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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前景讲解,化合物专利无效审查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4-02 19:02:0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前景讲解,化合物专利无效审查讲解。
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前景讲解
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下,知识产权保险发展取得一些成效,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运用产生了积极影响。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其与传统的保险标的有本质的区别,经过十余年的实践,知识产权保险的规模扩大化仍存在着难以破解的市场认知度低、风险评估难、运营管理难、大数法则实现难等典型问题,导致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保险持有观望态度[1]。
一是市场认知度低。
一方面是参保率低,权利人维权意识和意愿较弱。
有调查显示,大多数专利权人认为自己被诉侵权的概率较低。
并且科技型企业往往资金较为紧张,能够投保的资金有限,导致投保意愿不高。
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参与度低,国内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尚未被广大保险人所发现。
商业保险公司中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国任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推出知识产权保险业务。
二是风险评估难。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专业壁垒较高,不是保险公司所熟悉的传统财产,知识产权的风险审查与评估保险公司自身难以胜任。
另一方面,逆向选择风险难以防范,容易发生权利人“带病投保”,导致理赔率过高,保险人不敢承保。
另外,事故数据库尚不完备,无法为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充分合理的统计数据,从而不能合理预测保险事故发生概率,不利于科学定价。
三是运营管理难。
知识产权保险尤其是专利保险的保险标的——专利权权属和法律状态具有不稳定性,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此导致保后风险不易管控。
此外,事故数据库的不完备也成为保险产品优化升级的障碍。
四是大数法则实现难。
根据保险学中的“大数法则”,保险合同订立数量越多,一定期限内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数量越接近于理论上的数量,才有可能实现商业保险的风险集中与风险分摊机制。
但是受限于参保率低,保险规模无法快速扩大。
另外,知识产权本身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险风险审查和风险评估程序复杂,周期成本较高,保险规模迅速扩大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不小的挑战。
五是科技型企业的需求更加多元化。
除了需要知识产权风险保障之外,科技企业可能对融资、知识产权咨询以及法律服务有更为强烈的需求,单单依托保险公司自身很难做到,因此极其考验保险公司建立“朋友圈”的能力,实现保险和其他金融产品、法律产品等的深入合作,以更贴合市场和客户需求。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或知识产权执行险的承保范围为他人起诉被保险人侵犯其知识产权或被保险人起诉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以及损害赔偿费用等,因此,保险公司需要与第三方律所或服务机构共同合作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条款设计、风险评估以及保后管理等关键环节 。
一是在产品条款设计方面。
一般保险产品都有除外条款,以除外责任条款为例,保险公司需要在产品开发环节与第三方律所紧密沟通并进行审核。
二是在产品方案设计方面。
针对投保企业真实的需求和痛点,与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方律所或服务机构进一步深入合作,例如推出保险+融资,保险+法律服务,保险+顾问咨询等组合产品,为企业提供更有价值的增值服务,从而提升企业的投保意愿。
三是在投保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方面。
科技型企业风险普遍较高,且部分企业还可能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况。
