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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专利之游戏篇讲解 ,海牙体系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8: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高质量专利之游戏篇讲解 ,海牙体系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讲解。



高质量专利之游戏篇讲解


一、游戏领域中的高质量专利 什么样的专利申请会被定义为“高质量专利”?笔者认为:通常可以参考以下几个考量条件:

1)在侵权诉讼中是否较容易找到侵权证据? 2)在侵权诉讼中是否可以让法官较容易理解:权利要求所主张的保护范围中的技术特征和侵权证据之间的比对关系? 3)在知识产权运营中是否具有较多的许可对象? 那么,游戏领域中的“高质量专利”应该如何体现呢?
如果想为游戏领域中的技术方案“量身打造”相应的“高质量专利”,则需先了解游戏领域中技术方案独特的特性。

鉴于游戏APP通常是通过其本身的玩法功能,来吸引更多用户玩家下载使用。

因而,游戏领域中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改进点,也开始越来越多的偏向前端产品设计,如简化人机交互操作、丰富界面显示内容等。

也就是说,在游戏领域中,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改进点的以下特性越来越突出:直观显性。

在确定游戏领域中技术方案的特性后,进一步再来确定游戏领域中“高质量专利”的撰写方式。

二、撰写游戏领域中的高质量专利 在游戏领域中,一件关于前端产品设计的专利申请,其所涉及的技术改进点往往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体现:1)产品形态;2)后台技术支持;3)算法实现。

示例:假设在游戏应用中做出以下技术改进:“用户玩家”与游戏应用客户端所控制的“虚拟对象”通过人机交互,以指示该“虚拟对象”执行一系列指定动作。

该示例在上述三个方面的体现可以通过下图表示:

1。 产品形态 从上述假设的技术方案中可以看出,该方案可以在显示设备上直观地显示出技术改进点,即,显示出“虚拟对象”所执行的一系列指定动作的动态画面; 2。 后台技术支持 上述假设的技术方案在实现的过程中,需要通过用户接口接收人机交互指令,将其缓存至存储器,并通过网络接口向服务器请求与上述“虚拟对象”对应的游戏资源,在经过CPU对游戏资源的处理后,在显示器中渲染显示上述“虚拟对象”执行一系列指定动作的动态画面。

3。 算法实现 上述假设的技术方案的实现过程可以通过所编写的算法代码实现。

需要说明的是,上图算法实现(3)仅为示例,并不直接应用于上述假设的技术方案。

针对上述假设的技术方案,如何在权项中体现出“高质量专利”? 为了避免此类案件落入非保护客体的问题,上述类似技术方案通常会选择从“后台技术实现”的角度撰写,如撰写方式A。

撰写方式A可以如下:

响应于第一触控件,生成虚拟对象的激活指令; 根据所述激活指令激活所述虚拟对象; 响应于第二触控件,生成操作指令; 根据所述操作指令控制所述虚拟对象执行指定动作。

上述撰写方式A虽然可以体现出后台技术执行过程,然而,在侵权比对过程中,法官很难理解“触控件”的定义;另外,对于“激活所述虚拟对象”、“控制述虚拟对象执行指定动作”,均很难收集到对应的侵权证据。

从而使得按照上述撰写方式A所撰写的专利申请,很难在诉讼或专利运营中变现,成为“高价值专利”。

出于对【容易获取侵权比对证据】,或【容易让法官进行特征比对】的考量,笔者认为在撰写权项时应该考虑:从“显性特征”角度撰写,如撰写方式B。

撰写方式B可以如下:

获取在人机交互设备内所运行的应用客户端中执行激活操作所生成的激活指令,其中,所述激活指令用于激活所述应用客户端所控制的虚拟对象; 在所述应用客户端的显示界面中显示被激活后的所述虚拟对象; 获取在所述应用客户端中执行目标操作所生成的操作指令,其中,所述操作指令用于指示述虚拟对象执行指定动作; 播放所述虚拟对象执行所述指定动作的画面。

上述撰写方式B从“产品”角度撰写,直观地通过产品交互操作及界面显示的内容,来达到保护上述示例中的技术方案的目的。

这里,撰写方式B更容易理解,可以直观地从显性特征理解方案内容,而无需确定如何“激活所述虚拟对象”、如何“控制述虚拟对象执行指定动作”;此外,撰写方式B也更容易侵权比对,例如在侵权对象覆盖以下特征时:获取“激活指令”;显示“虚拟对象”;获取“操作指令”;播放显示“指定动作的画面”,可以很容易判定侵权。

