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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不服怎么办,对专利纠纷的调处范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8:1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对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不服怎么办,对专利纠纷的调处范围。



对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不服怎么办


一、对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不服怎么办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

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对专利纠纷的调处范围


一、对专利纠纷的调处范围 1、专利使用费纠纷,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权前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要求其支付合理使用费而产生的纠纷。

2、专利奖励费纠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与所在单位就其应得的奖励及报酬所产生的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涉及谁有权申请专利,以及是否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的纠纷。

专利申请权纠纷会影响到专利的审查程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接到有关专利申请权纠纷的通知后,通常会按规定暂时中止审批,待专利申请权纠纷结案后再恢复审批程序。

4、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是在专利申请已授权之后产生的权属纠纷。

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生效的调处改变了专利权的归属,可凭生效的调处决定到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5、专利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利权转让纠纷,二是专利技术入股或专利技术合作开发实施纠纷,三是专利许可贸易纠纷。

6、专利侵权纠纷,侵权纠纷是专利纠纷中最常见、最重要的纠纷,侵权纠纷包括生产性侵权、销售性侵权及使用性侵权纠纷等。

二、专利纠纷调处的程序 1、要审核请求调处的资格及需要符合的条件。

要求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范围和受理事项,在专利调处的两年有效期内。

2、作出是否中止处理的决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方案之后,被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并可以申请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是否中止处理,应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如果被请求人要求中止处理的理由充分,则中止处理,如果理由不充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不中止处理,并经审查后作出是否侵权的处理决定。

3、调查、封存或暂扣有关证据与物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案件后,有权主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暂扣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

也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等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

被请求人提出反担保时,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调查、封存或暂扣有关证据与物品这一程序,各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实施时应按当地的在关规定实行。

4、调解并作出处理决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的内容包括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工具及侵权产品等。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侵犯专利的情形 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未经权利人许可; (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对于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做


对于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做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专利评价报告中有错误的,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更正后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及时发送给请求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

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之中对于专利评价报告结论不服处理办法所涉及法规的整理总结了,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专利所持有的严谨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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