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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介绍,《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16:4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家版权局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介绍,国家版权局《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介绍。
国家版权局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介绍
一、总体情况 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6264378件,同比增长24.30%。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情况 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总体呈现稳步增长趋势,登记量较多的分别是:北京市1025511件,占登记总量的25.7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527432件,占登记总量的13.24%;江苏省371776件,占登记总量的9.33%;上海市345583件,占登记总量的8.67%;山东省230814件,占登记总量的5.79%;贵州省200929件,占登记总量的5.04%。
以上登记量占全国登记总量的67.82%。
湖南、河北、云南、安徽等省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均超过了100%;甘肃、海南、内蒙古、河南、湖北等省(区)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增长率均超过了50%。
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1670092件,占登记总量的41.92%;第二是摄影作品1553318件,占登记总量的38.99%;第三是文字作品295729件,占登记总量的7.42%;第四是影视作品244538件,占登记总量的6.14%。
以上类型的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占登记总量的94.47%。
此外,还有录音制品58048件,占登记总量的1.46%;音乐作品50851件,占登记总量的1.28%;图形作品25152件,占登记总量的0.63%;录像制品21558件,占登记总量的0.54%;模型、戏剧、曲艺、建筑作品等共计64657件,占登记总量的1.62%。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 从登记区域分布情况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区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登记量约144万件,占登记总量的63.1%。
从登记区域增长情况看,增速最快的是东北地区79%;第二是西部地区55%;第三是中部地区31%;第四是东部地区25%。
四、著作权质权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统计,全国共完成著作权质权登记372件,同比下降3.13%;涉及合同数量357个,同比增长4.69%;涉及作品数量1078件,同比下降12.43%;涉及主债务金额452906.2万元,同比增长11.59%;涉及担保金额432986.1万元,同比下降10.3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340件,同比增长3.98%;涉及合同数量340个,同比增长3.98%;涉及软件数量1046件,同比下降10.90%;涉及主债务金额409872.7万元,同比增长7.94%;涉及担保金额389952.6万元,同比增长6.27%。
作品(除计算机软件外)著作权质权登记32件,同比下降43.86%;涉及合同数量17个,同比增长21.43%;涉及作品数量32件,同比下降67.62%;涉及主债务金额43033.5万元,同比增长64.61%;涉及担保金额43033.5万元,同比增长68.21%。
局
国家版权局《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的介绍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秩序,更好地为阅读障碍者使用作品提供便利,发挥著作权促进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华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我国批准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使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作品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著作权人,并完整、准确记录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制作、提供的方式和数量及提供对象等,供相关著作权人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查阅。
相关记录至少保留3年。
记录、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平等保护阅读障碍者个人信息。
第六条 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相关行业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或其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
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与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交换无障碍格式版。
第八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技术; (二)制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包括能够有效确认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身份的规则程序; (三)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
第九条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相适应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包括确保无障碍格式版安全跨境提供和接收的技术; (三)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身份; (四)建立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内容合规机制; (五)从事进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条 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实行告知性备案,相关机构应当依据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的相关信息由国家版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或相关机构提供,以促进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
第十一条 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在业务指导、宣传推广、资源对接、经费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标准或进出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制作、提供、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涉及图书、报刊出版,以及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版权局全国版权示范创建评选工作的介绍
一、基本规范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是全国版权示范创建、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工作的主要规范,规定了申报评选的基本条件、标准和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在组织申报过程中要认真学习,严格落实。
二、申报数量 根据全国版权示范创建评选工作进一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质增效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组织申报全国版权示范城市不超过1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不超过5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不超过3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不超过2个。
三、申报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填写申报表,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确保报送材料准确有效,切实履行推荐责任;汇总本地区申报情况,认真填写申报汇总表,突出申报单位在版权工作中的示范价值和意义。
申报表和申报汇总表可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下载。
四、申报期限 全国版权示范创建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2024年11月30日截止。
五、评选授牌 国家版权局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报送的材料开展评审,授牌仪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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