在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化推广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尤其需要第三方律所或专业服务机构对投保人进行自由实施尽职调查或提供不侵权分析法律意见。
四是在投保后运营管理方面。
科技型企业除了侵权风险保障需求,还有更多的如融资保障、知识产权咨询、专业法律服务等需求。
保险公司在提供更丰富的保险产品基础上,还需要依托“朋友圈”从而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融资保障+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服务的整体解决方案。
五是在数字化技术应用方面。
近年来,保险行业不断加大数字化转型力度,知识产权保险在数字化转型方面也有天然的优势,知识产权大数据能够与保险数据深度融合,优化客户服务体验。
通过专业的数字化运营,保险公司可以有效提升包括核保、理赔、续收、增值服务在内的全流程服务能力。
化合物专利无效审查讲解
2010年-2022年之间化合物主题的专利无效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无效理由是创造性问题、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和不支持的问题。
在统计分析的一共51个无效决定中,涉及创造性无效理由的案件达到35件,占比接近70%。
另外,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的案件也有28件,占比为55%,涉及不支持无效理由的案件达到了19件,占比接近37%。
无效结论的分布情况 与2010年-2022年的数据相比,2022年-2022年无效结论的变化最为明显。
在2022年-2022年,共有8件化合物专利被宣告有效,8件化合物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没有一件化合物专利被宣告无效。
仔细研究被宣告部分无效专利的审查决定,我们注意到所有被宣告部分无效的专利,均是在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宣告专利权有效。
换而言之,对于全部16件化合物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主动宣告一项专利权无效,甚至于没有主动宣告一项权利要求无效。
因此,从专利权人的角度可以说,在2022年-2022年期间,所有涉及无效的化合物专利最终均被维持有效。
使用相关数据库,以医药相关领域国际分类号(如C07D、A61K、A61P、C07C、C07F、C07K)作为关键词对2022-2022年的无效行政诉讼进行检索,并在检索得到的结果中进一步筛选授权权利要求主题涉及医药领域化合物的相关判决,并排除撤诉的情况,由此共检索得到5件判决。
所有5件判决均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而且所有判决均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无效决定,没有1件进行改判。
仔细阅读上述5件判决进一步发现,所有案件的争辩焦点均主要是创造性问题,而且其中4件涉及补充试验数据能否被接受的问题。
在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中,除了创造性以外,最常见的无效理由是“说明书公开不补充”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甚至于在2022年-2022年,有5件专利无效请求甚至都没有涉及创造性问题1 。
继辉瑞公司的托法替尼无效决定发出之后,在涉及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中,除了以往一直备受关注的说明书是否公开了相关技术效果数据以外,也开始关注说明书是否公开了相关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和/或确认数据。
例如,在依鲁替尼无效案(第44853和44855号决定)中,无效理由仅涉及公开不充分和不支持。
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就是托法替尼无效决定,请求无效的主要理由是涉案专利没有公开所述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和确认数据,特别是最终化合物涉及手性碳时,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该手性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以及确认数据。
专利权人在答复中提交了十余份反证,用以说明相关化合物的合成路线、反应机理以及反应原料的来源。
最终合议组接受了专利权人的争辩意见,维持专利权有效。
另外,在马昔腾坦无效案(第48183号决定)中,由于马昔腾坦仅在说明书中作为表格化合物被公开,因而无效请求人主张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马昔腾坦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和确认数据。
