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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伟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的思考,对侵犯知识产权如何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8:2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对伟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的思考,对侵犯知识产权如何认定。



对伟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的思考


备受关注的**公司(PfizerIrelandPharmaceuticals)的治疗男性阳萎的药物万*可(Viagra)专利①被宣告无效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②。

该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228号无效决定,同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判决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均已提出了上诉。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公司的专利说明书是否对发明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参照说明书是否能够实现该发明③。

1。本案件的过程 在**公司的专利说明书中虽然记载了药理实验方法和体外药效实验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的数据,但其中未具体公开是采用何种化合物进行实验。

对于在实验中使用的化合物,在说明书中被描述为“本发明的一种特别优选的化合物”。

在该专利说明书中对本发明的化合物按优选级别共分为5个层次进行了描述,分别为(1)通式I表示的化合物;(2)优选化合物(通式I中的取代基被进一步限定的化合物);(3)更优选化合物(在(2)的基础上对通式I中取代基进一步限定的化合物);(4)特别优选化合物(在(3)的基础上对通式I中取代基进一步限定的化合物);(5)特别优选的个别化合物(通式I中包含的9种具体化合物,其中包括1,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氢-7H-吡唑并[4,3-d]嘧啶-7-酮(即Viagra))。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的无效决定中,认定其在药理实验中使用的特别优选的化合物为上述第4个层次中包含的化合物中的一种,而第4层次中包含的化合物的数量超过100种。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教导,从超过百种的化合物中筛选和确认具有治疗效果的化合物是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信该专利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用途(在制备治疗或预防雄性动物勃起机能障碍的药物中用途)中使用的化合物具有所希望得到的效果。

另外,从现有技术的教导也无法确认该化合物是否具有这种效果。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该专利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即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为由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3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在一般情况下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化合物的数据或试验结果是由效果较好的化合物得出的。

而上述第5个层次的特别优选的个别化合物的治疗效果是最佳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作为特别优选的个别化合物之一的本专利权利要求化合物具有所述治疗效果也是合乎情理的,而无需进一步花费创造性劳动。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决定中认为治疗效果与第5层次的化合物以及权利要求的化合物缺乏关联,从第4层次化合物中筛选和确认具备治疗效果的权利要求化合物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忽视了上述情况,理由不充分。

因此,法院认为复审委员会在上述判断的基础上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是错误的,故判决撤销了第6228号无效决定。



对侵犯知识产权如何认定


对侵犯知识产权如何认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假冒行为 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

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二)非法出售 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

我国现行《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属此类行为。

另外一种是侵犯著作权的发行、出版、出售行为。

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其 文字作品、 电影、 电视、录象、 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邻接权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非法制作 第一类是伪造、擅自制造行为。

其表现为两种方式:

一是未经授权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权范围而制作。

如现行《刑法》中的第215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等。

第二类行为是非法复制行为,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

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等。

(四)无权源 首先,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

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

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著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

以上就是 小编整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情况。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国家创新进步的必要保障,希望国家对此能够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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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专利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牟瑶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

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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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伟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的思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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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