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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有哪些,审查意见答复文件叫什么名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7:5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有哪些,审查意见答复文件叫什么名字。



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审批程序中手续的一般要求有哪些 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续分两类:

一类是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申请人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些手续主要有: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缴纳申请维持费;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

这一类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作出手续视为未提出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

这些手续主要有: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要求提前公布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和延长期限请求。

以下对这几种手续分别进行说明:

1、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这一手续。

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规定期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

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

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庆发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没有参考资料的应当声明。

该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外国对其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有正发理由无法提交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可以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

提交上述资料的,应当在请求书(实审请求是在申请时提出的)或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文件或附件栏目中写明理由。

提出实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对发明进行一次主动修改或补正。

2、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在初步审查或者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发现申请存在明显性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实质性缺陷时,应用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补正、修改或者对审查员指定出的缺陷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此必须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答复时应当注意以下各点: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除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初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4个月外,其它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一般为2个月,但是特别简单的手续或者为了加快程序,审查员也可以只给1个月的答复期限。

申请人应当注意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并按照通知书右上角专利局盖的发文日期章,推算出答复的最后日期。

(2)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

申请人漏答复某一方面或者某一条审查意见的,有可能被视为未按期答复,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有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计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否则,申请可能会驳回。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

3、缴纳申请维持费 这项手续只有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办理。

4、请求提前公布 请求提前公布是申请人可以视情况选择的一项手续,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按正常程序应当在申请日以后满18个月才予以公布。

公布以后申请人可以获得临时保护的权利,申请的内容将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申请人出于下列种种考虑,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其申请。

(1)为了尽快将发明推向市场,寻找合适的买方,需要尽早公布发明内容。

(2)为了制止他人无偿利用其申请专利的发明,需要及早获得临时保护。



审查意见答复文件叫什么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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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多余指定原则,也称非必要技术特征原则,是我国专利权侵权认定的原则之一,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

但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不能轻率用该原则。

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不能轻率地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

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认定等同特征,必须在“三个基本相同”的客观判断基础上,同时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进行显而易见性的主观判断。

可以适当考虑专利的创造性程度高低适度从宽或者从窄解释权利要求。

要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酌情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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