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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贵州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案》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3:0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讲解,《贵州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讲解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讲解
问题一:规章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增长空前。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
这些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
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商标代理机构。
本次修改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问题二:规章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遏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将打击关口前移并实现全流程覆盖。
二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细化商标注册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查时的考量因素,以及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
三是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问题三:依据规章规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有哪些? 答:目前商标法中关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条款,规章在第三条对商标法规定的、实践中常见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类型进行集中列举,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为审查和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解读和正面引导。
问题四:规章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哪些要求? 答:为了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规章第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不得接受委托及其他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以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此外,规章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问题五:近期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尤其是知名网红敬汉卿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事件。
依据商标法和规章规定,将如何处理恶意申请注册行为? 答: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刚刚出台的规章,将实现在审查、执法等多个环节有效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如抢注知名网红名字类似案件,对于尚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舆情、举报线索等发现相关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对于已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经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上述决定或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审、诉讼等程序。
问题六:商标注册部门在实践中将如何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答:审查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存在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交易商标、占用公共资源,及多次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商标等情形,则会继续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具体来说,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申请时,审查员需要综合多项考虑因素和个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利用商标审查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历史、转让情况等相关事项,筛查驰名商标、知名地名等禁注词;通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所在行业、违法记录等进行查询。
此外,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
问题七:规章规制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如果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存在恶意申请行为仍然接受其委托办理申请,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商标法和规章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如果查证属实,将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问题八:针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人,在信用惩戒方面会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实践中,对从事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信用惩戒是非常有效的规制手段。
在专利领域已经有了很多成功经验,包括2022年11月,国家发改委、银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之一。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制定《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对落实备忘录的操作问题进行细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制定中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也在研究考虑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作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之一。
下一步,将仿照专利领域的做法,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在相关规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确。
问题九:相关部门在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健全内部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
在内部监督方面,将健全相关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十:请问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哪些措施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下一步将如何加强?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依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进行规制,尤其是近年来将打击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这些措施包括:一是通过梳理典型案例,明确需要规制的包括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等在内的恶意注册行为。
二是在审查系统中增加提示功能,对涉嫌恶意注册的申请要求审查员综合考量相关信息,严格审查。
三是采取提前审查和并案集中审查等措施,从严适用法律,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四是加强对恶意商标申请的监测,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五是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约谈代理机构,加强警示规范和正面引导,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贵州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印发
日前,贵州知识产权局与贵州银保监局联合印发《贵州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扩大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有效融合,改善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环境,提升全省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增的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国知局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在立法层面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中央事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相关条款,就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具体制度进行认真研究,结合地方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实践经验,制定《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
二、制定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三个方面积极推进《裁决办法》的制定工作。
一是从实践出发,全面梳理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地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实践经验,研究处理重大专利侵权影响案件的具体制度。
通过组织地方局召开调研座谈会,了解地方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难点和问题,以及国家与地方处理相关案件的衔接和协调机制。
二是深入研究,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理论研究。
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依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我国行政裁决理论及执法实践,结合其他领域关于行政裁决的立法及执法实践,系统分析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制度,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
在吸收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共收到包括商会、协会、企业、律所等单位的24份共147条意见,对有关意见逐一作了梳理分析,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深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三、主要内容 《裁决办法》共27条,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立案条件和材料、证据调查权限、检验鉴定规则、技术调查官规定、相关期限、执行与公开以及裁决其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 《裁决办法》第三条对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严重影响行业发展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案件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以上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请求材料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寄出的邮戳日为行政裁决请求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裁决办法》的立案规定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
对于不属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请求处理。
(二)立案条件和材料 《裁决办法》规定了行政裁决的立案应当符合第三条所述的情形,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四)法院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立案。
《裁决办法》还规定了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符合第三条所述情形的证明材料。
(三)证据调查权限 《裁决办法》对提交证据要求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提交初步证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或者检查。
同时,办法规定了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行使的有关职权。
包括:(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检查与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关的产品。
并明确了办案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办案证件。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将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委托有关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
(四)检验鉴定规则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裁决办法》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并明确了当事人请求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单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
检验鉴定意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五)技术调查官规定 《裁决办法》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并进一步明确相关技术调查意见的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相关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技术调查官相关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执行。
(六)相关期限 一是立案期限进行了明确,参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立案期限明确为,请求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二是口头审理通知期限进行了明确。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办案部门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但有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提出,考虑到重大专利纠纷较为复杂,相关口头审理准备时间可能较长,3个工作日较短。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5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三是对办案期限进行了明确,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经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七)执行和公开 《裁决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裁决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若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
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如果涉及商业秘密等不适合公开的信息,应当删除后公开。
以确保在裁决公开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享有的相关商业秘密等权益不受到损害。
(八)其他程序 《裁决办法》还对裁决的办案人员、立案程序、回避制度、案件合并处理、口头审理程序、中止的条件、与无效程序的关系、调解程序、执行和公开、司法救济渠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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