针对上述假设的技术方案,如何在说明书附图中体现出“高质量专利”?为了直观地展示出上述显性特征,说明书附图也有必要做出适应性调整。

以上述撰写方式B为例,通常说明书附图可能会如图A所示:

附图A:

如图A所示,仅仅示出了权利要求中所提供的步骤的执行顺序,而无法表示出该方案的显性特征的变化。

仍以上述撰写方式B为例,通常说明书附图还可以如图B所示:

附图B:

如图B所示,从“产品”角度,可以直观地看出通过摇杆操作,获取相应的指令,从而可以控制虚拟对象做出1指定动作,如向虚拟对象2发出攻击。

这里,图B所示内容,显然更加直观,不仅使法官在判定时可以快速理解方案内容,而且也可以通过图中所示元素,与侵权对象进行直接比对。

游戏领域中的“高质量专利”的撰写体现在申请文件的每一个部分,不仅限于本文所提到的上述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和说明书附图的优化调整,还需要关注从属权利要求的合理布局,说明书解释说明过程中合理扩展和丰富举例。


海牙体系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讲解


什么是海牙体系? 《海牙协定》的全称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其为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且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申请服务的国际合作条约。

根据《海牙协定》建立的对外观设计的国际保护体系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海牙体系”。

外观设计的海牙体系与专利PCT国际申请体系以及马德里商标申请体系非常相似,均实现了优化的国际申请或注册流程。

海牙体系通过建立单一的国际注册程序,使得一个缔约方内的申请人通过向WIPO国际局提交一份单一的国际申请就有可能在若干个国家和/或政府间组织(即“缔约方”)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中国加入海牙体系,意味着什么? 在中国加入海牙体系之前,中国申请人就其外观设计请求国际保护的方式大多采用以下两种:

1) 不要求优先权,直接向多个国家分别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以及 2) 先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外观设计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申请(例如,在中国提交首次申请),然后根据《巴黎公约》在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向多个缔约国分别提交巴黎公约外观设计申请。

无论是直接在多个国家分别提交外观设计申请还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分别在多个国家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申请人均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形式要求、采用不同的语言、不同的货币支付方式来完成各自独立的申请或注册过程。

这种在各国单独提交的方式不仅导致非常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不同国家的语言障碍、法律法规壁垒等也极大地增加了申请人的时间成本。

然而,随着中国加入海牙体系,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将可以根据《海牙协定》通过一件国际申请在海牙体系覆盖的94个国家寻求保护其工业品外观设计。

具体而言,利用海牙体系,申请人可以通过在一个主管局(国际局)、使用一种语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利用一种货币缴纳一组费用,来获得一项国际注册,继而通过在一个或多个指定缔约方生效来集中获得和维持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海牙体系外观设计保护有利地避免了向多个国家分别申请时各国流程和语言的不同给申请人带来的种种障碍和不便。

根据WIPO的测算,与分别向不同国家进行独立申请的方式相比较,通过海牙体系申请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可以给申请人节省近50%的费用。

海牙体系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通常,申请人可以直接向WIPO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或者在针对某些指定缔约方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申请人的缔约方主管局间接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国际申请可以是首次申请,也可以是要求了优先权(需要在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的在后申请。

国际申请可以包含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下的至多100项设计。

国际申请的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国际局对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国际局的形式审查主要确定申请材料是否满足所有形式要求,所审查的范围基本包括国际注册请求书中的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复制件质量、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产品说明所包含信息、说明指定的缔约方、优先权文件、费用等。

形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国际局会向申请人发出不规范更正函,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必要的更正并在收到更正后重新审查;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更正,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形式审查通过的,国际局将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信息登记,发给注册证书,作为满足形式要求和登记的凭证。

通常情况下,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日(即,国际注册日)之后12个月进行国际公布(称为“标准公布”)。

申请人可以在国际申请请求书中请求“立即公布”,即在国际注册登记后即行公布;此外,申请人也可以在请求书中勾选“在选定时间公布”,通过该选项,申请人可以指定一个早于“标准公布”的时间,或者可以将公布时间延迟至标准公布期限届满之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最多30个月)。

