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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时,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要怎么办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2-03-24 10:57:21 浏览: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发明专利申请时,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要怎么办理?
 
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依照上述第1款所产生的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即在第一次申请是向外国提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优先权。
 
依照上述第2款所产生的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即在第一次申请是向本国提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优先权。
 
上述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即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称为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1、相同主题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相同主题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
 
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指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相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要求优先权的手续:
 
1、提出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并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组织名称。
 
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或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提交副本
 
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或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受理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优先权声明的中文译本,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缴纳费用
 
按规定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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