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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无人汽车中国专利布局讲解,贴牌加工构成商标使用之双重认定标准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6:5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谷歌无人汽车中国专利布局讲解,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之双重认定标准讲解。
谷歌无人汽车中国专利布局讲解
2022年12月13日谷歌正式宣布在北京成立谷歌AI中国中心,同时谷歌积极组建AI中国团队,释放出重返中国的信号。
谷歌AI中国中心成立后,无人驾驶汽车将成为其研究的重点领域。
谷歌无人驾驶汽车项目在2009年正式启动,目标是2022年发布一款商用化的无人驾驶汽车,2022年谷歌母公司Alphabet将自动驾驶汽车项目单独拆分,成立了一个名为Waymo的公司。
目前为止,该项目测试车队已经累计上路行驶了400万英里,在无人驾驶汽车的实际行驶英里数方面保持领先[1]。
本文以谷歌在中国申请的无人驾驶汽车相关专利为基础,探析谷歌公司在中国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布局策略。
一、申请量趋势分析 谷歌2009年至今相关专利申请量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谷歌在无人驾驶汽车项目启动时就在中国进行了相关专利的布局,足以说明谷歌对中国市场相当重视。
2013年时,谷歌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长,其原因可能是技术研发积累后正常的专利产出,也可能是因为2013年传统车企进入无人驾驶汽车领域[2],谷歌加强了自身在华的专利布局。
2014和2022年,谷歌无人驾驶汽车依然维持在较高数量的专利申请量,表明谷歌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创新仍在进行中,后续预测谷歌在中国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专利布局还会持续增长 。
二、技术布局分析 (一)技术分布分析 谷歌无人驾驶汽车是多技术融合的典型代表,无人驾驶技术按照信息传递的顺序可以分为:1)环境感知技术:负责车载多传感器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处理;2)规划决策技术:根据传感数据的处理结果进行路径指引和行驶决策;3)操作控制技术:跟随提供的路径自动控制车辆行驶;4)网络通信技术:负责无人驾驶汽车与其他车辆或网络之间的通信 ]。
谷歌无人驾驶汽车专利技术分布图,可以看出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在中国的专利布局重点是环境感知技术。
(二)技术申请趋势分析 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各个技术分支随时间的申请数量分布 ,随着谷歌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研发的推进,相关专利在中国进行布局的数量也在逐步增加,可以看出从2013年起每个技术分支下谷歌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并不均衡,其原因可能是随着谷歌无人驾驶汽车项目的研发,谷歌每年会突破不同方向的技术难题。
(三)重点难点技术分析 基于调研谷歌无人驾驶汽车项目近年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项目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 ,结合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分解体系以及谷歌在中国公开的专利信息,归纳得出谷歌无人驾驶汽车技术方向上的难点如下:
其中,道路信息的检测是环境感知技术的核心问题,解决“去哪儿”的问题是规划决策技术的核心点,控制算法和车辆外围控制机构的改造是操作控制技术的主要问题,车网通信是网络通信技术的研究重点。
在确定技术研发难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谷歌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研发路线。
在环境感知技术方面,针对道路信息检测的核心问题,谷歌最开始在中国公开了车用全景照相机用于道路信息检测的技术方案,2014年又提出了旋转激光雷达用于道路信息检测的技术方案,接下来2022年要求保护的行人识别技术方案中利用了全景照相机与雷达的技术融合。
在规划决策技术方面,谷歌起初公开了利用地图进行路径导航的技术方案,2012年又提出了利用摄像机和地图的结合进行路径导航的技术方案,接下来2022年进一步要求保护利用地图和多传感器的结合自动确定起点终点的导航指引技术方案。
在操作控制技术方面,针对控制算法和控制机构改造的问题,谷歌最开始在中国公开了能够自动控制汽车并道的技术方案,2022年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全自动驾驶、全自动控制的无技术方案。
在网络通信技术方面,针对自动驾驶车网通信的需求,谷歌最开始在中国公开了车辆信息云同步的技术方案,2022年在“车联网”应用的方向又提出了无人驾驶车辆利用网络历史数据进行信息推荐的技术方案。
三、谷歌四代无人驾驶汽车的中国专利布局分析 谷歌的无人驾驶汽车迄今已经使用过四代原型车,随着谷歌无人驾驶汽车每个阶段研发思路的变化,谷歌在中国专利布局的侧重点也会有差异,下面主要根据谷歌四代原型车的研发特点来分析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在中国的专利布局策略。
(一)谷歌四代原型车研发特点 2009年,谷歌正式启动了自动驾驶汽车项目,采用的无人驾驶原型车是丰田普锐斯改装车。
第一代谷歌无人驾驶汽车研发特点是“突出地图优势”,其自身带有的地图优势非常明显 。
2011年,谷歌把测试车型由丰田换成了雷克萨斯,其研发特点是“重点布局激光雷达”,谷歌声称自身的自动驾驶技术最具竞争力的一部分是自研的定制激光雷达,这也是后来谷歌状告Uber的核心问题 。
2014年,谷歌研发出了自己的无人驾驶车型PodCar萤火虫,并将其作为第三代无人驾驶原型车,此举表明谷歌的研发策略变为“抛弃辅助驾驶,全力研发全自动驾驶汽车”。
这一阶段谷歌决定放弃开发需要人类接管的辅助驾驶功能,并将全部研发力量投入不需要人工干预的自动驾驶技术[8]。
2022年,谷歌选用第四代Pacifica无人车进行路测,这一代无人驾驶汽车的研发特点是“与传统车企合作研发无人驾驶技术”。
此时谷歌放弃了自己造车的路线,转而与菲亚特克莱斯勒合作开发混合动力车,进行无人驾驶相关技术研发[9]。
