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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赔偿计算方法的商标案讲解,发明专利审查的延迟问题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8: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高额赔偿计算方法的商标案讲解,发明专利审查的延迟问题讲解。



高额赔偿计算方法的商标案讲解


在损害赔偿计算难、法定赔偿普遍且判赔额较低的司法现状下,有一些商标案件却能突破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而获得高额赔偿。

尽管这些案件的具体侵权情形不尽相同,但高额赔偿背后体现出被侵权商标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侵权人主观上试图从侵权行为中谋取该商标所蕴含的商业利益,实际上获得了可观的经济利益。

因而,尽管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多次调整,在2022年4月23日对《商标法》的修订中由300万调高至500万,但在个别案件中因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法定赔偿限额内的赔偿难以平衡权利人受损与侵权人得益的失调的关系。

在当下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司法环境中,司法机关亦在积极地探索司法保护的举措,对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的,积极地探索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进行裁量性赔偿。

下面则通过三个高额赔偿案例,巴洛克木业公司诉浙江巴洛克公司“生活家巴洛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1](以下简称巴洛克案件)、小米公司诉中山奔腾公司等“小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2](以下简称小米案件),以及广州红日燃具公司诉广东睿尚公司等“红日E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3](以下简称红日E家案件)的介绍及解读,看权利人主张及法院适用何种计算方法、如何在个案中实现法定赔偿的突破,为法官的裁量性赔偿提供充分的依据,从而在维权中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这些案件中,作为原告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方面是展示权利人经济实力及涉案品牌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或侵权方获利的证据。

权利人企业强大的经济背景或实力将助力于产品品牌的销售及推广,使商标得以迅速且持续的发展,为商标价值的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

当一个商标因推广及其品质保障获得消费者的信赖时,则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这也是招引来其他主体侵权、搭便车的原因。

因此,权利人作为原告在三个诉讼案件中均提供了大量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经济效益的证据,例如经济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等)、经销合同、订购合同、代言宣传和广告宣传、网络宣传、参加国内外展会的合同及获奖的证明、荣誉证明及奖牌等,这些证据资料较完整及详细地呈现出其所处行业的地位,及其品牌的经济价值。

在第一个方面证明的原告知名度上,三个案件的表现较为一致,充分就企业及商标的影响力予以举证,但在第二个方面的证明因侵权行为的损失或侵权方的获利的具体形式则有不同。

这三个案例依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巴洛克案件的赔偿主要依据原告的损失。

【案件】:巴洛克案件高额赔偿与维权商标权利人的经济体量和损失相匹配。

上千万的赔偿,对于普通百姓是个天文数字,但不一定能弥补权利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且不说有些案件可能得不到实际履行)。

在巴洛克案件中,据权利人陈述,侵权行为自2022年6月开始,至2022年12月半年时间,其销售收入减少4343.54万元,计434.354万元利润,按此方式计算至2022年年底,损失的利润为434.354万元*3=1200多万。

并且,为了应对侵权主体大规模的低价销售给其经销商带来的冲击,权利人于2022年11月5日和2022年3月15两次降价,第一次降幅为8-20元/平米,第二次降幅为5-10元/平米,其因价格下降而损失的利润就已超过1000万。

可见,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经济冲击和影响是非常大的。

在巴洛克案件中,法院在确定原告的损失方面考虑了因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未来损失的销售利润、商誉的损害和维权的合理费用支出,其中通过计算公式确定了原告因销售流失而造成的损失范围。

因销售流失而造成的损失,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巴洛克木业公司未能实现其原本能够实现的销售业务而损失的利润。

计算公式为:损失的利润=损失的销售额*被侵权产品的净利润率。

在净利润率的确定上,鉴于原告在案件中按照10%的净利润率进行主张,远低于同行业同类企业,也低于其经销商到庭陈述的数据,因而得到了法院支持。

故,原告巴洛克木业公司2022年销售利润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为:2022年度比2014年度地板内销减少的销售收入*10%的净利润率,即(4343.54万元*10%)=434.354万元。

