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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释义:第二十九条,专利法解读:第五十六条【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6:4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释义:第二十九条,专利法解读:第五十六条【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释义】本条是对取得优先权的条件的规定。

一、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甲国提出正式的专利申请后,根据甲国同乙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发明向乙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时,有权将在甲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在乙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国提出正式的专利申请后,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在该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优先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一是由于专利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即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在某一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间内,有其他人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处于优先的地位。

二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是以申请日为界限的。

由于优先权人后来提出的申请可以以其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因此,在这一期限内涉及其发明创造的任何公开,都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

二、本条第一款是对外国优先权的规定。

外国优先权的设立,是基于建立超国家的世界范围内专利制度的一种尝试,即同一发明创造可以在实行专利制度的所有国家取得排他性的独占权。

有了这一制度以后,使得希望在多个国家寻求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和实际利益,申请人不必在国内和国外同时花时间克服语言障碍经办复杂的手续逐个提出所有的申请,他可以在六个月、十二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放心地充分考虑有必要在哪些国家寻求保护,又不致因在这个期间该发明创造被公开或因其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而丧失取得专利权的可能。

本条关于外国优先权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优先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

按照本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法的规定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必须是在外国,并且是第一次,即在申请前没有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对于第一次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该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受理并给予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

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也称为优先权日。

2。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的主题,必须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发明创造的主题相同,即两次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技术方案相同。

对于后一申请中超出第一次申请内容的部分,不享受优先权。

3。外国专利申请在我国取得优先权,以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为前提。

即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在对方国家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在本国取得优先权。



专利法解读:第五十六条【专利权保护范围】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逐渐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问题。

那么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究竟涵盖了什么内容这也是目前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脑酷商业秘密网认为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可做如下的总结:(一)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程序的组织、顺序、结构,对于这部分内容是否能享有著作权,应当运用阿尔泰案中确定的包括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的“抽象概括法一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要区分出思想和表达,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程序的功能)和最具体的对思想的表达(如一行行的代码)之间划出思想和表达的界线;其次并不是每一个对思想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的考虑这一表达的独创性、功能性以及是否存在思想与表达的混合。

(三)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外在界面包括其菜单系统、用户界面及输入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要素。

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复制一款已有的软件的代码的情况下,复制上述各要素,这是因为产生这些屏幕显示的程序代码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编写。

在主张计算机软件界面侵权的案例中,实际存在着两种可能性。

一是对软件界面的复制侵犯了其内在的程序代码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是仅侵犯了软件界面本身作为其它类型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产生屏幕显示的代码是以不同方式编写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屏幕显示本身被复制了的事实。

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作为独立于软件代码的其它类型的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界面具体应当作为哪类作品受到保护,这取决于界面上所包含的各要素具体符合著作权中哪类作品的定义。

可见,一款计算机软件可以同时受到多种类型的著作权保护。

如一款角色扮演类的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画面可能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其所配的音乐或特定的声音可能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从而享有著作权,其中的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的设计又可能构成戏剧作品。



MP3专利竞争有继续升级趋势



随着MP3软硬件技术的日益普及,MP3行业有继续发展壮大的趋势。

例如,2007年,全球MP3播放机总量可望超过2亿台。

一些主流网站、系统软件、播放软件、游戏软件、数码设备等也在快速推广MP3软硬件技术,基于MP3数据处理的网站服务、软件产品、硬件装置等都在快速增长。

主流设备的功能集成和改进也推动了MP3技术的普及。

例如,现有的MP3播放机一般支持多种音频格式,如MP1、MP2、MP3、WMA、WMV、ASF、WAV等音乐格式,有的还支持多种视频格式。

很多MP3播放机还支持收音机、数码录音、复读机、游戏机、电子书等功能。

这些功能拓展使MP3播放机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

在市场和技术选择的过程中,主流MP3设备还在不断改变自己的必要技术组合,努力使自己成为新技术的开拓者、推广者。

例如,一种车载MP3播放机具有MP3转换、发射功能,可以把PDA、电脑、录音笔、磁带机、CD机、视盘机、复读机等设备的音频调频发射到汽车收音机上,通过汽车音响进行播放。

一种MP3播放机具有“USB DVB-T移动数字电视接收”功能,重仅约20克,插入USB接口,可以使PDA、电脑、笔记本等实时接收、播放电视节目。

总之,技术集成、新技术应用推动了MP3行业的发展,也在不断改变MP3领域的专利竞争态势、竞争格局,使专利维权和部署都时不待我,高潮迭起。

MP3专利纠纷发展态势 (一)老百姓判大案,小公司掀波澜 近期,全球MP3行业的专利纠纷呈现出继续升级的态势。

例如,2002年开始,法国阿尔卡特-朗讯公司陆续起诉美国微软公司侵犯其8项专利,其中,US6339830、US6874090、US6661799号专利主要保护通讯技术,尤其点对点通讯技术;US6823390、US6112226、US5864682、US5659539号专利主要保护数据通讯、编解码技术;US5227878号专利主要保护视频帧、场的编解码技术。

原告就这些诉讼主张的赔偿数额高达45.6亿美元。

相关诉讼在2007年陆续进入庭审、裁判高峰。

其中,2007年2月19日,美国圣地亚哥市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陪审团做出决定,认为微软公司侵犯了阿尔卡特-朗讯公司的MP3编解码技术专利。

