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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知识产权放管服营造营商环境实施意见》讲解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0:5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深化知识产权“放管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讲解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介绍 。
《深化知识产权“放管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讲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目标任务,坚持自我加压,深刻转变职能,完善制度设计,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职能转变和“放管服”的总体要求、工作思路、任务目标和具体举措,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满足市场主体的主要诉求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推动改革成果在更深程度、更大范围上惠及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能导向,推动机制创新,加大资源供给,推进深度融合。
一是以优化知识产权审查流程、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提升知识产权审查效率、推行告知承诺制等4个方面为重点,深化简政放权,推动持续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二是以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监管、加大对知识产权非正常申请打击力度等4个方面为重点,创新监管方式,推动营造良好创新发展环境;三是以整合优化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资源、推动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公开透明、提升知识产权业务服务便利化程度、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资源供给、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等6个方面为重点,提高服务水平,加速推进创新进程。
实施意见立足于未来三年时间周期,实现知识产权申请更便利、审查更高效、运用更深化、保护更有力、服务更优质。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讲解
近日,《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意见》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6件“苏鲜生”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苏宁易购)推出“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加码布局生鲜零售市场。
同年11月,苏宁易购提出“苏鲜生”商标的注册申请,却因遭遇他人在先确权的“苏先生”商标而注册受阻。
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苏宁易购申请注册的6件“苏鲜生”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苏先生”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判决驳回苏宁易购上诉,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驳回苏宁易购6件“苏鲜生”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
是否近似引纷争 早在2022年3月,苏宁易购就在旗下的苏宁超市开售自营生鲜产品时使用“苏鲜生”一词。
2022年4月,苏宁易购在徐州推出了全国首家“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走“线上配送+线下体验”的经营模式,打造“生鲜+餐饮+超市”的消费体验。
目前,苏宁易购已经在全国开设了10余家“Su Fresh苏鲜生”门店,分布在北京、广州、南京、徐州等地。
2022年11月,苏宁易购提出第27349766号、第27356264号、第27809191号、第27818022号、第27818042号、第27819520号“苏鲜生”商标(下统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啤酒等第32类商品、葡萄酒等第33类商品、冰柜等第11类商品、牙刷等第21类商品、服装等第25类商品、化妆品等第3类商品上。
中国商标网显示,除诉争商标外,苏宁易购还申请注册了43件“苏鲜生”商标,其中大部分均已被核准注册,涵盖与“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主营业务相关的替他人推销、自助餐厅等服务及新鲜水果与蔬菜、活动物等商品。
针对诉争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分别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8691996号、第21743996号、第20890600号、第20890466号、第22869699号、第1378689号“苏先生”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苏宁易购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经该公司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苏宁易购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2022年12月16日,原商评委作出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苏宁易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据此,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苏宁易购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和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苏宁易购的长期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多件类似的案外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苏宁易购请求法院撤销原商评委所作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能否注册有结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苏鲜生”与引证商标“苏先生”均为文字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并未参与诉讼,苏宁易购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而且商标应否核准注册采取个案审查原则,苏宁易购所主张的其他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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