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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皇”著作权纠纷案讲解,“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边界在哪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7: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吾皇”著作权纠纷案讲解,“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边界在哪里?

“吾皇”著作权纠纷案讲解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梁科栋起诉广州市麦曦皮具有限公司(下称麦曦公司)、广州市小林皮具有限公司(下称小林公司)、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燕莎金源店(下称燕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麦曦公司、小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梁科栋合理开支3.3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据了解,梁科栋笔名白茶,其为卡通形象“吾皇”及“巴扎黑”的创作者。

“吾皇”是《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等插画绘本中的主人公。

梁科栋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吾皇”形象(下称涉案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其发现小林公司与麦曦公司共同生产并在燕莎公司专柜等处销售使用了涉案作品的商品,同时在其网站和 中使用了涉案作品。

梁科栋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麦曦公司和小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同时三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麦曦公司辩称,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系与涉案作品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创图片“傲娇猫”(下称被诉图片),未侵犯梁科栋著作权。

小林公司辩称其仅为被诉侵权商品生产商。

燕莎公司辩称其专柜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系他人提供并确保无权利瑕疵,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科栋作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对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之行为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而根据(2022)京73民终第1907号民事判决认定以及梁科栋与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一间宇宙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协议》,梁科栋将涉案作品独占著作权财产权利授予了一间宇宙公司,结合梁科栋未能证明其在被诉侵权行为造成一间宇宙公司著作财产权损失之外仍存在其他实际损失,故梁科栋在授权期间仅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就其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即该案中其主张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要求被诉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再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海淀法院认定,麦曦公司与小林公司就被诉侵权商品生产、销售、推广存在紧密合作关系,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而经比对,被诉图片与涉案图片除在细节方面略有差异,但整体近似,故可认定被诉图片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麦曦公司与小林公司使用被诉图片而未给梁科栋署名,侵犯了梁科栋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燕莎公司在经营中难以知晓或判断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被诉图片侵犯他人著作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关于梁科栋主张的修改权,鉴于被诉图片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三被告对涉案作品的使用达到了侵犯梁科栋著作人身权之程度,故对梁科栋该项主张未予支持。


“哪吒”正版衍生品为何难产?


《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14天票房已突破29亿元,超过《疯狂动物城》位列中国影史动画电影票房榜首。

影片大卖的同时,观众对影片衍生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不过,记者了解到,影片官方衍生产品需预售30天左右才发货,并且产品种类有限,而不少盗版衍生品已在多家电商平台热销。

这种情况在国内动画电影行业并不少见,几年前,《捉妖记》热映时也出现同样的情况。

中国动漫集团发展研究部主任宋磊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分析,这种现象主要与国产动画电影的市场不确定性有关。

在上映前,一部动画电影的市场往往很难预测,这就导致衍生品厂商不敢投入过多资源开发电影衍生品,一般会等到影片热映时才急忙推出,这就给了盗版可乘之机。

如何避免出现这一尴尬现象?宋磊建议,可以借鉴好莱坞动画的做法,把衍生产品巧妙植入到影片中,或把推出衍生品当做影片营销的一个手段,从而赢得票房和衍生品的双丰收。

盗版产品抢占市场 “只有官方发布的周边、衍生品才是正版!” 《哪吒之魔童降世》上映,同日,影片的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声明,表示“正版周边已在路上”。

7月30日,《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投资发行方光线影业发表版权声明,呼吁社会抵制盗版衍生品。

正版衍生品的姗姗来迟,给了盗版可乘之机。

记者在淘宝、京东等多家电商平台上搜索“哪吒周边”,发现有诸多山寨衍生品,包括T恤、手机壳、公仔、抱枕等。

记者注意到,目前已有店铺获官方正版授权售卖正版T恤,但客服告知该T恤为预售产品,将在30天左右发货。

记者询问发货时间为何这么长,客服回应称,正版周边的设计生产要经过“监修”阶段,即在获得IP授权后,开发方需要不断与版权方进行沟通,由版权方对作品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修改。

与《哪吒之魔童降世》类似,2022年《捉妖记》热映时,小妖王“胡巴”深受观众喜爱,正版玩偶缺席导致网上出现一批又一批山寨“胡巴”,其粗糙的制作引来许多网友吐槽。

对此,《捉妖记》导演许诚毅表示,当初因为忙着电影制作,根本没有太多精力顾及电影衍生品。

至于网上的盗版“胡巴”,片方也只能表示无奈。

其实,一些国内动画电影公司已经意识到衍生品等非票房收入的重要性,开始积极开发动画电影版权价值。

如筹备12年之久的《大鱼海棠》,以超过5.65亿元的票房成为2022年本土动画电影票房冠军,其在衍生品开发方面也有诸多开创式的成就。

比如,电影上映两周后衍生品销售额就达5000万元,创下国产动画电影衍生品销售记录;共计开发十几个品种上百种产品,且所有衍生品均在电影上映之前开发完毕,推高市场热度,使得动画电影票房和衍生品销售互相借力达到双赢。