法官遂根据陪审团的侵权判定,裁决微软公司就其2003年5月开始在全球销售的侵权Windows产品,赔偿原告15.2亿美元。

该案创造了美国法院专利赔偿判定的新纪录,也开创了老百姓在数字通信领域判定高新技术专利侵权案件的先例。

美国陪审团一般有12名陪审员,通常情况下不能选自法律、技术、经济专家,以避免其“知识偏见”,而是从普通老百姓中随机遴选,以贯彻“普通人通过常识平等分享司法权”的普通法原理。

陪审团参审的侵权案件中,是否侵权的判定由陪审团做出;法官只负责适用法律。

和其他民事侵权案件类似,美国大部分知识产权侵权大案都有陪审团参与。

该案裁决显示了美国老百姓在MP3领域保护科技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愿望。

美国西部的上述专利诉讼被宣判前几天,美国南部再爆MP3专利侵权大案:2007年2月15日,一家叫德州MP3技术公司的小企业购买了SigmaTel公司2006年6月20日获得授权的一项美国专利,遂于2月16日在德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控告苹果公司、英特尔公司、Sandisk公司侵犯其US7065417号专利。

该专利技术在2002年由两个韩国发明人提出,主要保护MPEG便携音频再现系统,以及用MPEG方法再现压缩音频数据的方法。

该案指控的侵权产品占全美MP3播放机产量的一半以上。

不过,原告宣称还要对更多的MP3芯片供应商、MP3软硬件产品供应商、MP3搜索和网游等服务商等提出侵权诉讼。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MP3产品消费国。

这个诉讼在美国掀起了巨大波澜,可望改变美国MP3行业的技术、产业格局。

作为全球最大的MP3产品供应国,我国爆发的MP3专利侵权诉讼更多,2006年以来卷入诉讼的企业已经有数十家。

我国数十家企业的MP3出口产品在欧洲、北美等地区也遭遇了专利纠纷。

(二)专利丛林密布,各方抢建收费站 MP3领域已经形成“专利丛林”,拥有MP3专利的企业有数千家,专利总数上万篇,但是基础专利的分布不均衡,很多自恃专利实力雄厚的企业没有在产品市场获得足够的收益,于是设立收费站在“专利丛林”中征集“过路费”。

然而,先通过诉讼压力赢得许可收益的公司可能先到先得,使后面来收费的专利权人无利可图。

因此,在密集的专利丛林中,抢先设立收费站,抢先通过诉讼和许可协议“瓜分”专利使用人的利润,就成了该领域的专利竞争态势之一。

目前,声称对MP3播放机拥有基础专利的单位主要有:汤姆逊专利联盟、Sisvel专利联盟、MPEG LA专利联盟,英特尔公司、德州仪器公司等。

它们都已经开展MP3专利的对外许可活动,被许可企业已经有数千家。

我国朗科公司也声称拥有MP3基础专利,力图对外许可。

但是,在专利丛林中,“过路费”是个无底洞。

任何企业都不可能规避全部专利风险,买尽全部专利许可。

例如,微软公司曾支付1600万美元购买Fraunhofer研究所的MP3专利许可。

这并不能使它避免被阿尔卡特-朗讯公司控告专利侵权。

在专利的竞争性收费如火如荼的情况下,企业争先恐后设立收费站的势头可能日渐高涨。

而且,任何一家提供MP3产品、服务的公司都可能成为收费对象。

MP3专利部署发展态势 美国授权的MP3专利继续保持快速增加的势头,主要是一些集成应用、功能拓展技术专利。

例如,US7218978号专利涉及一种读取、播放MP3文件的系统。

US7188186 号专利涉及一种向MP3等多媒体文件无缝嵌入可执行代码,供数字媒体播放器和浏览系统执行该代码的方法和系统。

US7107111号专利涉及一种MP3播放技术。

US 6631098号专利涉及一种双模MP3播放机。

US6591085 号专利涉及一种MP3播放机的FM转换器和电流供给/发射装置。

US6590303号专利涉及一种单键MP3播放机。

US6423892号专利涉及一种从互联网下载MP3文件的无线MP3播放机,及其系统和方法。

US6292440号专利涉及一种汽车MP3播放机。

美国新公开的MP3专利申请也在大量增加,分布在MP3技术应用的各个层面,而且方法、软件发明占多数,主要分布在如下领域: 第一,方法发明。

例如,US20070129829号专利申请涉及一种自动创建MP3文件夹的方法。

US20070124822号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在线监测MP3文件传输的方法和数据结构。

US20060087926号专利申请涉及一种能够自动更新系统的MP3播放机,及其自动更新方法。

US20060047521号专利申请涉及一种MP3解码方法和设备。

US20060044120号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包含MP3播放机的汽车音响。

US20060015347号专利申请涉及一种MP3播放机。

US20050227708号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携带打火机的MP3广播装置。

US20050215285号专利申请涉及一种不同大小的MP3播放机FM转换器和发射装置。

US20050177686号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具有呼入显示功能的MP3个人存储器。

US20050174269号专利申请涉及一种解码AAC和MP3音频文件的哈夫曼解码器。



专利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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