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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规定》,《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意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9:2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若干规定》解读 ,《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解读 。
《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若干规定》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
《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提出“研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大多疑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在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咨询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鉴定等方式协助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
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为了更好地认定和查明技术事实,部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引入技术调查官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
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起,聘请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专利审查员参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工作,协助查明技术事实。
2022年正式建立技术分析师制度,2022年至2022年,技术分析师共参与案件审理187件,出具咨询意见279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逐年增长。
2022年全国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2万件,同比增长9.9%。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支撑,各地对于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有强烈的需求。
同时,2022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正式施行,按照《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为做好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也需要尽快建立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系统梳理相关政策、借鉴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进行了规范,以有效加强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技术支撑,提高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条,分别对适用范围、技术调查官的定位和职责要求、遴选范围、管理办法和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一)《规定》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建设国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
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选任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技术调查官。
(二)技术调查官的定位和职责要求 《规定》明确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的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技术调查官履行的职责包括: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组织鉴定人和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意见,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等7个方面。
《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开展上述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三)技术调查官的遴选范围 《规定》明确技术调查官可以从专利审查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中遴选。
同时,对于行政裁决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难以决断的,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四)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办法 《规定》明确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应告知当事人,并遵守回避、保密,以及与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技术调查官应回避的情形包括以下4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对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一、出台背景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
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成果产出的重要源头,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实现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科研组织创新成果转化的关键举措。
围绕科技力量建设,着力提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能力,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突破和高价值专利的产出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还不够高,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偏少。
截止2022年底,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拥有量占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的95.8%,其中,企业、大专院校、科研组织是最为主要的职务发明成果产出主体。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强化对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工作分类指导,2013—2022年相继出台了企业、科研组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推动企业、科研组织和高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强化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和效益运用。
此次,在深入调研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工作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以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率先建成世界一流科研组织为目标,基于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协调、精准施策,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旨在推动科研组织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更好地服务科技工作者,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新时期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助于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
《指导意见》强调科研组织要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围绕国家重大专项实施若干专利导航项目,培育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的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组合,推动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掌握一批标准必要专利,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率先建成世界一流科研组织,带动行业和地方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是有助于科研组织明确知识产权工作重点。
《指导意见》强调科研组织要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导向,着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科技创新、保障成果权益、支撑治理体系的制度性作用,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
三是有助于激发科研组织创新活力。
《指导意见》强调要提高创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探索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进一步扩大科研组织和科研人员自主权,改进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机制,鼓励科研组织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参与者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有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强调知识产权在支撑科研组织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聚焦保护创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科研组织要坚持“四个面向”,围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部署和统筹谋划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支撑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二是深化改革发展。
体制顺则运行畅,机制活则效率高。
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部署推动了一系列改革,要继续抓好落实,做到系统集成、协同推进。
要加快科研组织体制机制改革,根据科研组织不同类型精准施策,进一步扩大科研组织和科研人员自主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激励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和权利经营,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三是优化战略布局。
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科研组织优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牢牢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布局优先、质量取胜,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培育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组合,形成与科研组织创新能力、技术市场前景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四是强化高效运用。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是运用,知识产权运用是促进科研组织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有效方式。
科研组织要着力强化知识产权高效运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搭建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加强科研组织与各类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深度合作,打造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新模式新机制,实现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最大化。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十二条任务,涵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制,推动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强化创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
科研组织要建立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制定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科研任务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中长期目标,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考核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管理深度嵌入创新活动全过程;深入开展科研项目专利导航,促进创新起点提高、创新效益提升、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切实提升专利质量等。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力度,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科研组织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和专利开放许可,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做好重点领域海外专利布局,加强海外商标保护,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是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科研组织要建立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加大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力度,加强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的审查,提高合同专业化水平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健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提升科研人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
四是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制,支撑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
科研组织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人才体系;探索设立多方投入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基金,形成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链条的基本保障。
五、组织实施 《指导意见》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引导、完善考核监测和拓宽转化渠道四个方面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对科研组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
各科研组织要主动作为,真正承担起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政策引导。
在专利审查、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师评审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持。
三是完善考核监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中国科协将定期公布科研组织专利转化实施情况,对专利运用情况进行监测。
各科研组织做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备案,强化专利质量和转化绩效导向。
《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讲解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在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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