专利权人在答复中基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详细说明了马昔腾坦化合物的合成路线,然后基于说明书中记载的结构非常近似的三个化合物指出马昔腾坦化合物具有类似的效果。
最终合议组接受了专利权人的争辩意见,维持专利权有效。
据此,从无效决定的结果来看,仅仅依靠公开不充分或不支持的无效理由很难使化合物专利、特别是具体化合物(picture claim)专利无效。
对于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一般需要判断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化合物结构的显而易见性,一个是化合物药学效果的显而易见性。
在“第一三共奥美沙坦酯无效案”和“替格瑞洛化合物无效案”之前,审查化合物专利的创造性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更多的是强调化合物的药学效果。
甚至于在一些专利申请的审查和专利无效的审查中出现“化合物母核上的基团或环可以替换,如果本发明的化合物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就不具有创造性”的判断方式。
彼时,在判断化合物的创造性时,相对忽视化合物自身结构的非显而易见性。
“第一三共奥美沙坦酯无效案”对于上述认定方法进行了纠偏,明确“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循创造性判断的基本方法,即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三步法”。
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而且作为一种倒推的判断方法,具有特殊性,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因此,只有在经过“三步法”审查和判断得不出是否是非显而易见时,才能根据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认定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通常不宜跨过“三步法”直接适用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
但是,即使在判断化合物专利创造性时考虑化合物自身结构的非显而易见,部分审查员还存在只有化合物中的母核(一般认为是环状结构部分)对于化合物的药学性质、效果影响很大,而环上的取代基对化合物的药学性质、效果影响较小的观点,进而认为化合物母核上的取代基相对可以随意替换。
“替格瑞洛化合物无效案”的二审判决纠正了上述观点。
该判决首先明确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必须基于现有技术的整体教导来判断是否存在改变相关技术特征的动机。
其次,明确“马库什权利要求包括不可变的骨架部分和可改变的马库什要素……一旦改变了骨架部分中的任何一个部分,无论是环结构这样的较大部分,还是如羰基这样的较小部分,均无法预期是否还能够产生同样的药物活性,从而无法预期是否能够实现证据1所得到的技术效果”。
也就是说,该判决明确在整体考虑现有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并非只有化合物中的环结构部分才会对化合物的药学活性产生影响,羰基这样的小基团也可能影响化合物的药学活性。
“替格瑞洛化合物无效案”二审判决发出之后,在其后几个化合物无效案(例如,利伐沙班无效案、阿格列汀无效案、马昔腾坦无效案等)的审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越来越注重根据对比文件的整体教导,判断对比文件化合物的构效关系,进而根据上述构效关系判断涉案发明的化合物的结构显而易见性。
动力电池专利分析讲解
新能源电池在交通行业迅速普及的过程中显现出许多亟需改进的问题,如续航能力、充电速率、电池寿命等,而新能源电池包(组)的数据化是解决上述问题改进电池性能的重要途径。
所谓“数据化”是指通过在电池包中接入各种类型的传感器,监测电池包电压、电流、温度等各类状态参数,并对采集到的数据配合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手段进行处理分析,进而优化电池管理系统(BMS),最终以这样“软性”的手段达到提升电池性能的目的。
中国很早就由高校牵头建立了新能源监控平台,并在国标GB/T32960中规定了新能源车辆必须上传的数据,其中燃料电池应上传包括电压、电流、燃料消耗率等12项数据指标。
