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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的意见》解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3:0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裁决工作的意见》解读 。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 “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
”“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
”机构改革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在充分吸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二、重要意义 一是传承有益经验。
《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打击假冒专利、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意见》对有益经验做法进行了充分吸收,确保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二是适应形势发展。
机构改革后,为适应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统一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意见》积极回应地方执法保护需求,从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专业支撑、法律研究、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奖惩机制等九方面就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作出具体规定,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服务科技创新、科技自立自强。
三、重点条文说明 (一)关于会商机制。
《2022-2022年贯彻落实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印发,其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作出行政解释,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为贯彻落实《推进计划》,《意见》第四条就会商机制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部委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邀请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分析研判全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第二款规定地方层面,省级及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二)关于业务支撑。
《意见》第七条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相互间的业务支撑。
第一款明确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业务支撑。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指导查办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违法犯罪案件中,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是相关案件准确定性处理的关键。
对此,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款明确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信息及法律状态等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安机关的业务支撑。
一是注册商标信息及状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指出“该系统用于公示商标注册证和优先权证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类文件的基本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商标注册号、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等条件进行检索,了解上述商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
我局在商标注册证上增加二维码后,扫描商标注册证上的二维码可以链接到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查验其内容和效力。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商标注册证和优先权证明、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证明类文件信息的,可以直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网址:http://wsgs。sbj。cnipa。gov。cn:9080/tmpu/)核实。
第二款规定,对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信息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到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可能存在信息不完整和滞后的问题,对于无法从公示系统核实或者信息存在争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行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实。
在提升公安机关办案效率的同时,减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工作量,确保了注册商标信息准确。
二是专利信息及状态。
按照相关规定,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专利登记簿副本依据专利登记簿制作。
所以,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即可。
目前,全国范围内共设立34个专利代办处,分布在各直辖市、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以及青岛、深圳、苏州等城市。
三是地理标志信息及状态。
2022年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行政裁决,拟定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等信息的,可以行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核实。
第三款明确在具体执法标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业务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因此,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
我国商标、专利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制度,县级以上负责商标、专利执法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对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无法认定时可以逐级向其上级部门请示。
为了保证办案程序合规、定性准确、标准统一,《意见》规定“对于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标准无法直接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
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该部门应当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由公安机关逐级报食药侦局征求保护司意见。
” (三)关于法律研究。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保护合力,《意见》第八条在共同加强法律研究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第一款规定国家部委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联合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家组,分析研判重点行业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对法律理解适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课题研究,对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指导,服务支撑执法实践。
《推进计划》要求“支持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修项目,鼓励引导各地区各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继续教育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更多岗位锻炼机会。
”“推动解决食药侦警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问题。
增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课程,加大执法培训力度。
第二款规定从地方层面,就落实《推进计划》相关要求和适应改革形势提出具体举措。
(四)关于奖惩机制。
《推进计划》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多次组织开展对知识产权系统、公安机关成绩突出集体与个人的联合表扬活动,有力鼓舞了士气,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上台阶。
为落实《推进计划》相关要求,传承有益经验,同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意见》有效落实,《意见》第十一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定期联合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制度作出规定。
《关于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 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能力和水平。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22—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行政裁决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列为行政裁决的重点领域。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
这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二、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意见》强调,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建设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高裁决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是坚持系统协同,突出便捷高效,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体系支撑,最大程度为创新主体和群众提供便利。
四是坚持改革引领,注重能力提升,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路径创新,发挥改革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化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意见》明确两个阶段主要目标。
到2025年,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更加顺畅,工作体系更加完备,行政裁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行政裁决作用充分彰显。
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制度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能力全面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意见》着眼于推动解决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问题和加强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围绕6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提出56条具体举措,覆盖行政裁决工作全链条。
一是围绕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努力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是围绕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提出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决属地责任。
三是围绕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出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突出案件办理质效等3项重点任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创新主体保护需求,强化行政裁决案件办理。
四是围绕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提出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等2项重点任务,强化行政裁决技术支撑和办案协同。
五是围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等2项重点任务,鼓励各地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不断推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
六是围绕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提出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等2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大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各项任务。
二是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引导各地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并作为正向指标予以加分。
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
三是各地要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计划,保障行政裁决普法工作有序推进。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用法活动。
大力宣传行政裁决成效,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
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此次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2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工作,此前已设立16家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
集聚区建设对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和生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载体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聚焦区域产业优势,打造知识产权服务集群品牌。
”此次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快落实有关要求,推动集聚区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集聚区建设的优化升级主要体现在哪里? 此次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益产出为主线,以打造集聚载体为手段,在“十四五”期间,建设一批影响力大、示范效应显著、对周边乃至全国范围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推动形成示范区、试验区相互衔接、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
《通知》提出了六个“高”的全新建设要求,即高质量服务集聚、高价值品牌引领、高效益贡献产出、高水平服务创新、高标准行业监管、高层次文化体验。
将按照“依托产业集聚,服务产业发展,助力产业升级”的思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提质增效。
强化品牌意识,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逐步提高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
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提升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探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新机制、新途径,鼓励新产品、新模式开发,强化服务产品功能性、便捷性。
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持续深化专项整治行动,构筑信用监管高地,营造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文化载体建设,丰富知识产权文化内涵,促进知识产权文化交流。
三、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将怎样推进实施? 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推进,并会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等工作,将按照组织申报、批复建设、考核验收等步骤有序推进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的区县级行政区域,由所在地市级以上进行申报。
申报条件为地方重视支持、发展基础条件扎实、集聚地域范围明确、实施方案创新可行、保障措施机制有力。
申报主体根据工作目标定位和要求,对照评价指标,制定申报方案,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程序批复同意后,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申报主体制定印发建设方案,示范区、试验区启动建设并落实三年建设方案。
建设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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