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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知识产权蓉欧班列管理办法》,《四川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7: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四川“知识产权+蓉欧班列”基地管理办法》讲解 ,《四川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办法》讲解。



《四川“知识产权+蓉欧班列”基地管理办法》讲解


近日,四川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蓉欧班列”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基地的功能定位,主要是指导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帮助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开展涉外知识产权能力提升活动,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等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和蓉欧班列深度融合,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对外开放的窗口、培育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的平台。

《管理办法》明确了基地的管理原则是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地域特点、企业更高水平“走出去”的知识产权需求,按照统筹谋划、突出特色、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规范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宣传、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涉外知识产权教育普及、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涉外知识产权资源协调及其他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了基地开展工作的形式,主要包括指导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支持企业开展商标和专利境外注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指导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涉外能力提升活动,培训培养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国际贸易人才;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保险;建立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清单,发布海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等。


《四川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讲解


日前,四川印发《四川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结合5年的评选实践,在内容、激励等级、配套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为四川省激励专利实施与转化提供了政策依据。

主要有六个方面的新变化:一是增加激励等级,在原有奖项4个等级的基础上增设“创新创业奖”;二是扩大激励数量,特等奖、一、二等奖数量仍不超过1项、5项、10项,三等奖数量由不超过25项调整为不超过20项,新增“创新创业奖”不超过30项;三是提升激励标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激励标准每项分别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调整为每项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设“创新创业奖”的激励标准为每项5万元;四是完善中国专利奖配套激励,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可按特等奖给予激励,获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可按一等奖给予激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可按二等奖给予激励;五是扩大申报推荐的范围,除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申报推荐外,增加在川央企、省级行业协会、高校院所、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等和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单位作为申报推荐单位;六是明确激励资金使用分配和获奖情况的运用,激励资金拟修订为70%以上用于激励职务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获奖情况可作为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讲解


一、制定背景及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是一项庞大的基础性工程,仅靠能力难以满足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需求,需要集全社会之力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2022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建立一批技术创新与支持中心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在服务创新发展、支撑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服务高校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然而,目前知识产权基础服务尚未实现广泛供给,服务人员规模和服务能力不能充分满足创新创业的普遍需求,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相关社会资源有待进一步发掘。

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办法,将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壮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和人员规模,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合理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也是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的有力举措。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提供基本信息公共服务为主,涵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型,采用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的形式,可以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和服务机构的积极性,有效整合利用更广泛的社会资源,与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在布局、服务类别、服务内容上互为补充,形成覆盖广泛、层级合理、门类齐全、功能强大、服务规范的格局,实现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全国一盘棋”局面,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便利性和可及性,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辐射更多行业和区域,惠及更广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该章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概念和管理方式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都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实行分层管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予以确认,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予以确认。

通过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备案和确认,有利于形成科学有序的网点培育和发展局面。

(二)第二章“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该章主要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的申请条件、备案材料、申请程序、备案有效期等。

申请网点在人才队伍、工作制度、基础设施、服务内容等软硬件条件上,均应符合基本条件。

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为三种情况:已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机构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

为方便备案申请和后续管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将通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备案,目前该系统正在建设过程中,预计2022年6月上线。

(三)第三章“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 该章主要规定了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申请条件。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程序、申报材料、保障和管理方式等由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规定。

(四)第四章“保障和管理” 该章主要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保障和管理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服务能力提升、数据资源、分享交流等方面提供支持,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政策资金方面提供支持。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骨干节点要发挥主渠道作用,辐射、支撑服务网点,为服务网点赋能。

鼓励支持服务网点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的基础上,探索提供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

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结合实际开展服务网点培育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年底前要报送工作总结,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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