2022年暑期档大卖的动画影片《大圣归来》,在取得超过9亿元的票房后,其衍生品销售总额也突破3亿元。

但在国内,衍生品开发较成功的,仅此几部动画电影而已。

开发体系亟待构建 虽然国内动画电影衍生品开发涌现了一些成功的案例,但能获得成功的并不多,更多的电影衍生品开发步伐跟不上电影的热度。

对此,北京影视动漫衍生品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国内的衍生品开发体系对“黑马型IP”的应对机制不够完善。

一方面,大部分衍生品运营方的主要精力放在热门IP上,很少有运营方会冒着风险去做知名度不高的动画电影的衍生品开发。

另一方面,相较盗版者,衍生品运营方对于市场的反应相对迟缓。

通常,运营方需要获得版权方的授权才可以开发衍生品。

另外,对于版权方而言,影片没火之前也很难获得市场关注,所以影片的正版衍生品往往迟于盗版产品上市。

宋磊也认为,国产动画电影的市场不确定性是主要原因。

版权方自然希望能在影片热映时迅速推出动画电影衍生产品,但无论是版权方还是衍生品厂商都很难预测一部动画电影的市场表现。

对于近年来《西游记之大圣归来》《哪吒之魔童降世》等动画电影采取众筹开发衍生品降低风险的举措,宋磊认为,众筹是有效增强厂商信心的一种方式,但只是动画电影衍生品开发一条取巧的“小路”,而不是正经的“大路”。

他建议可以借鉴好莱坞动画的做法,如《冰雪奇缘》上映前,衍生品就被摆放在商城的货架上,让不少消费者通过这些周边产品认识了影片角色,对影片产生浓厚兴趣,从而拉动了影片的票房收入。

《哪吒之魔童降世》也可以借鉴迪士尼的这一做法,从而减少动画电影衍生产品开发滞后的现象出现。


“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边界在哪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量为351.5万件;各类商标评审案件申请19.8万件,结案15.9万件……在这些数据背后,“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商标个案审查原则”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各级法院应对纷繁复杂的大量案件,积极发挥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正当化依据,但同时该原则也被一些当事人看作“同案不同判”的“挡箭牌”,消减法律稳定度和权威性的“始作俑者”。

近年来,涉及“商标个案审查原则”案件着实不少,该原则在不同案件、不同阶层行政机关、法院的适用确实有所不同。

如知名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YKK”案、“蓋璞内衣”案等,但随着最高法院重申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因个案因素被限用。

但在最近发生的“美皮护”案、“小护士”案中,北京市高级法院则认可了“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

那么,“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该如何适用“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边界又在哪里?带着这些问题,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个案审查与标准一致的交织 “我仔细研读了多个涉及‘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行政判决,发现法院理解的‘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并非是对一般法律规则的灵活适用,而是认为由于不同商标案件具有不同的法律事实情况,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理解和认识也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所以‘商标个案审查原则’是强调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排除对在先案例的类推适用,强调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并不违反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反而是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雷对记者说。

在赵雷看来,如果所有案件都一味地适用“商标个案审查原则”,不对“商标个案审查原则”予以适当限制,则可能破坏法律的一致性与稳定性,还有可能导致过分扩大审查员和法官的个人裁量权。

因此,虽然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对商标授权确权采取“商标个案审查原则”,但是“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限制,特别是应当受到审查标准的一致性限制。

“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查审理中,‘商标个案审查原则’是在保持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前提下,充分考虑案件决定因素的复杂性,基于不同案件的不同事实基础,得出不同的审查审理结论。

”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表示,鉴于很难找到事实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商标案件,故“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应保持一定的限度,基于实际案情,遵循相应的规则,不能成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借口。

” 边界划分需要有明确的指引 ‘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并非我国商标法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学说继受和法律移植成为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在商标行政审查和司法裁判中惯常使用的理由。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应正确看待“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问题,澄清“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内涵外延与适用范围。

实际上,“商标个案审查原则”更准确地表述应当是商标案件的“情境化审查”或“多因素综合考量”,即只有不同案件中的特定事实因素的差异性对价值判断和法律适用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不结合具体情境无法得出审查或裁判结论的领域,才有“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空间。

如果不结合具体情境便可以得出妥当结论,则没有“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空间。

臧宝清表示,在两件具体案件中,影响案情走向的原因众多,即便相关考量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不同,仍然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果案件的相关要素尤其是举证基础上的事实认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基于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原则,审查或审理结论应该是趋于相同的,不能过于强调个案审查的因素。

需要结合具体情境才能得出审查或裁判结论的场合,是否一律无须遵循先例完全交给审查员或法官自由裁量?对此,熊文聪表示,最高法院曾在“蓋璞内衣”案中给出过否定的回答。

“由此可见,即使是需要结合个案情境才能得出审查或裁判结论的场合,也需要充分说明理由,即案件中基于什么样的差异化因素足以使得审查员或法官不遵循先例,可以做到类案但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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