国际申请一旦公布,各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必须找出指定自己的国际申请,以便进行其国内法规定的实质审查,确定该国际申请是否为符合其国内法规定的保护实质要件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每个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都必须在国际公布之日起6个月(或者针对某些指定缔约方为12个月)内做出授权或驳回的决定,并将通知书发送给国际局。

如果国际局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接收到来自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做出的通知书,则该国际申请被认为在该缔约方内具有根据该缔约方的法律被该缔约方授予保护的效力。

国际注册在五年的首期内有效,可以进行以五年为一期的两期续展。

在每个被指定缔约方,最短保护期限至少应为15年,并且直至缔约方各自的法律所允许的最长保护期限届满。


涉及“马库什”型化合物的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问题讲解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专利法》第33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于分案申请,是指申请日提交的原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上述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应当是确定无疑的,不包括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推测出的技术内容。

也就是说,专利申请文件经修改后,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修改后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着不能从原申请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认为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此外,《专利审查指南》指明,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

化学通式是用来表示一类或几类化合物的,其中至少一个基团是可变化的,由此构成“马库什”型化合物。

虽然《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都对“修改超范围”作出了确切的解释,但是由于“马库什”权利要求高度概括的撰写方式非常独特,在面对涉及“马库什”型化合物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合理时,本领域曾一度存在争议。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中,一部分观点认为“马库什”权利要求属于整体技术方案;而另一部分的观点则认为“马库什”权利要求属于并列技术方案。

笔者现在和大家分享一个在最近的工作中遇到的被审查员指为修改超范围的案例,以期对此问题进行一点浅显的探讨。

案例:

“1。 一种具有式(A)的缀合物:,其中D代表基团D1:……当C2与C3之间存在双键时,R2可以选自基团,其中R31、R32和R33中的每一个独立地选自H、C?-?饱和的烷基、C?-?烯基、C?-?炔基以及环丙基,其中?-R2基团中碳原子的总数目不超过5”。

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目前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众多得不到支持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为了加快审查进展,对权利要求1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其中,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R31、R32和R33中的两个是H,而另一个基团选自H、甲基和乙基”。

可见,申请人在答复中将“C?-?饱和的烷基”修改为“甲基和乙基”。

在修改过程中,笔者对这个修改方式产生了一定的怀疑。

前面我们提到,对于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属性,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中,本领域中的一部分观点认为马库什权利要求属于整体技术方案;而另一部分的观点则认为马库什权利要求属于并列技术方案。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权利要求书中采用了“C?-?饱和的烷基”的撰写方式,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C?-?饱和的烷基”实际上只涉及“甲基”、“乙基”和“丙基”三个具体的基团,因此,可以认为“C?-?饱和的烷基”的撰写方式实际上特定公开了“甲基”、“乙基”和“丙基”三个具体的基团。

假如我们将仅涉及“甲基”、“乙基”和“丙基”三个具体的基团的“C?-?饱和的烷基”认为是属于整体技术方案,则无疑将“C?-?饱和的烷基”修改为“甲基和乙基”以后,破坏了“甲基”、“乙基”和“丙基”的整体方案的新颖性。

而假如将仅涉及“甲基”、“乙基”和“丙基”三个具体的基团的“C?-?饱和的烷基”认为属于并列技术方案,则将“C?-?饱和的烷基”修改为“甲基和乙基”以后,仅仅是删除了一个并列技术方案,因而并未破坏原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审查员在随后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无疑证明了现在的审查实践中是将“马库什”权利要求认为是属于整体技术方案的。

审查员引用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节:化学发明的新颖性,并指出:

“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 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

一个具体化合物的公开使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但不影响该通式所包括的除该具体化合物以外的其他化合物的新颖性。

一系列具体的化合物能破坏这系列中相应的化合物的新颖性。

一个范围的化合物(例如C?-C4)能破坏该范围内两端具体化合物(C?和C4)的新颖性,但若C4化合物有几种异构体,则C?-C4化合物不能破坏每个单独异构体的新颖性。

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

现在的审查实践中是将“马库什”权利要求认为是属于整体技术方案的。

针对专利号为9712634.7的发明专利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行再第41号判决)中的内容,其同样明确了:马库什方式撰写的化合物权利要求被视为结构式的表达方式,而非功能性的表达方式。

“马库什”权利要求应当被视为马库什要素的集合,而不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应当理解为具有共同性能和作用的一类化合物。

因此,“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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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