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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讲解,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冲突法律纠纷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35:3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讲解,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冲突法律纠纷讲解。
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讲解
近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下称南沙自贸区法院)对广东自贸区首批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为平行进口,被告进口、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违法,据此驳回了原告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平行进口界定为“没有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将国外合法生产的产品进口到国内”。
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我国商标法对此类产品的定义和合法性尚无相关明确规定,亦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纠纷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批案件的处理将为同类案件提供宝贵的审判经验,亦将对相关行业的经营模式起到一定指引作用。
企业在遭遇平行进口法律纠纷时,要对进口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情况进行核查,了解该进口商品的生产商是否获得商标权人的合法授权,并要求生产商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和证明,必要时直接向商标权人核实。
进口产品引发争议 原告欧宝公司诉称,德国OBO Bettermann GmbH&Co。KG。公司(下称德国OBO公司)分别于2006年、2011年在中国陆续取得第3214870号“OBO”、第G663678号注册商标。
欧宝公司是德国OBO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德国OBO公司授权欧宝公司在中国排他性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同时授权欧宝公司单独以自己名义进行商标维权。
欧宝公司表示,其在中国销售的OBO系列品牌防雷器均从德国进口,再自行销售或通过区域授权经销商销售。
该公司于2022年12月发现,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施富公司)出售标有涉案商标的防雷器,并用于某个大型建筑项目,而这些防雷器并非欧宝公司或其经销商所售。
欧宝公司认为,施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分三案将其诉至南沙自贸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防雷器,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欧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余元。
施富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授权的企业生产,其通过合法报关手续从新加坡经销商处进口,涉案产品属于正品,其确实来源于商标权人所授权的主体,而非假冒产品。
施富公司提供了涉案产品合法来源的系列证据,施富公司没有侵犯欧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来源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生产,属于正品。
司法实践中,施富公司销售的进口产品属于平行进口产品。
施富公司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进口了由德国OBO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涉案产品,履行了正常的进口报关手续,并未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受到司法否定性评价。
此外,施富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没有损害或扭曲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中享有的选择权,故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如果遭遇此类法律纠纷,应该如何应对,防范侵权风险? 对于进口商而言,应该对进口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情况进行核查,包括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商标授权、使用情况。
如果发现进口商品在国内有生产,并且使用相同的商标,应该注意到这属于平行进口。
此时,进口商应了解进口商品的生产商是否获得商标权人的合法授权,并要求生产商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和证明,必要时直接向商标权人核实。
除此之外,进口商可以在商品进口合同中明确出口商或者生产商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已经获得了商标权人授权,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冲突法律纠纷讲解
平行进口作为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方式,其常因货物跨境转移导致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冲突而引发法律纠纷。
其中,商标侵权诉讼是涉及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常见类型。
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对该焦点问题进行评述,希望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涉案饮品具有合法来源,系广州市东方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履行进口报关手续的合法正品,属于平行进口商品,该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东方科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说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来源于商标权人。
该进口行为已经损害了商标的功能,不能因东方科苑公司主张平行进口就认定其不侵权。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审结的一起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案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辩论。
在该案中,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认为东方科苑公司申报进口的“Franziskaner”教士小麦啤酒涉嫌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科苑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百威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余元。
东方科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后者经审理后认定涉案行为系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百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在允许平行进口是否符合我国的公共政策问题上,我国社会经济要获得进一步发展,必须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因此法院在进行司法裁决时,应当回归法律,以法治为核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有效平衡商标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对于商标权人主张平行进口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时,法院应当根据个案情况权衡是否对商标权进行适当限制,以维护竞争秩序,以求平衡各方利益,以符合我国的公共政策。
从国家公共政策的角度看,被告通过正常的跨境贸易进口了被诉侵权商品,并且依法履行了合法的进口报关手续,不违反我国公共利益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当下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鼓励跨境货物自由流动的政策,该行为不应当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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