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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文生图”著作权第一案讲解,“ChatGPT”相关商标被抢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6:0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AI文生图”著作权第一案讲解,“ChatGPT”相关商标被抢注?
“AI文生图”著作权第一案讲解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诉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备“独创性”要素,并且体现了人的个性化表达,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刘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构成侵权,故法院判决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500元。
对该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此案在业界引发高度关注。
那么,法院缘何作出这一判决?究竟哪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获著作权法保护? 人工智能生成图引纠纷 据了解,2023年2月,李某使用某开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图片,后将该图片发布在小红书平台。
后李某发现,刘某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
李某认为,刘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其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刘某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赔礼道歉。
对此,刘某辩称,不确定李某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其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李某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在整个过程中,李某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涉案图片体现了李某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此外,李某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李某的选择和安排。
另一方面,李某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李某独立完成,体现出了李某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对于李某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李某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李某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李某的个性化表达,故李某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刘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李某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刘某将涉案图片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李某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个案判断是否构成作品 目前,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版权纠纷,甚至诉至法院。
在这些案件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认为,涉案图片系李某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根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因涉案图片体现出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被认定为作品,相关著作权归属于原告。
同时该案判决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反复考量了两个问题。
”上述案件的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是当传统理论遇到全新应用场景时,是否要进行调适和发展的问题。
朱阁始终认为,只有秉持面向未来的司法理念才能更好地鼓励新技术应用、推进新业态发展。
原有的著作权理论与实务对美术作品的预设是以“动手去绘制”为主要创作方式,这是由当时创作工具的技术水平所决定的。
而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以来,人类的创作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已经可以不必动手去画出线条、填充色彩,而是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对于画面元素不需要进行选择和安排。
人们通过设计提示词,不同的人会生成不同的结果,这种差异可以体现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在这种全新的技术背景下,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与技术发展现实已经不相匹配,应当进行调适和发展,以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更好地满足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需求。
因此,不能固守历史的标准,唯有面向未来进行思考,才能选好当下的路径。
“ChatGPT”相关商标被抢注?
截至2月14日,10余个市场主体已经累计提交了44件“ChatGPT”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
从申请注册的类别来看,主要集中在第9类科学仪器、第42类科技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这些类别与ChatGPT这一科技“新秀”似乎有些关联,让人容易理解;但也有个别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为第25类服装鞋帽,这不禁令人心生疑惑。
从申请时间来看,有42件商标申请集中在去年12月,时间靠前的是去年12月7日,来自广东的1位自然人一次性提交了5件关于“ChatGPT”的商标注册申请,深圳市1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提交了关于“ChatGPT”的商标申请。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
同时,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而ChatGPT作为一种大语言模型或者通常所说的聊天机器人,市场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这样的标识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被核准注册的几率有多大?这些问题值得市场主体深思。
“e版权”诉源共治,促纠纷解决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涉网络著作权案件。
该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涉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更是超过一半以上。
“通过对我院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我们发现这些诉讼高度类型化。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说。
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图片公司和个别个人权利人。
原告主张的权利和诉讼请求、证据组合方式等呈现出高度一致性,类型化特点明显。
同时,侵权主体类型多样,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有个体工商户、个人,新闻网站等媒体侵权多发,微博、 、博客等平台上的自媒体侵权现象亦十分普遍。
调研还发现,部分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利用司法程序进行事后救济。
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应由市场进行定价,但他们却将司法定价替代了正常的市场行为。
同时,图片使用人事先获得授权存在诸多困难,其中图片使用人无法知晓图片的权利人,缺少获得授权的渠道最为突出。
司法裁判具有引导功能。
“在司法裁判中,要积极引导适用小额诉讼、多元调解等程序,快速高效解决纠纷。
”姜颖说。
今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北京市版权局共同发布倡议,并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发起“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得到十余家图片公司、互联网平台公司、版权行业组织的积极响应。
“推动涉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源头化解,需要多方携手共治,推动建立检索和预警功能强大、权利状态和许可条件公开透明、交易方式便捷、争议解决方式多元的线上图片交易市场。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史兆欢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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