2022年被告的侵权范围和时间比2022年更广、更长,巴洛克木业公司在2022年的实际损失≥2022年的实际损失,即大于等于434.354万元。

因此,巴洛克木业公司在2022年至2022年因浙江巴洛克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因销售量减少而损失的利润至少为868.708万元。

因侵权人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法院对其适用加倍赔偿。

法院考虑了侵权人曾为权利人的代工商、无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等因素,将赔偿确定为实际损失数额的2倍的赔偿比例。

鉴于巴洛克木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包含合理支出在内总计1000万的损害赔偿金额,远低于所确定的实际损失数额的2倍,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并非不可突破,但亦不可随意突破,在有确凿证据证明损失或获利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突破此最高限额。

在部分高额赔偿的案件中,网络平台的销售数据成为侵权方销售情况的直接依据。

虽然基于被诉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举证难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征之一,但随着网络技术及人们购物习惯的发展,商家逐渐将实体店铺转变为网络销售平台,因此网络平台销售数据的留存为权利人的取证提供了可能性及便利。


发明专利审查的延迟问题讲解


2022年10月17日,专利法修订草案第三次送审稿通过了审议,本次专利法修改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其中,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修改幅度较大,具体如下: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知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评审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知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上述修改,不但将外观设计的期限延长至十五年,更是规定了关于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期限补偿以及药品的期限补偿。

其中,关于发明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的期限补偿制度,引起了申请人的广泛关注。

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一些方面。

在专利法修改之前,代理机构有时会收到申请人的电话,询问某件专利为什么很久都没有消息。

针对这个问题,专利代理师会向申请人解释,在专利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被分配到的待审查的案子一般是随机派发的,无法人为干预,因此申请人能做的事情基本只能是等待。

也就是说,从概率论的角度来看,在制度设计上,为了公平,每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到的机会是大致均等的。

不过,这件事情就像汽车摇号一样,即使大致上大家的机会均等,也总有一些人还一直也摇不到。

另外,之前网上一直流传一种说法,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申请的案件,发明要延迟审查。

这种说法目前没有官方的确认,但是在申请人中却广泛流传。

针对此种说法,申请人也比较焦虑,之前为了享受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申请的便利,申请人不惜多交申请费,砸锅卖铁也要让自己的产品获得更好的专利保护。

可是此种说法一出,让一些申请人无所适从,不知道申请策略是否需要调整、需要怎么调整以及什么时候去调整。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之后,专利法将自发明专利申请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进行期限补偿。

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也不能从根本解决上述问题,但制度一旦实施,必然会形成对审查周期的制约,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发明专利审查的不合理延迟问题,可以说是对申请人的重大利好。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变化讲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上线新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1、案件提交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升级期间(1月11日12时至26日0时):国知局将暂停下发“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仅仅下发“电子申请待处理回执”。

系统升级完成后(1月26日8时起):国知局下发文件恢复正常,即针对案件下发“电子申请回执”、“受理通知书”或者“拒收回执”。

为避免系统升级期间提交案件出现异常,请申请人尽量避开此期间提交案件。

2、费减备案 1月9日0时至1月11日12时,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停止办理费减备案业务。

1月11日12时起,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办理费减备案。

新“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后,费减备案只能由申请人自行办理,代理机构将无法进行代办。

3、费用缴纳 1月16日0时至26日8时,网上缴费暂停服务。

1月18日至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代办处收费窗口缴费暂停服务。

在缴费业务停止期间,如急需缴费,可通过银行、邮局汇款缴纳费用。

请申请人及专利权人提前安排缴费计划,尽量减少在1月16日至26日系统升级切换期间缴纳费用,以避免漏缴、错缴等异常情况的发生。

4、预审案件 除以上国知局的通知外,我们另外了解到,1月7日至27日,因新旧系统制作的预审文件不同,部分保护中心通知系统升级期间将暂停接收预审申请。

请申请人尽量避开系统升级期间提交预审案件,避免因衔接失误导致丧失预审机会。

各位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合理安排系统升级期间的文件提交及费用缴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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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