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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播影院防侵权风险讲解,新能源车智能化知识产权引擎打造智慧出行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9:3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点播影院防侵权风险讲解,新能源车智能化知识产权引擎打造智慧出行讲解。
点播影院防侵权风险讲解
近年来,点播影院因其个性化、私密性等特点,越来越多地走进年轻人的休闲生活,一些商场或电影院旁常伴有标明“私人影院”“影咖”的文化娱乐场所。
点播影院大概自2013年起在国内兴起,据相关统计数据,全国范围内拥有正规牌照的点播影院约有1.4万家,银幕数量为12万块左右,保守估计年产值近150亿元;而2022年我国院线电影总票房刚突破600亿元。
点播影院利益前景可观,但由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许多点播影院在市场运作中还存在经营不规范、盗版多发的情况。
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申请成立点播影院,除工商注册信息外,还应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如果没有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点播影院与商业院线同步放片就涉嫌侵权。
此外,今年4月,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共同制定签署的《关于影片进入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发行窗口期的公约》指出,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影片窗口期,应为影片在电影院线首轮上映档期的2倍,但在当前市场上,许多提供点播观影经营服务的场所,仍存在营业资质不足、同步甚至先于电影院线播放涉嫌盗版片源等问题。
点播影院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放映机构,其播放的电影片源都需要获得版权许可。
目前,拥有正规牌照的点播影院的经营行为主要分两类:一是像暴风影音、爱奇艺等在线视频平台布局的点播影院,只需用自身视频平台的网络播放许可证即可进行经营。
在此之前,视频平台已和电影片方达成版权协议,点播影院无需另外进行版权交易。
二是没有背靠在线视频平台的点播影院,则需经营者从电影片方处购得版权后,再供消费者点播观看。
针对点播影院经营不规范、未获授权擅自播放电影等行为,有法学专家指出,其主要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放映权。
而对于不同的放映方式,具体侵犯何种权利也有区分。
如果点播影院像过去的大型网吧一样,搭建内网并设有服务器,经营者将电影片源存入内网服务器后,再供消费者点播观看,则该种行为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点播影院没有搭建内网,只是提供大屏幕互联网电视,供消费者用遥控器点播爱奇艺、腾讯、优酷等视频网站中的电影,则该种行为涉及放映权。
在完善政策法规方面,继《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之后,《跨省点播院线审批服务指南》和《点播影院暂行技术规范》也已出台,为规范点播影院经营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由国家电影局指导建立的《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也已逐步完善应用。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在持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盗录、非法放映、转卖影片等不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敦促点播影院进入健康规范的发展轨道。
新能源车智能化知识产权引擎打造智慧出行讲解
汽车产业是国之重器,坚定走自主品牌之路,是做大做强自主品牌意志、信心与决心的体现。
聚焦自主创新、深化改革和战略转型,构建起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以知识产权为“新引擎”,加速推动“智能网联化”“新能源化”全面发展,打造为绿色、智慧出行的“新标杆”。
强化布局 注重管理 在新车型研发之初或产品立项时,通过专利检索、专利导航等方式进行专利信息收集,并对这些专利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在孟纲看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单纯提交专利申请来保护自主技术,还远远不够。
为此,还形成了周密的专利预警方案,为集团的创新发展再加一道“安全阀”。
随着知识产权布局需求的日渐增加,旗下品牌的纵深发展,急切呼唤体系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出台。
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规划》,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中心,形成了统一的制度、流程、操作指引及工作模板等知识产权‘十统一’管理体系,并推广到各下属企业,搭建起凸显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孟纲介绍,这样的管理模式在当时并不多见,不仅为及各下属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详细指导,也为集团知识产权资源的统一管理奠定基石。
去年,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心基础上,北汽股份、北汽新能源等下属公司又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分中心,立体化推进集团知识产权工作。
助推运营 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运营的本质是资源的高度整合,为促进知识产权运营,近几年,不断加强内外部资源的协同利用,开展内外结合的知识产权运营探索和实践。
”孟纲介绍,在集团内部,近3年来累计转让专利达2000余件,许可专利超900件。
在集团外部,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下属企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在运营中心,专利池的建设帮助企业筛查出有价值的专利,并将知识产权融入汽车产业创新链、资本链和政策链,助力提升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层次,这对于的专利成果转化来说同样大有裨益。
国创中心是科技部建设的第二个国家级的技术创新中心,该中心一方面汇聚汽车产业前沿技术和创新成果。
另一方面,协助相关主体连接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应用端,通过加速升级孵化,推动创新成果实践应用并量产。
目前,国创中心已建成国家级汽车行业知识产权共享平台,相关企业均可投放自身研发创新成果,实现汽车行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共享共用、协同创新’。
《左手指月》版权纠纷讲解
在网络和多项比赛中被众多歌手挑战、翻唱的《香蜜沉沉烬如霜》片尾曲《左手指月》,近日引发了一起版权纠纷。
因认为上海丝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丝桐公司)及白无瑕未经授权擅自修改、表演和传播音乐作品《左手指月》,《左手指月》的著作权人中英音乐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中英音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上海丝桐公司和白无瑕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左手指月》音乐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6万元。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谁是谁非尚无结论。
生活中,改编、表演和传播他人音乐作品的情形较为常见,隐藏的版权风险不容忽视。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立岩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何种方式使用在先音乐作品,行为人都需要给予在先音乐作品充分的著作权尊重,否则就有可能越过法律的红线,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引纠纷 实际上,因音乐作品改编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众所周知,包含词曲的音乐作品在听众欣赏时往往以词曲同步的形式出现,而词曲组成的音乐作品在内容上其实可以拆分为词、曲两部分,这两部分分别具有作品性质。
在王立岩看来,对原音乐作品的使用,首先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区分使用内容的范围,是对“词+曲”的使用或仅针对“词”或“曲”的使用,因为这将涉及到纠纷指向的客体。
在《新五环之歌》版权纠纷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牡丹之歌》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被诉广告《新五环之歌》中的相应词句与《牡丹之歌》相应唱词的曲谱相同,但上述使用方式是涉及《牡丹之歌》曲作品和歌曲整体改编权问题。
原告仅从词作者处获得相应授权,未获得曲作者的相应授权,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主张曲作品及歌曲整体的相关权利。
因此,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在客体明确的基础上,通常需要结合具体使用方式进一步匹配可能涉及的著作权权项,比较常见的行为包括改编、表演、传播等。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一项著作权权利是署名权。
这项权利是比较常见的附带被诉侵权的权利,因为在很多时候,署名权的侵权会伴随作品的其他使用情形一同出现,比如作品改编之后再传播时未署原作者身份,就可能构成对原作者的署名权侵权。
在很多时候,音乐作品可能被稍加改动后重新演绎使用,听来似乎还是原来的音乐作品,也有些时候音乐作品中的部分元素被提取使用而新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有很大差别。
不过,王立岩认为,这些都只是聆听的直观感受,并不能简单判断前后两者之间在著作权侵权类型上的差异,而是要通过具体个案的比对分析才能得出法律上的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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