在企业层面,一些新能源汽车厂商在进行新能源大数据管道的建设,利用云端服务器用来存贮训练数据,以提高电池管理能力,延长电池寿命;大型电池制造厂商正在开发云端电池,其服务对象包括各大网约车公司,实现功能包括实时检测诊断电池健康状况(SOH)、智能管理放电深度(DOD)以延长电池寿命等。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即《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专利申请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然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由于PCT申请的便利性,通过该途径进行海外专利布局是当前各国技术出海,在外国市场建立专利壁垒的主流选择,因此对各国(地区)的PCT专利申请数量的统计能较好地反映其由市场主导的技术发展趋势。
全球范围内的专利申请保持着总体增长的态势,说明电池包数据化的技术研发依然是市场关注的热点。
其中美国和日本在本领域起步较早,但近10年的申请量保持了较为平稳的趋势,逐渐被中国和韩国赶超;欧洲地区则一直保持着缓慢的增长趋势。
中国企业在电池包数据化领域较晚才意识到国际市场竞争,在2009年才开始有PCT申请,但随后便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这与国务院在2009年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密切关系,其中提到:“启动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工程,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贴”;同年财政部也发布了《关于开展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试点城市公共服务领域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由此拉开了中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时代的序幕。
专利申请量与市场发展有着密切关联。
2022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中国锂电产业发展指数白皮书》,下图显示的中国锂电池消费在世界市场中的占有率,中国市场占比在2022年首次达到50%,并一直保持着全球最大锂电池消费市场的地位。
中国庞大的锂电池消费市场是电池包数据化领域的中国专利申请量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
专利技术服务的产品形态变化也是影响专利申请量的重要因素。
2022年以前,锂电池消费的主力是3C消费电子产品,占比超过七成;而到了2022年,新能源车所用动力电池已占用锂电池产能的一半。
从电池包数据化需求的角度分析,消费电子产品所用的锂电池容量小、管理要求低,因而对电池数据监测和处理的需求不高;而新能源车辆所用的动力电池具有容量大、使用场景对电池性能敏感、电池占整车成本超40%等特点,以上因素都使得通过电池包数据化以提升电池性能成为迫切的需求,这也是各大科研主体持续在本领域的中国专利上投入大量资源的原因。
全球PCT专利申请总量分布。
美国由于在电池包数据化技术领域起步早,并保持着持续的投入,以总量411件位居第一,其次是日本(356)、韩国(300)、中国(214)、欧洲(175)。
上述五个国家和地区的PCT专利申请合计占全球总量的91.4%,是最主要的技术研发和输出地。
五大技术原研地PCT专利申请的平均同族专利数量。
所谓PCT专利申请的同族数量即一个专利申请通过PCT途径进入各国产生专利的总和,其能较好地反映该专利代表的技术在全球布局的广度。
从图中可以看出美国的PCT专利申请以平均同族数量11.3个位居第一,加之其PCT专利申请总量也是第一,美国在电池包数据化领域的技术输出能力和布局海外市场的积极性不容小觑。
其后的韩国、欧洲、日本也展现出较强的全球技术布局能力。
中国PCT专利申请的平均同族数仅5.2个,是五大技术原研地中最少的,说明在电池包数据化领域中国的技术输出和布局海外市场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五大技术研发地优先权专利总数和其中海外布局的专利数,所谓优先权专利指的是一个技术方案最早在某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申请产生的专利,随后该技术方案可以通过PCT、巴黎公约等途径(海外布局专利)在全球产生多个专利,这些专利可以合称为一个专利族,而优先权专利可以代表该技术的起源国家。
在电池包数据化领域,中国优先权专利数量多达17380件,位居第一且远超其他四大技术研发地,说明中国的科研主体在本领域申请专利的热情很高。
但其中仅有939件为海外布局的专利,仅占总量的5.4%。
而其他四大技术研发地虽然在优先权专利的总量上远不及中国,但海外布局比例极高,最高的美国达到了56.6%,其次是欧洲(56.5%)、日本(49.6%)、韩国(42.9%)。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专利申请受政策影响较大,许多科研主体申请专利并非出于技术保护或商业利益的驱动。
如前文所述,在海外布局专利的主要目的是在当地建立专利壁垒形成市场竞争优势,而中国优先权专利中这类针对政策“刷数量”的存在自然没有动力去做海外布局。
通过对电池包数据化技术领域专利的研读,本文在各研发方向中选取了“热管理”作为重点分析的技术路线,其原因有三。
从技术的角度分析,锂电池的工作和维护对环境温度非常敏感。
低温将造成电池容量的大幅下降和电池性能永久性的损害;而过高的温度则可能导致电池燃烧甚至爆炸,由于锂电池的化学特性,这种燃烧一旦发生几乎是不可控的。
