价值,评估其在未来的收益是否与付出的费用和预期收益相符。
法律方面:
法律法规:各国对知识产权转让存在不同的限制,核实专利收购行为是否符合专利所属国的技术进出口限制政策和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专利时效性:核实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以及距离有效期届满的时间。
专利地域性:核实专利同族是否覆盖目标市场。
专利具有地域性,只在授权该专利的国家和地区有效。
收购的专利包括其所有同族,需要保证专利同族涵盖产品的目标市场,如果有遗漏,需要考虑是否有可能以收购的专利为优先权,在遗漏的地区进行专利申请。
专利权属:核实转让人是否为专利权人,是否为共有专利权人之一而不具备完全的处分权,专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专利许可:核实专利是否已进行许可或者质押,尤其是是否进行独占许可,在独占许可的前提下,专利权人无权实施专利。
专利收购中存在技术和法律层面的多重风险, 如果不能全面评估风险,可能会导致重大损失。
对专利风险的评估专业性较强,企业在收购专利之前最好通过第三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排除以上所有风险,以保证以合理的价格获取高质量专利。
“功能性限定”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讲解
“功能性限定”在权利要求的撰写中被广泛使用。
“功能性限定”是移植了美国的一种称谓(functional claiming或means plus function)。
然而,在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未使用“功能性限定”的概念,目前尚找不到有关“功能性限定”的定义。
尽管如此,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仍然可以找到“功能性限定”的一些相关描述: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在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中,存在着涉及计算机程序这一特殊情况。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对其的撰写和解释做了具体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产品(装置)权利要求。
同时,对于应如何撰写方法和装置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对于全部以计算机流程为依据的装置类权利要求,《审查指南》规定应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即写成所谓的“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并且规定“由这样一组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功能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表现形式上往往会出现“用于……的装置”或“被配置为……”这样的措辞,导致“功能模块构架”装置权利要求具体指向的产品类型是什么,是软件,硬件,还是软件与硬件的结合,即, 对此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一般产品发明实质是不同的。
通常,正如之前论述的,当结构特征不足以充分定义产品权利要求时,允许借助制备方法或功能特征进行限定。
此时,发明的实质仍然是产品本身,方法或功能限定只是借以限定权利要求的替代方式,但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而言,软件和硬件是协同工作的两个部分,发明的实质可以完全是软件,硬件只是执行程序流程的通用设备,要获得专利保护并不意味着必须对硬件装置作出什么改进。
由此可见,“功能模块构架”权利要求的表现形式易与一般功能性限定混淆,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加难于确定。
为了更好地反映技术本质,避免功能模块构架的方式与“功能性限定”相混淆,在2022年2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中,此次修改涉及的主要方面之一是:明确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允许的多种撰写方式。
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5.2节第二段中的所有“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从而更好地反映技术本质,避免功能模块构架的方式与“功能性限定”相混淆。
例如,对于“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技术方案,可以写成: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或“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x 所述方法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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