(二)谷歌四代原型车专利布局 1。第一代侧重布局导航地图相关专利 谷歌自身带有的高精度地图能够辅助无人驾驶汽车进行定位和导航,谷歌利用自身高精度地图来进行自动驾驶导航的技术方案也已经在中国公开并授权(CN201180057954.0),其解决的具体问题是当自动驾驶汽车碰到立交桥的特殊路段时,由于道路的形状和高度、车道线、路口、速度限制、交通信号等实时交通信息特别复杂,就会给自动驾驶车辆的行驶带来挑战,谷歌公开的技术方案是通过访问一个或多个区域的谷歌地图信息,利用搭载的传感器识别这些实时交通信息,规划行驶到目的地的线路,沿着该路线朝向目的地自动驾驶,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闪光、声音等方式警告其它通行的车辆。
2。第二代重点布局旋转激光雷达相关专利 谷歌在此阶段表示其自身的自动驾驶技术最具竞争力的一部分是自研的定制激光雷达,这种旋转激光雷达技术方案已经在中国公开(CN201480054147.7),其中激光雷达LIDAR需要在360度的方向上都能够感测到周围事物,因此带来的问题是在旋转的动作过程中怎么向激光雷达LIDAR设备提供电力、发送或者接收通信,谷歌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用一些非接触式的电耦合,利用非接触式电耦合与LIDAR线圈之间形成的变压器向旋转中的LIDAR提供电力,利用非接触式电耦合与LIDAR导电环之间形成的电容器向旋转中的LIDAR发送或者接收通信。
3。第三代转向布局全自动驾驶相关专利 谷歌在此阶段全力研发的全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方案也已经在中国公开(CN202280023657.2),按照谷歌无人驾驶车的最终设想,当乘客进入车内系好安全带后,通过语音说出目的地,按下启动按钮,汽车就会自动搭载乘客到目的,当遇到特殊状况需要紧急停车时,乘客按下停止按钮即可自动停车,紧急停止按钮配有盖板,防止意外地触碰到紧急停止按按钮,除此之外,乘客还可以语音控制车辆进行靠边停车。
4。第四代重点布局车联网相关专利 谷歌在此阶段放弃了自己造车的路线,选择与传统车企合作进行开发。
由于专利信息尚未公开,该阶段车辆具体的特点尚没有完全披露,但是从谷歌在中国已公开的部分专利文献推测,这个阶段谷歌无人驾驶汽车在中国进行专利布局的一个重要方向是“车联网”相关技术,其车联网方向相关的技术方案也开始在中国公开(CN202210281924.7),专利中描述了自动驾驶车辆利用网络历史数据进行内部参数设置推荐的方法,自动驾驶汽车利用机器学习可以针对特定乘客来调节车辆内部的车座椅或者环境温度,公开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网络访问到乘客以前在其它多个自动驾驶汽车经常设置的数据,并识别驾驶员现在的车辆型号之后,合理地给乘客推荐设置数据,乘客确认之后,自动改变车内环境。
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之双重认定标准讲解
涉外贴牌加工( 简称OEM),是指国内加工方按照国外定作方的要求,加工国外定作方指定商标的产品,并交付国外定作方,由国外定作方给付加工报酬的贸易模式。
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频繁往来,目前国内很多工厂都以该种贸易模式为自己的主营业务,但随之而来的,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其 个热点问题就是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贴牌加工过程中,国内第三方恶意抢注商标的问题 有些国外定作方基于商业上的考虑,在委托国内工厂进行生产加工之初,并不打算进入中国市场,故并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相应商标。
但在贴牌加工过程中,国内加工厂在加工商品过程中,一般都会按照国外定作方指示,将国外定作方在其本国所有的商标贴附在相应的商品上,并全部出口。
出于管理上的方便,有些国外定作方会在同一地区选择多家工厂生产同一品牌的同类商品,故其贴牌加工商品虽不在中国销售,但在当地同行业中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一些不法分子在获知这些商标后,抢先申请注册,通过提起商标侵权的诉讼的方式,迫使国外定作方与其进行商标转让谈判,意图以高价转让商标并获利。
由此引发出一个问题,即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贴牌加工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认定标准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再审案件中,给出了关于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及商标侵权的指导性意见。
在该份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亚环公司受储伯公司委托,按照其要求生产挂锁,在挂锁上使用“PRETUL”相关标识并全部出口至墨西哥,该批挂锁并不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也就是该标识不会在我国领域内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不具有使我国的相关公众将贴附该标志的商品,与莱斯公司生产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基本功能在于商标的识别性,亚环公司依据储伯公司公司的授权,上述使用相关“PRETUL”标志的行为,在中国境内仅属物理贴附行为,为储伯公司在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墨西哥国使用商标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性条件,在中国境内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因此,亚环公司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基于上述判决,目前在司法裁判中更倾向于认定贴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使用,但这却并不足以遏制商标抢注行为。
一些恶意商标抢注人进行商标注册后,进行海关备案,在明知贴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使用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海关查扣,通过妨碍国外定作方商品正常出口的方式,迫使国外定作方高价购买其商标。
一些国外定作方在中国委托生产的加工厂不仅一家,出口的货物也不只一批,收到海关查扣通知后,国外定作方需针对不同厂家出口的每批货物分别提交文件,分别在海关办理放行程序。