因此电池包热管理对锂电池的进一步推广和升级都是必须的技术保障。
从市场的角度分析,新能源车辆的使用场景对电池性能很敏感,续航能力、充电速率、电池寿命等都是左右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因素,同时锂电池可能的燃爆风险也是消费者极为关注的痛点问题,而优化热管理是解决上述问题、提升电池性能的一条重要途径。
从专利权主体的角度分析,专利数据库统计到的本领域涉及诉讼的15件中国专利中,7件与“热管理”相关,说明相关科研和市场主体高度重视电池包数据化热管理。
因此本文梳理了电池包数据化热管理技术路线上近10年的重点专利(如下图所示),并总结出了电池包数据化热管理专利技术的三大发展趋势。
早期的电池包热管理通常只在本地监测一个或几个简单的状态参数,并以此为基础来调控电池包温度。
如2012年的专利KR101536143B1通过设置独立的温度检测构件并将其接入电池管理系统(BSM),从而实现对电池包温度的调控;2013年的专利DE102013215770B4、CN103682513B也只是通过监测电池温度这个单一指标来控制加热/冷却系统;2013年的专利CN104112883B则加入了电池包内阻、冷却风扇运行时间等更多调控参数。
但上述系统都只是简单地在单体车内实现“监测-运算-控制”的循环,然而本地硬件的算力有限,难以同时监测大量不同类别的参数并进行复杂的实时运算和控制,同时也有运算部件出错或失效导致系统整体崩溃的风险。
而云计算+远程控制的升级则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还能对汇总自大量单体车辆的大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进一步提升电池管理水平。
如2022年的专利CN212555899U就通过车载T-Box将电池包温度、电压等信息上传至服务器,同时服务器通过对实时数据的分析向用户提示电池包的热失控风险;而2022年的专利CN113067043A则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在低温时唤醒电池包温控系统,避免车辆在无人管理的低温环境下,电池受到不可逆的损害。
随着芯片和AI技术的发展,云端的处理能力和响应速度将大大超越单体车辆硬件的能力;同时5G技术的发展也使得通讯成本和延迟降低,车辆的实时远程控制成为可能。
上述两点将进一步与电池包数据化结合,极大提升电池包热管理水平并降低热失控风险。
早期的电池包热管理通常是被动响应式的,即在监测参数到达预设阈值时,根据程序设定做出响应动作。
如2012年的专利CN103419652B即通过预设温度和电量两个阈值来判断是否启动电池包加热装置。
但这种被动响应的方式极大降低了热管理的能量利用率,由于新能源车辆续航和热管理的能量来源于同一电池包,作为车辆核心竞争要素的续航里程将受到进一步压缩。
而超前预测+主动管理的模式不仅能解决热管理能量利用率的问题,还能进一步提升电池寿命和排除潜在热失控风险。
如2022年的专利EP3800725B1通过引入气压传感器,并结合电压、温度、温度变化率等参数有效提高电池包热失控预警的可靠性;2022年的专利CN109980317B则通过电池包中的多个温度传感器采集的数据形成温度地图,并引入具有主动调节冷却能力分布的冷板,通过对不同区域的冷却功率的精确调控,实现电源系统的整体均热,提升冷却效率;2022年的专利CN110416644A通过引入气敏传感器,并结合电池包压力等其他参数进行综合运算并判定电池包隐形损伤,从而预判热失控并在早期即释放阻燃泡沫将其压制。
电池包热管理的能耗对续航里程的影响一直是行业痛点,而消费者对锂电池热失控燃爆的担忧也是新能源汽车普及的一大障碍,通过引入更多类别的参数传感器并配合更优化的预测算法和多样的主动管理手段,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热管理的能量利用效率,还可以更加精准地预测热失控风险并在早期压制,避免锂电池燃爆事故的发生。
早期电池包热管理多是本地监测本地控制,当前虽然引入了云计算和远程控制,大多数也是对电池包进行单体热管理的优化,但对能量的系统管理乃至“万物互联”的趋势也已经在电池包热管理的技术领域显现出来。
如2022年的专利CN108099544A通过协调电池组热管理、车内热泵式空调、电控冷却三个系统,实现整车热管理效率的提升;2022年的专利US11021064B2通过外置加热接口连接多台车辆形成一个系统,在系统内的车辆间能共享电压、温度、绝缘阻抗等数据,实现电池包能量的互通,并实现多台车辆电池包的共同高效热管理;2022年的专利CN115246320A则通过将车辆热失控监测数据共享给其他车辆、充电站等终端,实现交通系统整体应对单台车辆的热失控风险,提升了新能源交通系统整体的人员财产安全性。
“万物互联”在电池包热管理领域的实现包括两个方面:能量共享、信息共享。
能量在越大规模的系统内协调越能提升使用效率;信息共享则能调动起系统的整体资源应对局部的需求,这不仅能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还能有效防止局部问题的失控扩散,提升系统整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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