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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重点工作介绍,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9:4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版权保护重点工作介绍,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讲解。



版权保护重点工作介绍


新修改《著作权法》将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完善版权法律制度,加强版权保护,提升版权工作效能,促进版权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采取哪些举措? 加快推动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 版权工作要坚持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推动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做好版权支撑。

作为新修改《著作权法》的实施机关、执行部门,版权管理部门要推动全社会深刻领会立法原意,准确把握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推进配套法规、规章的修改、制定工作,加强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版权产业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是推动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

积极开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

二是制定实施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版权工作的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为版权强国建设做好科学谋划。

三是完善著作权登记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对《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健全著作权登记和行政执法机制。

四是深入开展版权调研。

继续开展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重点领域和作品网络版权监测分析、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年度发展、中国版权保护年度状况、新技术在版权领域应用、版权国际应对宏观策略及具体问题、保护广播组织、版权海外风险防控等调研,并适时发布相关调研报告。

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工作力度,有效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形成以版权部门为主体,多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版权保护社会共治新格局。

坚持把全面加强版权保护作为工作主基调,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不断拓展范围、突出重点、强化力度、讲求实效,不断提升版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一是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整治。

组织开展“剑网”专项行动、打击侵犯新闻作品版权专项整治和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等,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盗版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二是加强版权大案要案指导督办。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技术监测和主动巡查,推广集中办案模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完善案件挂牌督办、监督检查、补助奖励、情况通报与年度考核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提升执法效能。

三是深化网络版权重点监管。

坚持依法管网治网,加强对网络视频、音乐、文学及网盘等领域主要网络服务商的重点监管,强化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知识分享等新业态的版权监管,巩固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网络文学、网盘等版权治理成果,推动互联网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四是构建版权保护共治工作格局。

健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强两法衔接。

完善部门间联合挂牌督办、督导检查、线索通报等机制。

加强跨地区案件协查、源头追溯、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及联合办案。

推动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今年将进一步加强规范著作权登记、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服务监管事项,健全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整合运用社会资源,有效推动版权运用和价值转化,促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规范著作权登记工作方面,将对作品登记审查标准、相关登记信息公示查询发布、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著作权质押登记进行清理规范,提高著作权登记数量,提升著作权登记质量,为著作权维权和版权产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在加强和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管方面,今年将完成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检查和核查工作,指导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成换届和修改章程等工作。

巩固和完善卡拉OK领域版权授权机制,推进著作权法定许可特别是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的贯彻落实等,进一步探索和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的授权体系和机制。

在推进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试点工作方面,将继续开展全国版权示范评选工作,指导各地区开展本地区版权示范评选工作。

推动前海和浦东两家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总结经验、出台建设方案,继续在有关重点地区开展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试点工作。

强化版权对外宣传,提升全社会版权意识 今年版权管理局将进一步推进版权涉外工作,采取一系列举措提升我国版权国际影响力、话语权和传播力。

将开展“兴文化 展形象——提升国际版权影响力项目”,利用国家版权局英文网站以及国际会议、会谈、会见等场合,围绕批准《马拉喀什条约》、举办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国际版权论坛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优秀案例示范点(吴江丝绸产业)调研项目等版权重点工作,向世界讲述中国版权好故事。

版权管理部门将以新修改《著作权法》施行为契机,积极开展版权宣传工作。

今年将举办“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相关活动、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发布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等。

同时将加强版权专业培训,举办版权执法监管、软件正版化、版权热点问题、版权社会服务、版权国际事务等专题培训班,提升基层版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特别是针对社会关注的版权热点事件,积极引导回应,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版权的意识。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讲解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构筑起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桥梁,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专利成果转化等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诸多环节至关重要,但是专利代理行业依旧存在‘乱象’,亟待进一步加强监管。

当前,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低价陷阱、虚假服务等方式发展客户,恶意侵吞市场,以至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出现“利润倒挂、诚信缺失’现象。

这些代理机构不能提供深度的服务或者真实的服务,导致大量无效知识产权申请,降低了知识产权部门的审查效能,增加了国家行政负担,破坏了行业生态,扰乱了市场秩序。

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创新动能的释放。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强化了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集中开展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对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这些工作都十分值得肯定,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一些制度规范上进一步加强。


可溶珠子玩具引发诉讼,外企来华维权案例讲解


一粒小小的珠子玩具,引发了日本和澳大利亚的两家企业来中国打专利官司。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日本永福有限公司起诉驼鹿玩具有限公司、上海慕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某君、皮某伟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驼鹿公司和慕莎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驼鹿公司赔偿永福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80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判决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原告和被告分别为注册在日本、澳大利亚的外国企业,他们选择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讼,这从侧面显示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成为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优选地。

日本企业来华维权 该案原告永福公司是日本的一家玩具生产制造商,2012年5月2日,其在中国提交了一件名为“可溶珠子玩具”的专利申请,并于2022年9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210134638.5)。

2022年2月,永福公司的代理律师从一家名为“上海锦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锦晰公司)”的淘宝店购买了驼鹿公司生产的3种涉案珠子玩具,经比对认为,该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5的全部技术特征,涉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5的保护范围。

鉴于锦晰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杨某君和皮某伟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当对该公司的上述涉嫌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永福公司将生产商驼鹿公司、销售商慕莎公司、杨某君、皮某伟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驼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2.3万余元。

针对永福公司的起诉,驼鹿公司辩称,永福公司未能证明驼鹿公司在中国市场制造和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其在中国境内没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驼鹿公司按照自己的专利技术生产类似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不具备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永福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计算依据等。

慕莎公司、杨某君、皮某伟共同辩称,其没有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仅提供代购下单服务,被控侵权产品是从美国邮寄过来的,其属于消费者。

永福公司在锦晰公司的淘宝店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后,该淘宝店已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代购信息,故不同意永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两家国外企业之所以选择来中国诉讼,原因之一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原产地显示为“Made In China”,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是否在中国成为该案审理的主要焦点问题。

永福公司代理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了一份关于驼鹿公司官方网站的证据,其显示,在“Our Team”中展示有“AUSTRALIA、USA、CHINA等”;同时,3种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上记载的产地信息均显示为“Made In China”。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驼鹿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原产地在中国。

此外,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上的“Made In China”标识系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定而标记,但是被控侵权产品上记载的有关制造者、制造地的信息,就商品溯源和品质保证向购买者进行了明确提示,表达了其将自己对外公示为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地的意思表示。

据此,法院认为驼鹿公司在中国制造了被控侵权产品。

该案的另一大焦点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分解为如下技术特征:一种可溶珠子玩具;由透明的水溶性树脂制成的多面体粒状珠子;粒状珠子的粒径是3毫米至6毫米等。

经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均具有上述技术特征。

此外,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驼鹿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珠子分配系统”(专利申请号:CN200710145245.3)的在先技术相比较后认为两者不同,驼鹿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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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