在该过程中,国外定作方需要向海关提交经过其所在国公证认证的文件以证明其权利基础及国内加工厂是经过其授权合法使用相关标识,而一般公证认证所需的时间较长,从而查扣货物时间加长。
进而,从海关最终做出“不能认定侵权”的通知到最终放货,一般也需要经过2、3个月的时间,如遇到查扣货物是流行性饰品(扣押时间过长会导致毁损褪色)或是其他同类季节性商品,即使海关最终做出“不能认定侵权”的决定,放行货物,但对于国外定作方及国内加工厂来讲,也因无法再行销售而没有实际意义,损失已经在所难免。
另一方面,即使国外定作方通过确认不侵权诉讼获得胜诉判决,也仅能针对每批货物,每个加工厂分别进行诉讼,这不仅提高了国外定作方诉讼的成本,同时也浪费司法资源,且由于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判赔的金额过低,一般来讲最终结果也并不足以弥补国外定作方的实际损失及维权成本。
同时,由于国外定作方并未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其商品也未在中国市场流通,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很难通过商标无效程序将对方恶意抢注的商标无效,即使通过行政程序获得支持,商标恶意抢注人也会通过上诉、再审等方式延长诉讼期限,加大国外定作方损失,从而迫使其高价购买商标。
同样,通过《商标法》第48条第3款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抢注商标,,也将会面临漫长的过程,从而增加国外定作方的损失。
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购买商标后,是否会因贴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使用而导致商标被撤销呢? 三、行政案件中关于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行终4613号明季私人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二审判决中认定,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人履行连续使用义务。
本案中,虽然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生产加工后直接出口国外,未在中国大陆市场流通,但明季公司在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切实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积极激活注册商标,并不存在搁置和浪费商标资源的行为。
同时出于保护对外贸易、促进贴牌加工行业发展的目的,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案件中,应将贴牌加工行为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
因此,明季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应视为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商标标志。
由此可见,在行政案件中,贴牌加工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商标使用。
外观设计专利性和侵权判定主体讲解
外观设计专利性和侵权判定主体一直是业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不同主体代表着不同的判断角度,而判断角度不同则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
只有进行侵权分析,正确掌握判定主体,才能使判定结果客观且准确。
判定主体称之为一般消费者,是一种法律虚拟人物,有其特定的角色。
一般消费者的角色既不是设计者,也不是生产制作者,既不是使用者,也不是维护保养者,还不是销售与采购人员,更不是路灯下的路人甲。
一般消费者,不同于专业人员,也区别于普通人员,而是一种客观的状态,是一种判定标准。
一般消费者,应对相应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有其相应的能力。
认知性:
原则上知晓涉案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之前相应种类产品的所有设计。
了解惯常设计:
惯常设计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总结,是一类产品的共性。
了解常用设计手法:
转用:将A的外观设计应用于B产品,A可以是产品、自然物、景观、建筑物等。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即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或者原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性格:
善于拼拼凑凑,拥有简单的推理能力,但缺乏创造力。
注重整体观察,不易察觉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细微差别。
通过几个案例,来看看在外观设计专利性和侵权判定过程中是如何应用一般消费者进行判定的。
案例1:路标灯箱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7977号) 一般消费者:
对路标灯箱及类似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关注点是灯箱的正面。
不能将本案中的一般消费者理解为行人。
判定步骤:
步骤1:现有产品与目标专利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步骤2: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目标专利与现有产品在形状、图案及色彩方面形成的总体印象,并分析目标专利与现有产品之间的异同点。
相同点:
均由上方路标部(A)、连接装饰部(B)、中部广告展示部(C)、矩形下展板部(D)和支腿部(E)五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形状、比例、位置基本相同。
不同点:
(1)装饰连接部(B和B1)中两根连接柱的形状不同,铁艺部分的造型不同;(2)下展板部(D和D1)与主体的连接方式不同。
步骤3:不同点(1)和(2)相对于路标灯箱整体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属于一般消费者不会注意到的微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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